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现土地要素自由流动的分析与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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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现土地要素自由流动的分析与思考

关于实现土地要素自由流动的分析与思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成都市启动了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由此,七年多来的统筹城乡发展实践进入了深度变革阶段。

然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还面临着体制机制等多方面的障碍。

如何破除这些障碍,尽快让生产要素特别是土地要素真正流动起来,是新形势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

以下,仅结合个人思考谈一点粗浅认识。

  一、当前我市实现土地要素在城乡之间流动的进展情况

  

(一)产权基础初步具备

  实现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应有之义和必然延续。

从2008年开始,我市全面推行以"还权赋能"为核心,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为目标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经过近3年的努力,全市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都已确权到位。

特别是全市国土资源部门紧密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通过五个坚持(坚持制度先行,确保规范推进;坚持协同推进,节约工作成本;坚持农民自主,落实"还权赋能";坚持探索创新,妥善化解矛盾;坚持严格验收,确保做实做细),全面完成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截止2010年底,共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33806本,向农户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1657957本。

除乡(镇)村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外,做到了应确尽确,为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奠定了基础。

  

(二)政策体系正在完善

  实现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促进城乡劳动力自由流动,二是推进农村土地在一定条件下自由流转和开发利用,三是鼓励支持金融资本向农村流动。

我市以《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实现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为核心,一系列服务、促进和实现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的配套文件及政策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中。

如在劳动力方面,2010年11月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在土地方面,已经出台了《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我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收取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配套费及耕地保护金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在资本方面,已经出台了《关于重灾区农户灾毁住房联建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等。

  (三)交易平台已经建立

  2008年10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托原成都联合产权交易所成立了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成为全国首家农村产权综合性市场平台。

2009年底,原成都联合产权交易与四川省国投产权交易中心合并重组为"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

为完善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的主体资格,,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12月29日下发了《关于印发<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组建方案>和<成都市引导和鼓励农村产权入场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确定了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的组建方案、交易范围、组织机构等。

2010年7月7日,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农委下属的单位分别按50%、25%、12.5%、12.5%的比例出资,共同发起设立的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注册成立(对外挂牌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成为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运营的企业法人。

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的业务范围包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经济组织股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农村产权的交易;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腾出的集体建设用地挂钩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的交易;资产处置、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股权托管、质押贷款等。

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自成立以来,其交易硬件设施建设、交易制度及规则、交易信息系统等逐步推进和完善,同时连接各区(市)县农村产权交易分所,搭建起市、县(区、市)、乡三级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和组织交易的综合型平台,实行"六统一"的管理模式(即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鉴证、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交易监管、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诚信建设),为服务农村产权交易、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创造了良好条件。

  (四)要素流转初显成效

  按照全市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在市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下,各区(市)县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截止2010年底,在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共有24宗、727.83亩,流转金额2.28亿元,用途包括工业(采矿)、商业、服务业、村镇公共设施用地等。

另在灾后重建中,地震重灾区的农户还利用确权颁证后的原有宅基地(含其他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建方三方约定形式与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按规划联建房屋并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四个重灾区参与住房重建的农户共计3055户,引入外来联建方2075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2737亩(含农户重建自住用地和流转集体建设用地)。

其中以散户方式联建的有1490户(原址联建的有443户,异地联建的有1047户),以产业项目方式联建的有1565户(共21个项目)。

联建方式有效破解了重建的资金难题,受到广大农户欢迎,有力推进了灾后农村住房重建,也为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提供了有益经验。

  二、进一步实现土地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的障碍分析

  

(一)法律政策制约依然存在

  1.宅基地使用权

  农户所建房屋占用的土地是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取得的宅基地。

《意见》提出,"经依法登记的城乡房屋可自由流转。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流转,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随之流转"。

而《物权法》第184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2.集体建设用地

  《意见》提出,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平等权益,承担同样的责任。

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国务院批复的《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也明确要求,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等房地产开发。

  

(二)城乡规划不能满足需要

  1.规划的完备性

  在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中,要让农民自主开发经营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实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至少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符合规划,二是用途管制,三是依法取得,四是农民自主。

其中,符合规划是基本前提。

集体建设用地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开发,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布局规划。

