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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物资管理办法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物资供应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物资供应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原能源部 发供电设备备品配件供应管理标准

  原能源部 进口发供电设备备品配件国产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电力局发供电企业备品配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电力*****公司物资管理标准

3 管理职能

经营工作部(物资)是*****公司物流管理的归口部门。

负责*****公司所需物资的采购计划、招标、采购、验收入库、保养、盘点、外委加工以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管理等工作;负责*****公司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和处理。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采购计划的管理

4.1.1 采购计划的编制

4.1.1.1 *****公司经营工作部(物资)接到经批准的物资需用计划后,核实需用计划的项目、资金是否落实、手续是否齐全。

4.1.1.2 审查核实物资名称、型号、规格及需用量是否准确。

4.1.1.3 分类汇总、平衡库存后编制物资采购计划:

物资采购表、物资外协加工计划、补库物资订货计划。

4.1.2 因项目增减或设计变更需调整原物资需用计划时,由原申请部门提出变更要求,经主管部门审批后,交经营工作部(物资)。

经营工作部(物资)根据变更的物资需用计划,编制物资采购计划,并按规定程序落实物资采购。

4.1.3 积压物资的处理

4.1.3.1 超定额储备或库存时间超过两年的物资,经营工作部(物资)应分析原因,制定措施,积极开发利用。

4.1.3.2 编制物资采购计划时,先平衡库存,充分利用积压物资。

4.1.3.3 定期清仓查库,统计积压物资,填写《可供外调明细帐》,参与市场物资交流。

4.1.4 凡订货后尚未交货的物资,使用部门要求变更物资规格、型号、数量或退货时,须经经营工作部(计划)的审核同意。

经营工作部(物资)应积极联系供货单位,调整供货或退货。

4.1.5 未经经营工作部(计划)批准的物资采购申请,不予采购。

特殊情况下,需用物资应经经营工作部计划主管的口头通知,才予办理,事后3天内补办物资审批手续。

4.1.6 列入固定资产范围的物资采购,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规定执行。

4.2 采购招标的管理

4.2.1 招标条件

4.2.1.1 *****公司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标,必须符合:

已按规定程序批准立项,技术规范已核准;单项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落实。

 

4.2.1.2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4.2.1.3 抢险救灾或其他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物资采购项目,由*****公司决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4.2.2 招标组织

4.2.2.1 *****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的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行使招标工作的组织权、决策权。

下设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招标工作的具体实施。

其成员由物资需用部门、设备管理部、多种经营部、经营工作部、总经理工作部等有关人员组成。

监察人员依法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

4.2.2.2 招标工作小组

 4.2.2.2.1 编制物资采购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制订评标办法。

 4.2.2.2.2 负责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发出招标通知书或招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并进行必要的说明。

 4.2.2.2.3 主持开标、评标,提出评标报告,上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4.2.2.3 特殊情况下,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公司有关人员应全过程介入,以确保*****公司利益。

4.2.3 招标

4.2.3.1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司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确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进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须向三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4.2.3.2 *****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根据物资采购招标项目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4.2.3.3 招标文件的编制

4.2.3.3.1 招标文件采用规范格式,其内容一般包括概况、投标须知,投标人应提供的有关资质、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报价要求极其计算公式、技术规范,主要合同条款,投标保函的数额,投标的方式、地点和截止的时间,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等。

4.2.3.3.2 招标工作小组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的约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发出的修改、补充、答疑文件均属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2.3.4 标底的编制

4.2.3.4.1 标底由招标工作小组及*****公司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概预算人员编制。

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也可委托具备编制标底能力的单位编制。

4.2.3.4.2 标底的编制原则:

标底以发标的技术条件为依据,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标底应控制在已批准的预算内;标底一经批准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所有人员均不得泄密。

4.2.3.5 招标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其他情况。

4.2.3.6 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为20天及以上,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4.2.4 开标、评标和中标

4.2.4.1 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开标由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小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4.2.4.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异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全部的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4.2.4.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书无效:

未按规定密封的;未盖单位印章和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章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逾期送达的;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4.2.4.4 招标工作小组负责开标过程记录,并按规定存档。

4.2.4.5 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按规定程序成立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工作。

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招标领导小组确保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4.2.4.6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是该澄清或者说明不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2.4.7 评标小组按照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向*****公司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小组提出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4.2.4.8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4.2.4.9 *****公司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根据招标工作小组(评标小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公司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也可以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4.2.4.10 评标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报*****公司物质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

