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4786667 上传时间:2022-12-08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9.5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信用社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信用社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信用社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信用社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信用社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信用社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docx

《信用社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用社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信用社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docx

信用社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拓宽林业投融

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维护借贷

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和农村经

济的健康发展,实现互利双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法》、《贷款通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

发【2008】10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

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银发【2009】17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xxx市农村信用

合作联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

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

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信用社申请借款的行为。

在抵押

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抵押人到期

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就抵押林权优先受偿。

第四条在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辖内从事林业生产

经营且具有林权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抵押

人),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信用社(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申请借款或其他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为从事林业合法生产经营或与林业经

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林业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六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自然人

1、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

2、从事的林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信贷政策规定。

3、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4、投资与林业相关的项目,并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大于30%。

5、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以及债务记录

6、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7、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林业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1、持有经人民银行年审的《贷款卡》

2、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从事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生产

经营活动就,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规定。

3、林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4、投资与林业相关的项目,原则上应有大于30%的自有

资金

5、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6、有较为规范的财务制度,且愿意接受贷款信用社的

财务指导和监督,相关财务指标基本符合授信要求。

7、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借款应经《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权力机构的授权或决议

8、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

9、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10、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林权抵押的范围

第七条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必须具备《林权证》,

且产权清晰无争议。

第八条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为: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采伐迹地、

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林地使用

具体抵押的范围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的目的

商定,并在书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

(一)国家级重点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登记证的林权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权。

第十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以及共有

林权、承包经营权取得林权进行抵押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

的,要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和林权所在

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二)以共有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

书面同意意见书。

(三)以承包经营的林权抵押,应提供发包方同意抵押

的证明以及该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

证明。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公司取得的林

权进行林权抵押贷款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林权抵押的,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等审批机关批准。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林权需办理林权抵

押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但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所依托的林

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

用途。

因政府规划调整林地的属性和用途,降低抵押林权价值

的,政府给予的降低林权价值部分的补偿,应优先用于归还

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权抵押时,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已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的情况。

抵押人应将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交抵押权人代为保

管,并由双方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权中心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办理集体林权抵押手续时,必须取得拥有集

体林权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

全额偿还本息时,同意抵押林权流转的书面文件。

第十五条林权抵押的期限,有抵押双方协商确定,抵

押期限不得超过抵押人拥有的林权使用剩余期限;属于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未发包的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最长不得超

过70年。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

权人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载有拟

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类型、坐落位臵、四至界址、面积、

林种、林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

经抵

押权人审批同意后书面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林

木资产评估,然后抵押人持有林木资产评估书与抵押权人签

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将有关资料送交县(市)林

权登记管理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县(市)林权登记管理机

构核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抵押权人收到《森林

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等有关资料后,依照合同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对林权抵押价值

认定一致的,可不进行评估。

价值认定有异议的,应聘请具

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

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评估应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原林业

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6]59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

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办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拟抵押的国有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对其他权属的森林资源

资产评估实行备案制。

第二十条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出贷款申请应提供下列

资料:

(一)身份证明(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受身份和地域的限制,外商应持有能证明其身份

和自行的有效文件或证书);

(二)林权证;

(三)需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出具第三人担保意向函

等相关文件资料;

(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一条抵押权人参考评估价值和抵押人提供的有

关投资依据(主要包括已交纳林地使用权租金、林地的改良

费用、苗木的购臵费用、林木的种养殖费用等),合理确定

抵押物的价值和抵押率。

其中:

用材林和竹林的幼龄林、产

出前经济林抵押率不超过评估值的30%;用材林的中龄林、

近熟林,盛果期的经济林抵押率不超过评估价值的40%;用

材林以及竹林的成、过熟林的抵押率不超过评估价值的50%。

第二十二条抵押权人按照权限进行审批后,与抵押人

签订抵押合同、借款合同。

第五章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

以下文件资料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明书或个人身份证

(三)抵押合同

(四)林权证

(五)拟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关资料,包括:

地类型、坐落位臵、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林龄、蓄积等

内容

(六)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后,信用社应及时

发放贷款。

第二十五条变更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

范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变更协议、《林权抵押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

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权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

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权管理中心审查核实后给予

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贷款的展期,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

延长抵押期限的,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期满之前1个月内,

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第二十七条抵押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抵押贷款合

同终止。

抵押合同期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提前解除

抵押合同的,双方应当在合同期满或者在达成提前解除合同

后15个工作日内,持原抵押合同或者提前解除合同协议、《林

权抵押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进注销登记的林权涉及乡

(镇)人民政府的,注销登记机关应注销登记情况抄送乡

(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已建立林权政策性保险的,林权设作抵押

时,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赔偿的优先受益人为抵押权

人”,抵押权人接受已经保险的林权抵押后,应书面告知保

险公司。

书面告知时,应提供被保险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

如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按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履行赔

偿。

第六章贷款用途、期限、利率、抵押率

第二十九条贷款资金应用于下列用途:

(一)直接从事林业生产、造林、育林生产费用,购买

修理林业机具等;

(二)从事与林业发展相关和生产、经营,林产品开发、

生产、加工,林产品经营、流通。

第三十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

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10年。

第三十一条贷款利率按照省联社太原市办制定的利率

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贷款的抵押率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抵押

率参照执行。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林权抵押后,经评估机构评估,该林权价

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重复抵押,但不得超过余

额部分。

抵押申请人在抵押期限内对已办理抵押登记部分,

不得重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如抵押申请人故意隐瞒林权已

抵押登记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机关重复登记的,

该登记无效。

第三十四条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

人不得将抵押物流转或进行采伐等,林权登记得为抵押林权

的流转办理变更登记,采伐审批机关不得批准或发放林木采

伐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在林权抵押期间,对符合采伐条件的抵押

山林,抵押人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可以申请进行采伐,其

收入必须用于归还贷款本息;但要按照采伐量小于生长量的

原则,由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作业设计送

抵押权人备案并签署意见后,采伐审批机关方予办理林木采

伐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

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财产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

提前清偿债务。

第三十七条抵押权人因处臵抵押物需要采伐林木的,

采伐审批机关应规定优先予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处臵已抵押的林权,要采取拍卖、变卖、

折价、诉讼等途径,确保偿还贷款本息。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xxx市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

修订。

第四十条本办法(试行)自下发之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高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