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实践之我见见习心得及对盗窃电力设施案件的分析思考.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4742015 上传时间:2022-12-08 格式:DOCX 页数:34 大小:65.8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社会实践之我见见习心得及对盗窃电力设施案件的分析思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社会实践之我见见习心得及对盗窃电力设施案件的分析思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社会实践之我见见习心得及对盗窃电力设施案件的分析思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社会实践之我见见习心得及对盗窃电力设施案件的分析思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4页
社会实践之我见见习心得及对盗窃电力设施案件的分析思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社会实践之我见见习心得及对盗窃电力设施案件的分析思考.docx

《社会实践之我见见习心得及对盗窃电力设施案件的分析思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社会实践之我见见习心得及对盗窃电力设施案件的分析思考.docx(3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社会实践之我见见习心得及对盗窃电力设施案件的分析思考.docx

社会实践之我见见习心得及对盗窃电力设施案件的分析思考

社会实践之我见----见习心得及对盗窃电力设施案件的分析思考

社会实践之我见----见习心得及对盗窃电力设施案件的分析思考

社会实践之我见

----见习心得及对盗窃电力设施案件的分析思考

按照学校的要求,我到天峨县检察院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也就是去检察院见习。

时间是从二○一○年十月十一日至十月十五日。

见习期间,我尽力将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检察干警的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此次见习,我来到了检察院的审查批捕科,主要见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

在见习中,我参加了案件的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地了解了审查批捕的全过程及各环节,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

跟随干警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

也参与了案件讨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审查批捕阶段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干警整理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等,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见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理论,了解目前我国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或许成效不大,但感觉很好,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我觉得,交流确实是很重要的东西,学法律的人一定要多交流经验,多沟通可以增长见识,丰富自己的能力;于是在办公室的空余时间里,我和年轻的干警们聊了很多,大家年龄也相差不大,很聊得来!

他们问我一些趣事,我呢,在办案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自然要多问了,后来虽然觉得那些问题很简单,怪我自己粗心;可是我们大家获得了交流,让这个团体更加具有凝聚力了,所以大家做事很开心。

在见习过程中,我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换句话说就是法律的群众基础是很重要的啊。

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例如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就是典型;通过普法教育,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大街小巷也都可以看到有关法制的宣传了。

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需要多下功夫。

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

在见习期间,我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件,初中毕业的李某,有意无意中帮助其“兄弟”收藏了六支枪支,碍于情面不问来源,就帮助藏了,第二天案件就告破,现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审查逮捕;你能说他不知道私藏枪支的罪名?

是“兄弟”义气在作怪吧?

当知道其“兄弟”为减轻自己牢狱生活而不惜爆料以前的犯罪事项时,才觉得后悔。

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同时要让人们真正懂得人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真正懂得用法律。

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以上是本人本次见习的一些看法和体会,下面就对见习期间查阅到的一件案例(已审结),即对盗窃龙滩水电站电力设施案件的分析思考。

具体案由是这样的,202*年国家重点工程龙滩水电站在天峨县开工建设以来。

大批来自全国各地的外来务工人员涌入天峨,给龙滩建设添砖加瓦,天峨经济也得以快速发展。

但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受个人利益的驱使,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将罪恶之手频频伸向龙滩水电站库区的电力设施,疯狂盗窃破坏电力设备。

当我查阅案卷时,发现202*年上半年,天峨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了一起典型的系列盗窃破坏电力设备案,审查批捕了杨某等13名团伙成员。

这些罪犯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案件经过是这样的:

杨某等人白天在龙滩工程区一带踩点,晚上十一点到凌晨两三点之间作案,用剪刀和刀将电缆线割断,将外塑料剔除,于偏僻地方熔烧得铜后,用塑料袋装走,而后销脏至各种废品收购部。

他们还盗窃得电动机等。

每次作案至少三四人,多则六七人。

仅7个月就作案达30起以上,涉案总价值达30多万元。

这些行为给龙滩电站造成严重损失。

为此,我就这些案件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给予一些建议。

(注:

包括有指导老师的建议和看法)

首先,来看看这些案件的特点:

