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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行政执法职权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行为。

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相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

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单位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被监督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限期纠正期满15日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责令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二)超越规定,处以罚款的;

(三)擅自责令企业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发放各种证件的;

(五)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七)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间的;

(八)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九)包庇建设违法人员或为包庇建设违法人员隐匿或销毁违法证据,更改、伪造案卷材料的;

(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吃请受贿、索要财物、滥用职权的;

(十一)对有关建设违法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未及时受理群众合法举报或行政复议的;

(十三)对符合条件,应当颁发各种证件而拒绝颁发的;

(十四)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下发的纠正违法通知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追究错案的执法过错责任的。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二)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县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交易、物业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等进行监督管理,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如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监督对象

全县各类房地产企业、机构等房地产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

二、监督内容

(一)行政主体的合法性;

(二)房地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

(三)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行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六)房屋交易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三、监督管理方式

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跟踪督办、案卷审查、投诉处理、年度报表审查、备案审查等方式进行,同时自觉接受司法、人大、政协、监察等部门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行政执法主体、履行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依据、行政许可、处理决定等进行检查。

(二)加强对房地产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对举报、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工作计划安排、检查程序。

采取现场检查、查阅案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交易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等;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三)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为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监理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检测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责任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

是否存在围标串标、人证分离、超资质施工等违法行为。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为。

是否存在未履行施工手续及以会议纪要等代替施工手续等情况。

(四)依法招标的建筑施工合同履约情况。

(五)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落实情况。

(六)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图审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

(七)预拌混凝土企业基本条件、人员设备、标准化生产、绿色生产、信息化建设、新技术新产品应用、诚信经营、混凝土试块抽样送检等及从业人员资格及从业行为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适时开展日常检查,加强动态监管。

(二)专项检查。

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自查和检查相结合。

企业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做好自查自纠和及时整改工作。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

安排好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提出监督检查的参与部门或股室,细化督查内容,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序进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依法整改与从严处理相结合。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企业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切实整改到位。

对认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

对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等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项目,查阅相关资料、组织实地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

汇总各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

(四)通报检查结果。

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相关情况记入信用平台和企业诚信档案;

(五)整改后处理。

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以及《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监督人员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记入动态记分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程序: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为规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保证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强化政府监督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是否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三)检查结果汇总。

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

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建议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检测、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及人员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给予处理。

(六)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和合同履约行为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承包人依法、诚信履行合同,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负责依法招标建筑工程合同履约行为的管理。

(二)负责省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三)监督招标代理机构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过程监督管理。

(二)建设项目合同履约行为管理,每个项目每季度检查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落实责任齐抓共管。

安排好年度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提出监督检查的参与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依法整改与从严查处相结合。

针对招投标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各相关主体进行整改、明确整改内容、监督整改到位。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项目招投标监管方面。

1.根据招标人的招标计划安排,依照《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进行招投标监督管理。

2.接受招标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备案。

3.依法对招标人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4.依法监督招标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5.接受中标人施工合同备案。

(二)项目合同履约跟踪管理方面。

1.每季度制订项目合同履约跟踪管理计划,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

2.依法对项目施工现场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发放评价表单。

3.按照评价表单将评价结果记入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将合同履约行为的检查结果纳入信用平台数据库。

(七)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监管

为加强城市燃气、供热管理,规范燃气、供热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七届省人大第45号公告)、《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许的通知》(冀政办[2005]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内燃气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符合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和标准,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罐、站等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注册资本金、技术力量是否达到相关标准;是否存在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燃气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及规章制度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

2.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燃气管理部门在对燃气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监督监察时,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燃气管理部门对取证燃气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加强事后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燃气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形成书面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并反馈给企业。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1.限期改正。

2.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吊销或者注销许可证。

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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