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煤矿井下合理布局集中生产管理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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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井下合理布局集中生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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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井下合理布局、集中

生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井下合理布局、集中生产是煤矿生产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煤矿实现正常接续、均衡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和安全保障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各地区、各煤矿企业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政策部署,依靠科技进步,强化基础管理,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系统简单化、布局最优化、生产集约化、采掘机械化、设备大型化的科学生产理念基本形成。

但与此同时,受地质条件复杂、技术装备水平低等制约,部分矿井仍存在着井下生产布局不合理、采掘头面多、系统复杂、环节多、用人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矿井安全和持续均衡生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切实加强煤矿井下合理布局、集中生产管理,优化产能结构,从根本上遏制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行为,保障安全生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优化产能结构为主线,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动力,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产业升级改造为手段,运用先进的理念及成熟的技术、工艺和装备,简化生产布局,优化开拓部署,完善生产系统,改进采掘工艺,强化灾害防治,规范技术标准,健全制度机制,加强监督管理,推动煤矿提高生产集约化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12年起,利用3年时间,经过各方共同努力,所有矿井基本达到本意见各项要求,实现布局合理、强度科学、系统简单、生产均衡,管理监督制度机制健全完善,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

(三)基本原则。

坚持煤炭资源整合、兼并重组与产业升级改造相结合,把合理布局、集中生产的要求落实到结构调整过程中。

坚持采用先进技术装备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依法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煤矿。

坚持整体优化与局部调整相结合,把合理布局思想贯穿于煤矿设计、建设、生产、改造全过程。

坚持企业自主管理与政府推动相结合,把合理布局、集中生产的要求纳入依法监管范畴。

二、简化生产布局,控制开采强度

(四)压减工作面个数。

推广“一井一面”(一套独立生产系统布置1个采区、1个采煤工作面)或“一井两面”(一套独立生产系统布置2个采区、2个采煤工作面)的生产模式。

原则上一个采(盘)区只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生产。

(盘区大巷开拓时,有时会在大巷两侧各布置1个工作面,其实是1个盘区,共用1套运输系统)

非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开采煤层群、保护层和保护性开采特殊煤种,或需要厚薄配采、煤种配采的,一个采区可布置两个分别在不同煤层的采煤工作面,但矿井采煤工作面总个数不超过3个(含残采工作面)。

3个采(盘)区及以上同时生产的,需经企业上一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五)合理加大采(盘)区几何尺寸。

缓倾斜、倾斜煤层采用走向长壁、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的,在地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采(盘)区走向长度不应小于采煤工作面连续推进一年的长度。

厚及中厚煤层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的,采煤工作面长度宜大于200m;薄煤层采煤工作面长度宜大于100m。

急倾斜煤层采用综采支架、柔性掩护支架、水力开采的矿井,采区倾斜长度(高度)应与开采水平高度一致。

(六)合理选择回采巷道布置形式。

采煤工作面回采巷道(包括运输巷和回风巷)一般应采用单巷布置(单巷布置不利于工作面接续,尤其不利于安全生产管理,避险设施不好布置,是否应强调要单巷布置?

)。

通风距离长、单巷掘进难以满足通风需要的低瓦斯矿井,根据地质条件可采用地面钻孔通风方式。

当煤层瓦斯含量大、采(盘)区涌水量大,或因掘进、通风、排水、运输等要求,单巷布置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双巷或多巷布置形式。

(七)控制采掘工作面比例。

采煤工作面与回采巷道掘进工作面个数的比例原则上为1:

2。

因采(盘)区巷道施工或安全生产需要时可提高至1:

3。

同一采(盘)区包括开拓准备在内的掘进工作面数量不超过4个。

(八)坚持合理开采顺序。

水平、采(盘)区、工作面应坚持先近后远、先上后下的开采顺序。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或强冲击地压矿井,如需提前开采下部保护层,须组织论证,对不影响上部煤层安全开采的,经企业上一级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采用上行开采顺序。

三、优化开拓部署,减少生产环节

(九)及时实施技术改造。

矿井应根据实际开采状况,及时实施技术改造,优化开拓部署,减少生产环节。

(十)鼓励新建深部井筒。

井下通风、运输距离过长,影响安全生产的,应及时新建井筒和系统。

井口位置及工业场地选择,应综合考虑地面生产设施和井下开拓布置,坚持少占耕地、少压资源、保护生态、和谐环境的原则;工业场地布置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工艺流程顺畅、布置紧凑合理、生活生产分离。

