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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XX公司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员工考勤和请假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员工。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人力资源管理部职责

(一)人力资源管理部为公司考勤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考勤资料的收集、整理、核对、管理;

(二)负责依据员工考勤计发月度工资及绩效、奖金。

第四条各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责对本部门员工考勤、请假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本部门考勤及请假的审核、审批、确认。

第五条各部门考勤员职责

负责协助人力资源管理部和本部门领导开展部门员工考勤管理工作。

第三章考勤管理

第六条工作时间

公司实行标准工时规定(岗位有特殊约定的除外),每周工作日为周一至周五。

每日工作时间为:

8:

30-18:

00,含午餐时间。

遇有特殊情况及调整,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将另行通知。

第七条考勤办法

(一)每个自然月为一个考勤周期。

(二)公司考勤实行移动终端打卡的方式,每位员工自入职之日起在手机上安装公司指定移动考勤打卡系统,上下班以本人在考勤系统上打卡时间为准。

员工请假、出差或外出须在考勤系统中发起相应的流程审批。

(三)如遇考勤系统故障问题,由人力资源管理部指定考勤记录的临时替代方式。

具体以人力资源管理部临时通知为准。

(四)员工按照规定作息时间上班和下班即为出勤。

(五)经公司批准,员工因出差、参加全脱产、半脱产学习及转岗培训,不能按时在工作地点上下班的视为出勤。

未经公司批准同意而参加各种学习与培训的,所占用工作时间按事假处理。

第八条迟到、早退、旷工的定义

(一)迟到:

员工非因公事由,晚于上班时间5分钟到达工作岗位者为迟到。

(二)早退:

员工非因公事由,早于规定时间5分钟擅自离岗者为早退。

(三)旷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

1.员工非因公事由,晚于规定时间上班或早于规定时间下班超过5分钟、不足4小时的,计为旷工半天;超过4小时(含)小时,计为旷工1天;

2.无任何出勤记录的;

3.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而不出勤或擅离工作岗位的;

4.不按请假、补假和续假程序办理而休假的;

5.请假理由或证明与事实不符或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的;

6.不服从工作调动,未按指定时间到岗(职)的;

7.累计忘记打卡、打卡时间或地点异常、在非本人上班地点打卡2次(含2次),计0.5日旷工,超过2次后的,每次计0.5日旷工,签到、签退分别计算打卡次数;

8.因公出差完毕,未请假亦无正当理由延期返回的,其延期时间视为旷工;

9.申请调动工作、辞职等,尚未批准且未按规定办理完交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其离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迟到、早退及旷工处罚规定

(一)员工的考勤记录,作为薪酬发放的依据,考勤列入员工考核内容。

(二)员工当月考勤周期内迟到、早退累计达2次(含)

的,计事假0.5日;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2次(含)的,

每超过1次,计事假0.5日。

(三)员工当月旷工半日按照1日工资核减工资,旷工1天及以上按照日工资和旷工天数核减工资,全年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取消当年年度绩效奖金。

(四)员工每旷工1日记严重违纪1次,不足1日的按1日计算;连续旷工15日(含)或年度累计旷工达到30日(含)的,属严重违纪,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提供虚假考勤证明,或为他人提供虚假考勤记录的,一经查实,给予相关当事人书面警告处分;警告处分累计达到两次(含)以上的,属严重违纪,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加班规定

(一)如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经公司相关负责人批准可安排员工加班。

员工在规定的日标准工作时间8小时之外或在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从事公司安排的本岗(职)工作。

(二)加班前7日,员工需提出加班申请并填写《加班申请审批单》(见附件1),并经其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视为加班。

员工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

(三)员工在公休日的加班,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首先安排员工同等时间的调休。

调休可充抵病、事假,但须在本年度内休完,不能安排调休的,应给付加班工资。

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计发加班工资。

(四)若无法安排调休的,加班后,部门提交《部门加班明细单》(见附件2)及考勤记录,依次报本部分管领导、本部人力资源部审批。

审批通过后,本部人力资源部将上述材料报送公司领导并根据公司领导审批结果核发加班工资。

(五)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参照国家及XX公司(上级单位)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出差规定

按照《XX公司费用报销操作规范》以及XX公司相关补充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并在考勤系统中提起出差申请流程,审批通过后出差期间可不打卡,但考勤统计时需注明出差天数及附出差审批单。