而目前我市土地利用规划虽已经编制到乡镇、村组一级,也建立了乡村规划制度,但城乡规划特别是农村地区的8控制性详细规划只能覆盖到重点镇。

所以在规划设计条件缺失的情况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时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绿化率、投资强度等如何确定都成为了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

  2.规划的民主性

  规划编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土地发展权的配置过程。

所谓土地发展权,就是在土地用途管制的制度下,一个区域范围内的农用地是否可以调整为非农业建设用地,能否享有土地发展权,是由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而非农民自己能够决定的。

土地发展权的配置过程,说到底是一个利益的博弈过程。

就土地利用规划而言,即由相关利益各方通过协商来达成谁该保护多少耕地,谁能有多大建设用地空间。

就城乡规划而言,即由相关利益各方通过协商来达成在确定的建设用地空间范围内某一区域的具体用途(如住户、商业、工业、绿地等)该如何确定。

这是土地规划的民主性。

而我市各项规划的编制仍由政府完全主导,民众特别是农民的参与度很低。

规划一旦公布实施并准备实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就会由于土地发展权的相对性和稀缺性,使城乡之间、城镇之间、镇乡之间、村与村之间、组与组之间的不同利益主体或不同农民集体之间出现利益差异,规划的权威性会因此受到质疑,进而可能造成规划无法实施或没有操作性。

  (三)产权基础仍需不断夯实

  如前所述,我市经过近3年的不懈努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并为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奠定了坚实基础。

但是,为更好的服务和促进城乡生产要素流动,农村产权基础仍需不断夯实。

  1.与农民宅基地紧密相关的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要进一步明晰

  在前期宅基地确权颁证中,不少区(市)县颁发给农户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大多包含了两部分用地,一部分是批准拨用宅基地,一部分是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主要是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出当地现行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部分和由农户独自使用的院坝,以及农村居民点内部、与农户宅基地直接相连、未颁发《林权证》的林盘)。

按照《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的要求,"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确定给农户,必须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形成决议。

但部分地方在"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颁证方面,村民自治环节存在缺失对问题。

若今后一旦城乡房屋开始自由流转,其随之流转的土地使用权将既包含原宅基地使用权,也包含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如果农户间因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确权面积差异过大而造成流转收益悬殊,就可能引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纠纷,甚至推翻已有的确权颁证成果,从而阻碍城乡生产要素自由流转。

  2.乡(镇)村企业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应尽快完成

  在前期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乡(镇)村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并未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其中,尤以乡(镇)村企业用地的确权颁证最为复杂。

因为大多数乡(镇)村企业用地无合法用地手续,如果按现状确权,就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而且还会提高征地补偿成本。

所以制定好这类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规则并积极稳妥地加以实施,是下一步实现生产要素自由流转及农民自主开发经营集体建设用地的关键环节。

  (四)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亟需完善

  要实现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一个基本前提是要求权利主体必须明确。

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主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而由于农民集体并不是一个组织,因此《物权法》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问题是在实践中,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不存在或者不健全,难以履行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等职能。

同时村民委员会只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小组也只是行政村内由村民组成的自治组织,加之民主机制不健全、治理结构不完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不能很好履行村民自治职能和集体所有权的经营管理职能,村组干部"代民作主"的现象较为突出;一方面如果完全由农户自己做主,很可能产生意见难统一的情形,进而影响用地效率、与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及时用地的需求相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如何在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和流转中充分体现农民自主性,实现既避免集体土地收益被村干部侵占、挪用的问题,又避免分散决策效率低下等问题的出现,是必须尽早解决的课题。

  (五)各项改革衔接还需加强

  1.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与征地制度改革的矛盾

  首先,如上所述,由于规划的原因在集体土地征收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之间划了一条人为的界线。

在此界线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流转。

但实际上,在此界线外、符合公共利益情形的建设项目仍需征收集体土地,因为能够剩余的具有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包括存量的和增量的)的集体土地并不多,可供农民自主开发经营的集体建设用地规模极为有限。

所以,尽管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大规模流转,但如果不在集体土地征收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之间划定界线,今后再要实施征地将会很难。

  其次,城乡房屋流转是实现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重要内容。

房屋流转后,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流转。

但在我市现行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体系下,只有被征地农民或征地农转非人员才可以享受每人一定面积标准的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待遇。

