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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泽医疗中心员工岗位任职管理办法》13页医药保健管理资料

恩泽医疗中心员工岗位任职管理办法(集团)行政管理制度

(修订试行)

TZEZ-QW-HR-02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职工岗位聘任的岗位设置、聘任原则、聘任条件、聘任程序和考核原则等。

本制度适用于与恩泽医疗中心(集团)下属各院区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的所有工作人员和工作岗位的聘任,下属公司或外派机构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浙人政办发(2004)117号)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台市委办(2006)51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等级规范和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90号)

3术语

4职责

各院区部门第一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职工岗位聘任的具体操作和审核推荐,并受集团和医院授权,对职工进行岗位聘任的日常管理。

医务部负责指导初审全院临床医技科室的各级岗位职数、聘任资格并报批。

护理部负责指导初审全院护理岗位的各级职数、聘任资格并报批。

院办室负责指导初审全院行政后勤岗位的各级职数、聘任资格并报批。

人力资源部负责全院各部门的岗位定额定编、岗位聘任条件的审核和聘任合同的制订、聘期考核和聘期薪酬福利的调整。

片区院长负责本片区部门科室的岗位职数、聘任资格的初审和聘任争议的处理协调及本片区的干部系列聘任建议。

院区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全院三、四级岗位职数、聘任资格的审批。

中心(集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下属各院区一、二级岗位职数、聘任资格的审批和干部系列的聘任。

5岗位设置内容和形式

聘任对象。

岗位聘任涵盖各院区各部门所有在岗工作人员,不包括劳务人员。

岗位设置类别。

岗位设置按照不同工作性质分医生、护理、技术、行政、工勤和干部六大系列、四个职级,其中院领导、部门第一负责人、正副护士长、行政后勤副职等中层以上干部(不含主任助理)按干部系列聘任。

临床、医技部门的副职及各部门主任助理纳入员工岗位双重聘任。

职级

医生系列

护理系列

技术系列

行政系列

工勤系列

干部系列

一级

首席医生

首席护士

技术主管

行政主管

技师(工人)

院领导

二级

主管医生

专科护士

技术专员

行政专员

高级工

科主任

三级

经治医生

全科护士

技术干事

行政干事

中级工

副主任、护士长

四级

轮转医生

轮转护士

技术员

办事员

初级工

独立建制科主任

其他

院级专家、科级专家

聘任形式。

岗位聘任形式包括试聘和正式聘任两种。

岗位聘任周期:

在岗全体职工每年聘任一次,一般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年度岗位聘任工作。

6岗位聘任原则

因事设岗、效能精简原则。

医院对员工的聘任要根据各科室的实际工作需要,在机构编制及岗位设置限额内,精简优化,不因人设岗,同时明确聘任后的岗位职责要求。

绩效管理原则。

对岗位聘任实行绩效管理,新一年度的岗位聘任与受聘人员的业绩表现和年终考核紧密挂钩,由各被授权人根据科室岗位编制设置情况进行聘任或试聘。

原则上,前一年度考核获A级者,在本年度岗位聘任有年限要求的,可提前1年聘任。

年度考核为院A者可提前2年聘任。

前一年度考核为C等级者,原则上不影响次年度常规正聘,但申请晋级需延迟1年。

试聘原则。

岗位聘任严格按照设置细则进行,对于部分确因工作需要,但不符合设置细则而聘任的岗位原则上进行为期一年的试聘,由医院组织在试聘期满后进行考核,合格后方予正式聘任。

双向选择原则。

员工根据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有应聘和拒聘相应岗位职级的权利,医院和科室根据个人综合素质及表现,结合岗位设置情况,有相应的聘任和不聘的权利。

7岗位聘任条件及设置原则

所有岗位聘任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根据科室岗位需要,能在相应岗位上真正发挥作用,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

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上岗条件;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岗位职级数设定及岗位系列选择总则

一级职级岗位数设置根据部门主要职能分工,由科室申报,医院初审后报中心(集团)审批确定。

一般以“组”或某相对独立领域的管理职能定数。

二级职级岗位数设置以本部门一级岗位数为基数,。

岗位数由科室申报,医院初审后报中心(集团)审批确定,重点审核一、二职级数量。

三、四级岗位数设置根据部门实际情况,在目前定编范围数内由部门第一负责人推荐报各院区审批决定,院区在中心(集团)审批的一二级职数基础上同时重点审核四个职级人员的聘任资格。

