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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约定

招标文件约定,避免结算纠纷

一、甲供材约定:

1.投标报价已包括乙供应材料、甲供材料等的保管及配合费,包括上报甲供材采购计划、甲供材卸车、从卸车地点运至指定堆放地点、收货、验货、保管、成品保护、二次倒运费等工作。

2.属招标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以及招标人指定专业施工单,投标人应在招标人采购甲供材料前3个月内上报相关材料及进场计划(该计划包含材料、设备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到货时间、进场时间等,电梯、空调主机等大型设备需提前150天上报),如投标人需补充或修改采购计划,应在该材料、设备进场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如因投标人不及时上报、上报数量或规格有误,造成供货及施工的损失,全部由投标人承担;甲供材、设备在结算时,工程量按图纸及签证计算,损耗按清单执行,属投标人超额订购或使用的工程量由投标人负责;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甲供材、设备数量、规格的变化,投标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3日内书面通知招标人。

以上资料上报书面资料三份。

3.甲供材、设备到货后,投标人应进行详细验收,投标人验收合格后,投标人就该产品的质量和数量问题向招标人负责,结算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甲供材损耗量。

4.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或规范要求采购供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的原件。

在材料设备到货前12小时通知投标人及监理验收。

5.投标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投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投标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投标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招标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7.招标人发现投标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规范或合同规定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投标人应无条件按甲方的要求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验收时参照实物封样,招标人对已封样材料的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作为验收标准。

9.除合同规定的甲供材外,招标人有权对任何材料品牌、质量、价格等做出要求,必要时为确保质量招标人可指定厂家,再由投标人签订采购合同。

10.投标人负责甲供材(招标人指定分包材料及施工单位除外)的验收、卸车、搬运、仓储、安装及相应成品保护。

投标人应按有关规范要求或供货厂方技术要求进行安装,并接受厂方技术人员的指导。

11.对于招标人指定分包材料及施工单位,投标人应提供水、电源、施工通道、施工操作面等协助,并为施工人员进出场提供方便。

如因工程需要,投标人对招标人另行发包的零星工程应提供上述同样的协助。

12.投标人在甲供材的收货、验货、搬运、仓库、安装、成品保护过程中损坏甲供材或工程竣工交付前甲供材丢失或损坏,应负全部经济赔偿及工期索赔等责任。

13.甲供材清算:

13.1根据结算审核结果和现场签证数量,确定甲供材的合理使用量;

13.2根据投标人签收的材料供货单,确定甲供材实际合格产品的供应量;

13.3招标人根据以上两项的差额,向投标人开材料扣款单。

13.4甲供料清算原则:

根据甲供料的领用量与定额用量(按定额含量)进行比较;甲供料清算工程量=施工图预算的工程量(按定额含量)+变更签证的工程量(按定额含量);招标人将根据投标人超领或少领进行扣款或费用补偿,材料单价按招标人采购合同单价。

若投标人甲供料的领用量超过清算工程量,则超过部分的材料扣款单价按招标人采购合同单价另加20%管理费。

二、投标报价约定:

1.投标所报综合单价,除了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所报综合单价包括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包括提供有关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以及需完成的工作),以及为工程的正确施工试验维护、保养、完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和物品,还应包括但不限于:

1.1本公司工程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日常检查所产生的配合费用。

1.2其他有关联的措施费用,提交投标文件后,投标人即被认为已清楚并考虑工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地质资料、现场条件、招标文件、招标工程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安全维护、文明施工措施等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因素,因此产生相关的各种检验、调试、成品包装、相应配件、专用工具、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费用、现场清理、验收等所有费用。

1.3不含招标代理费用,(不含招标代理费用,该费用招标人支付)。

1.4施工期间周边关系协调费用。

1.5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及相关手续费用。

1.6不含土方(清土投标人负责)、桩工程及检测、基坑支护及检测(其中支撑梁及栈桥由投标人施工)、基坑内外管井降水、预应力工程、消防工程、同层排水、智能化、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梯、单元门、进户门、外保温系统(含保温板及饰面层)、塑钢门窗(或断桥铝合金)、幕墙工程、卷帘门、精装修、园林景观、市政配套工程以及其他招标人需要指定的项目等的工程施工。

2.报价要求

2.1措施费定义如下:

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混凝土模板费用按实际调整外,其他各项措施费报价见附表,如果投标人有其他措施费用可在表格中自行增加。

投标单位自行考虑报价,结算时均按投标报价包干总价或费率,无论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情况,措施费均不调整。

