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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我院劳动纪律,爱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提升工作效率,按照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院全体职员。

工时制度

第三条 按照职员的不同工作岗位分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和标准工时工作制。

一、不定时工作制。

职员的工作时刻由院按照职员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灵活安排。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范畴如下:

(一)院领导班子成员;

(二)汽车司机、外勤和工勤人员;

(三)其他因生产或工作特点需要,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员。

二、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

职员的工作时刻在1个公历周年内(每年的1月至12月)综合运算。

执行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范畴如下:

(一)设计人员;

(二)工程测量人员;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运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员。

三、标准工时工作制。

以上2种工时制适用范畴以外的其他职员,要紧指治理人员,执行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作时刻为:

每日工作时刻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刻40小时,周六、日和节假日休息。

(一)发生自然灾难、事故或者因其他缘故,威逼职员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阻碍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因项目需要连续工作的;

(四)为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不管实行哪种工时工作制,都应以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为前提,充分利用工作时刻,提升工作效率和办事效率。

职员上、下班考勤时刻,以院制订的工作时刻和休息时刻为准。

无故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视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累计达4次,按事假1天处理。

1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达3次,经教育无效的,按旷工1天处理。

第五条职员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在上班工作时刻内打麻将、打扑克、玩耍、非工作性质的上网、谈天,以及做与工作无关的私事。

初犯的,给予口头警告;经教育再犯者,当天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职员应在上班时刻内完成工作任务。

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运算工时的职员,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的制度。

节假日安排值班的,可按加班计。

实行标准工时制的职员,确因工作不能中断,或为完成紧急任务,经批准需要在休息日或节假日工作的,工作的时刻确认加班。

法定节日加班的,按加班时刻的2倍给予补休;休息日加班的,给予同等时刻补休。

第七条职员加班需事前填写《职员节假日加班审批表》(见附表一),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分管领导批准后安排加班。

因紧急任务或因公出差不能事前办理审批手续的,事后应及时补办。

考勤记录以审批为准,凡未经、未获批准,或加班时刻、加班内容与事实不相符的一律无效。

《职员节假日加班审批表》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考勤治理

第八条 本院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

职员每天上下班各签到1次,严禁代签,一经发觉,严肃处理。

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考勤。

第九条院本部职员考勤由综合办公室考勤员负责,测量队职员考勤由测量队指定专人负责,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表报综合办公室汇总,并附各类请(休)假单、加班审批表等,作为核发薪酬的依据。

第十条考勤员要按照每天的签到情形和请假、加班情形及时登记考勤。

考勤表记录要真实,字迹要清晰,符号要准确。

考勤结果每月公布1次。

第十一条职员因公外出须履行报告制度,经同意后才能外出,并应在签到表上注明。

部门副职及以下职员外出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部门负责人不在时向院分管领导报告。

副三总师、院长助理、部门负责人外出须向院分管领导报告。

参与项目的还须知会项目负责人。

院领导外出要相互间知照。

第十二条职员补休、请假或休各类假期,须履行请假制度,即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

请假需填写《职员请(休)假申请表》(见附表二),并按批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请病假的还须出具区(县)以上医院的有效《住院证明》或《病假建议书》。

休假前向考勤员递交申请表,休假期满,上班当天即行销假。

因专门情形事先来不及请假的,要先电话告知,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请(休)假批准权限:

一、部门副职及以下职员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的,由部门负责人、院分管领导逐级审批;3天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院分管领导、院长或书记逐级审批。

参与项目的还须知会项目负责人。

二、副三总师、院长助理、部门负责人请假须报院分管领导、院长或书记逐级审批。

副三总师、院长助理请假须知会所在部门负责人,参与项目的还应知会项目负责人。

三、院领导请假,由院长或书记审批。

第十四条职员请(休)假或补休均须如实登记考勤。

《请假单》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职员请(休)假或补休占用半天工时的,考勤分上、下午作半天出勤、半天休假记录。

第十六条子女在中小学就读的职员因占用工作时刻开家长会,须提早1天告知部门负责人和考勤员,并提交校方出具的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原件作为考勤凭证。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而无故不上班的、请假期限已满而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工作时刻擅自离开岗位或借故病假、事假牟取个人额外收入的均视为旷工。

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作除名处理。

第四章假期

第十八条 职员享有周六、周日及法定假期。

综合运算工时的职员,其周六、日休假以年为运算周期。

符合其他休假的规定和条件者,还可分别享受有薪年假、丧假、婚假、产假、打算生育假、打算生育手术假、产休假(育儿假)、陪护假、探亲假等。

原则上当年假期当年休完。

因工作关系,经批准后,加班补休假最迟可延迟到次年的6月30日前全部休完,逾期视作自动舍弃假期。

职员可选择休假日期,休假超过3天者,须提早5天提交书面休假申请,部门负责人按照生产、工作情形给予适当安排,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未经批准私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各类假期具体天数见附表三。

一、新年:

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

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二、三);

三、劳动节:

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

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五、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探亲假。

职员在本企业工作满1年后,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1个白天和1个晚上的,能够享受探亲假。

