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标准的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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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标准的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编制电气安全标准的导则GB/T16499—1996
eqvIECGUIDE104:
1984
Guidetothedraftingofelectricalsafetystandards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8-22批准1997-07-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导则104《编制安全标准的导则和担负安全指导职能及安全专项职能的技术委员会的任务》(1984年第二版)及其1号修改件(1989年)制定的,在技术内容上与该国际导则等效。
关于编制电气安全标准的导则部分实质上是等同采用的;关于担负安全指导职能及安全专项职能的技术委员会的任务部分,根据我国的现状,采取了“对应”单位的提法,以促进建立与国际电工委员会对口的国内组织和尽快等同采用国际电工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DISO/IEC导则7-1982《对适合产品认证用标准的要求》是为读者方便使用而增加的。
本标准从1997年7月1日起实施,1997年7月1日起所有报批的电气安全标准草案,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D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和电子工业部标准化研究所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人:
王文良、袁介南、朱德基、张铭续、冯保昌。
鉴于各国对用一种统一的方法评定产品安全标准的迫切需要,我国有必要有一个编制电气安全标准方法的导则,以保证这些标准不偏离已颁布的安全基础标准(由担负安全指导职能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也不偏离已颁布的安全专项标准(由担负安全专项职能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
本导则所涉及的安全标准都是有关人身、环境、牲畜和家养动物安全问题的标准(例如:
防止人身受电击,防止过温、辐射、爆炸、内爆、机械不稳定和运动部件的影响以及防火)。
这些标准包括家庭和工作场所中的安全问题。
本导则适用于新的安全标准的制定和现行安全标准的修订,在取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导则可以按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在适当的时候再行修订。
1编制安全标准的导则
1.1全面处理所有安全方面的问题
鉴于安全标准内容具有法律意义,并能为安全认证提供确切的依据,应确立一个重要的原则,即每种电气设备的安全方面应该有一个标准,而且这个标准不应局限于电气安全还应包括安全的各个方面。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时需要考虑的安全原则要点见附录C。
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在制定电气类产品安全标准时,应按附录C对照检查。
适合产品认证用标准的要求参见附录D。
1.2单独处理安全问题(即不涉及与安全无关的功能特性)
对于安全要求应尽可能制定单独的标准(即不涉及与安全无关的功能特性)。
虽然要求把安全问题与功能特性问题分开仍会碰到一些实际困难,但鉴于政府机构对安全问题的关注,政府执法人员需要按照明确的规定进行工作,如果选定的标准中既包括功能特性又涉及安全问题,则认证机构在仅处理安全问题时,就会遇到困难。
按照涉及的是设备或是元件(包括器件、零件及部件,下同),可提供下列原则:
a)随时可用设备:
有关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安全标准应该与涉及设备其他方面特性的标准分开,例如与功能特性方面的标准分开。
b)固有安全特性的元件,例如阴极射线管(防内爆型):
对这类为数不多的元件应按照上述a)项处理。
c)其他各类元件:
有关元件的技术委员会应按通常的方式制定一个综合性的标准,设备委员会对设备中的元件则用通常的方式原则地规定在合理使用时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IEC标准)中所规定的安全要求,或者引用元件标准中对安全至关重要的条款。
0、Ⅰ、Ⅱ类不适用于元件,因而制造厂应对元件加以适当地选择或在结构中采取附加措施。
注:
有关0、Ⅰ、Ⅱ类的详细要求见GB/T12501—90《电工电子设备防触电保护分类》。
1.3安全标准的表述方法
安全标准的表述方法各有不同,并各有优缺点,以下列出两种典型的模式:
——一种是本身包含全部内容的标准。
这类标准能够使读者在一个文本中找到所有相关信息;
