北京出租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商品房不再进行清算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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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租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商品房不再进行清算doc

据了解,从2008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应按照新《管理办法》进行审核批复。

对新《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受理的清算项目,可不要求纳税人修改鉴证报告。

 

出租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商品房不再列入清算的范围

 

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需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划定

 

文件明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一)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

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一年以上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后,认为需要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五类费用可税前扣除

 

文件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金额范围主要包括一下五类情况,具体是:

 

(一)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对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支出。

 

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扣除范围确认,以房地产开发中必须建造、但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事业设施所发生的支出确定。

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事业设施主要是指:

物业办公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居委会、派出所、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邮电通讯、自行车棚、公共厕所等。

由于各开发项目配套设施情况不同,必须先确定允许扣除的配套设施面积后再计算分摊。

 

对于成片开发分期清算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在先期清算时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分摊。

 

对于后期清算时实际支付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分摊比例大于前期的金额时,允许在整体项目全部清算时,按照整体项目重新进行调整分摊。

 

(三)对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扣除的确定,对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清算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对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清算项目计算分摊或提供金融机构利息证明的,利息不能单独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采用按率扣除的方法,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进行计算扣除。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此外,对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按有效凭证金额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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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最缺”简单体力劳动者昨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布提前启动外来农民工就业监测及服务。

据统计,去年第四季度北京劳动力市场简单体力劳动人员、治安保卫人员最为“稀缺”。

“你的来源地和原打工地是哪儿,来北京有明确就业目标吗?

”昨日上午,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工作人员到北京北站、北京西站、北京站等9个地点,启动对外来农民工的就业监测和服务工作。

其中,监测的内容包括抽样调查外来农民工的来源、就业意愿等,同时还为来京务工人员提供劳动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等服务。

“今年外地农民工在京就业形势会好于往年,薪酬水平也会略有提升。

”昨日,北京市职介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近两年“新生代农民工”择业时表现出了一些新特征,比如更愿意选择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发展前景较好的工作,而不再满足于简单体力劳动。

因此,近两年北京在餐厅服务、美容美发、家政服务等岗位都出现了人员短缺的情况。

据市职介中心统计,去年第四季度,北京劳动力市场需求大于供给缺口最大的10个职业依次是简单体力劳动人员、治安保卫人员、餐厅服务员/厨工、清洁工、营业人员、饭店服务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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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5高招工作规定发布志愿填报变化大

【高校招生】

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在教育部和市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招办”)组织实施。

为做好今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报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或符合《2015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参加高等职业学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京招考委〔2014〕19号)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或在北京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相关政策说明

因升学原因将户口迁入我市集体户口的学生,除下列情况可在限定范围内报名外,其他情况不得报名:

体育类中专校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只能参加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艺术类中专校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只能参加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只能参加高等职业学校招生考试。

(四)报名办法

报名包括网上提交报名申请、网上填报个人信息并缴费和现场报名资格确认三个阶段,具体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4〕21号)执行。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考生体检时间为3月1日至20日,具体时间由报名单位通知考生本人。

体检组织工作按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细则〉的通知》(京高招委字〔1998〕007号)文件执行。

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

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果无效。

未能在规定时间参加体检的考生,可于6月9日12∶30至15∶30到北京市体检中心补检。

如果考生对本人体检结果有异议,须在体检结果公布查询之日起两周之内,通过报名单位向所在体检医院提出复检申请,由体检医院根据情况安排复检,如考生对复检结果仍存异议,可通过体检医院或区县招办向市体检中心提出终检申请,由市体检中心进行终检。

北京市体检中心为本市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果做出最终裁定。

三、考试与评卷

北京市受教育部委托实行分省命题,考试和评卷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一)考试科目

文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

理工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

外语考试分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各为300分,高考满分750分。

(二)考试时间

全国统考于6月7日至8日进行,各科目的具体考试时间见下表:

6月7日上午9:

00—11:

30语文下午3:

00—5:

00数学(文/理)

6月8日上午9:

00—11:

30文科综合/理科综合下午3:

00—5:

00外语

(三)评卷

评卷工作分科目集中进行。

各科目评卷点分别成立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在市高考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语文、数学(文/理)、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实行网上评卷。

(四)成绩公布

考生考试成绩在市高招办规定的时间内,经各区(县)高招办通知各报名单位,由报名单位通知考生本人。

(五)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

本科各个批次按照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四科总分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专科各个批次按照语文、数学(文/理)、外语三科总分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四、招生计划

市高招办从“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下载教育部分送至北京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信息,整理形成《北京市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统一向社会公布。

除教育部规定可以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

未经教育部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市高招办不予接收和公布。

未经市高招办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计划的通知》(京教高〔2015〕1号)文件规定,实施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院校应分区县投放“双培计划”和“外培计划”。

根据教育部有关提高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比例的相关精神,北京市属部分本科高校在城市发展新区和生态涵养发展区投放“农村专项计划”,该计划只招收户籍和学籍均在上述区县的农业户口考生。

同一高校不同区县、科类、专业之间的“双培计划”和“外培计划”不得互调。

五、招生章程

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

章程主要内容包括:

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高校的招生章程必须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公布后不得擅自更改。

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市高招办在《北京市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中同时向社会及考生告之在京招生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六、志愿填报