2.1.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按创某市市级文明工地考虑(获得省级文明工地不增加奖励费用),即土建工程:

a.基本费2.2%;b.考评费1.1%;c.奖励费0.4%计算。

安装工程:

a.基本费0.8%;b.考评费0.4%;c.奖励费0.2%计算。

最终按照某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核定的费率标准计算,如果在施工期间,政策发生变化,考评费按某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核定的费率标准和某市安监站评定的考评表计算费率较低者计算,基本费和奖励费(如获得市级文明工地)按政策变化前后较低者计算。

2.1.2夜间施工增加费:

根据本工程实际需要以及各项规范和规程要求各项作业而发生的夜班补助、夜间施工降效、照明设施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2.1.3二次搬运费:

因本工程特殊情况,施工场地狭小、道路通行不便等各种特殊情况而发生的材料、机械、设备等二次搬运费用。

2.1.4冬季、雨季、夏季施工增加费:

由于本工程跨多个年度施工,地理位置复杂,在冬季、雨季、夏季、特殊情况等施工期间所增加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冬季作业、临时取暖、建筑物门窗洞口封闭、防雨措施、排水、工效降低、混凝土、砌筑及抹灰等所有施工工艺防冻抗冻措施、夏季高温措施、中高考停止施工、青奥会停工及其他扰民和民扰发生措施等费用。

2.1.5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为本工程所需要的全部的机械进出场运输转移、机械安装、拆卸等费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塔吊、施工电梯、挖掘机、推土机、起重吊装机、混凝土泵送设备等所有相关的机械设备进出场和安拆费用。

2.1.6施工排水费:

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整个施工期间发生的地下、地表及室内外各个部位,采取各种排水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2.1.7施工降水费:

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除招标人单独委托的井点降水或管井降水之外而采取各种降水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2.1.8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保护费:

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已经建成的总承包范围之内和承包范围以外的所有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的保护。

2.1.9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对已施工完成的总承包范围之内和承包范围以外的所有工程和设备采取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2.1.10临时设施费:

投标人为进行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造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等费用。

2.1.11临时设施包括:

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场等。

2.1.12建筑、装饰、安装、修缮、古建园林工程规定范围内(建筑物规划红线50米以内)围墙、临时道路、水电、管线和塔吊基座(轨道)垫层(不包括混凝土固定式基础)等。

2.1.13场地狭小,投标人在外租赁的加工场地、加工费用及运输费用、宿舍、办公等,以及场地狭小发生的多次拆除、搭建和转移等,为招标人、监理单位等第三方提供的必要办公室等。

2.1.14检验试验费:

除桩基、电梯、环境检测、消防和幕墙检验试验之外,包含但不限于交到试验室费用、行政管理部门的材料、设备、安全帽、安全网、脚手扣件、设备安全检测所有相关检验试验费用;投标人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封样和其它为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材料检验试验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即不执行苏建定(2004)414号文件。

2.1.15赶工措施费:

为保证本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完成,施工企业为满足合同工期所发生的各项赶工措施费用。

2.1.16工程按质论价:

施工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超过国家规定,施工企业完成工程质量达到经有权部门鉴定或评定为优质工程所必须增加的施工成本费,本工程不要求创优,投标人如果自己创优所发生的措施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支付此方面任何费用。

2.1.17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

地下不明障碍物,各类管线,文物,城市道路、铁路、航空、航运等交通干扰而发生的施工降效费用。

2.1.18超高费:

含但不限于层高超高的混凝土支模及钢筋工程、混凝土泵送高度超高、材料超高、机械和人工降效超高、脚手架超高、安装工程高层增加费用、楼层超高等所有定额应计算和可以计算的超高费用。

2.1.19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根据《某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混凝土对应的含量计算,不采用接触面计算;此费用本投标不用计算造价,根据实际混凝土量按实计算。

中庭等各项超高支模措施在超高费内自行考虑,结算时不调整。

2.1.20脚手架:

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自行报价,包括但不限于外墙脚手架、满堂脚手架、各种混凝土浇捣脚手架、斜架、脚手架悬挑措施、砌墙脚手架、抹灰及装饰脚手架、过道防护架、电梯井字架、安装工程各项脚手架,需要考虑本工程外幕墙、门窗等分包项目使用及配合情况,结算时不调整。