——一种是层次结构式(见图1),其中每个专项标准只限于某一特定方面的内容,而其他有关信息则需引用上一层次的标准。
这种表述方法,从标准系列的整体上避免了相同条款的重复。
*被指派的职能不一定与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范围相一致。
图1安全标准的层次结构
随着越来越多的安全基础标准(见附录A表A1)和安全专项标准(见附录B表B1)的出现,层次结构方式将进一步发展。
下述内容适用于今后的工作:
a)负责制定安全基础标准的技术委员会和负责制定安全专项标准的技术委员会在分别履行指导职能和专项职能中应尽可能使其工作成果得以应用,最好以标准形式发表出来,以便为有关的技术委员会制定产品安全标准提供可靠的和统一的引用依据。
b)负责制定产品安全标准的技术委员会,对那些并不是专用于该标准范围内的部分、章或条,均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引用我国标准或国际标准(特别是横向标准),并应清楚地说明此标准的版本和条号;
——在需引用的内容不多时(一般不超过二至三段),则直接抄录这些标准的原文,并注明所抄录内容的出处,抄录的内容应该等同。
标准布局的变更会使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之间的协调遇到困难。
但国际组织所采用的解决方法,并不一定要求国家一级也采用同样的方法。
注:
当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我国电气类安全标准时,其编写格式和方法可与被采用的标准一致。
1.4涉及设备维修人员安全的处理方法
当时设备维修有特殊要求时,在标准中必须加以说明。
安全标准中,可以包括有关维修人员安全的要求,或包括维修后保障用户安全的要求,或同时包括这两方面的要求。
具体处理可由技术委员会自定。
但是对某些预知是由用户维修的设备,则有关技术委员会应在标准中包括这些必要的要求。
1.5使用“安全”一词的若干意见
在标准中“安全”一词用来表示该标准的目的是规定电工电子设备的要求使其不致成为危险源。
“安全”一词有时也用来代替通常是描述警告或防护作用的词,或与这种词一起使用。
虽然这样使用并非错误,但当它传递的是无用的额外信息时,就不必使用“安全”这个词。
“安全”一词也有当作形容词来修饰在设备或系统中起安全作用的一元件(例如电容器、电阻器、变压器)或者一固有特性(例如阻抗)。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区分两类元件,一类是当其发生故障时,可能使设备成为潜在危险(例如电容器的击穿或漏电能导致电击,或因电阻值的变化引起过热或导致着火);另一类元件是当其发生故障的瞬间,本身就可能是危险源(例如阴极射线管的内爆)。
因此使用如“安全电容”之类的术语是不正确的,它可以给人一种模糊印象,只要使用了所谓安全元件,设备便是安全的,实际上无论元件可能有多么安全,只有对它合理选择,并在设备内正确使用,才能真正地达到安全。
更重要的是要了解在大多数情况下“安全元件”只不过是安装在设备中的普通元件,在其完全失效或其中之一或几个关键特性偏移时,也会使设备不安全,因此,至少就其关键特性而言。
安全取决于选择功能符合要求的元件,以及该元件的质量和可靠性。
设备的安全只有在所使用的各种元件以高的概率满足于相应的要求时才得以保证。
使用经过质量评定的元件,并对关键特性采用严格的AQL值(可接受质量水平),才能有效地达到上述目的。
经验也证明只要采用经上述方法处理过的元件,是能保证设备安全的,而无须特殊考虑元件的“安全”功能。
这种方法的另一优点是这类元件的鉴定认证包括了性能和“安全”特性两个方面,因此无需在独立的样品上获得单独的“安全认证”。
上述技术见解还可以用另一种完全不同性质的考虑来补充。
当前产品的可靠性是人们关心的主要方面,明确地规定责任是很重要的。
如果一个元件被正式认可为“安全”元件,则设备制造厂错误使用元件而导致危险的责任,很可能转移到元件制造厂。
综上所述,不能把“安全”这个词与“元件”或与某元件的名称联用,建议用一个指明使用目的词来代替“安全”这一词。
例如:
——保护变压器(代替安全变压器);
——防电击电容器;
——防爆(或自保护)阴极射线管。
在其他种情况下,如果元件的故障可能成为危险源的话,则设备的安全标准中应规定这类元件必须符合的要求,或引用某元件的规范,此时不允许用称之为“安全”的元件来证明该元件合格。
1.6单一故障及其后果
电气设备的安全标准应写入与安全有关的全部要求,包括有关的试验和那些在正常情况和单一故障情况下被认为可能会危及安全的要求。
对出现两个单独的故障(其结合可能会危及安全者)这种情况,一般不予考虑。
2担负安全指导职能和安全专项职能的技术委员会的任务
2.1定义
2.1.1安全指导职能
安全指导职能系指处理与大部分电气类产品有关的某一特定安全特性。
2.1.2安全专项职能
安全专项职能是指在某一特定委员会内处理产品安全要求,而这种安全要求也能适用属于其他技术委员会范围的一个或多个产品领域。
有关的技术委员会可以对这些要求进行补充或修改,以用于在其领域或专业范围内的特定产品。
属于安全指导职能的要求的扩展不在本职责内。
2.2安全指导职能和安全专项职能的作用
给有关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指派安全指导职能和安全专项职能,具有下列作用:
——保证在若干技术委员会共同范围内的安全标准的一致性,以避免互相矛盾的要求;
——有利于减少标准篇幅,从而节省材料和印刷成本,节省标准使用者和编写者的开支;
