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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正常的教学与工作秩序,规范员工的考勤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培训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务关系,且在岗的员工和从业人员。

退休返聘人员参照执行。

3权限

本制度由行政管理部编制,分管领导审核,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4引用文件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5术语

公假,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经批准,为履行国家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根据国家或上海市有关规定享受的假期。

探亲假,是指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制度规定的探望配偶(父母)的待遇。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调休假,员工因工作需要在国定假日值班所得到的假期。

该类假期由行政管理部开具相关的调休单,员工安排调休时,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应的调休单。

6责任

6.1行政管理部是员工考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考勤制度的制定、修订及日常管理工作。

6.2各部门是员工考勤管理的执行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员工的出勤统计;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本部门员工的考勤工作。

6.3部门经理是本部门员工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授权,确定本部门兼职考勤员和工作职责;对本部门员工的请假、休假等,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和授权,进行审核或审批。

6.4部门兼职考勤员是本部门员工考勤工作的具体实施者。

经部门经理指派和授权,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如实做好本部门员工的日常考勤工作,包括员工出勤情况记录、接受员工上交的各类假单;负责填报本部门员工考勤情况月度统计报表;传达和贯彻本单位有关考勤工作的专题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等。

7规定

7.1作息时间

7.1.1工作时间

本单位员工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即一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

特殊部门(岗位)的工作时间,在不违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原则的前提下,按照部门特点和实际情况,经实施部门提出具体方案,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核,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可以实施特定的工作时间。

退休返聘人员实行每周工作30小时工作制(即一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6小时)。

具体规定为:

⑴一般员工(有特别规定的人员除外):

上班时间为8:

00--16:

30(其中午餐半小时)。

⑵教学人员、教务人员:

原则上按照一般员工的作息时间,实行坐班制。

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非工作日上班的,由部门领导安排其在最近的工作日调休,并在《员工考勤表》上做好相关的纪录和标识。

教学人员由单位安排送教到企业的,视同正常上班。

⑶食堂工作人员:

上班时间为6:

00--14:

30(其中午餐半小时)。

因工作需要,必须在其他时间上班的,由部门领导按照本制度有关原则精神做出规定。

⑷警卫安保人员:

上班时间为:

日班7:

00--19:

00,夜班19:

00—次日7:

00。

具体工作时间为两天日班、两天夜班、两天休息,以此轮换。

⑸保洁辅助人员:

上班时间由所在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另行做出安排。

除临时性质外,应将具体安排报行政管理部备案。

7.1.2考勤记录

7.1.2.1每月2日(如遇周末或国定节假日则顺延)为各部门《员工考勤表》上报日(见附件12.1《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培训中心员工考勤表》)。

《员工考勤表》由各部门兼职考勤员填写,经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报送行政管理部。

7.1.2.2部门兼职考勤员必须按员工的出勤情况如实考勤,按日登记,并将《员工出勤表》张贴在办公室的告示栏上,做到公开、公正。

兼职考勤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或按本制度规定应履行而未履行有关规定的,视为兼职考勤员失职行为,由部门领导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按实际情况进行改正。

性质严重的,除按实际情况进行改正外,取消兼职考勤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并按《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7.1.2.3对部门人数较多、下属班组较多的部门,经考勤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按照班组进行统计。

由部门领导明确班组兼职考勤员进行考勤和统计,在月底前上交部门兼职考勤员,经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一并报送行政管理部。

7.1.2.4行政管理部对本制度的推行(或制度的修改),负有对各部门领导和兼职考勤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的职责,并负责对各部门上报的考勤表进行审核。

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对未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等原因造成工作差错的,应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7.1.2.5请假以半天为一个记录单位。

如请假半天,在考勤记录时记录4,表示4小时;请假1天,记录8,即表示8小时。

不足半天的,以半天计,以此叠加计算。

7.1.2.6员工享受各类假期均需办理相关的请假手续,并及时将请假申请或休假凭据交至部门兼职考勤员,由部门兼职考勤员在每月2日上报《员工考勤表》时一并报至行政管理部(注:

使用调休单时,应将具体使用日期填写在调休单背面)。

7.2各类假期及请假审批规定

员工申请各类假期必须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在办妥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除病假(应由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证明)、紧急事宜等本人确实无法亲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外,各类请假原则上均应事先办理并得到批准。

未经事先批准,擅自缺勤的,一律作旷工论处,事后不予办理补假手续。

因病、因紧急事宜等本人确实无法亲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电话事先向部门领导或上一级领导请假并得到批准。

否则事后一律不予办理补假手续。

请假审核采取逐级负责制,员工提出请假申请均由上一级领导负责审核,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主管以上人员申请各类假期,1天以内(含),由上一级领导核准;2天,由分管领导核准;3天以上(含),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培训中心主任核准。

具体假期的实行情况如下:

7.2.1公假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为履行国家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根据国家或上海市有关规定,可以享受规定的假期。

本制度所指公假,主要包括参加义务献血、住房动迁、子女应征服兵役、已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等(见附件12.2《员工公假天数执行规定》)。

员工请公假,需携带相关的证明材料,事先填写附件12.5的《员工请假审批单》,由部门领导审核,行政管理部核准,办理请假手续。

7.2.2婚假

⑴员工本人结婚,凭结婚证明给予婚假3天。

⑵男方满25周岁,女方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

符合晚婚年龄的员工,增加婚假一周,共10天。

双方均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天。

结婚年龄以结婚证书记载的登记日为准。

⑶婚假必须在结婚证书记载的登记日起一年内使用。

⑷分居两地,赴外地结婚的员工,视路程远近给予适当的路程假。

员工请婚假,事先填写附件12.5的《员工请假审批单》,由部门领导审核,行政管理部核准,办理请假手续。

7.2.3丧假

⑴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给予丧假3天。

⑵员工的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去世时可给予丧假1天。

⑶员工到外地料理父母、配偶、子女丧事的,除按规定给予丧假外,请假天数超出丧假规定天数的,可用带薪年休假或调休假抵充;带薪年休假或调休假抵充不足时,可以请事假。

员工请丧假,可在事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填写附件12.5的《员工请假审批单》,由部门领导审核,行政管理部核准。

员工外地料理丧事,需要用带薪年休假或调休假抵充的,按照带薪年休假或调休假的相关请假手续办理请假事宜。

7.2.4产前假、产假、哺乳假、陪产假(统称生育假)

7.2.4.1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员工请产前假,需医院出具相关证明,且单位工作许可,方可申请。

申请产前假需提前10个工作日,填写12.5的《员工请假审批单》,由部门领导审核,行政管理部复核,培训中心主任核准。

7.2.4.2产假

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单胎顺产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24周岁以上分娩)的初产妇增假30天;符合本条规定享受特殊假期的,应出示生产医院的相关证明。

⑵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给予产假45天;7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假给假。

符合本条规定,可以享受特殊假期的,应出示就诊医院的相关证明。

员工请产假,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家属或培训中心其他员工在假期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填写附件12.5的《员工请假审批单》,由部门领导审核,行政管理部核准,办理请假手续。

7.2.4.3授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喂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7.2.4.4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员工请哺乳假,需出具二级以上医院保健机构开具的证明,提前15个工作日填写附件12.5的《员工请假审批单》,由部门领导审核,行政管理部复核,培训中心主任核准,办理请假手续。

7.2.4.5陪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男性员工,可以在子女出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享受1天陪产假;若女方符合晚育条件(满24周岁),可以在子女出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享受3天陪产假。

员工携带婴儿出生证明,填写附件12.5的《员工请假审批单》,由部门领导审核,行政管理部核准,办理请假手续。

7.2.5探亲假

7.2.5.1探望配偶

已婚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同一省市,并且不能利用公休假期与配偶团聚的,每年可申请为期30天的探亲假。