2.1.21垂直运输机械费: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材料、设备、人员、机械等垂直运输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土建、安装、设备等),自行考虑合理的垂直运输费用,无论项目工期长度,此费用均不调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塔吊及施工电梯的使用、租赁费、基础、超高连接加固、降效、现场使用数量、拆迁和转移等。

2.1.22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费:

为了保证验收需要,按规定发生的各项措施费用,需要注意本项目使用性质,自行考虑报价。

2.1.23措施清单未列项但投标单位认为本项目预计会产生的各类措施费用,投标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自身特点自行补充,但一旦中标,施工单位再提出任何有关措施费方面的要求,招标人均不予认可。

2.2规费:

2.2.1工程排污费暂按0.1%计算,根据施工实际缴纳费用凭证,按实计算。

2.2.2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税金按《某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计算,其他规费不计算。

2.3让利:

2.3.1为了报价和结算统一口径,本项目土建和安装工程,统一按《某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一类工程计算管理费和利润。

2.3.2投标人让利统一体现在《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的费率内。

2.3.3让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签证、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单等、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利润、主材、设备、各类人工材料机械差价调整、政策性调整等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但甲供材、甲方分包项目、甲方定价项目、包干项目的措施费、规费除外。

2.3.4土建工程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按规定计算之后,也属于让利范围,让利比例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费率。

2.4人工费调整问题:

2.4.1根据《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规定,每年3月1日和9月1日调整一次人工费,因此,投标人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调整文件发布之日起10日内报送人工费调整金额进行审核结算,逾期报送视同不调整,也不计入下一期调整范围内。

2.4.2人工费调整同样执行投标优惠费率。

2.5其他报价说明:

2.5.1墙面、柱面及天棚面等混凝土面直接批腻子,免粉刷措施费及基层处理费按3元/m2计算,此费用做为独立费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计入不让利范围;

2.5.2二次结构及砌体加固筋无论是否采用植筋或预埋,此方面费用,在结算时,均不予计算,自行考虑在让利内;

2.5.3竖向钢筋直径大于等于18mm时,若采用直螺纹连接,结算时按10元/个,若采用电渣压力焊接头,结算时按5元/个。

水平钢筋直径大于等于22mm时,采用直螺纹连接方式,结算时按10元/个;此两费用做为独立费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计入不让利范围;

2.5.4土方预留清除由投标人负责施工,归堆后由土方单位挖掘机装车外运;

2.5.5信息价无价格的材料,核价程序参照甲控乙供材料。

甲控乙供材料商品砼每三个月与付款同步核一次价格。

2.6本总承包工程公开招标所涉及的费用除招标代理费以外由投标人承担,另根据相关行政规定建设单位必须缴纳的费用除外。

所有外部手续产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后由桩基、精装修、景观、土方单位根据投标书中价格分摊的费用由招标人与投标人统一进行结算。

2.7投标报价中已包含为招标人、监理、审计提供标准办公用房4间,并达到通讯条件。

2.8投标报价中已包括甲供材料的仓储、保管及装卸费;结算时,甲供钢材按定额价计入分部分项费用取费基数内,取各项费用后按定额价的99%扣回。

2.9投标报价中已包括屋面、卫生间渗漏水试验费用,不再另行计取。

2.10所有外墙、水暖管井、电梯井、穿墙螺栓洞等均应进行发泡剂等防水封堵,已包含在上述计价程序中,不再另行计取。

2.11总承包服务(配合)费计算标准:

a.垂直电梯,按3000元/台计算;b.扶梯,按2000元/台计算;c.其他分包项目,按分包项目(预应力工程、消防工程、同层排水、智能化、单元门、进户门、外保温系统(含保温板及饰面层)、塑钢门窗(或断桥铝合金)、幕墙工程、卷帘门、精装修)合同造价的2%计算,d.土石方挖运、基坑降水、基坑支护、桩基按合同价的0.5%计算。

总承包服务(配合)费不计入本次投标报价中。

9.2.12支撑梁拆除及外运由中标人负责施工,招标人不另行向中标人支付费用、也不另行向中标人收取费用。

2.13现场点工价格执行当期政策性文件调整的相应的点工单价(不让利)。

2.14投标报价中已包含以上约定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一切费用。

三、总承包服务的约定:

1原则上,就甲方指定分包或甲供材事项,在由甲方综合评审的基础上,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乙方承包。

