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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的基础知识

提单是船方或代理人在收到其托运人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在法律上具有物权证书的效用。

提单的作用

①    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②    是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已装船的货物收据

③    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海运提单的种类:

 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SHIPPEDONBORADB/L)和备用提单(RECEIVEDFORSHIPMENTB/L)。

前者是指货物已装上船后签发的提单,而后者是指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并准备装运时所签发的提单,所以又称收讫待运提单。

在贸易合同中,买方一般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因为已装船提单上有船名和装船日期,对收货人按时收货有保障。

2.根据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提单可分为清洁提单(CLEAN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ORFOULB/L)。

前者是指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一般未经加添明显表示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批注的提单。

在对外贸易中,银行为安全起见,在议付货款时均要求提供清洁提单。

后者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已加注货物及/或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

3.根据不同运输方式,提单可分为直达提单(DIRECTB/L),转船提单(TRANSHIPMENTB/L),联运提单(THROUGHB//L)和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TRANSPORTB/L)等。

直达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由起运港以船舶直接运达目的港的提单。

如起运港的载货船舶不直接驶往目的港,须在转船港换装另一船舶运达目的港时所签发的提单,称为转船提单。

如果货物需经两段或两段以上运输运达目的港,而其中有一段是海运时,如海陆,海空联运或海海联运所签发的提单称为联运提单。

所以转船提单实际上也是联运提单的一种。

而联合运输则必须是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时,承运人所签发的货物提单。

因此,联合运输提单也叫多式联运提单。

目前在实际业务中,不少船公司把联运提单与联合运输提单使用同一格式,只是在作为联合运输提单使用时,必须在提单上列明起运港和目的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交货地及前段运输工具名称等。

4.根据提单抬头不同,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B/L),不记名提单BEARERB/L)和指示提单(ORDERB/L)。

记名提单在收货人一栏内列明收货人名称,所以又称为收货人抬头提单,这种提单不能用背书方式转让,而货物只能交与列明的收货人,不记名提单是在提单上不列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谁持有提单,谁就可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承运人交货是凭单不凭人。

指示提单上不列明收货人,可凭背书进行转让,有利于资金的周转,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普遍。

提单背书(ENDORSMENT)有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两种。

空白背书是由背书人(即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签上背书人单位名称及负责人签章,但不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也不须取得原提单签发人的认可。

指示提单一经背书即可转让,意味着背书人确认该提单的所有权转让。

记名背书除同空白背书需由背书人签章外,还要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

如被背书人再进行转让,必须再加背书。

指使提单有凭托运人的指示,凭收货人指示和凭进口方银行指示等,则分别需托运人,收货人或进口方银行背书后方可转让或提货。

按提单签发的不同为标准1.船公司签发的提单通常为整箱货签发提单

2.无船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NVOCCB/L)

指由无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提单。

在集装箱运输中,无船承运人通常为拼箱货签发提单,因为拼箱货是在集装箱货运站内装箱和拆箱,而货运站又大又多仓库,所以有人称其为仓/仓提单(HouseB/L)。

当然,无船承运人也可以为整箱货签发提单。

特殊提单

1.预借提单(AdvancedB/L)

指由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或交单结汇期已到,而货物尚未装船或货物尚未装船完毕,应托运人要求而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即托运人为能及时结汇而从承运人处借用的已装船提单。

但承运人签发预借提单风险极大,因为这种做法掩盖了提单签发的真实情况。

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和制度表明,一旦货物引起损坏,承运人不但要负责赔偿而且还要丧失享受责任限制和援用免责条款的权利。

2.倒签提单(Anti--dateB/L)

指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

但是该提单上记载的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

即托运人从承运人处得到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期的提单。

由于倒填日期签发提单,所以称为“倒签提单”

3.顺签提单(Post-dateB/L)

指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

但是该提单上记载的签发日期晚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

即托运人从承运人处得到的以晚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期的提单。

由于顺填日期签发提单,所以称为“顺签提单”

  此外,还分为有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租船合同下的提单;舱面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等