7.2.5.2探望父母

未婚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与父母不住在同一省市,并且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父母团聚的,每年可申请为期20天的探亲假。

已婚员工与父母不住在同一省市,并且不能利用公休假期日与父母团聚的,每四年可申请一次为期20天的探亲假。

对符合国家规定可以享受探亲假的,本人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并填写附件12.3《员工探亲假审批单》,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核、行政管理部复核后,培训中心分管领导核准。

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在办妥审批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有关路程假、车费报销等事宜,参照上汽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7.2.6工伤假、医疗期及长病假

⑴员工因工负伤,经医疗鉴定属工伤的,其假期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⑵员工在合同期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工作,经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可请病假,并按有关医疗期的规定执行(见附件12.4《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执行规定》)。

⑶长病假员工要求恢复上班的,必须先向行政管理部办理复工手续,由行政管理部安排其到指定的医疗单位复查,经指定医疗单位出具“同意上班”的证明后,方可恢复上班。

未办妥复工手续的,一律不能复工;自行复工的,一律无效,主管部门应督促其按规定办妥复工手续后,方可允许其复工。

员工申请该类假期,需填写附件12.5的《员工请假审批单》,由部门领导审核,行政管理部核准。

7.2.7带薪年休假

7.2.7.1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本单位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处在见习期、试用期的员工,原则上不得在见习期、试用期内使用带薪年休假。

7.2.7.2行政管理部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员工带薪年休假的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相关制度规定、审批带薪休假假期、安排年度集中休假、调整休假作息时间等。

7.2.7.3年休假天数

本单位员工带薪年休假天数规定。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年休假:

⑴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产前假、哺乳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⑵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产前假、哺乳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⑶累计工作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产前假、哺乳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若已在当年享受年休假,已享受的假期则在次年予以扣除。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7.2.7.4年休假假期安排

⑴培训中心每年度安排适当的集体休假,具体由行政管理部按照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执行。

⑵员工申请年休假在5天以上(除集体休假)的,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教学工作的特点,提前5个工作日向部门经理提出。

部门经理根据员工的申请,在确保正常教学与工作的前提下,妥善做出安排,并事先办妥休假手续(填写附件12.9《员工带薪休假审批单》,经部门经理审核,行政管理部核准),方可休假。

未经事先批准,擅自休假的,一律作旷工处理。

⑶员工因教学和工作需要,无法一次性休假的,经部门经理批准,报行政管理部同意,可以分期使用,授权所在部门经理处置。

对申请连续3天以上(含)年休假的,必须提前3天向部门经理办理休假手续(填写附件12.9《员工带薪休假审批单》,经部门经理审核,行政管理部核准)。

3天以下的,至少应提前1天向部门经理请假。

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部门经理对分期休假的,应做好记录统计,按月汇总报行政管理部(见附件12.10《员工带薪分期休假汇总表》)。

⑷中层干部的年休假,由行政管理部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在年初制定预安排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在不影响教学和业务工作的前提下合理有序使用。

中层干部年休假3天以下的,由行政管理部负责核批;3天以上(含)的,需提前3天填写《带薪年休假审批单》,报行政管理部审核,

由分管领导负责审批,向行政管理部办理休假手续。

⑸为确保本实施办法的全面执行,部门经理应根据教学与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年初对本部门员工的年休假做出预先安排,并尽可能在教学和工作的低谷期安排员工带薪休假。

7.2.7.5年休假的使用

年休假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使用。

如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在年内使用的,本人应在当年的12月20日前,向行政管理部递交延期使用带薪休假的申请,经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报行政管理部审批。

经行政管理部批准后,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但最晚不得超过次年的2月份。

7.2.8事假

员工因私事确实需要本人请假处理的,经单位批准可酌情请事假;员工在一年内,原则上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4个工作日。