岗位系列的选择主要根据岗位的专业分类、技术职称分类、受聘者是否拥有专业技术职称,结合个人意愿、部门和院区意见选择确定。

各部门根据职能,允许符合条件的职工在不同岗位系列进行聘任,但只能根据主要工作职能选择一个系列。

其中助理医生、院前急救、医疗秘书等岗位归入技术系列,护理员、导诊员、配餐员、工友及行政部门的工勤人员等归入工勤系列。

对具体人员或岗位认定有困难的,由部门与人力资源部、分管院领导协商确定。

各部门岗位数的增减由部门第一负责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报党政联席会议确认。

各系列、职级任职条件

除医生、护理、技术、行政、工勤、干部六大系列、四个职级以外,院级专家及科级专家也纳入岗位聘任。

以下各系列所列条件为聘任岗位的基本要求,实际聘任需受部门定岗定编限制,根据工作业绩择优聘用。

院级专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聘任院级专家:

a.终身主任、副主任;

b.已办理离退休手续重新返聘或退居行政二线的台州市学科带头人;

c.未担任现职管理干部曾获市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

科级专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聘任科级专家:

a.曾担任科室行政职务现已退居二线且具聘任为高级技术职称者;

b.年龄超过50岁以上且聘任为高级职称,由于身体等原因未能担任首席医生者;

c.聘任为高级技术职称已办理离退休手续重新返聘,有专业特长或对医院有特殊贡献的,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认者。

医生系列:

需具备临床执业资格或从事相应的临床岗位工作。

a.首席医生(一级):

1)、需受聘为副高以上职称,服从科室领导,并能带领本医疗组完成相应的医教研防任务。

2)、由于科室特殊情况,任职5年以上的主治医师或具备硕士以上学位任医师3年以上的,可申请后备、试聘首席医生。

3)、具备临床博士学位且任主治医师职称的,可予以破格试聘。

4)、如5年内2次考核A级或兼职科主任的,原试聘的可考虑正式聘任。

b.主管医生(二级):

需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任医师2年及以上,或具备临床博士学位。

c.经治医生(三级):

需具备医师以上职称,工作满3年以上或具备硕士学历(位)且工作满1年以上。

d.轮转医生(四级):

本科学历工作未满3年;硕士学历(位)工作未满1年。

首席医生由中心(集团)发文任命,必须严格按岗位的聘任条件执行。

首席医生职数的设定:

根据各临床科室床位的核定数进行,一般10-15张床位设定1个医疗组和1名首席医生。

对个别重点学科、具备首席医生资格或高学历高职称人员集中、工作量较大确因学科发展需要增加首席医生职数或以科内专家系列进行岗位聘任的,需报医务部审核并经院部和中心(集团)审批确定。

属临床医生编制但无病房的科室,聘任时参照医生系列任职条件执行,但原则上不设首席医生,即岗位级别最高只能聘到主管医生,特殊情况的由党政会议讨论决定。

三年内的轮转医生入院后考核成绩无C、D等级的,由医务部正式聘任为轮转医生。

如在双向选择过程中未确定科室超过规定轮转期限二年内的,予以继续聘任为轮转医生。

如有考核成绩C等级的改为试聘,如有D等级的予以待聘或解聘。

护理系列:

a.首席护士(一级):

1)、主管护师以上技术职称;2)、大专学历并在本护理专科工作满3年且工龄满10年的护师;3)、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本护理专科工作满3年,工作满8年的护师。

4)、因工作需要,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本护理专科工作满2年,获护师职称满5年者,可申请后备、试聘首席护士。

b.专科护士(含宣教护士)(二级):

聘任为护师职称且在本护理专科工作满2年者,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或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

c.全科护士(三级):

1、中专或大专学历,具备护士以上职称且工作满3年;2、本科学历工作满2年。

d.轮转护士(四级):

中专以上学历,工作未满3年;本科学历,工作未满2年。

在非临床科室工作属护理编制且有护理技术职称并享受护龄津贴的人员,聘任时参照护理系列任职条件执行,但原则上不设首席护士,即岗位级别最高只能聘到专科护士。

岗位数的聘任比例:

首席护士的职数不超过本部门医疗组数,首席护士与专科护士的比例一般掌握在1:

在非临床科室工作,具有护理技术职称但属非护理编制且不享受护龄津贴者,应参照技术或行政系列岗位聘任。

新晋升护师处于职称试聘期尚未经过考核的,一般聘为全科护士。

工作二年内的轮转护士入院后考核成绩无C、D等级的,由护理部聘任为轮转护士。

如有考核成绩C等级的改为试聘,如有D等级的予以待聘或解聘。

技术系列

技术系列涵盖放疗科、药剂科、核医学科、检验科等医技部门,医学工程部、总务科、财务部、计算机中心、采购供应部等行政后勤部门,受聘者必须具备专业技术职称或中专以上学历。

a.技术主管(一级):

负责科室某一领域管理工作,具备副高以上职称;或者具备博士学位工作满1年;或者具备硕士学位且本岗位工作满5年;或者本科以上学历,任中级职称满3年。

具备上述条件担任班组长者优先考虑。

b.技术专员(二级):

专业从事某项重要而复杂的技术工作,硕士学位且担任师级职称满3年;或者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师级职称满4年;或者担任中级职称。

c.技术干事(三级):

从事某项技术工作,本科以上学历工作满2年;或者大专学历且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或者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d.技术员(四级):

中专及以上学历,能胜任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属技术系列的部份科室岗位分类比较复杂,有从事诊断、技术、护理等岗位的。

从事诊断工作具有医生系列职称的,参照首席医生负责制文件规定,设立首席诊断医生、主管诊断医生、诊断医生、轮转医生四个级别,一般5-7位医生中设立1位首席诊断医生,1位主管诊断医生,任职条件与首席医生负责制文件相同。

从事技术工作具备技术职称的,每5-10位技术人员设立技术主管1名,技术专员若干名,技术员及技工数额不限。

医技科室从事护理岗位的职工,参照护理系列聘任。

药学专业设立药学主管、药学专员、药剂师、药剂员(工)四个岗位职级,具体任职条件参照技术系列职级标准执行。

行政系列:

行政系列涵盖医院下列职能部门:

院办、医务部、护理部、质改部、科教部、人力资源部、文化中心、监察审计科、服务中心、门诊部、工会办等部门。

行政兼职的职工根据个人意愿、科室意见选择一个系列聘任。

a.行政主管(一级):

承担科室部份领域管理职能,本科以上学历且工龄满5年以上或中级以上职称。

b.行政专员(二级):

专业从事某项重要职能工作,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且工龄满4年以上;大专学历工龄满6年者,中专学历工龄满8年者。

c.行政干事(三级):

从事某项固定的职能工作,本科以上学历且工龄满3年或大专学历且工龄满4年以上。

d.办事员(四级):

从事行政工作,中专及以上学历,能胜任工作岗位要求。

本系列破格晋级附加条件:

在本部门内担任院部任命的行政管理人员,或有较好的医学背景的人员方可申请破格,且需岗位设置许可并在实际工作岗位承担某一领域职责。

工勤系列:

工勤系列涵盖全院临床、医技、行政、后勤各部门无专业技术职称的职工。

a.技师(工人)(一级):

必备条件须取得技师资格证书,同时具备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学历或年龄50周岁以上、学历初中及以上,且符合高级工聘用条件并被聘用满5年以上。

汽车驾驶技师还须在汽车驾驶岗位上工作满20年,持A或B类执照,安全行车无事故连续15年或累计安全驾驶50万公里以上。

b.高级工(二级):

必备条件须取得高级工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同时要求工作年限20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4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17年以上;或在中级工岗位上工作满5年。

c.中级工(三级):

必备条件须取得中级工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同时要求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9年以上;或在初级工岗位上工作满5年;或技校毕业时取得中级工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证书,转正定级后在专业对口工种岗位上工作满5年。

d.初级工(四级):

取得初级工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能胜任工作岗位,学历不限。

本系列破格晋级附加条件:

在本部门内担任院部任命的行政管理人员,或有较好的医学背景的职工方可申请破格,且需岗位设置许可并在实际工作岗位承担某一领域职责。

本系列聘任职数:

按《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等级规范和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即实行职数控制,技师岗位数的聘任原则上不超过本部门技术工人数的10%,高级工岗位数不超过20%,中级工岗位数不超过30%。

科室情况特殊的,科室提出申请由党政联席会议审批确认。

8破格晋升聘任

对象。

在部门岗位设置许可并推荐的情况下,个人提出申请并有较高承诺度,且个人近三年内考核成绩无C、D等级的。

晋级条件。

符合下列两条或以上的方可考虑破格晋升聘任:

近3个年度考核有2次A级或有1次院级优秀。

近3个年度内获得院级及以上与个人工作业绩紧密相关的奖励荣誉。

实际工作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社会相对稀缺人才且工作特殊需要的。

在本院工作超过25年且近10年内没有院级及以上行政处分或重大安全事件者。

行政、工程系列的岗位破格晋升除上述条件外,在岗位设置许可的条件下,还需具备以下情况之一:

a.在本部门内担任院部任命的行政管理人员;

b.有较好的医学背景。

晋级原则。

职级的破格一般只允许破一级。

申请破格二级的,需提交中心(集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9岗位试聘、降聘、待聘和解聘

岗位试聘。

对个人综合业绩考核和科室民主评议成绩不佳且当事人有意愿在下一阶段进行学习整改的,部门第一负责人可视具体情况对应聘人进行3—12个月的岗位试聘。

上一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予以岗位试聘:

a.工作消极怠慢,大错不犯、小错不断者;

b.对科室工作不支持配合,缺乏团队精神,部门全体职工投票推荐率70%以下者;

c.有二起(含)以上因工作质量缺陷造成的差错或服务态度问题引起的投诉经查实的;

d.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二次(含)以上的;

e.年度安全医疗积分扣分≥4分的;

f.职业道德积分≤75分者;

g.近3年年度考核有2次C级及以下者或前一年度考核为C级者;

h.上一年度上班时间不足6个月的(法定假期除外);

i.由于个人行为给医院经济和声誉造成损失,如收受“红包”、“回扣”查实者或直接造成医院经济损失伍万元人民币以上者,经讨论决定认为应当予以岗位试聘者。

对任职条件不足及职级破格的职工一律实行试聘。

在同一岗位职级试聘时间两年且近三年内考核连续有A级及以上的,第三次岗位聘任可予正式聘任。

9.2岗位降聘。

上一聘期内的试聘对象或符合本年度试聘条件的,如主观不努力或改进不明显的职工,有以下情况的可予岗位降聘:

近三年内两次考核成绩C等级的职工,原岗位试聘的应予岗位降聘。

前一年度考核为D级的,应予岗位降聘。

待聘。

因自身素质、工作表现、综合业绩考核或身体不适应等原因在双向选择中落选未被聘任上岗的,为待聘人员。

已受聘上岗的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以待聘:

a.上岗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部门全体职工投票推荐率少于60%者;

b.院部或科室安排工作后不服从分配或不履行岗位职责者;

c.聘期内发生一起责任性严重差错或一起事故者;技术性严重差错二次者;或直接造成医院经济损失5万元人民币以上者;

d.开大处方、推诿病人等给医院声誉造成较大影响累计二次者;

e.作伪证经查实者;

f.违法违纪经查实但不构成犯罪者;

g.职业道德积分≤70分者;

h.安全医疗积分扣分≥6分的;

i.连续2次年度考核C级或有1次D级者;

j.由于个人行为给医院经济和声誉造成损失,如收受“红包”、“回扣”等经查实者;经讨论决定认为应当予以待聘者。

岗位解聘。

,医院可以单方面解聘:

a.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医院调整其岗位的。

b.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c.未经医院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d.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e.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医院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f.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

g.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不诚信事件。

具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但医院须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拟被解聘的对象:

a.受聘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医院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b.不服从医院因工作需要在院内作短期的工作调动。

c.受聘职工年度考核有D级或三年有2次C级。

其他情况。

对第一次未按期取得执业资格或因见习期考核C、D等级经补考仍未合格超过规定见习期限的,一律继续作为轮转医生或轮转护士试聘。

对第二次仍未取得执业资格或见习期补考二次(见习期共考核三次)仍未合格的,予以待聘、转岗或进行人员聘用性质的降级管理并降低执行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薪酬福利待遇变更。

a.试聘人员试聘期满由科内组织考核,报院部确认合格后方可按聘任程序正式聘任。

因个人业绩原因岗位试聘的,试聘期间的奖金待遇原则上不超过同类工作岗位的70%。

b.待聘人员在待聘当月起停发绩效奖金,待聘次月起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停发其它津补贴;待聘第三个月起发放基本工资的90%,停发其它津补贴。