提单正面填写主要注意事项

(1)托运人(SHIPPER),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

如果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THIRDPARTYB/L),也可照办。

(2)收货人(CONSIGNEE),如要求记名提单,则可填上具体的收货公司或收货人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指示”(ORDER)或“凭指示”(TOORDER);如需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作成“凭托运人指示”(TOORDEROFSHIPPER),“凭收货人指示”(TOORDEROFCONSIGNEE)或“凭银行指示”(TOORDEROFXXBANK)。

(3)被通知人(NOTIFYPARTY),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进口人。

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信用证上对提单被通知人有权具体规定时,则必须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填写。

如果是

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填。

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列被通知人名称及详细地址,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报关提货,甚至会因超过海关规定申报时间被没收。

(4)提单号码(B/LNO),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联系和查核。

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SHIPMENTADVICE)时,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号码。

(5)船名(NAMEOFVESSEL),应填列货物所装的船名及航次。

(6)装货港(PORTOFLOADING),应填列实际装船港口的具体名称。

(7)卸货港(PORTOFDISCHARGE),填列货物实际卸下的港口名称。

如属转船,第一程提单上的卸货港填转船港,收货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单装货港填上述转船港,卸货港填最后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出联运提单(THROUGHB/L),则卸货港即可填最后目的港,提单上列明第一和第二程船名。

如经某港转运,要显示“VIAXX”字样。

在运用集装箱运输方式时,目前使用“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TRANSPORTB/L),提单上除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PLACEOFRECEIPT),“交货地”(PLACEOFDELIVERY)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PRE-CARRIAGEBY),“海运船名和航次”(OCEANVESSEL,VOYNO)。

填写卸货港,还要注意同名港口问题,如属选择港提单,就要在这栏中注明。

(8)货名(DISCRIPTIONOFGOODS),在信用证项下货名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一致。

(9)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ANDKINDOFPACKAGES),要按箱子实际包装情况填列。

(10)唛头(SHIPPINGMARKS),信用证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列,否则可按发票上的唛头填列。

(11)毛重,尺码(GROSSWEIGHT,MEASUREMENT),除信用证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以公斤为单位列出货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货物体积。

(12)运费和费用(FREIGHTANDCHARGES),一般为预付(FREIGHTPREPAID)或到付(FREIGHTCOLLECT)。

如CIF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运费预付字样,千万不可漏列,否则收货人会因运费问题提不到货,虽可查清情况,但拖延提货时间,也将造成损失。

如系FOB出口,则运费可制作“运费到付”字样,除非收货人委托发货人垫付运费。

(13)提单的签发,日期和份数:

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发,并应明确表明签发人身份。

一般表示方法有:

CARRIER,CAPTAIN,或“ASAGENTFORTHECARRIER:

XXX”等。

提单份数一般按信用证要求出具,如“FULLSETOF”一般理解成三份正本若干份副本。

等其中一份正本完成提货任务后,其余各份失效。

提单还是结汇的必需单据,特别是在跟单信用证结汇时,银行要求所提供的单证必须一致,因此提单上所签的日期必须与信用证或合同上所要求的最后装船期一致或先于装期。

如果卖方估计货物无法在信用证装期前装上船,应尽早通知买方,要求修改信用证,而不应利用“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欺诈行为取得货款。

提单的背面条款及其依据在全式(LONGTERM)正本提单的背面,列有许多条款,其中主要有:

  

(1)定义条款(DEFINITIONCLAUSE)--主要对“承运人”,“托运人”等关系人加以限定。

  

(2)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CLAUSE)--指出当提单发生争执时,按照法律,某法院有审理和解决案件的权利。

  (3)责任期限条款(DURATIONOFLIABILLITY)--一般海运提单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从货物装上船舶起至卸离船舶为止。

集装箱提单则从承运人接受货物至交付指定收货人为止。

  (4)包装和标志(PACKAGESANDMARKS)--要求托运人对货物提供妥善包装和正确清晰的标志。

如因标志不清或包装不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货方负责。

  (5)运费和其他费用(FREIGHTANDOTHERCHARGES)--运费规定为预付的,应在装船时一并支付,到付的应在交货时一并支付。

当船舶和货物遭受任何灭失或损失时,运费仍应照付,否则,承运人可对货物及单证行使留置权。

  (6)自由转船条款(TRANSHIPMENTCLAUSE)--承运人虽签发了直达提单,但由于客观需要仍可自由转船,并不须经托运人的同意。

转船费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托运人承担,而承运人的责任也仅限于其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段运输。