4.2.4.11 评标小组成员必须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

评标小组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推荐情况。

4.2.4.12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天。

4.2.4.13 招标工作小组根据招标领导小组确定的中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4.2.4.14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4.2.4.15 中标单位拒签合同的,其投标保函不予退回。

若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中标单位负责赔偿。

4.2.4.16 中标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单位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部分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4.2.5 其他规定

4.2.5.1 违反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4.2.5.2 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泄露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按规定从严处罚。

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4.2.5.3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用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4.2.5.4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2.5.5 *****公司物资采购招标有关人员非法得益或泄露招标工作有关秘密的,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评标小组成员的,取消其评标小组成员的资格。

4.2.5.6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部分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转让的,分包、转让无效,并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违约处罚。

4.2.5.7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单位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4.2.5.8 不接受本标准规定的,不能参与本*****公司物资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4.2.5.9 违反本标准规定而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标准重新进行招标。

4.2.6 招标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国内的物资采购,国外物资的采购参照执行。

4.3 采购合同的管理

4.3.1 物资的订购必须从有国家批准认可、有生产资质的生产厂家和经营资质的经销商中选择,比质比价,必要时对供方进行评定。

4.3.2 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由经营工作部(物资)负责,视其类别、金额大小等,组织有关部门参与洽谈、签订。

4.3.3 非法人代表对外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应办理法人代表授予的对外签订合同委托书。

4.3.4 物资采购合同应说明订购产品的类别、型号、等级、验收标准以及供货和验收方式等。

4.3.5 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3.6 因生产计划调整或工程项目变更,经营工作部(物资)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与供方办理合同的变更或注销。

4.3.7 物资采购合同文本,应统一编号,专人管理,并建立合同台帐,按规定及时归档。

4.4 采购的管理

4.4.1 熟悉市场营销规则,掌握物资供应信息,了解物资性能、用途、型号。

4.4.2 采购员根据经物资主管或计划员批准的采购计划,办理采购。

采购前,必须掌握物资的型号、规格、数量、质量标准等数据。

 

4.4.3 在本市采购的物资,应在接到物资计划的当日或次日采购;需在外地采购的物资,物资计划应于使用前10天-30天提交;应急物资随时需要,随时安排采购。

交货、采购情况应及时反馈。

4.4.4 计划检修用的进口或重大国产化备品配件的物资计划应于使用前6个月提交;国产材料、备品配件的物资计划应于大修前3个月、中修前2个月、小修前45天提交。

4.4.5 采购的物资要及时提交仓库保管员办理验收入库,遇到物资无法随采购员一同进厂时,应有随货同行单交仓库保管员办理待验收手续。

用支票、汇票方式结算的业务,应在收到物资后三天内办清手续,并负责催回所发生的余款。

4.4.6 物资采购必须坚持先制造厂家,先批发后零售,先近后远,先定点后一般,比质比价的原则。

4.4.7 物资需用部门因特殊情况,需派员到外埠采购的,应经物资主管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续后,方可外出采购。

4.4.8 采购员对未经批准的物资需用计划,盲目订购,或虽有计划而漏订、漏购、错订、错购的,要及时负责处理。

该退货的必须退货,需重新采购的必须重新采购。

视损失大小,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4.4.9 采购员在提货和押运时,要核对实物与发货单是否相符,包装是否完好,物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以及收货单位是否准确无误。

要保证物资按质、按量、完整到库。

若发现问题,随时做好记录,并及时与供货单位和承运单位联系处理。

4.4.10 严格按照*****公司月度计划规定的物资供应时间组织采购。

零星物资采购必须看货验收,到货后再付款,本市采购的物资到货时间为1-10天,外埠到货时间为10-30天。

4.4.11 杜绝购买伪劣产品。

4.4.12 物资计划员根据经批准的物资需用计划编制物资采购计划,物资主管负责审批。

4.4.13 采购的物资应有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生产许可证、出厂时间、说明书、合同书、价格表等作为验收凭证,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交有关部门。

4.4.14 物资采购,应记录到货日期、数量和价格等情况,建立物资采购台账。

4.4.15 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登记应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规定执行。