一、这些盗窃案件发案频繁,数量多,有些人员连续多次作案。

尤其在春

节期间,作案更为频繁。

例如杨某伙同赵某等五人到龙滩电站盗得铜芯,次日凌晨,杨某又伙同吕某等人盗剪得电缆线,第四天又与彭某吕某盗剪电缆线。

这些只是盗窃案件发生的某一团伙,把龙滩电站当淘宝站的还不只是这一伙。

因此,加大追查犯罪是很有必要的。

二、这些团伙都是很有组织的,也就是犯罪组织团伙化,而且还很专业化。

这些犯罪组织有计划的进行作案,而非单独的偶然行动,作案中分工明确,犯罪比较容易得逞。

每次作案人员不一定是固定的,具有不稳定性,但是结伙以后却都是比较有步骤进行。

当然,这些犯罪行为进行前都是有充分预谋的。

这其中有些犯罪人员在龙滩做过临时工,掌握一定的电工知识,熟悉使用专业工具。

在盗剪正在照明使用中的电缆线时,他们用铝线把欲剪的电缆线两端先连接起来,电缆线被剪断后不至于停电,从而不易被发现,手段很高明也很专业!

三、犯罪人员大都是农民和无业人员。

大部分是一些青年多为本地人,也有一些外来人员。

这些人平常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不安分当农民专门盗窃龙滩电力设施。

每次作案变卖后分到上千元,挥霍完又开始计划预谋下一步行动。

上面提到的杨某,变卖得到近千元后,当晚到某娱乐城挥霍一空。

四、案件侦破难度大。

这些罪犯实施犯罪前,大多经过精心策划,先踩点后作案。

加上对周边环境较熟悉,得手后很快将赃物转移隐藏,不易被人及时发现。

还有不少人有犯罪前科,诡计多端,致使案件破获难,抓捕难,调查取证难。

针对以上案件情况,对其发生原因进行分析:

一、犯罪人员自身文化素质较低,法律观念淡薄。

这些青年多为农民青年,基本都是小学初中文化水平,还有的是文盲。

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律观念淡薄,所以走上了犯罪道路。

他们厌恶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而游离于农民生活之外。

他们有田不种,有活不干,游手好闲,无所事事,思想上又崇拜城市人高消费生活。

于是为了过他们所谓理想的生活,又不想通过自己的劳动去换取劳动成果,他们目无国法,采取犯罪去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

二、作案工具简单,犯罪成本低,加上市场铜价上涨,电缆容易销赃。

作案的工具是到处可以买到的如钳子扳手剪子等简单工具,反正在市场上都可以轻易买到。

“低成本高收入”吸引了那些违法分子。

另外,近几年铜价上涨很快,铜成了紧销货,这也是违法分子盯上龙滩水电站输电电缆的直接原因。

加上收购站来者不拒,为不法分子将赃物脱手变现获取暴利提供了便利渠道。

三、龙滩自身在管理上的疏忽大意,没有严格管理。

龙滩工程区范围广,设施较多,一些闲置的设备随意放置,无人管理,方便不法分子作案。

保安人员责任心不强也是个原因,往往巡逻都不到位;再者就是对电缆及电力设施的安全管路上还存在漏洞,一些管理制度落实得不好,检查制度不健全;甚至在电力设施被盗后态度消极,不予保安追查;这些都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了解了案件大致情况,分析发生原因后,接下来看看对打击这些犯罪对策的分析思考:

第一,有关单位应与公安部门相互配合,加大打击力度。

龙滩作为企业,本身是没有执法权的,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的行为,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依靠国家法律部门进行。

主动联系与积极配合公检法部门,发现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以便对案件特点的调查研究,严密布防,发现和抓获盗窃犯罪分子,实现加大打击力度的目的。

第二,加强管理防范。

企业内部应该加强自身的防范能力,与其让不法分子屡屡盗窃电力设施造成大的损失,还不如转化损失为投入,加大防盗设施投放,充分利用防盗报警定位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监控,配备多人数,高素质保安人员,夜巡到位,防患于未然!