——增进不同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之间的相互理解;
——有利于标准体系的协调性。
2.3目前指派的职能
表1安全指导职能
指导职能内容
担负职能的技术委员会
耐漏电起痕试验方法
对应IECSC15A(短时间试验)的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涉及人员和设备安全,为避免混乱和保证安全操作的标志系统。
通常使用的包括:
——电气设备(如:
电阻器、熔断器、旋转电机)及这些设备的组合的线端标记;
——绝缘导体和裸导体的标志,例如用标记、颜色或数字识别;
——指示灯和按钮的颜色标志含义;
——控制电气设备的操作件的运动方向
对应IECTC16(线端标记和其他标志)的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电压在交流1000V和直流1500V以下的绝缘配合,包括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的尺寸。
这包括绝缘配合的有关试验方法的应用,尤其是介质强度试验和相关的测试电压
对应IECSC28A(低压设备绝缘配合)的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测试机械强度的方法,如使用弹簧锤、摆锤和滚筒
对应IECSC50A(冲击和振动试验)的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腐蚀。
主要涉及钢铁材料的接触处和连接处的腐蚀以及由电化学电位差引起的腐蚀(根据现行的电化学电位差表)
对应IECSC50B(气候试验)的技术委
员会或归口单位
电击防护
对应IECTC64(建筑物的电气装置)的技术委员
会或归口单位
电器外壳对外来固体物体和水的侵入以及接近带电部件或运动部件的防护等级,以及可触及性试验指的标准化。
此类等级应该用IP代码系统来表示
对应IECTC70(外壳防护等级)的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测量泄漏电流的方法。
包括在正常条件和某些特定的故障条件下,对各种类型的设备所涉及的各种泄漏电流的测量方法。
其中含涉及到人的生理效应和用于电气装置的电流的测量方法
对应IECTC74(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的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涉及安全方面的电磁兼容性
对应IECTC77[电器设备(包括网络)之间的电磁兼容性]的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评定电气设备着火危险的试验方法1)
对应IECTC89(着火危险试验)的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1)如果着火危险试验与材料的燃烧特性试验有关,则在任何合适的场合应使用IEC/89为绝缘材料所制定的试验方法和ISO某些技术委员会所制定的试验方法。
而且在任何合适的场合都应使用ISO最新词汇中有关着火试验方面的术语和定义。
表2安全专项职能
专项职能的内容
担负职能的技术委员会
电缆着火危险试验;
——火焰扩散试验;
——耐火特性试验;
——烟光浓度试验;
——腐蚀试验
对应IECTC20(电缆)的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主要用于连接外部电源导线的连接器件(配用截面0.5mm2至35mm2的导线)这些连接器件或独立存在或作为整体的部件存在于产品的末端,但不包括数据回路和信号回路的连接件
对应IECSC23F(连接器件)的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实验室和工业用的电工和电子测量设备及控制设备1)
对应IECTC66(测量、控制和有关设备安全)的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电网电源供电的家用和类似一般用途的电子及有关设备
对应IECTC92(音频视频和类似电子设备的安全)的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除配电以外的特殊变压器,特别是用于防电击(如TC64所述)措施的变压器,其额定功率无限制,但在某些情况下电压有限制
对应IECTC96(小型专用电力变压器和电抗器)的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1)专项职能包括实验室中使用的与测量设备及控制设备连在一起使用的辅助设备(如实验室离心机和样品处理设备)的安全问题。
注:
在上列目前指派有给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的职能中,所列出的职能内容和产品项目应认为是说明2.1节中两种定义的概念的差异的例子。
2.4工作程序
2.4.1安全指导职能
2.4.1.1担负安全指导职能的委员会和其他技术委员会之间的联系
专业技术委员*的秘书处在制定、修订安全标准时,应符合本导则所确立的原则和附录A所列的基础安全标准。
并应通知有关委员会的秘书处。
*专业技术委员在本文中的意思是指制定产品安全标准的那些委员会。
另一方面,履行安全指导职能的委员会必须与任何对其指导范围有关委员会保持尽可能紧密的联系。