考生要严格按照《北京市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填报志愿。

考生志愿分本、专科按录取批次顺序填报。

(一)本科志愿

1.志愿设置:

本科招生高校按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四个批次依次录取。

本科提前批按A、B、C三段顺序依次录取,每段均设置两个顺序志愿,每个志愿填报1所高校。

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国防生的院校(专业)、公安类等院校(专业)在A段录取;“双培计划”和“外培计划”原则上在B段录取;“农村专项计划”在C段录取。

本科一、二、三批均为平行志愿,分别可以填报6所平行志愿高校。

以上每个志愿高校设置6个志愿专业,考生填报时须注明是否服从院校内专业调剂。

高校自主招生选拔、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单独设置特殊类型志愿,考生可填报1所志愿高校,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结束之后本科一批录取开始之前进行。

取得资格认定的考生,须将资格认定高校填报在该志愿中,方能享受相关

北京2018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一、艺术类专业范围

招生专业按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艺术学门类”下设各专业,以及《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中“艺术设计类”“表演艺术类”下设各专业和“民族文化类”“广播影视类”等部分专业,统称为艺术类专业。

二、报名

凡参加艺术类专业招生的考生应分别报名参加文化课和专业课考试。

(一)文化课考试报名

文化课考试报名即普通高考(或高职单考单招)报名,由全市统一安排,各区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

(二)专业课考试报名

2018年北京市继续组织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美术统考”,含普通高考和高职单考单招的招生专业),报名由全市统一组织,与高考报名同时进行;其他艺术类专业由有关招生院校自行组织考试(以下简称“校考”),具体时间、地点和要求由招生院校按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确定,并向考生公布。

三、考试

凡报考艺术类专业招生的考生均须分别参加文化课和专业课考试。

(一)文化课考试

报考普通高考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按北京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报考单考单招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按北京市2018年试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二)专业课考试

专业课考试分为北京市组织的美术统考和招生院校组织的校考两种形式。

凡北京市美术统考涉及到的专业,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美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应直接使用北京市美术统考成绩作为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其他院校一般应直接使用统考成绩,确有必要补充考核的本科专业,招生院校应面向美术统考本科合格生源组织校考。

北京市美术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由招生院校组织校考。

1、美术统考

美术统考由北京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

考试科目:

素描、色彩、速写,各科满分均为100分。

考试日期:

2017年12月9日。

发布成绩:

2017年12月28日公布美术统考成绩及本科、专科(高职)、单考单招合格分数线。

届时考生可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本人的美术统考成绩,美术统考成绩通知单由高考报名单位发至考生本人。

2、校考

由招生院校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

考生应按招生院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专业考试。

四、志愿填报

考生应按全市统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网上志愿填报。

选报艺术类本科院校(专业)应填报在“本科提前批A段”志愿栏目内。

选报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应填报在“专科提前批”志愿栏目内;选报艺术类单考单招院校(专业)应填报在“单考单招”志愿栏目内。

填报艺术类志愿的考生,可以兼报非艺术类专业志愿。

未取得相关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填报艺术类专业志愿无效。

录取期间,在考生已填报艺术类专业志愿录取结束后,将根据计划完成情况安排艺术类专业征集志愿录取。

五、录取

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统一组织实施。

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可自主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高考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并须在本校网站上公布,录取前报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备案。

上述院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及其他院校所有艺术类专业(含单考单招高职)的录取,文化课成绩执行北京市划定的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

统考艺术类本科层次录取时文化课成绩按考生的语文、数学(文/理)、外语和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四科总分计算。

统考艺术类高职(专科)层次录取实行高会统招方式,录取时文化课成绩按考生的语文、数学(文/理)、外语三科总分计算。

单考单招艺术类录取时文化课成绩按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分计算。

按教育部规定,对于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艺术教育、服装设计与工程、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等4个非艺术学门类专业,须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安排在普通专业批次录取。

招生院校若对考生有艺术专业基础要求,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告知考生有关录取要求(北京市美术统考涉及的专业,学校不再单独组织校考),文化课成绩要求不得低于本校非艺术类专业所在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其中允许开展艺术类专业单独考试招生的高校,不得低于北京市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其他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办法招生。

附件:

美术类专业范围

美术类专业范围

考生报考以下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须参加美术统考:

本科专业:

美术学类、美术学、绘画、中国画、雕塑、实验艺术、跨媒体艺术、文物保护与修复、漫画、设计学类、艺术设计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公共艺术、工艺美术、数字媒体艺术、艺术与科技、陶瓷艺术设计、新媒体艺术、包装设计、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动画等专业。

专科专业:

艺术设计、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广告设计与制作、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产品艺术设计、家具艺术设计、皮具艺术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室内艺术设计、展示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公共艺术设计、雕刻艺术设计、包装艺术设计、陶瓷设计与工艺、刺绣设计与工艺、玉器设计与工艺、首饰设计与工艺、工艺美术品设计、动漫设计、游戏设计、人物形象设计、美容美体艺术、摄影与摄像艺术、美术、影视动画、影视美术、美术教育、民族美术、民族服装与服饰、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等专业。

上述各专业中校考科目与美术统考内容不相关的,以及未列出的艺术类专业(如:

摄影等),是否要求考生美术统考成绩合格,以招生院校要求为准。

来源:

北京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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