  (7)错误申报(INACCURACYINPARTICULARSFURNISHEDBYSHIPPER)--承运人有权在装运港和目的港查核托运任申报的货物数量,重量,尺码与内容,如发现与实际不符,承运人可收取运费罚款。

  (8)承运人责任限额(LIMITOFLIABILITY)--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所造成的损失所负的赔偿限额,即每一件或每计算单位货物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若干金额。

  (9)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G.A.)--规定若发生共同海损,按照什么规则理算。

国际上一般采用1974年越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

在我国,一些提单常规定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理算。

  (10)美国条款(AMERICANCLAUSE)--规定来往美国港口的货物运输只能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运法(CARRIAGEOFGOODBYSEAACT。

1936)运费按联邦海事委员会(FMC)登记的费率本执行,如提单条款与上述法则有抵触时,则以美国法为准。

此条款也称“地区条款”(LOCALCLAUSE)。

  (11)舱面货,活动物和植物(ONDECKCARGO,LIVEANIMALSANDPLANTS)--对这三种货物的接受,搬运,运输,保管和卸货规定,由托运人和托运人承担风险,承运人对其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船东提单和货代提单的不同操作:

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船公司对货代,货代对客户,所以,如果大家注意一下,应该可以发现从国外进口过来的货物客户手里拿到的通常会是分单。

这样客户就只会流转在货代之间,而在船公司那里流转的是货代的信息,大家可以看我在3楼留言中的链接部分的流程图。

这也可以说是货代出分单的一个好处,出分单还有以下一些好处:

1.对于FOB条款,运费到付的业务,通常货代都需要把主单的收货人打给其目的港的代理,然后货代出分单给客户,将来代理会为其从收货人那里收取运费。

船公司一方面在做运费到付上有一定限制,另外船公司的价格和报给客户的价格之间的差价部分,如果只出主单,也不是很好处理。

而代理却可以非常方面地处理掉这个问题。

2.对于DDU,DDP的业务,船公司只会负责把货运到目的港,如果发货人要求货代做一条龙服务,这时货代就需要出分单,主单出给自己在目的港的代理,由代理负责目的港清关、送货甚至代垫税金。

这就是目前流行的门到门服务,只要客户告诉我们你的货物在哪里,我们将从发货人的门提货直到送到收货人的门。

3.对于运往北非或南美的空运业务,由于航空公司和航班的限制,另外从成本角度考虑,通常货代会选择在DUBAI和MIAMI做中转港,即安排一程先把货物先运到这DUBAI和MIAMI,然后由货代在DUBAI和MIAMI的代理安排把货物运抵北非或南美。

这时就需要把主单CONSING给货代在这两个港的代理,而货代会出分单给客户。

大家可以看到,正是货代之间紧密的国际合作,使得业务可以分段操作,而对于客户确实全程的效果。

4.对于三角贸易的业务,国内货代会要求船公司出全程主单给自己,然后出一套发货人是供应商,收货人是中间商的分单;然后在中间商所在地做SWITCHBILLOFLADING,即提单的发货人是中间商,收货人是实际目的港的收货人的提单。

5.对于几个客户的小货合起来拼一个集装箱到同一个目的港,这时货代会采取一主挂多分的做法,即把主单的收货人CONSIGN给目的港的代理,然后出几个分单给每个客户,分单号编为001A,001B,001C...,将来目的港的代理会把这个集装箱提出来,客户在目的港凭借分单清关完毕去提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货物。

总之,出分单可以说是货代之间合作走向国际化的一种表现,是货代行业完善服务、更好地服务于客户和满足于客户的一种表现。

我想应该还有其它的用处,欢迎大家补充。

提单条款的若干实际问题

  提单分正背两面,正面规定船名、托运人、收货人、起运地、目的地、货名标志、件数等关于提单载明的货物运输事项;背面订有关于承运入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条款。

现参照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提单,探讨有关提单条款的若干实际问题。

  1.承运人

  按照《海牙规则》或《汉堡规则》对承运人所下的定义,承运人系指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人。