(十一)合理选择开拓方式。

开拓方式应根据地面自然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装备水平和生产能力等因素,按平硐、斜井、立井的顺序进行论证选择。

煤层赋存于山区、丘陵区下,地形高差大,有合适平硐位置的,优先考虑平硐开拓;

煤层赋存较浅(一般垂深<400m),井筒不需要特殊方法施工的,应考虑斜井开拓。

煤层倾角<8°的矿井应结合井下运输方式优先考虑缓坡斜井开拓;

煤层赋存较深(一般垂深>400m),井筒不需要特殊方法施工的,开拓方式应经过斜井、立井方案比较后确定。

生产规模大(一般>5.00Mt/a)的矿井,主井应优先考虑斜井开拓;

煤层赋存较深(一般垂深>400m),井筒需用特殊方法施工的,一般采用立井开拓方式。

(十二)妥善处理原有井筒。

改扩建、技术改造及资源整合矿井,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优先利用原有井筒及生产系统。

凡不符合合理布局、集中生产原则的,应及时封闭。

(十三)适当控制开采深度。

新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米,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米,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米。

开采深度超过相应开采下限的,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以下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安全开采及灾害防治技术专项论证并批准。

(十四)减少同时生产水平。

优先采用一个开采水平满足设计(核定)能力。

小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不准超过一个,大、中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不超过两个(含两个)。

采用三个水平同时生产的,应论证并经省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矿井上下水平交替时间:

大中型矿井不超过3年,小型矿井不超过2年。

(十五)优先采用上山开采。

生产水平应优先采用上山开采的开拓方式。

有下列情况之一、需采用一个水平上下山开采的,应经技术、经济和安全专项论证(不是下列情形,就不准采用上下山开采?

倾斜煤层经常会采用一个水平上下山开采):

1.无煤(岩)与瓦斯突出、无冲击地压、无突水危险、煤层倾角缓倾斜的;

2.井田深部受自然条件限制,储量较少、深部边界不一致,设置开采水平不合理的;

3.煤层厚度、煤类分布变化大,需厚薄配采、煤类配采的;

4.提前开采保护层的。

(十六)从严规范下山开采。

未形成生产系统的水平,不得设临时水平提前组织生产。

下山开采的矿井,必须按规定形成供电、通风、排水、监控等系统后生产。

因受自然条件限制,井田内存在局部块段需采用下山套下山开采的,应由企业上一级行业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和审批。

(十七)巷道布置突出安全性原则。

煤层顶底板围岩较稳定、煤质较硬、不易自燃(自燃矿井巷道布置有何要求?

)、无冲击地压的低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煤层采取安全措施后能有效控制瓦斯危害的矿井,主要运输大巷、总回风巷以及采(盘)区巷道应布置在煤层中。

煤(岩)与瓦斯突出和强冲击地压的矿井,主要运输大巷、总回风巷以及采(盘)区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无突出危险、无冲击地压的煤层中。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水平大巷其中一条应高于其他大巷一个巷道高度以上或设置专用泄水巷道。

四、提高装备水平,完善生产系统

(十八)加强立井提升系统改造。

大、中型矿井立井提升装置应选用多绳摩擦轮提升机,配备满足支架整体提升的大罐笼,必要时应增加上下人的交通罐。

优先选用交直交变频调速装置驱动,逐步淘汰直流电机驱动及交流滑环电机驱动,优先选用自动化数字化的控制保护系统。

提升系统的液压站、提升机摩擦衬垫、大型轴承及提升钢丝绳等设备材料必须先进、可靠。

小型矿井和使用缠绕式提升机的中型矿井,立井提升装置应选用盘形闸的单绳、双绳缠绕式提升机,交直交变频调速装置驱动异步电机,PLC控制保护装置,星形轮减速机。

加快淘汰TKD交流拖动、电阻调速交流拖动,F-D供电直流拖动方式,禁止闸控提升控制。

(十九)推广连续化运输。

井下运煤系统应实现从工作面到井底车场或井口的带式输送机连续运输。

缓坡斜井开拓方式,或立井开拓方式具备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条件的矿井,应优先选用无轨胶轮车运输。

采用轨道运输的矿井,采煤工作面辅助运输应优先选用无极绳牵引车运输,掘进工作面优先选用吊挂式带式输送机运输。

斜巷运人优先选用架空乘人装置。

带式输送机优先选用交直交变频调速装置驱动、PLC控制保护装置、钢绳芯防纵撕皮带,实现地面监控。

逐步淘汰钢丝绳牵引皮带。

使用电机车运输的矿井,应选用直交变频装置驱动交流电动机,严禁使用电阻调速的架线式电机车。

(二十)矿井必须建立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

通风半径较大(一般>4km),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容易自燃,及热害严重的矿井,应优先选用对角式或分区式通风方式。