第四章休假管理

第十二条员工休假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工伤假、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妇女节、青年节。

其中,国家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工伤假、年休假为带薪假;事假、病假为非带薪假。

病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等休假期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包含在内。

婚假、丧假、产假等,属于一次性休假,未使用完的天数不予保留。

以下日期为法定节假日: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

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法定休假日放假时间及调休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事假

事假是指员工除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各种假期外,因私事不能按时到岗出勤,而提出休假申请,经批准的休息期间。

相关具体规定如下:

(一)员工因打架斗殴、酗酒或其他错误行为致伤不能上班者,视责任情况按旷工或事假处理。

(二)员工事假期间按照其日基本工资标准和实际休假天数核减休假期间的工资,季度事假累计10个工作日的,取消季度绩效奖;全年事假累计达20个工作日(含)以上的,取消当年年终奖。

(三)原则上员工每次请事假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年度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含),超出部分的申请不予核准。

(四)员工事假期间遇意外伤害等事故,责任由员工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报销,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病假

病假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从事工作,由相关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病历和《病休建议书》、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的休息期。

相关具体规定如下:

(一)员工因病需就诊或休养的,须请病假。

病假需提供医院诊疗单、处方、收据和病假单;资料不全者,按事假处理。

员工在外地期间患病需要请假的,应提供当地乡镇一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历和《病休建议书》、诊疗单、处方、收据等材料,方可按病假处理。

(二)员工休病假需提前请假,如因突发疾病不能提前请假的,需于病假当天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告知相关负责人,并于返岗后2个工作日内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和《病休建议书》向相关负责人申请补假。

(三)员工病假期满,如尚未痊愈,需继续休息时,应按病假审批手续办理续假。

医疗期已满的,不能办理续假。

(四)员工上班期间需到医院看病的,应征得相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但一般不超过半日。

(五)遇有特殊情况,公司可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病情检查、诊断,并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员工须予以配合。

如经公司两次书面通知,员工未予提交,不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的,属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补偿金。

(六)当月病假1个工作日(含)以内全额发放基本工资;超过1个工作日,参照公司所在地有关病假工资发放规定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七)病假工资计算方法:

1.当月病假1个工作日(含)以内全额发放基本工资;

2.当月累计病假2-5(含)个工作日的,从第2个工作日起每日按照基本工资80%发放;

3.当月累计病假6-10(含)个工作日的,从第2个工作日起每日按照基本工资50%发放;

4.当月累计病假10个工作日以上的,从第2个工作日起按照公司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本人日工资发放工资;

5.跨月连续休病假的视同同一个考勤周期,只适用一次上述1-4项分段计算方法;

6.员工在病假期间,将核减相应绩效奖金(含年终奖),

季度病假累计超过15日的,取消季度绩效奖;全年病假累计4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取消当年年终奖。

具体按照绩效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婚假

婚假是指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期间达到国家法定结婚年龄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国家规定给予的假期。

相关具体规定如下:

(一)员工依照国家法定年龄结婚可享受10天婚假(含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二)员工享受婚假须凭结婚证原件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休假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单》。

婚假在结婚注册登记日起一年内有效,须一次性连续休完。

婚假期间员工基本工资照常发放。

第十六条产假

产假是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前提下,已婚女员工因生产给予其生产前后的休假。

相关具体规定如下:

(一)产假是女员工生育子女时所享受的特殊假期,假期为128天(含预产假15天)。

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二)流(引)产产假时间:

女员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例和《病休建议书》分别给予以下假期,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男方凭结婚证和婴儿出生证明可享受陪产假15天,陪产假可于预产期前5天开始休假,且应于婴儿出生一个月内连续休完,陪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相关证明材料在取得后15天内将复印件提供至人力资源备案。

不能按要求提供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四)女员工产假期满因病休息的,按病假处理;

(五)女员工产假期间享受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产假后公司重新安排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假

(一)接受节育手术者,可持相关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病历和《病休建议书》,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男员工结扎的,休息7天;女员工结扎的,休息2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3天,手术后7天内不从事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二)凡超过以上假期均按照病假处理,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或者晚育的同时接受节育手术的,假期可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哺乳假