同时也要发挥巡逻民警的作用,针对重要发案地点,重点发案时段合理安排警力,加大对可疑车辆人员的盘查力度。

第三,应该主动对废旧收购点进行整治与检查。

有关部门对废旧收购市场进行大力整治,清除无证违法经营户,业主违反管理规定的要严厉处罚。

公安机关加大对废旧回收市场的检查力度,主动查获销赃人员,进而发现盗窃团伙,争取一窝端掉!

总之,龙滩水电站是国家重点工程,也是我们天峨县的形象工程。

打击盗窃破坏水电站电力设施的犯罪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也是构建和谐稳定的举措。

打击犯罪分子,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为了我们美好天峨的长久繁荣,带动经济全面发展,让我们贡献自己一份力量,揭开社会黑暗一面。

结语:

无论如何,此次见习让我收获颇多,也留下了很深刻印象;这样的经历,对我以后的生活学习将会有很大影响,我也期待自己在见习之后能有新的发展方向,期待着

扩展阅读:

电力设施偷盗现象的法律分析及思考

电力设施偷盗现象的法律分析及思考

摘要:

近年来,电力设施偷盗现象频发,履禁不止,亦有愈演愈烈之势。

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面对严峻的形势,国有资产的流失,如何有法可依的解决当前的矛盾已刻不容缓,意义重大而深远。

本文旨在通过对电力设施偷盗现象原因的透视分析,从法律角度剖析问题,寻求切实可行的解决途径,以供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

电力设施盗窃打击防范一、电力设施偷盗现象的背景和现状(引言)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

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是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

近些年来,日趋恶化的电力设施的偷盗、破坏现象已经严重威胁到供电企业的正常运营,成为和谐电力发展中最不和谐的一个“音符”。

就负责上海西南地区的供电企业松江供电分公司而言,在202*年1月至10月短短数月期间,发生电力盗窃案件竟达663件,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51万元(直接材料费)。

从以上触目惊心的数字,我们不难看出,电力设施的破坏、偷盗现象已严重威胁到电网的正常安全运行,直接破坏供用电环境和电力企业对社会的优质服务的承诺,供电企业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

就此,积极寻求法律手段保护电力设施成为摆在供电企业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意义重大而深远。

二、电力设施偷盗的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目前的刑法规定,盗窃电力设施可能触犯二重罪名:

刑法第118、119条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罪及264条规定的盗窃罪。

从众多的电力设施偷盗的判决来看,区分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对于打击电力设施偷盗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1、二罪侵犯的客体不同。

破坏电力设备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其侵害对象特定,即电力设备。

而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其侵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金钱。

区分两罪重要的是偷盗的电力设施是否正在使用中。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解释所称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

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凡破坏、偷盗以上范围所属电力设备,以破坏电力设施罪论。

2.2、二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不同。

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要求盗窃的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或者多次,才能构成犯罪,而破坏电力设备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电力设备的破坏行为,破坏手段多样,如砸坏、剪断、盗窃,这些行为有可能引起不知晓的人伤亡或重大公共财物遭受损失,即危害了公共安全。

在各种电力设施被盗中,供电企业最烦心的是中性线被盗,这会使几户、甚至整个小区的家用电电压骤升,导致居民电器大量烧毁,其造成的后果触目惊心。

但有些公安人员在实践中误入了盗窃罪的思维定式认为中性线的价值未达到较大标准,无法立案。

笔者认为:

要认定盗窃电力设施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必须根据破坏的具体对象、破坏的具体部位和破坏的方法以及破坏的具体损害程度等来综合分析认定,不能简单的以盗窃电力设施的本身价值来认定。

2.3、从犯罪主体看:

二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在大多的破坏电力设施案中,呈现共同犯罪的特点。

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在作案中犯罪人员有各自的分工,在破坏的一起盗窃路灯的供电电缆案中,有沿路寻找路灯控制箱撬开箱子,拉出电缆的“侦察兵”;随后由1人将电缆绑在摩托上,1人拿刀架在电缆上,摩托起动电缆就被刀划开的“剥皮队”;最后,一辆卡车赶到,将剥完皮的电缆切断装车的“运输队”。

如此复杂分工的犯罪集团对供电企业、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是可想而知了。

2.4、二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盗窃罪主观故意只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劳而获。