如果载运货物的船舶为班轮公司所有,则承运人就是船舶所有人;如果船舶为承租人租用,则承租人就是承运人,而此时的船舶所有人或出租人则为实际承运人或称为共同承运人。

提单一般载有轮船公司名称,也就是提单拾头人名称,它就是承运人。

有时,提单没有抬头公司名称,则签署提单的人就是承运人,如果船长签字,除具体指明为某某承运人签发外,船东即为承运人。

按《汉堡规别》规定,提单上的签字人是为承运人签发的,船长的签字也是如此。

有的提单订有所谓光船租赁人签发的,他不是承运人。

此种承租人规避作为承运人的企图,有的国家的法律不予承认,因为提单没有指明承运人,对保护托运人的诉权极为不利。

  2.正本提单的份数和作用。

  提单正面载明签发正本提单的份数,并规定其中一份完成交付货物手续后,其余各份一律无效。

如果两份正本提单同时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则承运人不应交付货物,而可提交法院裁定。

  习惯上正本提单签发一式三份,原来是为了保证邮寄不误,分批邮寄。

现在进行跟单信用证结汇时,必须提交全套正本提单,以保障物权;如果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时也必须提交全套提单。

提单副本或抄本的份数不限,它们只能作为参考,不能凭以提货。

  由于航程短,船舶比提单先到目的港,如果是记名提单,则可以由收货人提供可靠担保先行提货;如果是指示提单,则不知道收货人是谁,承运人不见提单无法放货。

不论上述何种情况,承运人不凭提单放货是要承担很大风险的。

  3.首要条款即提单的法律适用条款。

  由于很多国家是《海牙规则》的缔约国,国际海上运输提单一般都订有适用《海牙规则》或使其生效的国内法和首要条款,如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提单规定适用美1936年海上运输法。

我国不是《海牙规则》缔约国,中远提单上列有"管辖权"及"承运人责任"两项条款,前者规定,有关提单争议应按中国法律在中国法院解决或在中国仲裁;后者规定,承运人的义务、赔偿责任、权利及豁免适用《海牙规则》。

法律适用条款一般都能得到承认。

管辖权条款即协议管辖,特别是提单上的条款,各国对待不一,前苏联、联邦德国接受该条款,英美法系国家大多视诉讼方便和是否能更好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而定。

有的国家还采取对等承认原则。

中远提单对争议解决提出两种可能途径,很难成为明确的仲裁协议。

中远提单还有一条地区条款,专为中美航线而制订。

该条款规定,中美航线提单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每件货物的最高赔偿限额为500美元。

  4.装货、卸货和交付条款。

  这是一条班轮运输中有关装卸货物滞期费的规定。

该条款要求货方以船舶所能装卸的速度提供和接受货物,否则货方应对因此引起的损失,包括滞期费在内,负赔偿责任。

虽然中远公司一般在国内港口没有据以向货方索赔,但作为班轮提单滞期费的条款在法律上是认可的,应该引起承、托运双方的重视。

  5.转运

  一般提单都有类似如下的规定:

承运人有权在需要时将货物交与其他船舶或经铁路或其他运输方式直接或间接运往目的港,费用由承运人承担,但不在承运人控制之下的风险由货方负担。

美国总统轮船公司的提单还特别指出,此种转船转运不构成绕航,以保护船东的利益。

  6.货物申报必须符合实际。

  这是托运人必须认真做到的事项,如果所报重量或尺码不实,可能会导致交付运费罚款;如果重大件货没有正确申报重量因而损坏起重机械或损坏船舶或造成人身伤亡,都要由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7.集装箱货物

  这是适应集装箱运输新制定的条款。

集装箱有的由承运人装箱,有的由发货人装箱,而且由于集装箱的特点,对集装箱货物运输的责任作了如下规定:

  

(1)集装箱可以装载在甲板上,无须事先协商,并按一般货物的运输责任处理;

  

(2)凡由发货人或货方装箱的集装箱只要铅封完整,承运人对所装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3)发货人或货方如因装箱不当因而造成承运人方面的人身伤害或损失概由发货人或货方负责。