员工请事假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勤的,一律作旷工论处,事后不予补办请假手续。

员工办理事假请假手续,需填写附件12.5的《员工请假审批单》。

员工请事假,1天以内(含),由所在部门领导核准;2天,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核后,由行政管理部核准;3天以上(含),由培训中心分管领导核准。

7.2.9调休假

员工因工作需要在国定假日值班所得到的假期。

原则上应由行政管理部开具相关的调休单。

员工申请调休假,需事先征得部门领导的同意,上交相应的调休单(使用调休单时,应将具体使用日期填写在调休单背面),部门领导在调休单上签字确认后,报行政管理部备案。

员工申请调休假3天(含)以上的,需填写附件12.5的《员工请假审批单》报行政管理部审核,分管领导核准。

7.2.10国定假日及纪念日放假

具体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7.3续假

员工请假期满应按时上班。

逾期不上班的,一律作旷工论处。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按时上班的,应事先电话向部门领导报告,逾期1天的,由部门领导核准;2天,由行政管理部核准;3天及以上,须经分管领导核准。

主管以上人员,须经培训中心主任核准。

经事先核准续假的,当事人应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未经事先批准,一律不能续假,事后也不予办理续假手续。

7.4销假

除短期请假外,员工在结束长假后(如生育假、工伤假、医疗期及长病假等),应向部门领导和行政管理部销假。

涉及工伤假、医疗期及长病假等需要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方可上班的,行政管理部应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验证有关证明,否则不予销假。

员工在已准假期内,仍照常上班或提前上班的,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7.5假期的工资待遇

具体规定见附件12.6《各类假期工资待遇执行规定》。

7.6加班规定

按照本制度7.1条款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一般性加班。

因工作必要,临时增加工作时间的,部门领导应妥善处理好工余矛盾,主动关心员工的生活与健康,安排好员工调休。

特殊情况确需加班且超过4小时以上的,应事先填写《员工加班审批单》(见附件12.7),办理报批手续。

7.7对考勤违纪行为的处理

7.7.1考勤违纪的认定

员工上班时间延误30分钟以内的视为迟到,应记录迟到一次;延误30分钟以上,2小时以内的,以事假半天处理;延误2小时以上的,作为旷工处理。

灾害性天气、公交设施突发性事故,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迟到,不作违纪处理。

员工离下班时间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的视为早退,应记录早退一次;提前30分钟以上1个小时以内下班的,以事假半天处理;提前1小时以上下班的,作为旷工处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按照旷工处理:

(1)未经准许请假,擅自离岗半日以上的;

(2)虚报请假理由或伪造、涂改请假证明以骗取假期的;

(3)未经准假,无故不上班的;

(4)假期已满,未经续假,无故不上班的。

7.7.2对迟到早退者的处理

对迟到或早退一次者,由部门领导给予批评教育。

迟到或早退两次者,扣发本人当月绩效工资的5%。

迟到或早退三次及以上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30%。

7.7.3对旷工者或视为旷工者的处理

对旷工者除进行批评教育、责成做出书面检查外,还应扣发工资。

旷工1天,扣发当天的岗位工资、当月的绩效工资。

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以上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8存档文件

文件/记录名称保存期限地点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长期档案室

文件发放记录长期行政管理部

编制、修改申请表(附原稿、意见征询)该版本文件失效后2年档案室

文件评审记录下次评审后行政管理部

9评审与更改

本文件由行政管理部负责在规定评审年限的第2个月,对其适应性、有效性进行评审。

10分发

本文件发至各部门,网上所有员工共享。

11效力与解释权

11.1本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生效。

本制度生效后,原相关制度、规定同时废止。

11.2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悖,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11.3本制度由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

12附件

12.1《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员工考勤表》

12.2《员工公假天数执行规定》

12.3《员工探亲假审批表》

12.4《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执行规定》

12.5《员工请假审批单》

12.6《各类假期工资待遇执行规定》

12.7《员工加班审批单》

12.8《员工请假审批工作程序》

12.9《员工带薪休假审批单》

12.10《员工带薪分期休假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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