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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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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实验室的人事管理制度,保护实验室及外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流动的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人员,指实验室从正式职工范围以外聘用、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城乡各类人员。

  第三条外聘人员岗位设置应限制在实验室后勤服务,实验室科研与教学原则上不设置外聘人员岗位。

  第四条符合设置外聘人员岗位的部门,所需人员应优先从实验室正式职工中聘用,在正式职工中无合适人选的情况下可聘用非正式职工。

  第五条外聘人员招聘要遵循平等、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信息、招聘结果要公布;要按照先实验室待聘职工,后实验室职工待业配偶、子女及校外社会人员的顺序择优聘用;每次聘用期限每年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招聘小组人员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七条实验室聘用非正式职工,不管经费开支渠道如何,只要聘期一个月以上都要报人事处审批,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审批程序:

实验室申请,审核,人事处批准。

  第九条外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

(2)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能力;(3)年龄不小于20周岁;(4)无涉嫌政治、经济、刑事及其他问题。

  第十条外聘人员工资每月不应低于贵州省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确定标准,计财处划拨到实验室,实验室代发。

由实验室自筹经费负担工资的,由实验室确定标准并报人事处审核后发放。

外聘人员工资要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外聘人员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工伤社会保险均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其各类保险费用均按经费开支渠道由学校或实验室承担,人事处代扣并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实验室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条件,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由实验室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外聘人员因岗位需要可接受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可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类政治思想学习、业务学习及其他文体活动。

外聘人员在实验室服务期间,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学习深造(如中专达大专、专升本、攻读研究生,送外培训等)者,学成归来签约二年的,学习费用与差旅费按正式员工报销标准报销50%,学成归来签约三年至五年的报销70%,学成归来签约五年以上的全部报销。

  第十四条外聘人员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和休息休假均应与正式职工等同。

  第十五条人事处为实验室外聘人员主管部门。

外聘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属于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负责设岗和定薪,实验室具体考核和管理;属于实验室负担工资的,人事处负责政策指导和用工审批手续,实验室负责设岗、定薪、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对外聘人员均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与办证管理。

外聘人员受聘一个月以上的,经人事处批准后由用工单位和受聘人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书必须明确劳动期限、劳动任务、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双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和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事项,合同期限每次不能超过1年。

合同书一式三份,人事处、实验室、受聘人本人各执一份。

合同期满,如续聘需重新签订合同及办理有关手续。

签订劳动合同书后,实验室持劳动合同书到保卫处、计生办办理有关证件,聘期已满或辞聘、解聘,实验室应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并负责收回有关证件送交保卫处、计生办。

人事处和实验室应对劳动合同书进行妥善管理和保存。

  第十七条实验室必须对外聘人员进行上岗和常规教育,特别是对有毒有害有危险等工作的外聘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和技术方面的培训,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实验室对外聘人员应平等对待,不得歧视,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和无故克扣拖欠工资。

实验室因违反本规定出现劳资等方面的纠纷,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由实验室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外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实验室利益,一旦发现违法乱纪和有损实验室利益等行为,一律辞退,并追究本人责任。

  第二十条实验室与受聘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尽量协商和调解解决;协商和调解无效,可依法仲裁和诉讼解决。

  第二十一条按照上级劳资统计与用工年检要求,实验室应随时向人事处提供外聘人员工资发放表、人员异动及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人事处、保卫处、计生办将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劳动用工检查,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将追究实验室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外聘人员若中专达大专、专升本或在职攻读研究生、送外培训人员,学成后未满服务期离开实验室的,应全额退还实验室所提供的学费及学习期间出差补助,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偿一定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具体由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监理工作管理制度汇编

  一、总则

  1.1监理部管理制度标准化是根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交通部、成都公路局及建设指挥部有关管理制度,结合建设项目特点制定的监理管理规范性文件,构建结构清晰、职责明确、内容稳定、体现“六位一体”管理要求,实施有规范、操作有程序、过程有控制、结果有考核的监理部管理制度。

  1.2本篇规定了监理部须建立的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监理部应不断查找管理缺陷、堵塞管理漏洞,及时修订管理制度,形成“执行-检查-改进-提高”的封闭循环链,制度不断完善、工作不断细化、程序不断优化的持续改进机制,实现监理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1.3监理部应将各项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发放到每一个监理人员并报建设指挥部。

总监应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动态检查,纳入对监理人员的日常考核。

对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依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建建【20__】64号)和成都公路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营业线的,还应按照营业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综合管理制度2.1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2.1.1工程开(复)工报告的审批