探亲假原则上1次休完,不予累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一、职员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圆的;

二、在本企业工作未满1年的;

三、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员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配偶到职员工作地点探亲的,职员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四、女职员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产假(产假天数以院计生部门核定为准)以后,与配偶团圆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

五、职员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员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员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六、与院仍保持劳动关系,但已离开工作岗位或在候工期间的职员。

第二十一条年休假。

凡在本企业工作满1年的职员,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按职员在本企业工龄运算假期。

年休假可分多次休假,职员当年的假期当年安排休完,不跨年累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年休假:

一、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员当年已休探亲假的;

二、当年已休产假、产休假的;

三、当年事假累计30天及以上,或者1年内事假和病假累计50天及以上的;

四、当年旷工累计达到10天的;

五、与院仍保持劳动关系,但已离开工作岗位的;

六、候工时刻超过1年及以上的;

七、院确认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

上述情形显现前已休的年休假,在下年度扣减。

第二十二条产假。

女职员符合生育政策规定,并取得准生证生育,本人提出申请,凭医院证明,经院打算生育治理部门确认产假天数后,可休产假。

怀孕期间因各种缘故导致流产或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的,经院打算生育治理部门确认后,按照不同情形给予流产假。

第二十三条陪护假。

男职员在配偶休产假期间,本人提出申请,经院打算生育治理部门确认,给予10天陪护假。

原则上在配偶休产假期间休完陪护假。

配偶人工流产、经批准引产,男职员请(休)陪护假的,需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当天休假,不累积存假。

第二十四条产休假,又称育儿假。

已办“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女职员在休产假期满至小孩1周岁内,本人提出申请,经院打算生育治理部门确认并经审批程序后可给予休假。

第二十五条打算生育手术假。

是指职员因避孕需施行手术,或避孕措施失败采取补救手术的,凭医院证明,经院打算生育治理部门确认并经审批程序后可给予休假。

第二十六条打算生育假。

是指已办“独生子女优待证”的职员,其未满14周岁的小孩患病住院医疗,需家长陪伴办理的,凭医院证明,经院打算生育治理部门确认并经审批程序后,可给予不超过1个月的假期。

子女在中小学就读的职员,持学校证明,可享受半天参加家长会的公假。

第二十七条婚假。

职员从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1年内,能够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婚假。

婚假须提早5个工作日申请,凭院打算生育治理部门开具的《婚假证明书》并经审批程序后给予休假。

不在本企业工作期间领取结婚证书的职员,原则上不给予婚假。

第二十八条丧假。

职员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含自幼抚养职员长大,一直由职员供给的养父母或继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经审批程序后给予3天丧假。

职员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审批程序后,给予3天丧假。

需要职员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按照路程远近,另给予往返路程假。

第二十九条探亲假、产假、育儿假、打算生育手术假、打算生育假(陪人假)、婚假、丧假、男职员看护假等假期,休假期限具有连续性,包含节假日和休息日,未休完的假期不累积存假。

第三十条病假。

在岗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凭区(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有效《住院证明》或《病假建议书》可申请休病假。

第三十一条因违反治安治理条例、违反交通治理条例、酗酒、打架等行为造成损害需要停工治疗的,不能按病假处理。

第三十二条《病假建议书》或《住院证明》必须与就诊的医院、就诊时刻、病历记录等相符。

经查实发觉谎报病假的,已休病假天数按旷工处理,并全数扣回已发的病假工资。

第三十三条全月连续休病假的,病假天数按全月计;当月休病假不足全月的,病假天数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病假天数不含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三十四条利用伤病休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停止核发其伤病工资待遇,并限期回单位上班。

经批判教育拒不上班的,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工伤假。

职员在工作或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急性中毒,歇工1天及以上的,凭医院证明,经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认定,并经广东省社会保险治理局审核认定工伤的,可给予工伤假。

发生事故不上报,不按程序确认,院不予认定工伤,或广东省社会保险治理局不予鉴定工伤的,只能按病假处理。

伤残等级以广东省社会保险治理局鉴定结论为准。

第三十六条伤病医疗终结后,在连续治疗复原期内需要休假的,每月须向单位提交工伤指定医院开具的有效医疗诊断证明,没有或不提交医疗诊断证明的,即行终止享受工伤待遇。

所休假期比照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

第三十七条经鉴定已复原劳动能力的职工,应当按时复工或服从安排做力所能及的工作。

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当日起停发工伤待遇,并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假。

为保证生产(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建议职员尽量利用探亲假、年休假、节假日和休息日处理好私事。

如因情形专门,家中确实有事需要本人亲自办理,且又没有假期和存假的,详细讲明请假理由,经审批程序后可给予事假。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九条休假是职员的权益,职员可选择休假日期,但必须严格遵守休假制度,且应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不能以休假为由阻碍生产和工作,凡未获批准休假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条不管休何种假期,都须按批准的天数休假,并按期消假回到岗位工作。

