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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作文之天津市劳动合同备案

天津市劳动合同备案

【篇一:

天津劳动合同规定】

关于贯彻《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范围: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及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以及其他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部人员。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一九九三年以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义务兵,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如退伍义务兵自愿签订有期限合同,则应当允许。

第四条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要与劳动合同期限长短及不同工种对职工素质的要求相适应。

合同期限为一年的试用期一般为一个月。

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

第五条商业秘密包括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生产技巧、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及用人单位规定的其他保密事项。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一)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对用人单位有一定贡献、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者;符合《规定》第九条

(二)的劳动者;患有难以治疗疾病的劳动者,医疗期可适当延长。

具体实施办法由用人单位制定,并

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四)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五)劳动者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区(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按津政发[1994]92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或只发给一次性养老金;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六)劳动者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区(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按津政发[1994]92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或发给一次性养老金。

(七)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本办法第八条(五)规定执行。

(八)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一)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市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二)企业是否达到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由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确认。

严重困难企业标准,另行规定。

(三)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的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

(四)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

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说明书。

(五)有符合《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裁减;

(六)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持用人单位出具的《裁减人员说明书》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机构登记,申领失业救济金;

(七)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应当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

(八)工会或职工对裁员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认真听取。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九)因裁减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应依法制止和纠正。

第八条用人单位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二)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四)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六)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七)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

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八)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九)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十)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五)、(七)、(八)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十一)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有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九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

如工会提出异议,用人单位应复议后再做出决定。

第十条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在10日内将劳动者的档案等材料,交劳动者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

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应规定有关妥善保管移送来的劳动者档案的办法,统一掌握劳动力资源状况,便于劳动者重新求职就业。

第十一条集体协商及签订集体合同,另行下发规定。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或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续延劳动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续延手续,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影响到劳动者工资收入的,应当支付劳动者收入1——5倍的赔偿金。

(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第三章所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影响劳动者生活待遇和医疗待遇的,除补足两项待遇外,应当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数额为补足部分的1——5倍。

(三)赔偿的具体标准应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1000~3000元的赔偿金。

第十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费用:

1.培训费;

2.职业技能鉴定费;

3.因未履行完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费。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1.培训费用;

2.职业技能鉴定费用;

3.影响生产正常运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其他损失。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方案及《实施细则》报上级主管部门。

各区、县、局劳动部门将本地区、本系统整体实施方案向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企业状况分析、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步骤、进度安排,完成时限及保障措施等。

第十七条已经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全员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及《规定》相一致的,不需要重新签订合同;有不一致的,需变更相关内容,变更条款过多应当重新签订合同。

实行合同化管理的企业,要按照《劳动法》及《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原合同制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执行用人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十九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按照《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以前市劳动局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按本办法实行。

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篇二:

天津市劳动用工退工流程】

天津市劳动用工退工流程

一、企业招工提档

办理部门:

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科

办理地址:

和平区新兴路3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

30至12:

00,14:

00至17:

30联系电话:

58117662

办理时限:

资料齐备,即时办理

办理依据:

(1)《劳动法》

(2)劳部发(98)2号(3)《天津市劳动局通告》天津日报95年10月31日刊登;

办理条件:

企业招用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

办理程序:

企业填报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6号表),录用花名册、就失业证、劳动合同书,办理录用手续,提档。

接转劳动关系每人15元。

办理窗口:

一楼大厅

申办材料:

(1)企业凭营业执照;

(2)招聘简章;(3)提档时提供《劳动用工登记表》;(4)《就、失业证》;(5)劳动合同;

二、企业退工

办理部门:

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科

办理地址:

和平区新兴路38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

30至12:

00,14:

00至17:

30联系电话:

58117662

办理时限:

资料齐备,即时办理

办理依据:

(1)《劳动法》

(2)《劳动合同法》(3)津劳发(94)59号(4)津劳力(97)289号(5)津政发(95)47号(6)津劳和(97)272号(7)津劳和(98)421号

办理条件:

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户籍在本区的失业人员。

办理程序:

(1)企业携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名册8号表)一式四份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情况说明书。

(2)审查档案资料齐全,收档。

保管档案费每人10元。

办理窗口:

一楼大厅

申办材料:

(1)《养老手册》及转移单及个人帐户清单;

(2)工龄审定表;

(3)退工登记表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情况说明书、退工材料;(4)《就、失业证》;(5)劳动合同书。

河北区劳动用工退工流程

一、企业用工登记

办理部门:

职介中心

办理地址:

河北区五马路72号

联系电话:

26242828

办理时限:

用人单位用劳动者应当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招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

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携带用人单位携带加盖公章的各种表格及《就?

失业证》到窗口办理就业登记盖章,《就?

失业证》第五页做记载,然后到仲裁科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并交费,返回窗口将表格备留一份,需办理调档手续时,开具《就业登记提档函》,提档时需携带《就?

