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202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业借款合同参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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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202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业借款合同参考文本

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业借款合同(参考文本)

借款人(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甲方因本合同3.1条的需要,特向乙方申请借款。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借款。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陈述及保证

1.1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或是经法人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依法有权履行本合同。

1.2本合同项下借款拟建项目已取得政府有关机关的批准。

1.3所提供的项目借款申请、评审、管理的各类财务报告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条借款种类

2.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下列第项借款。

2.1.1商品房开发借款;

2.1.2学生公寓建设贷款;

2.1.3房地产开发企业短期贷款;

2.1.4。

第三条借款用途

3.1主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3.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金额和期限

4.1本合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4.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第五条借款利率和计算

5.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5.1.1第一年的利率确定为年利率%(含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分次提款的所有借款);

5.1.2第二年及以后各年的利率(分次拨付的以第一笔借款的拨付日为准),由乙方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利率依法确定,并于利率变更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但通知送达与否不影响执行。

5.2本合项下的借款按日计息,按(季、月)结算,结算日为每(季末月、日)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5.3本合同项下借款从借款借据载明的发放之日起计算。

5.4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借款利率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有权依规定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和方式计算利息。

第六条提款条件

6.1每次提款前,甲方应满足下列条件:

6.1.1本合同对应的担保合同依法生效;

6.1.2本合同项下借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或其他应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和比例足额到位。

6.1.3未发生超支或成本超支已自筹解决;

6.1.4已按计划完成工程进度;

6.1.5商品房开发借款及学生公寓建设借款项目已按建筑工程规定实行监理;

6.1.6已按合同规定向乙方办理提款手续;

6.1.7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

6.1.8每次提取借款资金时,需向乙方提供书面用款计划及有效证明(如监理公司证明、施工队证明、工程、配套款付款通知、购销合同等)。

6.1.9已按乙方要求提供办理借款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提款安排

7.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提款方式按下列第项的约定执:

7.1.1甲方于年月日一次性提款,并将借款全部划入其在乙方所开立的帐户;

7.1.2甲方共分次提款,具体提款金额和日期如下:

7.1.2.1年月日,金额(大写)万元(小写:

万元);

7.1.2.2年月日,金额(大写)万元(小写:

万元);

7.1.2.3年月日,金额(大写)万元(小写:

万元);

7.1.2.4年月日,金额(大写)万元(小写:

万元);

7.1.2.5年月日,金额(大写)万元(小写:

万元);

7.2甲方应按本合同7.1条的约定提取借款,如有特殊原因,应出具书面申请,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可提前或推迟日提款。

7.3本合同之具体提款日和还款日,以甲、乙双方办理的借据上所记载的实际日期为准。

借据或借款支取凭证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日期外,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八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

8.1甲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于但不限于:

8.1.1经营性收入

8.1.2借款项目销(预)售及出租经营回笼资金;

8.1.3其他资金;

8.1.4;

8.2无论甲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其他任何合同对甲方的还款资金来源有任何约定,该约定均不能影响甲方在本合项下还款义务的履行。

无论出现何种情况,甲方都不得援用8.1条而拒绝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

8.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季(月)足额支付利息,并按下列第项的约定偿还借款本金:

8.3.1甲方应于年月日偿还全部借款本金;

8.3.2分次还本,具体还本金额和日期如下:

8.3.2.1年月日,金额(大写)万元(小写:

万元);

8.3.2.2年月日,金额(大写)万元(小写:

万元);

8.3.2.3年月日,金额(大写)万元(小写:

万元);

8.3.2.4年月日,金额(大写)万元(小写:

万元);

8.3.2.5年月日,金额(大写)万元(小写:

万元);

8.4甲方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乙方开立的还本付息帐户备足当期应付的利息或本金,并授权乙方于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从甲方还本付息帐户或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其他帐户划收借款本息。

8.5甲方提前归还贷款本金,按合同8.3.2条的还款顺序冲减。

8.6甲方在乙方开立商品房款销售专户,根据乙方要求,甲方同意随着项目销(预)售提前或优先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担保

9.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9.2甲方有义务积极协助乙方并使乙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之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担保合同。

9.3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如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经乙方通知,甲方应按要求另行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有效担保。

第十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甲方的权利、义务:

10.1.1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和借款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10.1.2在乙方开立贷款资金专户,承诺每次使用专户资金必须向乙方提出书面用款计划,经乙方批准后支付使用。

10.1.3自觉接受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定期(每月、季)向乙方提供项目工程进度情况、项目销(预)售及出租经营情况、借款资金及项目回笼资金使用情况;

10.1.4积极配合乙方对项目建设情况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报表资料;

10.1.5通知乙方参与借款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审查、工程招标及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事宜。

10.1.6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10.1.7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公证、鉴定、评估、登记等事项的费用;

10.1.8对乙方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签收后应在3日内将回执寄出;

10.1.9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10.1.10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书面通知乙方;

10.1.11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10.1.12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立即归还借款本息。

10.1.13委托乙方为借款项目的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

10.2乙方的权利、义务:

10.2.1要求甲方提供经会议师事务所审计后的最新财务报表及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

10.2.2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甲方帐户上划收依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10.2.3对甲方逃避乙方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

10.2.4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提供借款(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10.2.5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1.2甲方未按本合同7.1条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乙方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

11.3乙方未按本合同7.1条约定办理并发放借款的,按合同利率按日支付迟延违约金。

11.4甲方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乙方有权限期清偿,有权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所有帐户资金行使抵销权,同时对逾期借款按日计收万分之的利息,对未支付利息计收复利。

11.5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并对甲方违约使用的借款根据违约使用天数按日计收万分之的利息,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11.6甲方使用借款如同时出现11.4、11.5条所列情形的乙方应择其重而处罚,不能并处。

11.7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7日内予以改正并采取经乙方认可的补救措施,否则乙方有权停止或取消甲方尚未提取使用的借款、有权提前收回乃至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按逾期借款利率按日计收违约金;

11.7.1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

11.7.2不配合或拒绝接受乙方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11.7.3未经乙方同意转让或处分、或者威胁转让或处分其资产重要部分的;

11.7.4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乙方遭受严重损失的;

11.7.5未经乙方同意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行动而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

11.7.6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乙方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7.7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等,使乙方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7.8其它任何可能导致乙方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2.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扣生效,有担保的,自担保合同生效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1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和赔偿损失;

12.2.1甲方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

12.2.2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且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另行提供所需担保的;

12.2.3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12.3甲方如要求贷款展期,应于本合同到期日前30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12.4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之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3.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下列第项方式解:

13.1.1由乙方所在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13.1.2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4.1甲方承诺使用商品房款销售专户资金时向乙方提出书面用款计划,并由乙方监督使用。

14.2。

14.3。

14.4。

第十五条附则

15.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合同履行中,如某个提款、还款日为非银行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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