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4799030 上传时间:2022-12-09 格式:DOCX 页数:27 大小:278.5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河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河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河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河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7页
河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河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docx

《河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河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docx

河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河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0年版)(征求公众意见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等要求,进一步完善河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防范和应对能力,不断提高大气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减少重污染天气的发生,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空气质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珠江三角洲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河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粤府〔2018〕128号)

《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河委办发〔2018〕16号)

《关于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修订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8〕256号)

《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粤环函〔2019〕918号)

《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

《关于做好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和报送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3〕1440号)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1.3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河源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的预测或监测达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况。

全市划分为中心城区(源城区、市高新区、江东新区、东源县仙塘圩镇)、东源县(除仙塘圩镇外)、紫金县、龙川县、和平县、连平县六个片区,实施分区预警与响应。

1.4预案体系

河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有关部门和应急分预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分预案、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构成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体系。

河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的核心,明确各级别应急响应和区域应急联动启动流程、不同级别预警的建议性和强制性管控措施及具体分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分预案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重点在于措施落实,明确接警、发布预警、启动响应、信息上报、督导检查等具体流程,以及辖区内污染源管控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企业实施方案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符合应急预案对企业的管控要求,并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线、生产工艺。

本预案由总则、组织机构和职责、监测与会商、预警、应急响应、监督检查、信息报送与总结评估、应急保障、预案管理、附则、附件共十一个部分组成。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出发点,完善日常预报与管理,科学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1.5.2统筹兼顾、属地管理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各市直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1.5.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

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5.4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明确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1.5.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完善部门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加强大气污染防护和应急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与参与减排的意识。

2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2.1组织机构

(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

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

市政府协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县区长(主任)、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河源供电局、市气象局、河源日报社、河源广播电视台、市公路局、市土地储备中心、河源晚报、市代建局、河源海事局主要负责人。

(2)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公室”),地点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办公室主任: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

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

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咨询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聘请有关专家组建,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2.2职责

(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负责全面指导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建立相关制度,拟定工作方案;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督导检查;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2)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综合工作,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研究制定本市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落实措施和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组织发布、更新和解除污染预警,达到条件时负责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动;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做好与上级部门及其它城市之间的沟通协调。

(3)咨询专家组

负责为大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建议。

(4)成员单位职责: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1。

3监测与会商

3.1监测

市气象局和市环境监测站随时对气象状况进行观测和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做好数据收集、现状评价及趋势预测等工作;通过相关数据结合污染物成因分析和源解析成果,综合分析和研判未来1~3天对可能出现的空气质量状况,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2会商

当市气象局、市环境监测站预测到未来1~3天可能会出现不利气象条件和AQI达到200及以上污染程度时,市气象局、市环境监测站和专家组都应发起会商。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预警(或区域预警)提示建议时,市气象局、市环境监测站和专家组应加密会商频次,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变化,结合实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经会商或基于会商结果,接到预警信息,满足重污染天气预警必要启动条件时,监测预报组立即制作《河源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报告》(详见附件3),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上报。

4预警

4.1预警分级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全国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有关规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以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平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1)黄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4.2预警发布

4.2.1发布时间

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和专家组联合会商,对气象条件和大气污染过程进行分析和研判,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并在1小时以内将会商结果报送市应急办公室,经市指挥部领导审批后,市应急办公室提前24小时以上向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由成员单位向所管辖相关部门、重点企事业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并适时开展现场督导。

当监测空气质量AQI已经达到200及以上,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在2小时内通知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实施应急响应的企事业单位或部门,应在1小时以内将书面请示报市应急办公室,经市应急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执行。

当接到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4.2.2发布途径

各级预警由市应急办公室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市气象局)发布,并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市生态环境局网站等多个信息平台对预警公告进行宣传发布。

采取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电子显示屏装置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4.3预警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应按照制定应急分预案、企业实施方案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对措施。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后,市监察局、新闻媒体对有关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预警解除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每日对未来36小时空气质量进行监测预报,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短信、微信或者内网发文形式向成员单位联络员或办公室发布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信息。

各部门及县(区)政府(管委会)在解除预警后第二日向市应急办公室报送应急响应工作总结情况。

5应急响应

当发布预警信息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应急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接到预警管通知后,根据各自职责,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分预案和应急响应实施方案采取应对措施。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5.1应急响应分级与启动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III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相应的III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的同时,应明确启动响应的时间、范围等内容。

各相关单位根据预警信息做出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5.2应急响应要求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