通风设备应优先选用变频调速装置驱动的轴流式或对旋式主要通风机,逐步淘汰离心式主要通风机。

掘进工作面应优先选用变频调速装置驱动的对旋轴流式局部通风机。

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应优先选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变频调速装置驱动、具有自动切换及自动排瓦斯功能的对旋轴流式局部通风机。

(二十一)改进工作面通风方式。

瓦斯含量大,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不易自燃、回风巷上隅角瓦斯难以治理的采煤工作面,应优先考虑选用Y型(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均处于进风流)和U+L型(采煤工作面具有两条回风巷道,其中一条为专用瓦斯巷(尾巷)等通风方式。

(二十二)提高供电系统电压等级。

矿井供电系统应优先选用较高的电压等级。

大、中型矿井用电负荷较大的,地面主变电站一次供电电压宜选用110kV及以上,下井供电的高压宜选用10kV及以上,综采工作面设备宜选用3300V及以上。

矿井地面变电所应推广数字自动化控制,具备无人值守条件。

井下供电线路长、采煤工作面用电负荷较大的,应优先考虑采用10kV钻孔供电方式。

小型煤矿逐步淘汰单回路与发电机备用电源联合供电的地面供电方式,淘汰国家限制使用的供电设备。

(二十三)提高排水系统自动化水平。

多水平开采的矿井应优先选用一级排水方式。

主排水泵房水泵做到自动化运行,实现远程监控,具备无人值守条件。

有突水危险的矿井,抢险系统应优先采用潜水泵排水方式。

(二十四)提高压风自救系统可靠性。

矿井应选用螺杆式压风机,淘汰活塞式压风机。

供压风距离长、压风阻力大,需风点风量、风压不足的矿井,应在井下增加移动式压风系统。

(二十五)建立完善监控系统。

矿井应建立独立的生产监控和安全监控系统,形成生产调度视频、通风、供电、矿压、提升、运输、排水、压风环境等系统监控网络。

监控系统应有冗余光缆,与主光缆敷设在不同巷道或采用环网结构。

监控设备和传输线路应采取防雷击措施,并达到工业抗干扰四级的要求。

五、推广先进技术,改进采掘工艺

(二十六)提高开采机械化水平。

具备条件的矿井均应采用机械化开采工艺,优先采用综合机械化工艺。

不具备条件的矿井,应推广普采,限制炮采,实现机械化运输。

采煤工作面装备应强度高、可靠性强、技术先进、环节配套,逐步实现工作面综合自动化。

(二十七)合理选择采煤工艺。

1.缓倾斜、倾斜煤层,应按照先进、安全、适用的原则优先选择下列采煤工艺:

煤厚≤0.8m的,选用螺旋钻或爬底板采煤机等采煤工艺;

煤厚0.8m~1.5m的,选用刨煤机、滚筒采煤机为主要配套设备的薄煤层综采工艺;

煤厚1.5m~6.0m、地质构造简单、煤层赋存稳定的,优先选用一次采全高综采工艺。

其中开采煤厚3.0m~6.0m的煤层时,液压支架应配有护帮装置,必要时应采用超前支护装置;

煤厚≥6m、煤层厚度变化较大、顶煤冒放性强、无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选用低位双运输机综放工艺;

煤厚≥4m、难以实现一次采全高综采,或者冒放性差、安全隐患大,无法采用综采放顶煤工艺的,选用分层铺网综采工艺或顶层综采、下分层网下综放工艺。

2.急倾斜煤层优先采用下列采煤工艺:

无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厚>15m的,采用水平分段综采放顶煤工艺;

煤厚2m~5m、倾角≥50°、赋存较稳定的,采用伪倾斜柔性掩护支架采煤工艺。

3.使用下列采煤工艺的,需进行技术、经济、安全论证,并经企业上一级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1)采高≥6.0m、矿井首次采用综采一次采全高的;

(2)矿井首次采用综采放顶煤工艺的;

(3)条带开采和充填开采的;

(4)煤厚<2m的急倾斜煤层,需采用伪俯斜走向分段密集采煤法、伪俯斜掩护支柱采煤法、正台阶采煤法的;