女员工产假期后恢复工作的,在一年(含产假)哺乳期内,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半小时。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半小时。

女员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丧假

丧假是指员工主要亲属丧亡,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的假期。

相关具体规定如下:

(一)员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死亡时可享受3天丧假,员工的旁系亲属去世时,可享受1天丧假。

(二)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所发生的车船费自理。

外埠的根据实际情况相距员工到外地1千公里以上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给予路程假1天。

(三)员工应向部门负责人提出请假申请,填写《请假申请单》,如遇特殊情况,员工未能事先请假,应于请假当日告知部门负责人,并于返岗后2天内办理补假手续。

员工休丧假应于休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户口本或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据。

第二十条工伤假

工伤假是指员工因工负伤,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不能正常工作需休息治疗,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的休息治疗期间。

相关具体规定如下:

(一)员工因工负伤、致残,在工伤认定前,岗位基本工资暂时照发,无绩效奖金。

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工伤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员工因工负伤伤病复发的,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年休假

员工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514号)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员工带薪年休假标准

员工带薪年休假天数根据累计工龄确定,标准如下:

累计工龄

带薪年休假

满1年不满10年

5天

满10年不满20年

10天

满20年

15天

注: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

(二)新进员工符合休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其当年度带薪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

(三)公司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带薪年休假的,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公司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带薪年休假天数。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应在本年度内休完。

第二十二条医疗期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停工治疗,按照国家、本市相关规定,结合员工本人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医疗期。

医疗期按国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执行。

根据员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最长3个月到24个月(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医疗期(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司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三)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其它

(一)员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请带薪假,记入个人考勤,纳入考核。

1.女员工进行产前检查,每次给假半天,平均每月不超过二次;

2.妇女节,女员工可以休假半天,适逢公休假日不补假;

3.青年节,28周岁及以下的员工可以休假半天,适逢公休假日不补假;

4.六一儿童节,子女未满14周岁的员工,可休假半天,遇公休日和法定假期时不顺延。

但夫妻均在本公司的,只能一人享受;

5.父母持子女所在学校上公开课或开家长会通知单可休假半天;

6.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员工正常工作或参加企业组织的庆祝活动,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四条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一)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上班或上班时间因个人原因需要离开岗位须提前请假,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见附件3),并履行审批手续。

(二)一般员工请假由本部门负责人和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请假由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党政主要负责人、副职(含总经理助理)请假需公司本部分管领导审批。

(三)休带薪年休假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外还需人力资源管理部优先审核签字。

(四)员工因特殊原因超期休假的,须向有审批权限的领导申请确认,同时在超期休假结束后二日内补办续假手续;未及时向领导申请确认的,其超期离岗期间视为旷工。

对于超期休假未及时补办续假手续的,部门应及时与员工本人核实具体情况,督促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须将具体情况书面报告人力资源部。

(五)员工因重病或急事无法事先请假的,须以电话或邮件等方式向有审批权限的领导申请确认,批准后可委托他人于2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手续。

(六)员工请事假时应优先使用调休和带薪年休假。

(七)凡未办理请假手续而自行休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凡经请假但不符合规定手续或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一律按事假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加班申请审批单

2.部门加班明细表

3.员工请假申请单

 

附件1

加班申请审批单

部门

填报时间

加班申请理由

 

部门负责人签字:

加班记录

 

需附《部门加班明细表》

分管领导审核

公司领导审批

人力资源管理部备案

备注

附件2

部门加班明细表

姓名

加班日期

小计

自:

年月日时

至:

年月日时

小时

总计

部门负责人(签字):

日期:

附件3

员工请假申请单(上联:

部门留存)

姓名

部门

请假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

请假

事由

类别:

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年假□陪产假□

其他

注:

年休假须经人力资源管理部审核同意后方可休,否则按事假处理。

申请人

签字

 

部门

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公司领导意见

人力资源管理部

备案

┄┄┄┄┄┄┄┄┄┄┄┄┄┄┄┄┄┄┄

员工请假申请单【下联:

交人力资源管理部】

姓名

部门

请假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

请假

事由

类别:

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年假□陪产假□

其他

注:

年休假须经人力资源管理部审核同意后方可休,否则按事假处理。

申请人

签字

 

部门

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公司领导意见

人力资源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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