2总承包服务(配合)费计算标准:

a.垂直电梯,按3000元/台计算;b.扶梯,按2000元/台计算;c.其他分包项目,按分包项目(预应力工程、消防工程、同层排水、智能化、单元门、进户门、外保温系统(含保温板及饰面层)、塑钢门窗(或断桥铝合金)、幕墙工程、卷帘门、精装修)合同造价的2%计算,d.土石方挖运、基坑降水、基坑支护、桩基按合同价的0.5%计算。

总承包服务(配合)费不计入本次投标报价中。

配合范围及内容为包含涉及该项目所有需要发包的专业工程(含市政配套工程),满足专业施工单位正常施工需要。

费用在竣工结算时计取。

总承包服务费除现场施工用水电费外,乙方不再向专业分包单位另行收取,如综合管理费、税金、劳保费、规费、保险、排污排水等其他一切费用。

总承包服务费包含但不限于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各类资料汇总整理、临时设施使用、临时水电使用、脚手架使用、垂直运输使用、电梯脚手架、各项验收配合、门窗洞口封堵、甲供材下力费等所有相关总包服务费用。

3乙方收取的总包管理费已经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工作内容:

对工程总体质量、工期、安全生产等负责,确保总承包管理目标不因专业分包人的延误而受任何影响;负责向专业分包人提供其所需的一切合理设施如脚手架、机械设备、塔吊、人货梯的免费使用等;提供的塔吊、人货梯或大型吊装设备需满足整个项目的要求(包括满足专业分包人的要求),但因专业分包人延误工期造成乙方费用增加的,由专业分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违约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乙方负责对不同单位施工程序矛盾的地方做出协调,找出解决办法,确保总承包各项目标实现;乙方负责临时水源、电源供给(阶段针对电梯工程,由总包提供电缆、配电箱至电梯调试机房所需之位置,满足电梯调试需要之电源供给);乙方负责管道井、电气井、管道所有预留洞等的预留、预埋、二次浇注、修补、防水、清理等工作;负责粉刷前正常施工开槽的抹灰找平(乙方不得在安装隐蔽验收前抹灰找平)等;负责各分包单位的竣工资料整理、验收、归档;乙方负责总承包工程和分包工程向政府主管质量监督部门的备案等。

所有项目的现场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室外工程垃圾清理、治安管理以及施工相关手续(分包单位自身的资质除外)等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须落实专业分包人为施工所提出的其他合理要求,如办公用房、住宿用房、材料堆放场地、生活用水、电等,但上述费用由各专业分包人自行承担

5专业分包队进场前的预埋、预留工作由总包单位完成,专业分包进场后是否由总包单位完成,根据现场情况安排。

6在工程开工后由于设计变更增加的或特殊的施工措施或对甲方有重大影响的部分,不受上述范围的限制,甲方有权另行处理。

四、材料费计价方式约定:

1本招标文件所指信息价为《某市工程造价管理》每月刊登的《某市****

年**月工程建设材料市场指导价格》,《某市工程造价管理》后半部分刊登的各厂家价格表、价格信息、报价表等不作为本工程的计算依据。

信息价没有的材料,乙方必须在购买之前报甲方核定,否则,甲方按市场最低价计算。

2甲指乙供材料价格确定:

由甲方确定材料供应商品牌、规格及质量标准,

价格按甲方核定市场价格执行,不参与总价下浮;乙方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事项应适用《通用条款》第十九条规定,同时,所有材料、设备品牌及质量标准,应得到甲方认可,乙方使用前必须报备甲方。

3水泥、预拌砂浆、砖、砂石、型钢对应的实际施工期间信息价与造价核

对所确定的基期信息价相比,涨价超过5%时,超过5%(不含)时,超过部分甲方承担;跌价超过5%时,超过5%(不含)时,超过部分甲方受益;其他各类材料按各方核对后的造价不做调整。

材料差价执行投标下浮率。

4水泥、预拌砂浆、砖、砂石、型钢计算区间为自主体框架结构施工完成至楼地面完成施工期间信息价的绝对平均值。

5信息价没有的材料,乙方必须在购买之前报甲方核定,否则,甲方按市

场最低价计算。

6乙方必须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新墙体材料等,

并配合甲方做好行政职能部门的验收工作,如果因乙方使用的上述材料不符合南京市有关规定,造成甲方不能顺利退款者,由乙方全额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五、施工用水、用电的约定:

1本工程由甲方提供的水电接驳点,满足现场施工用电、用水需求,甲方负责将电源接至建筑红线内,红线内内接线由乙方负责,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须准备备用发电机、水池等设施,当发生停水停电情况时,乙方须保证现场施工正常进行,产生的费用已综合考虑在附件计价程序包干费用中,不再另行计取费用。