  1.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开工前10天,审查施工单位提报的合同标段和特大桥、长大隧道、跨省道桥梁等重点关键工程的开工报告,5天内完成审查、签发,并报建设指挥部。

其它单位工程的开工报告由施工单位在开工前4天报监理部,由总监工程师组织2天内完成审查、审批工作,报建设指挥部备案。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后,审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提出意见;同时,现场核对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签认施工单位提交的《主要进场人员申报表》、《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进场施工机械报验单》、《进场材料报验单》和《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

审核其图纸会审及施工技术交底资料,具备开工条件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2.1.2工程开(复)工应具备条件

  1.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已签订;

  2.设计交桩、设计技术交底工作已经完成;设计文件与施工图纸能满足施工需要;

  3.控制点、水准点复测及施工技术交底工作均已完成,施工桩橛保存完好;

  4.施工材料、机械设备、劳力准备能满足开工需要,材料复试资料已经监理审核批准;

  5.征地拆迁进度满足开工要求,其它需报批的各类手续办理完毕,“三通一平”工作能满足开工要求(工地布置、施工用水、用电、临时房屋和运输便道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规定并符合文明施工的基本要求以及能满足开工需要);

  6.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已获批准;

2.2分包单位资质审查制度

  2.2.1总监工程师应按规定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报建设指挥部。

  2.2.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分包工程开工前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及相关附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批)。

  2.2.3审查主要内容:

  1.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2.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分包单位的业绩;

  4.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5.分包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2.2.4对审查发现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分包单位,监理部须及时向建设指挥部报告,不得隐瞒事实。

2.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核制度

  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监理单位应对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月向建设单位报告。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修改后备案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对照审查意见进行核查,核查结果报建设单位核备。

需要施工单位修改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施工单位修改并重新报审。

  2.3.1审查主要内容:

  1.工期、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目标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2.施工场地布置是否符合施工要求和文明施工的规定;

  3.施工程序和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交通部等部门颁发的强制性标准,及环保和水保要求;

  4.施工方案、施工技术和工艺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5.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人员是否与工程进度计划相适应;

  6.质量管理体系、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

  7.质量、安全、消防、环保、工期等控制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有针对性,是否落实到位;

  8.施工单位内部签认手续是否完备。

  2.3.3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2.3.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随工程进展若需修改或补充,应按照原审批程序,分别报送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重新审核批准后,按修改或补充后的方案组织实施。

  2.3.5对规模大、结构复杂或属于新结构、特种结构的工程,监理部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后,报送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

必要时,与建设指挥部协商,组织有关专家会审。

2.4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场复验制度

  2.4.1监理部应对所有拟用于工程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在进场时必须按规范、规程、验标进行检验。

严格控制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场及使用,禁止先用后检。

  2.4.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进行复验,填报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等)。

  2.4.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材料,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验收标准规定的比例采取见证取样或平行检验方式进行检验、复验。

  2.4.4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经检验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及时签认“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批准进场使用。

  2.4.5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入工地和投入使用,已进场的不合格材料应坚决清离施工现场。

2.5设计文件图纸审查制度

  2.5.1监理部在收到施工图纸后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熟悉和预审施工图。

  2.5.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了解工程特点,设计意图和关键部位的工程质量要求。

  2.5.3审查各专业施工图纸时,应核对建筑、结构、水电、通讯、设备安装等各种图纸相互有无矛盾,是否有否错、漏、碰、缺等情况。

  2.5.4在熟悉和预审施工图纸的基础上,监理部及时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做好会审记录,并将提出的问题提交建设指挥部和勘察设计单位。

  2.5.5在施工图会审的基础上,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指挥部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并由总监理工程师会签会议纪要。

2.6技术交底制度

  2.6.1参加、监督施工单位技术交底

  1.监理工程师应在分部、分项工程和关键的工序施工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该分部、分项、工序工程技术交底书进行审查;

  2.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施工技术交底会议,监督施工技术交底的全过程。

重点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交底的内容是否涵盖了该分部、分项工程或关键工序的所有工作;

  2)是否详细阐述了控制质量的依据、规定和标准要求;

  3)是否规定了施工工期或用时;

  4)是否清楚地交代了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置预案;

  5)是否明确了该项工程的第一责任人、质量责任人、进度责任人、安全责任人。

  6)是否准备了交底纪要(或技术交底书),交底双方是否都在交底纪要(或技术交底书)上签字确认。

  3.监理工程师应积极支持、配合、监督施工单位认真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工作,将该项工作自始至终地坚持下去,确保施工过程始终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