待聘一年以上的,发放基本工资的80%,停发其它津补贴。

d.降聘职工的绩效奖金按降聘的岗位执行发放。

e.降级管理人员降低执行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待聘管理

在待聘期间,医院应组织培训学习或安排临时性工作,积极帮助联系其他部门,为其提供第二次上岗机会。

待聘职工愿意服从医院工作安排的,院部在各部门新增岗位时优先予以推荐安排;拒绝参加学习或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的,继续作待聘处理。

各部门在增设岗位或人员时,应首先在待聘职工中进行聘任(试聘)。

待聘人员待聘期间可以联系调离或到人才市场另行择业。

若待聘职工与医院另有口头或书面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进行。

待聘职工在待聘期间被重新聘任上岗的,是否需要试聘由聘任部门和医院决定。

原则上待聘时间超过6个月的,要有1个月以上的试聘期,试聘期待遇参照试聘职工管理规定执行。

待聘职工待聘时间超过6个月的,当年度考核按照未定等次计算,不得参加当年度技术职务晋升。

10离岗退养

对象。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内且连续工龄满三十年的中级(含)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内且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非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人自愿科室同意的原则,经医院审核并报集团批准,可实行离岗退养。

薪酬待遇。

离岗退养期间的基本工资按100%享受,其他津补贴及福利待遇(不包括社保)均参照退休职工执行,同时停发绩效奖金。

离岗退养期间,遇到调资时按在职职工调整工资的办法执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正常退休程序办理退休手续,按退休时的档案工资和工龄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制约条件。

离岗退养职工在离岗退养期间,不得从事与医院业务相关的工作,若受聘其它单位组织的,必须经医院审核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否则取消享受离岗退养政策,视作提前退休或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11聘任程序

院部授权。

中心(集团)和医院授权部门第一负责人对科内员工实施岗位聘任,院部授权岗位聘任的同时一并进行职称聘任;

职工申请。

各科职工根据自身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情况提出应聘申请,填写应聘申请表(附表1)直接递交部门第一负责人;

部门聘任。

部门第一负责人根据科室实际工作需要及申请人的综合素质、个人业绩考核情况,签署聘任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登记。

部门第一负责人对本科职工有实行正式聘任、科内岗位试聘、待聘的建议权和否决权;

资格审查。

人力资源部会同医务部、护理部、院办室对各科室的拟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院部讨论核准同意,并将院部确认的岗位聘任名单进行汇总并反馈回科室进行核实确认;

合同签订。

医院授权部门第一负责人与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办理相关聘任手续;

聘任文件。

正式发文聘任。

12聘期内双方职责权利

医院对职工岗位聘任的申请,根据科室岗位设置情况,有聘任和不聘任的权利,聘任后根据职工所聘岗位及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遵纪守法和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培训,明确职工在聘期内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提供相应的工作报酬,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实际可能的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提供与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职工在具备新的岗位任职条件后有应聘和拒聘的权利,同时在聘期内应根据各系列、各职级岗位职责要求较好地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并自觉接受医院工作监督、工作检查及聘期考核。

13聘期考核

考核主要内容。

岗位试聘和正式聘任的职工在聘期满后,需参加由科室及院部组织的试聘期考核或年度考核,考核由科主任会同科室有关成员根据各系列、各职级岗位职责要求结合相关考核文件进行,主要考核职工岗位的符合程度。

考核结果评定和应用。

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等次,C或D级的职工将视具体情况延长试聘期或转为试聘、待聘并接受再次考核,职工的考核结果将成为下一任聘任的重要参考依据,岗位聘任聘期考核实施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14聘期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集团的相关规定,职工受聘的岗位和绩效奖金挂钩。

受聘职工按聘任的岗位享受相应的绩效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所有待遇均从聘任次月起执行。

职工在试聘期内,新岗位相关的待遇不予兑现,正式聘任的职工直接兑现新岗位的待遇标准。

15争议处理及其他

医院工会为院内职工聘任工作的协调机构。

聘任工作中发生的人事争议,当事人可直接向医院工会提出协调申请。

工会于接到申请起20日内予以答复。

本制度规定的学历系指国家教委认可的学历文凭。

本规定文中所指的年限,均为按工作聘任点时间满周年计为一年。

每年8月31日前入院的计上半年(6月30日前)入院,9月1日后入院的计为下半年(12月31日前)入院。

16附录

《职工岗位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流程图》

———————————

 

18附加说明

本办法由院部提出。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2009年6月1日起试行,原台州医院有关岗位聘任的规定自本制度试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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