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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知识重点多看

C安全生产知识(上册)

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3、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6、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7、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8、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则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10、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1、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12、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

13、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4、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15、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16、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17、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18、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19、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0、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个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1、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下列规定处理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

22、工伤保险费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23、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4、

25、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26、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27、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

28、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

2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30、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31、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32、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4、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35、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6、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

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7、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3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39、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

40、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建设单位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管理。

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42、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43、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4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45、“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6、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47、在中心城范围内,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上的,禁止现场露天搅拌。

48、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49、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50、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51、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围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52、上海市重点区域内施工工地的文明施工要求:

围挡图案简洁、美观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高度不得低于2.5米。

53、施工现场设置宿舍的,每间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并按照标准配备生活设施

5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5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土建、综合三类。

56、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7、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中专(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四)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58、施工八大员包括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标准员、机机械员、劳务员等。

59、同一项目,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质量员、安全员等不得违反规定兼任本项目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

60、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住建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61、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62、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三个月的实习操作。

6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

考核实行百分制,70分为合格。

6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

6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核验适用范围如下: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脚手架和附著升降式脚手架)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

(六)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

(七)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

(八)建筑焊割(操作)工.

66、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为深基坑工程。

67、搭设高度50米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工程。

68、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组织专家论证。

69、操作人员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一般应高挂低用。

70、钢管需进行检查验收,壁厚达到设计标准,扣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等缺陷。

71、在恶劣天气下或者风力达到六级以上时应停止作业。

72、发生坍塌事故后,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一)警戒隔离;

(二)人员疏散;

(三)人员抢救;

(四)控制险情;

(五)设置向导。

73、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周期为12个月。

考核时对被考核对象前12个月的不良业绩分值进行累计,当企业、人员达到“需整改”或“不合格”标准时,即进行处理。

已经按照“不合格”标准实施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其分值不再累计计算。

74、推行实施师傅带徒弟制度。

带徒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善于“传帮带”,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等条件。

75、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

76、上海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推进的原则。

77、建筑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应对安全事故的风险特征进行安全技术分析,对可能引发灾难的风险,应有预防技术措施。

78、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各单位在工程竣工或有关安全技术活动结束后30天内,应将安全技术文件交本单位档案室归档,档案保存期不应少于1年。

79、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

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由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80、施工现场用火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②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和隔离③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④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81、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要求:

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82、起重机司机应持证上岗,严禁非驾驶人员驾驶、操作起重机。

83、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和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活可靠,严禁随意调整、拆除,或以限位装置代替操作机构。

84、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

85、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机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86、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87、施工电源及高低压配电装置应设专职值班人员负责运行与维护,高压巡视检查工作不得少于2人,每半年应当进行一次停电检修和清扫。

88、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89、作业前,必须查明施工场地内明、暗铺设的各类管线等设施,并应采用明显记号标识。

严禁在离地下管线、承压管道1m距离以内进行大型机械作业。

90、作业中,严禁人员上下机械、传递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拖把或机架上坐立。

91、安全管理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

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应急救援。

9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中,保证项目全数检查。

93、当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的等级为不合格时,必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

94、 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95、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架体及附着支撑机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必须符合技术要求,防坠落装置必须敏感、制动可靠,防倾覆装置必须稳固、安全可靠。

96、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

97、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夹角宜为45°-60°。

98、高处作业,不得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不得使用自制吊篮。

99、当建筑物高度大于24米,并采用木质板搭设时,应当设双层安全防护棚。

两层防护棚的间距不应小于700mm,安全防护棚的高度不应小于4m。

100、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101、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02、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03、安全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做好安全生产了宣传教育工作。

(二)参与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并组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三)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到紧急情况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有关部门。

(四)推广总结先进经验,积极提出预防和纠正措施,使安全生产工作能持续改进。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探索安全生产的规律。

104、施工机械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

105、焚烧用于不适合再利用且不宜直接予以填埋处理的废物,尤其是对于受到病菌、病毒污染的物品,可以用焚烧进行无害化处理。

106、预防事故是贯彻安保体系的根本要求。

C安全生产知识(下册)

1.麻绳不得在尖锐和粗糙物质上拖拉,为防止小石子、砂子、硬物进入绳内,也不得在地面上拖拉。

2.麻绳配用的卷筒和滑车的直径,机动时应大于麻绳直径的30倍;使用人力时,应大于麻绳直径的10倍。

3.钢丝绳在起重作业中广泛应用,是吊装中的主要绳索,可用作起吊,牵引,捆扎等.

4.钢丝绳按捻制的方法分为单绕、双绕和三绕钢丝绳三种。

5.钢丝绳芯不同可分为麻芯(棉芯)、石棉芯和金属芯三种。

6.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经常受到拉伸、弯曲、容易产生“金属疲劳”现象,多次弯曲造成的弯曲疲劳是钢丝绳破坏的主要原因之一。

7.钢丝绳损伤及破坏的主要原因大致有四个方面:

1截面积减少;2质量发生变化;3变形;4突然损坏。

8.在吊运表面光洁的零件,软金属制品,磨光的销轴或其他表面不许磨损的物体时,应使用化学纤维绳。

9.吊钩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表面有裂纹;2.吊钩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3.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4.扭转变形超过10度;5.危险断面或沟颈部产生塑性变形;6.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应报废衬套;7.板钩心轴磨损达达原尺寸5%,应报废心轴。

10.使用滑轮起吊时,严禁用手抓钢丝绳,必要时,应用撬杠来调整。

11.组成滑轮组中的吊钩与吊环的危险断面磨损超过厚度的10%,严禁使用。

12.常用的几种特制吊具主要有三角架吊具、可调杠杆式吊具、起吊平放物体吊具,四杆式吊具,四杆机构吊具。

13.手拉葫芦的安全使用要求:

1严禁超负荷起吊;2严禁将下吊钩回扣到起重链条上起吊重物;3不允许用吊钩尖钩持载荷;4起重链条不得扭转打结;5操作过程中,严禁任何人在重物下行走或逗留。

14.钢丝绳卷绕在卷筒上的安全圈数不得少于5圈。

15.支腿有以下几种形式:

1蛙式支腿;2H式支腿;3X式支腿;4辐射式支腿。

16.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17.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

18.按发动机功率分为轻型、中型和大型推土机。

19.推土机在坚硬土壤或多石土壤地带作业时,应先进行爆破或用松土器翻松。

20.在深沟、基坑或陡坡地区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垂直边坡高度应小于2m,当大于2m时,应放出安全边坡,同时禁止用推土刀侧面推土。

21.装载机是一种用途十分广泛的工程机械,它被广泛应用于建筑、公路、铁路、国防等工程中。

22.作业中,履带式挖掘机短距离行走时,主动轮应在后面,斗臂应在正前方与履带平行,并应制动回转机构。

坡道坡度不得超过机械允许的最大坡度。

下坡时应慢速行驶,不得在坡道上变速和空挡滑行。

23.一般工业生产中使用的水泵多为离心式水泵。

24.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是建筑施工中最为常见的不可缺少的垂直运输设备。

25.内爬升作业应在白天进行,风力超过5级时应停止作业。

26.电气安全开关的安全技术要求,严禁用触发上、下限位开关作为吊笼在最高层站和地面站停站的操作。

27.安装拆卸作业应设置警戒区域,并设专人监护,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现场监督整个安装拆卸程序。

28.所用的照明灯必须采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并检查行灯导线、防护罩、确保照明灯具使用安全。

29.物料提升机的安全设置主要包括:

安全停靠装置、断绳保护装置、上限位、下限位、超载限制器等。

30.悬吊平台上应设有操纵用按钮开关,操纵系统应灵敏可靠。

31.作业中无论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应立即执行。

32.一般模板通常由三部分组成:

模板面、支撑结构,和连接配件。

33.常用的模板按其功能分类主要有五大类:

1.定型组合模板;2.一般木模板+钢管(或木立柱)支撑;3.墙体大模板;4.飞模(台模);5.滑动模板。

34.滑动模板一般采用钢模板面,也可用木或木(竹)胶合板面,周圈,提升架、操作平台一般为钢结构,支撑杆一般用φ25mm的圆钢或螺纹钢制成。

35.模板支架采用木立柱时,高度不应超过5m。

36.支架立杆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距离底座不应大于200mm。

37.立杆必须采用对接扣件接长。

立杆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相邻两根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一步距内。

38.当支架高度大于8m(包括8m)时,应在由顶部向下每隔2步架的平面内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做法同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39.模板支架高度超过16m时,不应采用门式钢管脚手架。

40.采用预拼装的大块墙模板时,严禁同时起吊两块模板,并应边就位、边校正、边连接、待完全固定后方可摘钩。

41安装电梯井内墙模板前,必须在模板下方200mm处搭设操作平台,满铺脚手板,并在脚手板下方张挂大网眼安全平网。

42.拆模的顺序应与支模顺序相反,应先拆非承重模板,后拆承重模板,自上而下的拆除。

43.按脚手架的支固形式不同,又分为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附墙悬挂脚手架、悬吊式脚手架、附着升降式脚手架等。

44钢管质量检测应包含尺寸(外径、壁厚),抗拉、弯曲等指标,扣件质量检测应包含抗滑、刚度、抗破坏、抗拉等指标。

45.直角扣件是将两根钢管成90度,直角扣结,扣结完成以后使两根钢管不能任意变动角度。

46.扣件式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水平杆和立杆,三杆交汇处用直角扣件相互连接、并应尽量紧靠,此三杆紧靠的扣接点称为扣件式脚手架的主节点。

47.连墙件中的连墙杆或拉筋宜呈水平设置,当不能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下斜连接,不应采用上斜连接。

48.脚手架搭设前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按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脚手架的要求向搭设工人和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49.悬挑端应以竖向主框架为中心成对设置对称斜拉杆,其水平夹角应不小于45°。

50.拆除作业应由专人指挥,在附着升降脚手架拆除的下方,设置警戒标志,警戒线,落实专人监护。

严禁在脚手架搭设的下方作业或停放机械、设备。

51.软土按其沉积环境大致可分为海岸沉积,湖泊沉积,河滩沉积,沼泽沉积四种类型。

52.人工开挖时,两个人操作间距离应保持2-3m,并因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掏洞的挖掘操作方法。

53.人工挖土时,弃土堆于沟边0.8m以外、对土高度不能超过1.5m。

54.杜绝“三违”(“三违”:

指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55.基坑工程其显著特点是临时性区、区域性、时空效应、环境效应和综合性等等。

56.基坑工程是由挡土结构、支锚结构,土方开挖和及基坑降水等各部分组成的系统工程。

57.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为三级:

1.基坑开挖深度大于等于12m,或基坑采用支护结构与主体相结合时,属于一级安全等级基坑工程;2.基坑开挖深小于7m时,属于三级安全等级基坑工程;3.除一级和三级以外的基坑均属二级安全等级基坑工程。

58.基坑支护结构一般采用类型如下:

1.放坡开挖;2复合土钉支护;3.水泥土重力式围护墙;4.板式支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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