  4.如条件具备,监理人员应监督或审查施工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交底工作。

  2.6.2监理机构向施工单位的交底

  1.技术交底文件:

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安全监理细则等;

  2.参加人员:

总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管理主要人员、监理机构有关人员、现场建设指挥部代表;

  3.技术交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受委托的监理工程师主持。

  4.总监理工程师或受委托的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专业监理工程师就各自所属专业向施工单位做监理细则交底。

  5.技术交底意见经各方会签形成会议纪要。

  6.各单位工程开工前,监理部均应向施工单位做监理细则交底,并形成会议纪要。

  2.6.3监理部内部技术交底

  1.总监应组织监理部全体人员进行设计图、技术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施工方案等技术交底。

  2.技术交底主要内容:

  1)设计要求

  2)应用的技术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规程等

  3)施工措施

  4)监理检查、验收应该注意的问题等

  3.技术交底会议应认真记录,其内容包括:

时间、地点、出席人员、交底内容、登记情况等。

形成会议文件,监理部存档。

2.7工地例会制度

  2.7.1工地例会形式

  监理部应参加或组织有关工地例会。

工地例会一般分为:

第一次工地例会、日常工地例会两种。

第一次工地例会应在工程开工前适当时间举行;日常工地例会应与各单位在第一次工地例会上约定后,在施工过程中形成制度定期举行。

  2.7.2工地例会主要内容

  1.第一次工地例会由建设指挥部主持,监理部负责会议记录,形成纪要应由各方会签。

会议主要了解工程准备及施工准备情况,明确各方职责及主要负责人;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商定今后各方参加会议人员及召开时间等。

总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介绍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理组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作基本程序、办法和手段等。

  2.每月定期召开工地例会,就上月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存在问题和下月工作计划及需要协调处理的有关问题等进行点评和安排。

必要时,可邀请建设指挥部和设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协调及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7.3专业、专题会议

  监理组应根据需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业或专题会议制度,如:

周(旬)汇报协调会、月工作计划总结会、专题研讨会等,监理部可根据工程实施过程需要,适时组织召开各类专题工作会议,对工程施工尚未明确的一些事情进行讨论。

如涉及投资的,须邀请建设指挥部派代表参加,达到加强沟通和管理、明确标准、统一行动、交流经验之目的。

  2.7.4会议记录整理

  1.所有会议均应有会议记录、会议签到表并形成会议纪要;

  2.会议记录应注明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记录整理人、会议的主要议程、会议议定的主要事项及责任人、完成期限等。

  3.有施工单位参加的会议,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下发。

其中:

由监理部组织召开的会议,监理部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统一文号的红头纪要下发,办公室存档;监理组组织召开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形成会议纪要,下发施工单位,并报监理部办公室存档。

  4.会议结束,应及时在监理日记中登记,并简要记录会议的内容和参加人员等。

  2.7.5闭环管理

  在各类会议上,如对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提出要求或责令施工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回复,作为附件装订于纪要后面。

  在下一期会议上,监理人员应对照上期监理会议纪要,核实上期会议落实情况,防止管理漏洞。

对于处理时间较长的,要建立问题销号制度,将问题在网上或各级人员易了解的地方进行特殊标识,提醒注意,跟踪闭合。

2.8日常检查、巡查制度

  2.8.1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至少两天巡视管段现场一次,监理组应每周对所管段集体巡视一次;总/副监理工程师至少每月一次对全管段在建工程进行巡视。

  2.8.2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巡视完工地,及时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巡视记录”(铁监监-02),交办公室存档,对存在问题需整改上报的,将“总监理工程师巡视记录”下发监理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监督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填报“总监理工程师巡视记录整改回复单”(表格见附件1),经各级签认后,办公室存档。

  2.8.3日常检查巡查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2.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尤其是质检人员)是否到岗到位;

  4.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特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

  6.已施工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

2.9旁站制度

  1.监理旁站应严格按照验收标准中明确规定需要旁站的工程部位和工序等进行现场旁站监理。

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或关键工序,专业监理工程师也应安排进行旁站监理。

  2.监理组及时将要旁站监理项目工序或部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要求施工单位在该工序或部位施工前,提前24h通知主管监理工程师。