2.4.1.2技术委员会的职能
在指导职能范围内的工作成果,以国家标准(见附录A)的形式供所有技术委员会按下述三种方法之一来使用:
1)技术委员会处理属于安全指导范围的要求时,只要有可能,都应按第1.3b项的规定使用有关标准。
2)在某个专业技术委员会得出的结论认为现行标准不完全包括所考虑的范围或没有充分估计其专业委员会所考虑的特殊应用条件时,应写出修改或补充建议,或既修改又补充。
把它们提交担负安全指导职能的委员会,并附上这些特殊要求的理由说明。
然后该担负安全指导职能委员会应考虑所建议的修改或补充是否足够通用以列入其有关标准,假如不能列入,则专业技术委员会就可以自主地在它自己的标准中对就所涉及安全基础标准作出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3)在同样情况中,如有紧急需要某个专业技术委员会也可以在某安全指导领域制定和处理它自己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在这种场合,也要把详细的理由(包括说明紧急性的理由在内)提给担负安全指导职能的委员会。
其后两个委员会均应按照上述2)来解决。
当专业技术委员会看到有必要把某一个安全指导范围内还没有考虑到的某一方面列入安全基础标准时,必须要求负责该指导职能的委员会紧密协作,在适当的时间内制定一个相应标准(本项前面两段中所叙述的情况除外)。
假如在上述2)或3)的情况下,有关技术委员会之间不能达成协议,则将问题提交给负责电气安全标准化协调工作的机构(对应IEC/ACOS),该机构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适当的建议和必要的技术说明。
注:
在上述2)或3)的情况下,专业技术委员会必须保证在它们的标准中引用安全基础标准的部分不加改变。
2.4.2安全专项职能
2.4.2.1担负安全指导职能的技术委员会和担负安全专项职能的技术委员会之间的联系
从某一安全指导职能范围内来看,已被指派担负安全专项职能的技术委员会与任何其他技术委员会地位是一样的(参见2.4.1.1)。
2.4.2.2在同类产品领域内担负安全专项职能的技术委员会和其他技术委员会之间的联系。
专业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在组织起草新安全标准的草案或修订安全标准时,应该遵循本导则所确定的原则和附录B所列的安全专项标准,并应通知有关的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
另一方面,任何担负安全专项职能的技术委员会与任何对其专项安全范围感兴趣的技术委员会保持尽可能紧密的联系是很重要的。
2.4.2.3技术委员会的职能
在专项职能的范围内的工作成果以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形式公布。
处理属于一个安全专项范围的技术委员会应以附录B中所列的有关标准为依据。
当专业技术委员会看到有属于所列某一安全专项范围尚未考虑的某些方面需要有标准时,应要求负责该安全专项职能的委员会密切配合,并在适当的时间内制定一个相应的标准或修订现行的标准。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安全基础标准一览表
本表仅列出了与IEC导则104附录A相对应的国家标准,而不是我国电气安全基础标准的全部目录。
本表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其内容应随IEC导则104的修订和IEC公报、目录或年鉴中所刊登的相同性质的一览表的内容作相应的调整。
本表中所列标准的版本也在不断更新,使用者应注意选用所需标准的最新版本。
表A1
标准号
标准名称
与IEC出版物的关系
GB4207—84
固体绝缘材料在潮湿条件下相比漏电起痕指数的耐漏
电起痕指数的测定方法
IECSC15A
等效IEC112
(1979年版)
GB6553—86
评定在严酷条件下使用的电气绝缘材料耐漏电
起痕性和耐电蚀损的试验方法
等效IEC587
(1984年版)
GB/T4026—92
电器设备接线端子和特定导线线端的识别及应用字母数字系统的通则
IECTC16
等效IEC445
(1988年版)
GB7947—87
绝缘导体和裸导体的颜色标志
参照IEC446(1973年版)
GB4205—84
控制电气设备的操作件标准运动方向
等效IEC447(1974年版)
GB/T13534—92
电气颜色标志的代号
等效IEC757(1983年版)
GB*****1)
低压系统中的设备的绝缘配合第一部分原则、要求和试验
IECSC28A
××IEC664-12)
GB*****1)
低压系统中的设备的绝缘配合第三部分应用涂层达到印
制线路板组件的绝缘配合
××IEC664-32)
GB/T2423.43—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
试验方法元件、设备和其他产品在冲击(Ea)、碰撞(Eb)、振动(Fc和Fd)和稳态加速度(Ga)等动力学试验中的安装要求和导则
IECSC50A
等同IEC68-2-47(1982年版)
GB/T2423.10—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
试验方法试验Fc和导则:
振动(正弦)
与IEC68-2-6(1982年版)一致
GB/T2423.15—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