4.4.16 危险品的采购按公安部门的规定办理,定点存放,专人保管、发放。

4.5 外委加工的管理

4.5.1 根据生产需要,所需部门编制外委加工计划,明确加工件名称、型号、规格、图号、数量、质量标准等技术数据,带图加工件的图纸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5.2 加工图纸必须按程序校核或审核,若对原图纸的部分进行修改,须在修改处签字;对发电主、辅设备的主要零配件、精密零配件的修改,必须经总工程师(助理)或*****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

4.5.3 对材料特殊、生产工艺复杂、技术要求高、加工难度大、供货周期长的加工件,所需部门必须按*****公司备品配件管理标准的规定提前申报。

4.5.4 设备管理部对外委加工件的技术数据、设计图纸等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交经营工作部(计划)审批。

4.5.5 经营工作部(物资)会同设备管理部根据批准的外委加工计划,了解市场信息,落实加工单位,签订外委加工合同。

4.5.6 若加工件材质更改或加工工艺改变等,经营工作部(物资)不能单方面同意更改,必须经加工件所需部门和设备管理部同意。

对重要部件的加工件,必须经总工程师(助理)或*****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

4.5.7 对于修复加工件,应按外委加工管理的上述程序和要求,经营工作部(物资)负责落实外委加工。

重要或特殊零部件的修复加工,必要时要求加工单位派员协商。

4.5.8 对于加工数量大、成批量的或加工精度高的备品配件,经营工作部(物资)应组织有关部门参与加工过程的控制。

4.5.9 对加工完毕的配件,经营工作部(物资)应组织所需部门、设备管理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4.5.10 外委加工件入库必须有加工方提供的材料及质量方面的检验报告。

委托主机厂加工的配件须核对图号;带图加工的配件应按图验收,验收人员应在验收单上签字并明确该加工件是否合格。

4.5.11 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加工件,应根据不同的技术要求组织验收,并进行有关的试验和分析。

4.6 燃料油的管理

4.6.1 发电部根据生产需要提出燃料油的需用计划,提前30天报*****公司经营工作部(计划)审批。

4.6.2 经营工作部(物资)根据批准的燃料油需用计划,编制燃料油采购计划。

负责按批准的燃料油质量、数量、交货时间组织采购。

4.6.3 经营工作部(物资)按物资采购和采购招标规定的程序,落实供货单位,签订供货合同。

4.6.4 经营工作部(物资)提前通知燃料部和发电部做好燃料油的卸货、取样化验的准备工作。

4.6.5 燃料部卸油前,发电部应通知化验员取样并进行油样化验,化验报告及时送经营工作部(物资)、发电部。

4.6.6 燃料部在卸油中,应检查燃油系统的运行情况,防止漏油。

卸油工作结束,应告知发电部、经营工作部(物资)。

经营工作部(物资)应派员对运输车(船)检查,确认油已卸完。

4.6.7 经营工作部(物资)会同发电部确认进油数量。

经营工作部(物资)应核对进油数量与采购量是否相符,若发生油量短缺,负责处理。

4.6.8 经营工作部(物资)根据进油数量、化验报告,办理燃料油采购的结算。

4.6.9 经营工作部(物资)对发电部燃料油化验报告进行审核,检查各项指标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若有不符合项,负责与供货方交涉。

不合格的燃料油禁止入库并退货。

4.6.10 发电部、燃料部应按规定的设备巡检要求,对燃油系统进行检查,发现缺陷,及时汇报并联系处理。

4.6.11 设备维护部、燃料部应按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和检修文件包的规定完成油系统设备(包括计量装置)的缺陷处理。

4.6.12 经营工作部(计划)定期组织每月一次燃料油的盘点,由经营工作部(物资、财务)、发电部、燃料部、设备管理部、总经理工作部等有关人员参加。

4.6.13 经营工作部(物资)会同发电部根据定期库存油盘点的结果,确定消耗量,编制燃料油的收、耗、存报表。

4.6.14 燃料油的计量装置按国家计量器具校验的规定定期校验。

4.6.15 燃料油系统的消防和卫生按*****公司消防安全和文明生产管理标准的规定执行。

4.7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管理

4.7.1 装卸与运输

4.7.1.1 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事先了解货物的性质、天气等情况,携带必要的防护用具和随车工具。

4.7.1.2 进入装卸作业区不准携带火种,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

4.7.1.3 作业前应详细校对货物名称、数量、规格、生产厂家等是否与运单相符,检查包装及标志的完整状况,包装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拒绝装车。