失业证》及《就业登记提档函》。

接转人事关系代理服务费10元/人。

申办材料: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录用职工登记花名册》、《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就?

失业证》、《劳动合同》文本。

二、企业退工

办理部门:

职介中心

办理地址:

河北区五马路72号

联系电话:

26242833

办理时限:

退工审核时间:

每月25日-----次月5日

办理依据:

文件依据:

津劳办〔2005〕225号《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15日内到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退工手续

申办材料:

一、用工单位与10名以下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持:

1、《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退工报告》

2、《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情况说明书》

3、职工“就?

失业证”

4、劳动合同

5、经职工本人认可的养老保险手册等相关材料和证明

6、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退工名册

7、中断缴费明细表

二、用工单位与10--30名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提前一个月递交情况说明,提请审批。

三、用工单位与30名以上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报市劳动局审批。

河西区劳动用工退工流程

一、企业招聘登记

办理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澧水道14号

联系电话:

28275815

办事依据:

《天津市就业登记条例》

办事程序:

1.用人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并填写《空岗登记报告》;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招工后30日内到劳动部门办理招工备案手续;

3.用人单位携带劳动者《就失业证》及户口本;

4.用人单位携带企业与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

5.请携带劳动者《就失业证》和外区劳动部门开具的提档信及招工录用花名册,提供失业人员档案查询服务工作,协调各口档案传递和档案库运作。

二、企业退工退档:

办理部门:

劳动力管理科

办理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澧水道14号

联系电话:

28275815

办理依据:

《劳动法》及《失业保险条例》

办理程序:

办理退工提供材料:

1、人事档案;2、工资档案;3、养老保险手册;4、个人帐户记载表;5、劳动合同书;6、就失业证;7、连续工龄审定表;8、原始录用凭证。

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提供材料:

1.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表;

2.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3.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4.接收失业职工退工登记表(一式两份)。

其他情况:

1.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假条。

2.开除、违纪辞退、除名(连续旷工30天以内)应提供开除职工审批表;违纪职工审批表;除名职工审批表;劝告通知书;考勤表。

3.不享受失业救济人员,如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并签署企业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4.其他原因退工,请随时咨询。

5.失业职工办理失业登记请携带:

就失业证;户口册;企业通知由本人在一个月内前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南开区劳动用工退工流程

一、企业用工备案:

办理部门:

南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力管理科

办理地址:

南开区鞍山西道平湖路5号(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大厅7号窗口)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

30—12:

00下午14:

00—17:

00

联系电话:

2747.4291

办理时限:

文本齐全,当即办理

申办对象:

用人单位劳资部门

申办材料:

用人单位携带劳动者《就、失业证》及户口本;用人单位携带企业与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须劳动部门备案的合同)及《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津劳登字6号)。

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招工后30日内到劳动部门办理招工备案手续。

办理依据:

《天津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市政府69号令和津劳局[2004]346号文件

二、企业退档、退工

办理部门:

南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力管理科

办理地址:

南开区鞍山西道平湖路5号(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大厅8号窗口)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

30—12:

00下午14:

00—17:

00联系电话:

2747.4291

办理时限:

文本齐全,当即办理

申办对象:

用人单位劳资部门

申办材料:

1、用人单位携带企业坐落区开据的退工审批表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花名册(津劳登字8号)。

2、用人单位携带职工档案,档案中所需材料:

(1)人事档案、工资档案、养老保险手册、个人帐户记载表、养老保险转移单、劳动合同书、《就、失业证》、连续工龄审定表、原始录用凭证。

(2)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还需提供:

①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表;

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④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⑤接收失业职工退工登记表(一式两份)。

其中:

〈1〉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假条;

〈2〉开除、违纪辞退、除名辞退(连续旷工30天以内)应提供:

开除职工审批表、除名职工审批表、劝告通知书、考勤表。

〈3〉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如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并签署企业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4〉其他原因退工,请随时咨询。

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30日内应办理完成退工退档手续。

办理依据: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转移档案的操作程序》和津劳局[2004]346号文件

宁河县劳动用工退工流程

一、企业退工:

办理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地址:

宁河县芦台镇金华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

69591513

办理时限:

用人单位与30名以下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30个工作日;

【篇三:

天津市劳动合同范本大全】

天津市劳动合同范本大全

天津市实习学生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实习单位)名称:

企业类别: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乙方(实习生)姓名:

年龄: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学生所在学校: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备案号:

根据民法通则、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实习岗位

甲方按乙方实习内容及要求,安排在________岗位实习,乙方应按学校的教学内容及实习要求,努力完成实习任务。

第三条实习报酬或实习补助

甲方应与乙方学校协商确定乙方实习期间的报酬或实习补贴。

具体支付办法和标准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

第四条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一)甲方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时间。

(二)甲方保证乙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

(三)甲乙双方的具体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保险福利待遇

(一)乙方在实习中发生人身伤害,由甲方负责。

(二)其他保险福利待遇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在实习期间甲方应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的实习条件,为乙方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实习学生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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