如遇人力所不能抗拒的自然灾难,或受交通阻碍等专门缘故造成不能按期回到岗位工作的,应先电话续假,上班后补办续假手续。

不补办或理由不充分未获准假的,超期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一条为确保职员的躯体健康,保证职员休息休假、学习、办理家务和教育子女的权益,各部门在不另增加人员、不阻碍生产和工作的前提下,按休假制度有打算、合理地安排职员休假,尽量幸免过分集中休假而阻碍工作。

第五章 假期待遇

日岗位工资标准=月岗位工资÷21天。

日绩效工资标准=月绩效工资÷21天

第四十三条年休假、产检、参加家长会、男职员看护假:

不阻碍工资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在正常的工作时刻内安排职工疗养、参观、学习、培训、旅行及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如会议、选举)等,照常支付其工资待遇。

第四十四条晚婚假:

不阻碍工资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并给予一次性晚婚奖300元。

职员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所占用的工作日可作公假处理,公假发给本人岗位工资及在福利费中列支的各项补贴,按出勤计发的各项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停发。

登记结婚费用自理。

第四十五条探亲假、丧假、打算生育手术假、打算生育假(陪人假):

发给本人岗位工资及在福利费列支的各项津、补贴,按出勤天数运算的各项津、补贴、绩效工资停发。

第四十六条产假:

符合打算生育政策,属于打算内怀孕、生育的女职员,在流产假和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包括岗位工资和预发绩效工资。

流产假和产假期间不参加绩效考核或效益清算,绩效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第四十七条 育儿假:

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10%,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仍由个人支付。

第四十八条 事假:

事假期间停发岗位薪酬待遇,停发待遇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

第四十九条 病假: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病假工资以本人的岗位工资为基数,工龄为本企业工龄:

一、累计病休在6个月以内者,只发放岗位工资,发放的比例为:

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岗位工资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岗位工资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岗位工资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岗位工资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岗位工资的100%;

二、累计病休在6个月及以上者,不实行在岗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

标准为广州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发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扣除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后,低于广州市最低生活保证线的,按照最低生活保证线标准发给。

第五十条 工伤假:

按国家、省、市及上级治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旷工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当月旷工不满2天的,停发半个月岗位和绩效工资;

二、当月旷工满2天不满3天的,停发全月岗位和绩效工资;

三、当月旷工满3天不满5天的或全年旷工累计满6天不满8天的,停发半年岗位和绩效工资;

四、全年旷工累计8天及以上,停发全年岗位和绩效工资;

五、旷工达到上述所定的天数,应停发效益工资的月数从达到所定天数的当月起运算停发。

如合同期满而停发效益工资的月数未满,按照未满的月数往前推算,职员需全数交回往常多发的岗位和绩效工资。

六、如旷工连续达15天或全年累计达30天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新规定时,则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

职员节假日加班审批表

填报日期:

年月日

部门名称

姓名

加班

工作

内容

估量加班

时刻

部门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实际加班时刻

 

同行或证明人

 

备注

 

注:

1、原则上要求工作任务在上班时刻内完成,加班需事前审批,未经分管领导批准

的加班时刻一律无效。

2、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刻不计加班。

3、本表为反映职员动态和计发薪酬待遇的依据,统一交综合办公室备查。

附表二

职员请(休)假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姓名

工作部门

参加本企业工作时刻

年月日

本企业工龄

请假类别

探亲假()婚假()丧假()年休假()补休假()事假()

病假()其他()

请假天数

200年月日起至200年月日止,共天

请假事由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部门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院长书记审批意见

销假日期

休假至年月日止,共天。

备注

注:

1、请假类别在对应()选择打√,“其他”另需注明请假的具体缘故。

2、未经批准的休假一律无效。

3、本表为反映职员动态和计发薪酬待遇的依据,统一交综合办公室备查。

附表三

假期一览表

假别假期

年次

假期天数

休假方式

已婚

探父母

4年1次

20天

原则上1次休完,不分多次休假。

假期连续运算,含休息日和节假日。

探配偶

1年1次

30天

未婚

探父母

1年1次

20天

2年1次

45天

归侨

侨眷

出境

探亲

已婚

探配偶

4年1次

6个月

1年1次

1个月

探父母或胞兄妹

4年1次

40天

未婚

探父母

或胞兄妹

4年1次

4个月

3年1次

70天

2年1次

45天

1年1次

20天

婚假

婚假

3天

晚婚

加10天

丧假

3天

产假

正常产假

90天

难产

加30天

多胞胎生育、每胞胎

加15天

晚育

加15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

加35天

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

15天

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

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

45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

75天

打算

生育

手术

宫内放环

3天

取子宫内节育环

2天

输精管结扎的

10天

输卵管结扎的

30天

职员配偶施行结扎手术的

3天

男员

工看

护假

配偶产假

10天

配偶经批准引产

5天

配偶人工流产

1天

当天休假,不累积存假

哺乳时刻

不满1周岁婴儿哺乳,

每天1小时

当天使用,不累积存假至婴儿满1周岁止

多胞胎生育、每多哺乳1个

加1小时

本企业工龄

满1年未满5年

5天

可分多次休假。

假期不含休息日和节假日。

满5年未满10年

7天

满10年未满20年

10天

20年以上

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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