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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公立医疗机构

2017年度抚州市公立医疗机构

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议价采购实施方案

为规范进行抚州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的议价采购工作,根据《2015年度江西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江西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议价采购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抚州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各医疗机构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议价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的原则,积极探索多家医院联合集中议价采购药品的形式,努力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保障药品质量安全与平稳供应。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抚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市卫计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为各县(区)卫计委主任,市直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科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并督促各医疗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上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招标办),负责网上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成立抚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联合体药品议价采购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议价委会员)及其办公室。

由牵头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任主任委员,市第一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分管院长为副主任委员,成员为部分医疗机构药剂科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抚州市联合体议价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联合体集中议价的日常工作,集中在卫计委办公。

(三)组建抚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议价专家库。

由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管理、药学和临床专家组成,经所在单位按要求推荐审核后进入专家库。

主要负责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议价等相关工作。

招标办对入库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专家监督评价制度和退出机制。

我市本次网上议价工作在抚州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江西省医药采购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北京市先锋寰宇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协助。

市招标办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相关信息在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和市卫计委官方网站发布,网上议价过程中不收取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任何费用。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原则。

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工作在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主导下统一组织实施。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各项任务。

(二)坚持公开公正原则。

药品的价格谈判、采购、配送、使用各个环节均应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实行阳光操作,各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省采购服务平台统一采购,不得从网下等非规定渠道采购。

(三)坚持保障供应原则。

坚持“为用而采、按需而设,确保供应”的原则,科学制订药品采购计划,切实保障临床用药供应。

提高配送集中度,实行“两票制”,节约采购成本,降低药品虚高价格。

(四)坚持质量优先原则。

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将质量作为药品集中议价的关键,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为切实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医疗机构在同规格品种中,应优先采购疗效确切、性价比适合、国产药品或可替代药品。

四、实施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交易适用本方案。

五、议价目录的制定

1.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在《2015年度江西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目录》中,按照医疗机构级别、类别设定采购药品的品规数量限额,三级医院品规不超过1600个(其中中成药不超过400个),二级医院品规不超过1000个(其中中成药不超过200个),基层医疗机构按现行实际采购品种上报不得新增品规,各医疗机构上报品规数严格控制在限定的数额内。

2.品规选择应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医院评审细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基药使用配备、临床路径等多方面要求;应优先选择基本药物、医保目录药品、常用低价药品、双信封公开招标药品,兼顾妇女、儿童和老年等特殊人群的用药需要。

3.按照不低于2016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拟定计划采购量,各医疗机构上报的药品计划采购数量作为带量采购的参考。

4.通过抚州市卫计委药械采购服务平台汇总、归集各医疗机构上报的药品目录,经抚州市联合体议价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形成2017年版的《抚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议价目录》(简称议价目录),在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网上公布。

5.议价目录是药品议价的范围和基础,是对纳入《2015年度江西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目录》中可参加议价药品的明确认定。

目录中双信封公开招标已中标的药品、国家谈判采购药品、省医保谈判药品、定点生产药品、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及医药购销领域中有不良记录的品种不参与议价。

未纳入议价目录的药品不参与议价,具体参照相关规定。

六、药品议价工作

(一)议价工作程序

1.抚州市联合体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发布集中议价公告,明确联合体成员、议价目录、议价原则、入围规则、参与议价的生产企业、议价方式、议价时间等。

2.专家与生产企业网上议价,确定议定成交产品价格。

3.公示议价结果。

(二)议价专家组成及职责

1.从抚州市药品集中议价专家库中抽取管理、药学和临床专家,按专业分类组成议价谈判组。

议价专家代表联合体直接在网上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药品议价。

议价谈判工作依据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原则,议价专家按照议价规则,根据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提供的药品质量及价格信息、我市现行采购价,结合临床专业知识及用药经验给出议价药品的建议价;决定是否接受企业的报价;并对药品议价结果负责。

2.专家议价谈判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由组长报请抚州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与联合体议价工作委员会研究解决。

(三)议价方式

议价依托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采取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

抚州市联合体议价工作委员会组织议价专家在统一时间、统一地点就议价目录药品与生产企业直接进行网上议价,全程封闭式运行。

(四)网上议价操作

网上议价分为2论议价:

1.企业网上报价。

生产企业在议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议价系统,对进入议价目录的本企业药品按显示的报价单位进行第1次报价。

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企业在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上的自主报价。

2.专家网上议价。

议价专家根据全国各省中标价、我市现行实际采购价、其他参考价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议价规则,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网上议价。

专家接受企业第1次报价的为待成交状态;不接受的给出建议价;对经过综合评价不给出建议价的产品,视为直接淘汰。

3.企业网上议价。

①生产企业接受专家建议价的,该品种为待成交状态。

②不接受专家建议价的,生产企业可作第2次报价。

第2次报价不得高于第1次报价。

③生产企业既不接受建议价,也不进行第2次报价的,视为放弃。

4.专家对企业2次报价确认。

议价专家对企业第2次报价进行确认,接受企业报价的,该品种为待成交状态;不接受的,该品种失去纳入抚州市联合体药品采购目录的机会。

5.专家最后确认。

议价专家根据质量和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从待成交状态目录中确定企业产品纳入抚州市药品采购目录,抚州市药品采购目录最终结果以公告为准。