其他非住房安置对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只能作为地上附作物获得一定的货币补偿。

这在征地补偿安置方式没有配套改革的情况下,势必影响城乡房屋的自由流转。

  2.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与土地指标交易的矛盾

  首先,如前所述,实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一个必备条件,是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

而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存量建设用地(如原乡镇企业占地等),二是通过农用地转用审批新增的建设用地,三是通过挂钩或置换取得的建设用地。

第一种情形,按程序确权登记颁证并在符合现行规划的情况下,可以自主开发利用或实施流转。

但这类用地由于批准手续不全或不符合现行规划,能够流转的规模不大。

第二种情形,需要具备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才可实施转用审批,而国家每年逐级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极为有限,多用于保障城镇发展、工业区建设和国家重点项目征地,几乎不可能分配到村组用于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

即使这项指标能够分出来一部分,也面临着巨大的供需矛盾。

第三种情形,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农民集体和社会投资者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自主交易。

但在市场法则下,建设用地指标明显的市场价值加之"持证准入"制度的需要,建设用地指标可能更多的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而不是用于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

同时通过市场转让建设用地指标,极有可能因需求高涨而造成指标价格过高(极端的情形可能是指标价格高过土地出让价格),由此必将影响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此外,就预留给当地农民集体(我们认为应理解为贡献指标的农民集体)的不低于5%的建设用地指标而言,可能会出现本村组集体土地因不符合规划而指标不能落地,或符合规划村组的集体土地没有建设用地指标使其实现土地用途合法变更的问题,即使这两类村组可以互补所需,也还存在能否平等交易的问题。

  其次,就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流转而言,既可能影响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及建设用地指标交易,也可能反过来受其影响。

如果当建设用地指标交易价格一路高走,农户可能更愿意卖指标而不是卖房子。

但如果农村房屋流转收益很高,又可能会影响土地综合整治,从而减少建设用地指标来源。

  (六)利益分配机制尚未建立

  1.同一区域不同用途之间的土地潜在收益差异大

  一方面,由于土地利用规划的原因,同一区域的不同产权主体之间可能会因其集体土地是否可以作为建设用地流转产生较大的土地收益差异(即农用地与建设用地之间的差异);另一方面,由于城乡规划的愿意,不同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会因具体用途不同产生较大的土地收益差异(即工业、商业、基础设施等用途之间的差异)。

而我市在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中,对这一问题还没有研究透彻,相应的利益分配机制也没有建立。

  2.征地区域与流转区域之间的土地潜在收益相差大

  由于规划原因,在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区域和实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区域之间也会产生一定的土地收益差异。

《意见》提出,在2010年10月1日前确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建设用地范围外,改变现有土地征收模式,缩小征地范围,经营性用地的取得通过市场交易机制实现。

也就是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建设用地范围内,仍要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在该范围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市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体系只能是政府定价,而这一补偿标准与遵循市场原则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之间必然会出现差异。

如何解决这种差异之间的矛盾并建立相对公平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是实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

  三、促进土地要素自由流动和农民参与集体建设用地开发的思路措施

  在认真分析实现土地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可能遇到障碍的基础上,提出以下解决思路和措施。

  

(一)基本思路

  1.坚持试点先行

  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推动和农民参与集体建设用地开发,是土地使用制度的一项改革,在很多问题未得以解决的情况下,要把握好工作的进度。

因为如果前期工作扎实、有关障碍困难解决得好,即使步子迈得慢一些,后期工作进展和效果也会很快、很好;如果前期工作不扎实,有关障碍困难没有解决或者解决得不好,即使步子迈得再快,后期工作效果也会很差甚至可能还要"回头看"。

所以推进改革必须坚持试点先行的原则,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况推进改革探索,在分类指导、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总结推广。

建议针对改革的难点问题,按照制定方案→组织实施→进行评估→完善方案→修正实施→再评估→再完善的步骤,重点选择基础条件好的少数几个地方开展封闭试点,不宜普遍试点、遍地开花。

  2.坚持规划先行

  规划是科学发展和依法行政的基础。

7年来,我市推动统筹城乡发展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规划先行。

下一步在实现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的过程中,仍然要坚持规划先行。

为此,建议各级各部门在土地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规划的编制过程中除了相互之间做好衔接外,还要切实提高公众特别是农民的参与度,切实提高规划的民主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否则,规划就不可能得到群众的支持而顺利实施。