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5.3应急监测

应急状态下,环保、气象部门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监测,实施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信息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应急办公室。

5.4应急响应措施

5.4.1空气质量预警显示主要污染指标为颗粒物(PM10或PM2.5)时

控制方向:

重点控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其次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

重点控制领域:

包括水泥、陶瓷、玻璃、石灰窑、砖瓦窑、钢铁、矿山开采、工业锅炉(含生物质锅炉)、移动源、扬尘、VOCs排放重点行业、露天焚烧等。

1、工业源

对于水泥、陶瓷、玻璃、石灰窑、砖瓦窑、钢铁、矿山开采、工业锅炉(含生物质锅炉)、VOCs排放重点行业等工业源,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企业临时降低生产负荷,由于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如玻璃行业、医药化工反应罐),应通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并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限制或暂停涉大宗物料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2、移动源

对于机动车、摩托车等移动源,通过限行、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和非机动交通、错峰上下班减少交通拥挤、劝阻使用排放量大的汽车等措施,减少机动车的使用;限制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3、面源

对于扬尘、露天焚烧等面源,减少或暂停土石开挖、工地施工、沙石装卸等易产生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作业,减少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廷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作业的时间、频次;禁止露天焚烧。

5.4.2空气质量预警显示主要污染指标为臭氧(O3)时

控制方向:

重点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

重点控制领域:

包括工业涂装(含塑料制品制造、家具制造)、医药、化工、印刷、制鞋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燃烧化石能源的规模企业、以及机动车、工程机械等移动源、部分生活面源。

1、工业源

对于VOCs排放重点行业,应加强医药、化工行业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生产设施的巡检,防治跑冒滴满;加强对涉VOCs原辅料密封情况的管理;加强工业涂装、化工、印刷、制鞋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VOCs末端净化设施运行情况监管,确保其高效稳定行;减少或停止大量排放VOCs的行业生产或运转;燃烧化石能源的规模企业,通过提高治污效率或降低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并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

2、移动源

对于机动车、摩托车等移动源和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源,优先停驶公务车;针对黄标车、老旧车、柴油货车、摩托车等高污染排放重点车型实施临时限行;在污染热点地区和时段禁止非公共交通,或者只允许低排放机动车通行;暂停未安装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运营。

3、面源

对于面源,限制或暂停需要使用燃油机械设备的施工项目,视污染情况限制或暂停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作业;禁止露天焚烧、露天烧烤;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餐饮油烟排放不达标的餐饮企业(店)实施停业整改;严查使用秸秆、薪柴等生物质燃料的小作坊。

5.4.3空气质量预警显示主要污染指标为氮氧化物(NOx)时

控制方向:

直接控制氮氧化物排放。

重点控制领域:

包括陶瓷、玻璃、石灰窑、砖瓦窑、工业锅炉(含生物质锅炉)及燃烧化石能源的水泥、钢铁等企业、机动车、露天焚烧等。

1、工业源

对于燃烧化石能源的水泥、陶瓷、玻璃、石灰窑、砖瓦窑、钢铁、工业锅炉等工业源,加强对企业降氮脱硝运行情况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要求不稳定达标企业进行停产整改。

2、移动源

对于机动车,优先停驶公务车,实施摩托车限行;针对黄标车、老旧车、柴油货车等高污染排放重点车型实施临时限行。

限制或暂停需要使用燃油机械设备的施工项目,停止排气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禁止露天焚烧。

5.5分级响应措施

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根据响应级别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5.5.1Ⅲ级响应(黄色预警)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停留在室内,暂停户外活动;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2)室外作业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建议中小学停止户外体育运动。

(4)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空调、冰箱等各类家用及商用电器调成节能模式。

夏天可适当将空调温度调高1~2℃,,冬季可适当减少电暖器的使用。

(2)倡导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燃油摩托车上路行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对纳入河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实施限产措施,具体措施详见河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附件5)。

(2)加强矿山企业、混凝土搅拌站、水泥粉磨站扬尘监管,增加厂区内洒水频次。

所有厂区内石料和燃料堆场围挡遮蔽设施完好。

(3)确保废气治理设施全部开启并正常运行,在线监控正常运行。

(4)对纳入减排清单的工地增加涉扬尘作业面洒水。

具体措施详见河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附件5)。

(5)除应急抢险外,暂停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沥青融化等使用溶剂施工作业。

(6)组织开展机动车上路执法检查,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上路行驶。

停驶进出工地、水泥、陶瓷企业载货车车辆总数的50%。

所有上路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运输物料、渣土、垃圾,严禁撒漏。

(7)主要城市道路(西环路、东环路、永和西路、永福路、建设大道、红星西路、越王大道、中山大道、大同路、文明路、河紫路、站前路、新风路、兴源路、东华路、长安街、宝源路、迎客大道、万绿湖大道)的清扫、洒水频次增加1倍。