  3.监理工程师应组织该旁站监理人员学习旁站监理要点。

旁站监理人员无权更改、增减旁站监理的工序或部位。

  4.监理人员接到施工单位的通知后,按时到达施工现场实施旁站监理,不得迟到、早退或离岗。

  5.认真填写旁站记录,真实反映实际,不得弄虚作假。

2.10安全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2.10.1安全质量事故报告

  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及其它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2.10.2安全质量事故划分

  安全事故按其严重程度和损失大小,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质量事故按其严重程度和损失大小,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2.10.3安全质量事故处理

  发生工程安全质量质量事故时,监理部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处理:

  1.责令施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同时向建设指挥部和相关单位报告;

  2.责令施工单位尽快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及时报送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及调查报告;

  3.参加质量事故调查,研究事故处理方案;事故处理方案应经勘察设计单位等有关单位认可;

  4.对工程质量事故的整个处理过程进行监督,对处理结果进行检查验收;

  5.向建设指挥部及时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质量事故报告,并将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6.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按《公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办理。

  7.监理人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监控,出现工程事故,不得擅自隐瞒不报。

2.11安全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监理部应建立安全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如发现以下行为的,实行责任追究,并按照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1.未认真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就同意施工的.;

  2.在工序报验前,未认真执行安全检查验收把关,施工作业不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对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未落实到位,就同意转序的;

  3.未认真执行巡查制度或对危险性较大施工项目未执行现场跟班监控或旁站监理的;

  4.对危险性较大施工项目作业,施工、技术、安质负责人未到岗把关,监理人员未责令暂停施工作业的;

  5.施工现场存在明显安全隐患问题,监理人员未提出处理措施的;对较大隐患问题未及时上报监理部或安全监理工程师的;

  6.对建设指挥部或监理部提出的问题、要求,未督促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不制止不上报仍继续施工的;

  7.监理人员自身违反有关规定要求,违章指挥、不戴安全帽、失职或管辖区域内发生较大问题及事故未及时上报等行为;

  8.管辖区域内发生较大问题或各类事故的。

  对造成较大影响或发生事故的,监理人员应给予清退;对负有重大责任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按照国家、铁道部及成都公路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营业线的,还应按照营业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12监理工作报告制度

  2.12.1监理报表格式和时间

  监理部按建设指挥部规定(或《公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报表格式统一上报,不得自行设计和采用其它表格;报表填写应做到:

文字清楚,内容及签章齐全,不得漏页、漏项。

编写时间段及提交时间:

月报:

为下月1日至5日;季报:

为下季度首月1日至5日;年报:

为下年1月1日至1月5日。

基本内容有:

  1.本月(季、年)工程动态:

施工单位人员、机械、施工情况的变化等。

  2.工程形象进度:

细化到每个单位工程、施工工点或施工区段。

  3.工程质量情况:

本月质量情况,存在的质量问题,工程质量控制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4.安全文明施工:

本月安全情况;存在的问题;本月安全控制的重点,采取的措施及效果;文明施工情况;

  5.变更设计;

  6.工程质量事故或存在问题;

  7.本月(季、年)监理工作情况,按监理工作统计表的相关内容详细阐述本月以来的主要监理工作;

  8.下月(季、年)工作重点及建议。

  2.12.2当安全及试验内容较多时,监理部可以每月编写安全监理工作月报和试验工作专题报告,向建设指挥部通报工作的主要内容。

当工程项目较小,可在监理工作月报中增加安全和试验有关内容,使安全和试验工作月报与监理工作月报合并进行。

  2.12.3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需要向建设指挥部反映或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专题报告,向建设指挥部汇报。

  2.12.4工程竣工验收前,监理部应组织编写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作为监理意见纳入竣工资料整理范围。

  2.12.5监理组应注意对日常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正常情况下将施工情况随月报一同上报监理部;遇到特殊问题,编写专题报告上报,由监理部汇总上报建设指挥部。

  2.12.6监理部应不断总结,注意对自己工作的经验积累,定期向建设指挥部提交年度、季度或阶段性工作报告,以利于建设指挥部对监理部工作的了解和指导。

  2.12.7及时填报建设指挥部要求的各类报告。

2.13监理日记和文档管理制度

  2.13.1监理日记是监理部和监理工程师必备的专用记录手册,是监理工作的重要资料。

监理人员应逐日逐项认真填写,特别是涉及变更设计、会议决定、上级指示,有关质量、进度、安全检查、投资等有关事项,都应详细写入日记。

  2.13.2文档管理。

监理部应建立有关往来函件、电话处理、日常监理工作技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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