试验方法试验Ga和导则:
稳态加速度
与IEC68-2-7(1986年版)一致
GB2423.5—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
试验方法试验Ea和导则:
冲击
与IEC68-2-27(1987年版)一致
GB2423.6—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
试验方法
试验Eb和导则:
碰撞
与IEC68-2-29(1987年版)一致
GB2423.7—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
试验方法试验Ec和导则:
倾跌与翻倒(主要用于设备型样品型)
与IEC68-2-31(1982年版)一致
GB2423.8—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
试验方法试验Ed和导则:
自由跌落
与IEC68-2-32(1990年版)一致
GB2423.11—82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Fd:
宽带随机振动试验方法一般要求
与IEC68-2-34(1973年版)基本一致
GB2423.12—82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Fda:
宽带随机振动试验方法高再现性
与IEC68-2-35(1973年版)基本一致
GB2423.13—82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Fdb:
宽带随机振动试验方法中再现性
与IEC68-2-36(1973年版)基本一致
GB2423.14—82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Fdc:
宽带随机振动试验方法低再现性
与IEC68-2-37(1973年版)基本一致
GB2423.39—90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Ee:
弹跳试验方法
[其内容相当于IEC68-2-55(1987年版)的一部分]
GB*****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Ef:
撞击—摆锤试验方法
××IEC68-2-622)
GB/T2423.44—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
试验方法试验Eg:
撞击、弹簧锤
等效IEC68-2-632)(1993年版)
GB2423.19—8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Kc:
接触点和连接件的二氧化硫试验方法
IECSC50B
直接引用IEC68-2-42(1976年版)
GB2424.11—82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接触点
和连接件的二氧化硫试验导则
与IEC50B(CO)217[68-2-42(1982年版)草案]一致
GB2423.20—8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
验Kd:
接触点和连接件的硫化氢试验方法
直接引用IEC68-2-43(1976年版)
GB2424.12—82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接触点
和连接件的硫化氢试验导则
与IEC50B(CO)216[68-2-46(1982年版)草案]基本一致
GB*****1)
大气腐蚀加速试验问题的评定
××IEC355
GB14821.1—93
建筑物的电气装置电击防护
IECTC64
等效IEC364-4-41(1992年版)
GB*****1)
建筑物电气装置第五部分:
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安装第54章:
接地装置和保护线
××IEC364-5-54
GB*****1)
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
××IEC449
GB/T13870.1—92
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第一部分:
常用部分
参照IEC479—1(1984年版)
GB*****1)
电流通过人体的效应第二部分:
特殊情况
××IEC479-2
GB/T12501—90
电工电子设备防触电保护的分类
参照IEC536(1976年版)
GB*****1)
电工电子设备按电击防护的
分类第二部分电击防护要求指南
××IEC536-22)
GB4208—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IECTC70
等效IEC529(1989年版)
GB12113—89
接触电流和接地线电流的测量
IECTC74
[其内容相当于IEC990(草案)]
GB5169.2—85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着火危险评定技术要求和试验规范制订导则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