(5)采用水力采煤工艺的。

(二十八)提高掘进机械化水平。

各类矿井应全面推行掘进工作面掘、装、运机械化施工。

大、中型矿井全煤及半煤岩巷道优先采用掘锚综合机组、掘进机组或连续采煤机掘进。

岩石硬度f≤6的岩巷,应装备大功率、能够实现经济切割的掘进机组,并配套通风、除尘及连续运输等设备。

岩石硬度f≥6的岩巷,可采用钻爆法工艺,大断面巷道可配备液压钻车。

溜煤眼、煤仓、急倾斜中厚及厚煤层的上下山巷道掘进,优先采用反井钻机。

小型矿井应实现掘进装载机械化。

地质条件简单,开采中厚煤层的小型矿井,应采用综合机械化掘进工艺。

(二十九)推广锚杆支护技术。

开拓、准备巷道应优先采用锚喷支护,回采巷道采用锚杆支护。

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用锚杆、锚网、钢带、锚索等联合支护形式。

淘汰木支护和水泥支护。

六、强化灾害防治,保障安全生产

(三十)完善灾害防治系统。

矿井必须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安全可靠、具有足够抗灾能力的瓦斯灾害、火灾、粉尘、水害、热害、冲击地压等灾害的防治系统。

(三十一)鼓励开采解放层。

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及冲击地压矿井,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技术。

无可采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的矿井,应研究非可采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的可行性。

(三十二)实施综合防灭火技术。

煤层有自燃倾向性矿井,应采用束管检测、数字化测温、同位素检测等预测预报技术,以及灌浆、注氮、三相泡沫等防灭火技术。

(三十三)提高防尘技术装备。

采煤工作面采煤机应采用尘源智能跟踪喷雾降尘,液压支架采用自动喷雾降尘技术。

掘进工作面采用涡流控尘结合除尘器抽尘净化技术。

矿井应优先采用煤层注水及个体粉尘采样器、直读式呼吸测尘仪器等技术与装备。

(三十四)强化水害防治措施。

开采直接充水含水层突水性较强的煤层,应建立煤层底板(顶板)水害监控预警系统。

存在老窑及采空区积水危险的,必须先探后采,充分利用钻探、物探、化探等综合技术,查明水害条件,制定探放水措施。

(三十五)合理选用热害防治技术。

存在热害的矿井,应针对性地选择地面集中制冷、井下集中制冷、冰冷地温辐射、冷风组井下局部制冷降温等方法和措施。

七、加强基础管理,加大政策支持

(三十六)加强地质勘查。

采用钻探和物探相结合的勘探方法,查明开采块段和深部煤层的赋存条件及稳定性,为优化水平、采(盘)区及工作面开拓开采提供可靠的依据。

资源萎缩矿区及矿井,要加强深部块段的地质勘查,增加保有资源量。

(三十七)提高资源利用率。

已批准停产关闭、尚余一定可采资源量、具备整合开采条件的矿井,应通过资源整合、履行法定程序后纳入生产矿井开采。

人为划定井田边界的同一煤系、同一煤组,或虽以地质构造划定井田边界但构造较小,整合后有利于实现合理集中生产、提高资源回收率的,应考虑调整井田边界。

鼓励搬迁开采,推广“三下”开采、无煤柱开采、极薄煤层开采等先进技术。

(三十八)加强均衡生产管理。

矿井应在批准的设计(核定)能力范围内实施均衡生产。

在年度生产总量不超过规定的前提下,结合采场条件,可调整月度产量计划,但调整后的最大月产量不超过年度平均计划产量的1.2倍。

(三十九)严格生产能力核定。

把合理生产布局作为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前提条件,对达不到合理布局要求的,不予核定。

支持具备资源条件、机械化程度高、系统(环节)简单、灾害程度低、安全有保障的煤矿,通过技术改造提高生产能力。

(四十)减少井下作业人员。

树立“无人则安”理念,按照批准的矿井初步设计、采掘作业规程、生产系统各环节定员定岗、劳动生产率及其他有关规定等,合理确定井下用工人数。

制定安全高效矿井建设达标目标,减少用工人数、提高原煤工效。

(四十一)加强企业内部考核。

煤矿企业应将合理布局、集中生产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范畴,每年年底对照年初目标实施考核。

对成效显著的矿井,上级企业予以奖励和表彰。

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追究矿长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四十二)加大合理布局资金投入。

生产矿井在编制年度安全费用、维简资金使用计划时,应将合理布局、集中生产工作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计划,统筹考虑。