(8)严禁农作物秸秆、废弃物露天焚烧;严禁露天烧烤;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4、分类管控措施

当首要污染物为颗粒物(PM10或PM2.5)时,应重点采取第

(1)、

(2)、(3)、(4)、(6)、(7)、(8)条措施;

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O3)时,应重点采取第

(1)、(4)、(5)、(6)、(7)条措施;

当首要污染物为氮氧化物(NOx)时,应重点采取第

(1)、(5)、(6)、(7)条措施。

5.5.2Ⅱ级响应(橙色预警)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停留在室内,暂停户外活动;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作业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建议中小学停止户外体育运动;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空调、冰箱等各类家用及商用电器调成节能模式。

夏季可适当将空调温度调高1~2℃,冬季可适当减少电暖器的使用。

(2)倡导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公务车车辆总数的30%。

(3)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对纳入河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实施限产措施,具体措施详见河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附件5)。

(2)确保废气治理设施全部开启并正常运行,在线监控正常运行。

(3)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油墨、涂料、稀释剂、有机溶剂等)均应密封或加盖。

(4)对部分矿山企业、混凝土搅拌站、水泥粉磨站实施限停产措施,增加厂区内洒水频次。

确保所有厂区内石料和燃料堆场围挡遮蔽设施完好。

(5)对纳入减排清单的工地增加涉扬尘作业面洒水。

具体措施详见河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附件5)。

(6)除应急抢险外,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沥青融化等使用溶剂施工作业。

(7)主要城市道路(西环路、东环路、永和西路、永福路、建设大道、红星西路、越王大道、中山大道、大同路、文明路、河紫路、站前路、新风路、兴源路、东华路、长安街、宝源路、迎客大道、万绿湖大道)的清扫、洒水频次增加2倍,保持主干道湿润。

(8)组织开展机动车上路执法检查,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上路行驶。

停驶进出工地、水泥、陶瓷企业载货车车辆总数的80%。

所有上路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运输物料、渣土、垃圾,严禁撒漏。

(9)组织开展市区内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暂停油气回收设施运转不正常或不达标的加油站的运营并整改。

(10)开展餐饮油烟巡查,未安装油烟净化器或餐饮油烟排放不达标的餐饮企业(店)停业整改。

(11)严禁农作物秸秆、废弃物露天焚烧;严禁露天烧烤;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4、分类管控措施

当首要污染物为颗粒物(PM10或PM2.5)时,应重点采取第

(1)、

(2)、(4)、(5)、(7)、(8)、(11)条措施;

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O3)时,应重点采取第

(1)、

(2)、(3)、(6)、(7)、(8)、(9)、(10)、(11)条措施;

当首要污染物为氮氧化物(NOx)时,应重点采取第

(1)、

(2)、(7)、(8)、(11)条措施。

5.5.3Ⅰ级响应(红色预警)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停留在室内,暂停户外活动;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作业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幼儿园与中小学停课;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带薪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4)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夏季空调温度不低于27℃,冬季尽量减少电暖器的使用。

(2)倡导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燃油摩托车上路行驶。

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主动错峰上下班。

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公务车车辆总数的50%。

(3)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4)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对纳入河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实施停产措施(平板玻璃行业除外),具体措施详见河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附件5)。

(2)确保废气治理设施全部开启并正常运行,在线监控正常运行。

(3)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油墨、涂料、稀释剂、有机溶剂等)均应密封或加盖。

(4)矿山企业、混凝土搅拌站、水泥粉磨站实施停产措施,保持厂区地面24小时湿润,无扬尘。

确保所有厂区内石料和燃料堆场100%覆盖防尘网,围挡设施完好。

(5)除应急抢险外,所有建筑工地停止户外作业,停止运输车辆进出工地,严格遵守6个100%要求做好抑尘措施。

(6)主要城市道路(西环路、东环路、永和西路、永福路、建设大道、红星西路、越王大道、中山大道、大同路、文明路、河紫路、站前路、新风路、兴源路、东华路、长安街、宝源路、迎客大道、万绿湖大道)的清扫、洒水频次增加2倍,保持主干道24小时湿润。

(7)组织开展机动车上路执法检查,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不达标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8)组织开展市区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