  3.坚持沟通先行

  《国务院关于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明确要求,"要根据《方案》制定相应的专项改革方案,对具有突破性的改革试验要实行项目化管理,涉及土地、金融等重要改革事项要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实现土地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应该是一项具有突破性的、涉及土地和金融的重要改革事项。

下一步开展这项改革试点,我市应主动和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尽可能取得上下各方的最大共识,以共同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二)具体措施

  1.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1)鼓励宅基地使用权实行长久不变

  推进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自由流转,前提是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鼓励农民集体通过自主、自愿、自治方式,形成宅基地使用权"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即长久不变的决议。

应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自治组织有序开展形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实行长久不变决议的工作。

决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同意并生效后,应报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实行宅基地使用权长久不变的村民小组,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不再受理农户审批宅基地的申请,农户的宅基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可随地上房屋按规定继承、赠与、转让、抵押、租赁及获得合法补偿。

未实行宅基地使用权长久不变的村民小组,其集体土地上房屋流转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应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2)完善"地随房屋"的流转机制

  推进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自由流转,应坚持四项原则。

一是"持证流转"。

即只有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方可流转。

二是"地随房走"。

即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流转,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流转。

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流转。

三是有偿用地。

即充分借鉴和不断发展灾后重建中农村住房的联建模式。

集体土地上房屋流转的,应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确定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一般不应超过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最高年限),上交土地收益(由村民会议决定),变更权利类型(统一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是加强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农村房屋流转的后续管理。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严禁擅自重建、扩建;符合规划用途的,方可以依照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经区(市)县规划建设部门同意后,依法重建、扩建。

  (3)建立健全农村住房保障制度

  参照城镇住房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等多种方式,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农村地区基本住房保障制度,解除部分人士担心的农村房屋自由流转后可能出现的农民无房可住的后顾之忧,从而消除将农村房屋视作农民住房保障的政策基础,还农村土地和房屋以生产要素的本来面目。

  (4)改革征地补偿安置机制

  2010年11月,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颠覆了原来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提出建立统一的城乡户籍管理制度,今后将不再区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

届时,现行政策中有关城镇居民(即非农业人口)到农村购房的限制将因城乡居民身份统一而失去意义。

同时,这也给我市现行征收集体土地时涉及的房屋补偿安置政策带来较大挑战。

即不能再像过去那样按照被安置对象的人口数量来对拆迁房屋进行补偿,而必须按照被拆迁房屋的产权面积来进行补偿。

为此,应积极开展试点,确保被拆迁人房屋的合法权益,同时努力实现新旧政策平稳过渡,尽量避免影响社会稳定。

  2.探索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

  探索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做好各项规划

  在改革试点阶段,首先要审视试点区域的各项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是否完备,农民是否认可。

应建立规划编制听证制度,充分发挥不同主体包括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专家(如乡村规划师)、企业、社会组织等在规划编制中的共同作用,以达到完备性、科学性、民主性和权威性的高度统一。

未按上述要求做好各项规划的地方,不宜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的探索试点。

  

(2)夯实产权基础

  一是与农户宅基地紧密相关的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未确权颁证的区(市)县,要在符合确权条件的前提下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形成决议后,尽快确定给农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开展乡(镇)村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3)完善组织结构

  一是继续推进农村新型基层治理机制建设,充分发挥村民议事会的作用,实现民事民议、民权民定。

二是完善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改革和探索各种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的有效形式。

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农村产权实行长久不变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加快转变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资产)的具体方式,实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转变,以及农户作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新型经济组织股东的转变。

  (4)加强改革衔接

  一是逐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用地范围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缩小征地范围,即经营性用地不能再实施征地,而应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二是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在集体土地征收时,按照土地与房屋确权颁证成果和"同地同价、占谁补谁"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

第一,可考虑在土地补偿费上实行"同地同价、占谁补谁"原则。

即农民集体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长久不变的决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授权征地实施单位将因征收集体土地可得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颁证面积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无法确权到户的其他集体土地(田坎、沟渠等)可得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股份原则进行分配;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可考虑施行征地区片综合价。

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在市政府的统筹下由区(市)县政府确定,五城区(含高新区)和各区(市)县县域内统一补偿价格,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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