要保障资金来源,不足部分由企业其他自有资金补充。

(四十三)给予中央投资支持。

国家支持矿井实施以合理布局、集中生产为目的的项目建设,优先核准、审批或备案。

对符合煤矿安全改造、煤炭产业升级改造、大型煤炭基地地质补充勘探支持重点的项目,给予一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

(四十四)加强指导和监管。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对本省(区、市)矿井生产布局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根据本意见,提出加强指导和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督促企业落实各项目标、措施。

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理;情况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各省(区、市)实施方案于2012年5月底之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合理布局、集中生产是煤矿实现科学生产、安全生产的必由之路,事关煤炭工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大局。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部门将定期组织督查。

 

建议:

1、(四)压减工作面个数。

推广“一井一面”(一套独立生产系统布置1个采区、1个采煤工作面)或“一井两面”(一套独立生产系统布置2个采区、2个采煤工作面)的生产模式。

原则上一个采(盘)区只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生产。

本条是否与安全规程第四十八条有抵触。

2、(十一)合理选择开拓方式。

开拓方式应根据地面自然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装备水平和生产能力等因素,按平硐、斜井、立井的顺序进行论证选择。

建议后面的“煤层赋存于山区、丘陵区下,地形高差大,有合适平硐位置的,优先考虑平硐开拓;……不用叙述了,只写到上述上面的标题即可。

3、(三十二)实施综合防灭火技术。

煤层有自燃倾向性矿井,应采用束管检测、数字化测温、同位素检测等预测预报技术,以及灌浆、注氮、三相泡沫等防灭火技术。

建议改为:

(三十二)实施综合防灭火技术。

煤层有自燃倾向性矿井,应采用束管检测、数字化测温、同位素检测等预测预报技术,以及灌浆、注氮相结合的综合防灭火措施。

4.(五)合理加大采(盘)区几何尺寸。

缓倾斜、倾斜煤层采用走向长壁、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的,在地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采(盘)区走向长度不应小于采煤工作面连续推进一年的长度。

建议改为:

(五)合理加大采(盘)区几何尺寸。

缓倾斜、倾斜煤层采用走向长壁、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的,在地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采(盘)区走向长度不宜小于采煤工作面连续推进一年的长度。

因为很多时候采区形状受各种因素(地质构造、地面构筑物)的影响采区内不同工作面的长度变化较大,采区走向长度是个变数,因此建议措词由“不应”改为“不宜”。

5.(六)合理选择回采巷道布置形式。

采煤工作面回采巷道(包括运输巷和回风巷)一般应采用单巷布置。

通风距离长、单巷掘进难以满足通风需要的低瓦斯矿井,根据地质条件可采用地面钻孔通风方式。

当煤层瓦斯含量大、采(盘)区涌水量大,或因掘进、通风、排水、运输等要求,单巷布置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双巷或多巷布置形式。

建议改为:

(六)合理选择回采巷道布置形式。

采煤工作面回采巷道(包括运输巷和回风巷)一般应采用单巷布置。

单巷布置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双巷或多巷布置形式。

本条并没有否定多巷布置,因此表达成推荐单巷布置,单巷不能满足时采用双巷或多巷布置就可以,列出的原因不能把现场的所有情况都包括进来,因此建议不列。

6.(十七)巷道布置突出安全性原则。

煤层顶底板围岩较稳定、煤质较硬、不易自燃、无冲击地压的低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煤层采取安全措施后能有效控制瓦斯危害的矿井,主要运输大巷、总回风巷以及采(盘)区巷道应布置在煤层中。

建议改为:

巷道布置突出安全性原则。

煤层顶底板围岩较稳定、煤质较硬、无冲击地压的低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煤层采取安全措施后能有效控制瓦斯危害的矿井,主要运输大巷、总回风巷以及采(盘)区巷道应布置在煤层中。

本条的目的是推荐采用煤巷,煤的自燃倾向性目前分为三级“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而目前国内绝大部分煤层均属于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因此本条如果加上不易自燃约束条件,那和本条的初衷是相背离的。

7.(三十二)实施综合防灭火技术。

煤层有自燃倾向性矿井,应采用束管检测、数字化测温、同位素检测等预测预报技术,以及灌浆、注氮、三相泡沫等防灭火技术。

建议改为:

(三十二)实施综合防灭火技术。

煤层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矿井,应采用束管检测、数字化测温、同位素检测等预测预报技术,以及灌浆、注氮相结合的综合防灭火措施。

煤层有自燃倾向性矿井表述不够严谨,因为煤层自燃倾向性分为三级(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按这个来说,所有的矿井煤层都有自燃倾向性,所区别的是自燃倾向性的级别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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