3每月水电费结算方式:

水电计量应装总表和分表,由乙方统一管理及安装,总分表间差额和铜铁损耗由施工场地内各分包单位按实际用量比例分摊。

水电费由乙方代收代缴。

水电费单价乙方收取前应与甲方项目部汇报确认后收取。

4甲乙双方每月底共同对总水电表进行抄表,费用由甲方代缴,从应付乙方的当期进度款中扣还。

水电费按预算价计费,结算时按实际抄表数量和预算单价计算。

5乙方负责无偿提供其范围内分包单位施工用水用电的接入口,主体施工过程中保证每层均设置临时接水点,以上费用已包含在总包单位配合费中,甲方发包及/或另行分包项目的水电费用应单独计取现场水电费。

6乙方对所有专业施工分包方的水电费用进行管理,但不得对分包方恶意提高水电费用收取。

如遇水电费争议而影响到施工单位进场或施工,乙方应根据合同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六、竣工结算的约定:

1.为了避免乙方高估冒算,保证造价质量,乙方所有送审的竣工结算,送审金额超过最终审定金额5%时,由乙方承担超过5%以后的审计费用,审计费用按超过5%部分造价的5%计算;核减5%以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应付的审核费用,直接在审定造价中扣除。

2.造价争议问题处理程序:

甲方委托的工程咨询单位与乙方共同核对工程造

价,争议问题报建设单位确定,任何一方不同意,到某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裁定,任何一方再不同意,到某省建设工程定额总站最终裁定;如果对某一问题仍有争议,可以就此问题起诉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但任何一方不得就无争议问题起诉至人民法院。

3.为了保证工程造价核对的效率,在工程造价核对之前,施工单位必须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参加核对的造价负责人的权限,保证核对成果合法有效,核对过程中,分阶段和步骤,由施工单位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

4.审价结束后,双方根据合同及审价报告进行工程费用清算工作,确定工程尾款。

5.乙方在报工程结算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若发生严重的高估冒算,甲方将在下次招投标中信誉考评给予低分。

七、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及结算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甲乙双方成本人员的操作规程,维护各参建单位的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以遵循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下称“施工合同”或“合同”)为前提,作如下规定。

本规则相关内容如在施工合同中有特别说明或另行规定的,按施工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条预算提报

一、根据甲方要求及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等资料签署补充协议,在2个月内完成合同约定工作范围的造价预算,甲方3个月内核对完成,如乙方不能满足上述工作内容及时间,视为乙方违约。

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并不予支付第一笔工程款。

二、项目开发过程中,甲方施工图纸若有变更,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4日内提交预算变更。

三、乙方预算价应严格按照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地方行业规范及专业要求编制,不得高估冒算。

四、乙方应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及时提报和调整甲供材进场计划,并报甲方审核。

第三条变更签证

一、乙方对甲方签发的《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紧急情况下,甲方可直接下发口头指令)内容应立即且严格执行(乙方有义务对不合理指令提出修改建议),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执行,否则甲方有权按照相关施工合同的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二、乙方在完成甲方签发的《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内容后,应立即按照甲方要求填写《变更签证单》(表三),如实记录变更签证的工作内容。

三、乙方提报《变更签证单》时,必须同时将《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原件及其附件(份数与《变更签证单》份数一致)等同时提报给甲方、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审核。

四、乙方可对变更签证内容进行预算供甲方估算参考,但该预算价不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五、每月25日乙方将本月24日前发生及累计发生的变更签证编号、事项内容等与甲方及造价咨询单位核对并经甲方确认后录入变更签证台帐,未经录入的当月24日前变更签证内容视为乙方放弃未录入变更签证所涉工程量及结算,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第四条工程结算

一、工程通过竣工验收1个月内,乙方必须提报完整工程结算资料至监理单位和项目部审核,逾期未提报的结算资料(如有)视为乙方放弃结算。

二、经甲方项目部及监理单位审核后,乙方填写《工程结算申请表》(表四),并将结算资料报送甲方审核。

三、甲方复核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包括但不限于:

(一)工程结算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结算造价汇总表;

(三)工程结算书;

(四)合同、补充协议的复印件;

(五)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单;

(六)工程签证费用汇总表及工程签证单原件;

(七)设计变更费用汇总表及设计变更单原件;

(八)经监理单位及甲方确认的工程竣工图纸。

四、甲方在完成对结算资料(不限于上述资料)完整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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