4.7.1.4 装卸时,人站在上风向,轻装轻卸,不准摔碰、撞击、重压、倒置。

使用的工具不得损伤货物,不准粘有与所装货物发生化学反应的物品。

4.7.1.5 装卸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时,要旋紧瓶帽,注意气瓶阀门,防止撞击,在同一车厢不准有两人同时单独往车上装瓶。

除民用液化气瓶允许竖装外,其它气瓶均应横向平放,妥善固定,防止滚动。

禁止把阀门对准人体,气瓶应竖立转动,不准脱手滚瓶或传接。

4.7.1.6 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火,并切断总电源。

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调整汽车的油、电路及维修车辆。

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并负责监督装卸,办理货物交接签字手续时要点收点交。

装车完毕,驾驶员必须对货物的堆放、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影响车辆启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

 

4.7.1.7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具备《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并悬挂警告标志,随车携带的遮盖、捆扎、防潮、消防器材等工具必须齐全、良好,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4.7.1.8 车上不准搭乘无关人员,并严禁吸烟,一般在雨、雪、大雾、雷雨、大风沙、酷暑干热天气禁止装运危险品。

 

4.7.1.9 危险品运达卸货地点后,应及时卸货,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货期间,驾驶员应会同押运员或指定安排专人负责看管货物。

4.7.2 储存及保管

4.7.2.1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储存在专门的库房中,库房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经常保持库房通风。

4.7.2.2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库区必须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和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设施器材,经常检查并保持良好状态。

4.7.2.3 库房内安装温度计和干湿度计,温度不宜超过30℃,相对湿度应控制在80%以下。

4.7.2.4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在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校对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危险品标志、生产厂家等,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可入库。

4.7.2.5 工作人员着装必须符合防静电、防酸碱要求,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库区;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戴防火罩,严禁机动车进入库房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

4.7.2.6 对压缩、液化气体的钢瓶应检查其使用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4.7.2.7 性质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分间、分类、分堆储存,并认真登记造册。

4.7.2.8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入库装卸完毕后,必须对废弃物及时清扫。

4.7.2.9 库房内严禁动用明火,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视、电冰箱等电气设备。

特殊情况下需要在库区动用明火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

4.7.3 领用和发放

4.7.3.1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锁、双人领、双人用、双帐)。

领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需经领用部门领导同意,总经理工作部审核,经营工作部物资主管批准,方可领用。

4.7.3.2 仓库保管人员在发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必须有二人以上,其中一人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料,领料单上必须有二个仓库保管员的同时签名。

4.8 仓储管理

4.8.1 物资入库

4.8.1.1 物资到库后,仓库保管员应及时凭入库单或送货凭证等资料进行验收,并填写《受货记录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于月底前交经营工作部(物资)。

4.8.1.2 物资验收,由经营工作部(物资)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进行。

属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管理标准执行。

设备随带的资料由档案室收存归档。

4.8.1.3 未与入库单同行的物资,验收前应将货物放入待验收库或待验收区。

4.8.1.4 对有送检要求的物资要填写《送检委托单》,见资料性附录A,并进行标识。

4.8.1.5 入库物资经验收合格后,由仓库保管员办理入库手续,并记入入库物资明细帐。

4.8.1.6 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物资,经营工作部(物资)应及时通知经办人员处理。

4.8.2 仓储规定

4.8.2.1 物资仓库应符合“四防”要求。

物资的摆放,应结合库房实际情况,做到排列有序、堆放整齐、标志明显、整洁明了。

4.8.2.2 对有保质期限的物资,已到失效期的应及时送检,经检验仍可使用的应做好标识。

对经检验证明已失效的或因存放时间过长、产品淘汰等原因而丧失了原有使用价值的物资,仓库保管员应及时办理申请报废手续。

4.8.2.3 备品配件和工器具的管理按*****公司备品配件管理标准和工器具管理标准执行。

4.8.2.4 每月25日前,仓库保管员应对库存物资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记入《自查记录表》。

4.8.2.5 物资管理员、统计员每季对仓库进行帐、卡、物相符率的检查并记录。

4.8.2.6 每月25日截止收入、消耗账,仓库保管员应在当月的26日前完成物资收、发料单记账。

4.8.2.7 仓库保管员应在每月底前根据仓库储备定额量,填写《物资材料计划表》一式三份报经营工作部(物资)。

4.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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