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动火证受限空间证临时用电证登高证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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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动火证受限空间证临时用电证登高证样表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作业过程中所涉及的特殊作业(或称为:

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参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等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特殊作业是指:

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四项具有较大危险性的作业。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的作业分级、安全作业证办理和审批程序以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检查等具体要求和实施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区域进行的上述四项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相关术语和定义

(一)动火作业:

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二)受限空间:

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三)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四)临时用电: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五)高处作业:

在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负责在公司内进行本办法的培训和宣传,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参与学习本管理办法,并对学习效果进行评估。

安全管理部负责指导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监督特殊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第七条进行各类特殊作业前,申请作业人员应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对作业现场及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办理相应安全作业证(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件)。

某项作业过程中涉及多种特殊作业的,应分别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严禁未办理完毕安全作业证即开始特殊作业。

第八条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全作业证上所列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签字。

审核、审批人员应不定期去作业现场核实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必要时应亲自到作业现场确认后方可签字。

第九条进行各类特殊作业前,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规范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各类特殊作业应设置至少一名监护人,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对作业全程进行监护,不得擅自离开。

监护人应由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且掌握一定消防、急救知识的人员担任。

必要情况下可以增设监护人。

第十一条各类安全作业证中申请人和初审人不得为同一人,执行人和监护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二条各类特殊作业应严格执行“一证一点”原则,严禁一证多用。

第十三条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安全作业证,否则视为无证作业。

第十四条安全作业证一式叁份,由作业人员、初审部门、终审部门各留存一份。

安全作业证保存期限为一年,不得随意扔弃。

第十五条作业完毕后,当班班长应签字确认,作业人员应及时复原相应设备、设施,并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三章动火作业

第十六条涉及金属焊接、氧气乙炔切割的动火执行人应持有金属焊接与切割特种作业证方可进行作业,严禁无证作业。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分级、动火证有效期

(一)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三个级别,特殊动火等级最高。

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二)动火证有效期: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

第十八条动火区划分

(一)禁火区:

化学品仓库、油库、污水处理所有区域、配电室。

(二)可动火区:

除禁火区以外的区域。

第十九条各区域动火作业等级确定

(一)禁火区和可动火区动火作业均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简称:

动火证)。

(二)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三)一级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二十条二级动火作业次日再次作业的,应重新对各项安全措施情况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简称:

动火证)的审批:

(一)特殊动火:

初审(申请部门负责人)-复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终审(公司级安全管理领导);

(二)一级动火:

初审(申请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复审(申请部门负责人)-终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二级动火:

初审(申请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终审(申请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输送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第二十三条凡是涉及特殊动火作业的,必须将待动火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动火分析或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四条动火分析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分析人员应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并签字。

第二十五条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一)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0.5%(体积分数)。

(二)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0.2%(体积分数)。

第二十六条动火点周围或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相应的防护隔离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二十七条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得带病使用。

第二十八条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两瓶与动火作业地点间距应不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第二十九条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四章受限空间作业

第三十条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24小时。

第三十一条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简称:

受限空间证)的审批:

初审(申请部门负责人)-复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终审(公司级安全管理领导)。

第三十二条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要求如下:

(1)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2)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3)受限空间内的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第三十三条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

(1)氧含量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

(3)可燃气体浓度要求同第二十五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2)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第三十五条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

(1)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2)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3)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监测时应采取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

(5)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6)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7)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时,应重新进行分析。

第三十六条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1)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第三十三条要求的,应佩戴隔绝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2)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第三十三条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3)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4)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5)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6)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7)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受限空间作业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

(2)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3)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第三十八条受限空间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1)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2)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3)作业人员发生事故的,施救人员应充分做好自身防护后方可施救,严禁盲目施救。

第三十九条受限空间作业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1)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3)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4)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5)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6)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7)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8)进入与地面或操作平台落差超过2m的受限空间(如废水池等),须利用梯子(可伸缩、上端带钩子、下端有防滑垫)并在系好安全带的情况下方可作业。

第五章临时用电作业

第四十条临时用电接线必须由专业电工完成,电工应持证上岗,电工接线前安全员应进行现场确认。

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1个月。

第四十一条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简称:

临时用电证)的审批:

初审(申请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复审(供电管理部门负责人)-终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第二十五条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第四十四条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第四十五条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第四十六条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

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第四十七条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

第四十八条临时电源线接头要求:

(1)接头绝缘应良好并采取防脱落、防牵拉措施。

(2)30米内临时电源线接头不得超过1个,50米内接头不得超过2个,严禁设置50米以上单根临时电源线。

(3)施工用临时电源线应采用整条电缆的形式,不得有接头。

需要跨道路设置的应从预留电缆沟穿引,对未预留电缆沟的应采取加设防护套管等措施。

第四十九条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1)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3)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

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5)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

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6)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7)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8)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第五十条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用电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临时电源线。

第六章高处作业

第五十一条高处作业时限不超过8小时。

第五十二条根据作业高度h将高处作业分为四个区段:

2m≤h≤5m;5m<h≤15m;15m<h≤30m;h>30m。

第五十三条不存在下列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A类法分级,存在下列任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B类法分级。

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有:

(1)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2)国家标准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3)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4)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5)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6)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7)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

(8)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9)国家标准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10)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11)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表1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距离/m

1.7

2.0

2.5

4.0

5.0

6.0

表2高处作业分级

分类法

高处作业高度/m

2m≤h≤5m

5m<h≤15m

15m<h≤30m

h>30m

A

B

第五十四条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1)Ⅰ级高处作业:

初审(申请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复审(申请部门负责人)-终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

(2)Ⅱ级、Ⅲ级高处作业:

初审(申请部门负责人)-复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终审(公司级安全管理领导);

(3)Ⅳ级高处作业:

我单位不允许实施Ⅳ级高处作业。

第五十五条高处作业具体安全要求

(1)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规范的安全带,并做到“高挂低用”。

(2)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3)高处作业应设置警戒区,派专人监护,无关人员不准进入警戒区;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4)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应使用没有明显缺陷的梯子、脚手架等登高辅助设施,上下梯子应有专人扶梯,上下脚手架前万向轮必须锁紧。

(5)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7)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8)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9)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0)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1)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12)作业完毕后,脚手架应从上层开始逐层拆除。

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附件:

各项作业许可证样表

1、动火安全作业证

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3、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4、高处安全作业证

附件1、动火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

申请人

作业证编号

动火作业级别

动火地点

动火方式

动火时间

自年月日时分始,至年月日时分止

动火作业负责人

动火人

动火分析时间

年月日时

年月日时

年月日时

分析点名称

分析数据

分析人

涉及的其他特殊作业

危害辨识

序号

安全措施

确认人

1

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洁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动火条件

2

断开与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块

3

动火点周围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4

罐区内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同时进行脱水作业

5

高处作业已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6

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已清除

7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未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8

乙炔气瓶(直立放置)、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大于10m

9

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根,灭火器()台,铁锹()把,石棉布()块

10

其他安全措施:

编制人:

生产单位负责人

监火人

动火初审人

实施安全教育人

申请单位意见

签字:

年月日时分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

年月日时分

动火审批人意见

签字:

年月日时分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

签字:

年月日时分

完工验收

签字:

年月日时分

附件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

申请人

作业证编号

受限空间所属单位

受限空间名称

作业内容

受限空间内原有介质名称

作业时间

自年月日时分始,至年月日时分止

作业单位负责人

监护人

作业人

涉及的其他特殊作业

危害辨识

分析

分析项目

有毒有害介质

可燃气

氧含量

时间

部位

分析人

分析标准

分析数据

序号

安全措施

确认人

1

对进入受限空间危险性进行分析

2

所有与受限空间有联系的阀门、管线加盲板隔离,列出盲板清单,并落实抽堵盲板责任人

3

设备经过置换、吹扫、蒸煮

4

设备打开通风孔进行自然通风,温度适宜人员作业;必要时采用强制通风或佩带空气呼吸器,不能用通氧气或富氧空气的方法补充氧

5

相关设备进行处理,带搅拌机的设备已切断电源,电源开关处加锁或挂“禁止合闸”标志牌,设专人监护

6

检查受限空间内部已具备作业条件,清罐时(无需用/已采用)防爆工具

7

检查受限空间进出口通道,无限碍人员进出的障碍物

8

分析盛装过可燃有毒液体、气体的受限空间内的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含量

9

作业人员清楚受限空间内存在的其他危险因素,如内部附件、集渣坑等

10

作业监护措施:

消防器材()、救生绳()、气防装备()

11

其他安全措施:

编制人:

实施安全教育人

申请单位意见

签字:

年月日时分

审批单位意见

签字:

年月日时分

完工验收

签字:

年月日时分

附件3、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

申请人

作业证编号

作业时间

自年月日时分始,至年月日时分止

作业地点

电源接入点

工作电压

用电设备及功率

作业人

电工证号

危害辨识

 

序号

安全措施

确认人

1

安装临时线路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

2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元器件和线路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3

临时用电的单项和混用线路采用五线制

4

临时用电线路在装置内不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

5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进线未采用裸线,未在树或脚手架上架设

6

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深大于0.7米

7

现场临时用配电盘、箱有防雨措施

8

临时用电设施装有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一机一闸一保护”

9

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10

其他安全措施:

编制人:

实施安全教育人

作业单位意见

签字:

年月日时分

配送电单位意见

签字:

年月日时分

审批部门意见

签字:

年月日时分

完工验收

签字:

年月日时分

申请单位

申请人

作业证编号

作业时间

自年月日时分始,至年月日时分止

作业地点

作业内容

作业高度

作业类别

作业单位

监护人

作业人

涉及的其他特殊作业

危害辨识

 

序号

安全措施

确认人

1

作业人员身体条件符合要求

2

作业人员着装符合工作要求

3

作业人员佩戴合格的安全帽

4

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安全带高挂抵用

5

作业人员携带有工具袋及安全绳

6

作业人员佩戴:

A.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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