(五)议价规则

1.凡纳入抚州市议价目录的药品,按“目录分组规则”(《2015年度江西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附件)分组。

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企业产品参考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提供的经济技术标划分三个议价组。

原则上,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不同包材或者同通用名同规格、不同剂型、不同包材的药品与同品种议定成交价需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2.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和江西省廉价短缺药品,由联合体统一议价,议定成交价原则上不得高于联合体各医疗机构目前实际采购价。

常用低价药品议定价格不得高于常用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按零加价率计算的价格。

3.对于只有1~2家生产企业参与议价的品规:

①议定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全国各省(区、市)目前正在执行的最低中标价和次低中标价的平均价(简称平均价)及联合体各医疗机构目前实际采购的最低价。

②议价专家根据其它参考价,结合同品种其它品规的价格比较和临床使用情况给出低于平均价的建议价。

无平均价参考的,其议定价格需符合下面所列当中的一条。

①同一议价组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不同包材或者同通用名同规格、不同剂型、不同包材的药品参考价原则上需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②同企业无参考中标价的,按同品规其他企业平均价格为参考价。

③按以上方法不能计算参考价的,由专家集体议定参考价。

4.对于有3家及以上生产企业参与议价的药品,且非妇儿专科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和江西省廉价短缺药品:

①议定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全国各省(区、市)目前正在执行的最低中标价和次低中标价的平均价,及联合体各医疗机构目前实际采购的最低价。

②议价专家根据其它参考价,结合同品种其它品规的价格比较和临床使用情况给出低于平均价的建议价。

5.双信封目录中的限价挂网药品:

①拟定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省平台公布的最高限价,及联合体各医疗机构现行采购的最低价。

②议价专家根据其它参考价,结合非双信封同品规的价格比较和临床使用情况给出低于最高限价的建议价。

③同品规中下一议价组的议定成交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上议价组。

6.其他直接挂网采购药品的议价,需参考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提供的全国各省(区、市)中标价、江西省上轮中标价及联合体各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的最低价、其他省正在执行的中标价格以及采购供应等信息。

议定成交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同企业同品规我省上轮中标价及2015年度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上的企业自主报价。

7.议价结果应兼顾价格平稳和动态调整原则,成交价格明显高于省内其他联合体和省外采购价格的,应及时调整,确保成交价格处于合理水平。

8.遇突发供应紧缺等特殊情况,应与供应企业重新协商价格,保证临床用药需求。

9.入围采购目录的药品因故被取消资格时,可根据临床需求,由联合体或医疗机构另行组织议价。

(六)药品淘汰及入围规则

1.药品淘汰规则。

议价目录中的所有药品经企业第1次报价后,按3个议价组由专家通过综合评价后进行淘汰。

一是参考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提供的经济技术标,按质量优先的原则。

二是参考企业报价,按性价比原则。

三是参考本方案制定的议价规则等综合因素。

凡被淘汰的药品,专家不给予任何议价建议。

淘汰的药品数量由抚州市各公立医疗机构临床实际用药情况确定。

2.入围规则。

每一议价组,专家参考质量及价格等因素,从待成交产品中择优选取0-2个入围抚州市药品采购目录。

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和江西省廉价短缺药品的待成交产品全部纳入抚州市药品采购目录。

(七)药品采购目录的确定

抚州市联合体议价工作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在专家议价结果的基础上,根据议价规则、入围规则等作出全面评估,形成《2017年江西省抚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联合体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简称抚州市药品采购目录),上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议价结果的执行

(一)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1.联合体医疗机构依据抚州市药品采购目录完成各自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的调整,及时与药品生产、抚州市遴选的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同时签署《江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2.购销合同的内容必须包含有药品配送企业实施药品销售“两票制”的承诺。

3.药品购销合同的执行周期原则上为一年。

(二)完成药品清库及价格调整

各医联体医疗机构,应在正式执行本轮集中采购的过渡期内完成药品清库工作;做好药品采购目录及价格的调整。

(三)药品的配送

1.药品生产企业在全市遴选出的配送企业中指定配送企业,抚州市联合体各医疗卫生机构从药品生产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中自行选择所用药品的配送企业。

2.在议价结果执行的周期之内,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必须保证平稳供应,不得无故停供药品或调高价格。

如出现严重影响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药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应报告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记入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取消该企业全部品种本周期和下一集中采购周期在抚州市联合体各医疗卫生机构的销售使用。

八、监督管理

1.抚州市联合体议价工作在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及抚州市纪委驻市卫计委纪检组的监督下开展工作,在药品目录形成、议价规则制定和网上议价等重点环节,严格执行国家和江西省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通过制度约束、廉政教育、签署保密协议等措施接受监管。

2.抚州市联合体集中议价方案和议价结果等重要信息,按规定及时网上公示。

本议价实施方案的解释权归抚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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