因此货方装箱前必须检查集装箱,妥为积载,以保障货运安全。

  8.清洁提单与保函。

  按照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也就是没有批注的提单。

货物装船时,船上大副根据接管货物的表面状况在大副收据上签字。

如有破损污损、霉变则在收据作出实事求是的批注,承运人根据大副收据签发清洁提单或有批注提单。

货方对有批注的不清洁提单,往往不能接受,因为不能以这种有批注的提单结汇。

承、托双方发生争执,往往由货方出具保函,承运人据此签发清洁提单,如收货人因此向船方索赔,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承运人。

但是,各国对保画的法律地位说法不一。

有的认定为欺骗行为,故保画无效;有的则认为是为了方便国际贸易可以通融办理。

《海牙规则》对保函未作规定,《汉堡规则》给保函以合法地位,明确在承、托双方之间有效,对收货人无效。

同时又明确规定,如果接受保画时有共同欺骗收货人的意图,则保函对托运人也无拘束。

上述规定对承运人是很严峻的。

在无欺骗情况下,如有货损,他首先要向收货人负责,而后再向托运人迫偿;在被证明有欺骗意图时,则完全由承运人承担责任,而出具保函、进行期骗行为者却述之天天。

我们认为,汉堡规则的规定是合理的。

对于承、托双方之间由于货物的数量或外表状况的争议,如果不会造成进一步损害,而又来不及翻舱复查,采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是可以考虑的便利措施。

但如果承、托双方明知短包少件或者货物霉变仍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这确是对收货人的欺骗,应该加以限制。

    

        为了防止提单遗失,被窃或在转递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灭失,各国海商法和航运习惯都允许为一票货物签发一套多份正本提单.通常是正本提单一式两份或三份,每份均有同等效力,收货人凭其中一份提取货物后,其他各份失去其效力。

但副本提单的份数可视托运人的需要而定,不过,副本提单不能作为物权凭证或背书转让,只能供有关作业的参考。

提单上注明为一票货物所签发的正本提单份数,可以使提单的合法受让人了解全套正本提单的份数,防止提单流失在外而引起的纠纷。

保护提单受让人的利益;也可以使接受提单结汇的银行或者使在变更卸货港交付货物的承运人的代理人了解用以办理结汇或者提取货物的提单是否齐全。

(FullsetoforiginalB/L)

明辨提单和运输合同条款的差异

  提单在租约下签发时运输合同条款的确定

  当一次货物运输中涉及到两个文件,即租船合同和提单,并且它们看起来都像运输合同时,所产生的问题就比较复杂。

首先来看一下提单及租船合同的作用。

  根据英国法律,提单有三个功能,货物收据(receiptforgoodsshipped),运输合同的证明(evidenceofthecontrctofcarriage)和物权凭证(adocumentoftitle)。

《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根据此条规定,提单具有以下主要作用: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的证明;(3)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分析一下我们要研究的问题,当承运人面对有关承租船舶上载运的货物的索赔时,该索赔应适用提单条款还是租约条款?

各方都会试图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文件。

这样,承运人可能因提单中有他喜欢的仲裁条款而希望选择提单,也可能因为租约中有更严格的诉讼时效规定而希望选择租约。

你将很难预测在每个案件中哪个文件适合于哪一方,这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各诉讼地的情况。

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律原则如下:

  一、当提单在租船人手中时,因为租船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是租约,因此提单只起到货物收据和物权凭证的作用,而不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

这时,索赔就适用租约条款,除非租约规定其条款可被随后签发的提单中的条款更改或替换。

英国案例法也有相同规定,无论提单是由承运人签发给租船人还是由托运人背书转让给租船人。

  二、当提单在非租船合同当事方的第三人手中时,提单就成为运输合同的证明,索赔也就适用提单条款。

《海商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

”英国案例法也有相同规定。

  三、如果提单中存在并入条款,则要依据并入条款的规定来确定哪些提单条款和租约条款适用。

我国海商法未对如何确定租约条款是否已并入提单做出明确规定。

海口海事法院在审理一起提单项下货损赔偿纠纷案件中,对租约中仲裁条款的并入问题做出了判决。

在该案中,收货人(原告)以短货为由向承运人(被告)提起诉讼。

提单中并入条款载明“租约中的所有条款,条件,免费和例外作为背面条款都特此并入提单”。

被告以租约中的仲载条款并入提单为由提出管辖异议。

海口海事法院认为,只有在提单特别提及将租约中的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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