破坏电力设备主观故意只能是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犯罪的动机多是为了贪图钱财。

偷盗电力设施中主观上的故意更体现在为财不畏高压电,犯罪分子因盗窃电力设施过程中而触电身亡的案例不在少数。

2.5刑法规制条文。

按照我国刑法第118条、119条之规定:

“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详解产生的主要原因

3.1、暴利之趋使。

俗话说: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

”不同于暴力性犯罪,经济形犯罪往往是“暴利”的,经济利益巨大。

电力设施中的“铜材”,而且易于销赃变现。

随着国内外市场铜价飞速上涨,供电企业的电力设施简直就是犯罪分子眼中的自动取款机。

正是由于暴利的驱动,让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3.2电线、电缆等电力设施本身特点使然。

由于电力设备具有点多、线长、量大的特点,长期暴露在户外,管理和防范难度较大,且由于案件高发在城乡结合部的交叉地带,地理位置偏僻,加之夜间警力巡查力量相对薄弱,让人防不胜防。

3.3犯罪分子自身素质较低,呈低龄化趋势。

笔者在近期的电力设施偷盗中发现,电力设施盗窃现象已从个人作案发展到团伙作案,甚至形成了偷窃、窝赃、运输、销赃的一条龙。

电力设施偷盗犯罪主体有低龄化的呈现趋势,在外来民工子弟学校中就读的学生,竟然大多有偷盗电力设施的现象。

由此可见,偷盗电力设施与拾荒意识已经在一些犯罪分子脑中混为一谈了。

3.4打击、惩治力度不够。

由于各种原因:

如对收购赃物罪犯罪嫌疑人主观要求对“明知”的把握上存在不同看法,犯罪人员流动性大,不易查找等,对盗窃者、收购者追究刑事责任的仅为极少数,用刑力度也较轻,极大地助长了盗割电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四、对电力设施偷盗对策的思考

加强对问题的调查研究,从源头上理清电力设施偷盗问题的来龙去脉,举一反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推进法制建设、教育与宣传的力度,才能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场上取得全面胜利。

笔者认为,主要应从“堵”和“疏”两个思路出发,双管齐下,为电力设施偷盗这个电力系统的老大难问题开“方”抓“药”。

所谓堵,就是要从源头打击犯罪活动,使违法活动无处容身。

公、检、法及相关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群策群力,相互配合,对偷盗者加大打击力度。

此外,还应注重对收容所的打击,让偷盗者无销赃途径,从而降低案发的可能性。

4.1公、检、法对电力设施的偷盗予以深入打击。

笔者在与司法部门工作人员的接触中发现,很多工作人员对电力设施的偷盗思维上定位于偷盗罪,重视电力设施的价值,而对该行为造成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

在供电企业的“保电”工作中,电力设施偷盗已成为最不可控的因素之一。

202*年上海举行的上合六国峰会前夕,浦东的一座即将投运的变电站疯狂被盗,更是令上海电力公司的领导们惊出一身冷汗。

202*年北京奥运会,国家电网公司为预防电力设施偷盗,更投入上万人对涉奥场馆、宾馆线路进行巡查。

笔者认为,在对破坏电力设施罪的处罚中应考虑并处罚金财产刑或者没收非法所得,才能真正体现“刑当其罪”的刑法原则。

国务院办公厅在202*年2月17日颁布了《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辖区内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重点案件,要集中力量,加大侦办力度,尽快破获;对已经抓获、定案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尽快处理。

”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尽快予以落实。

4.2取缔非法收购废品收购站,严禁收购电力设施。

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废品收购站乐于收购电力设施,认为电力设施铜的质量好、有保障。

202*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消了《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公安机关对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及个体工商户核准的审批权,只需领取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就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工作,很多废旧物品收购站超范围经营,非法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自此,对废品收购的管理出现了公安、城管、工商、环保、卫生等职能部门的共管,而职能部门又无法对这一“高利润”违法行为给予致命打击,废品收购逐渐成了电力设施偷盗的销赃窝点。

对此应进一步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甚至可考虑出台相关的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严禁废品收购站收购电力设施,全面清理整顿物资回收、废品收购站点,打击收赃、销赃行为,堵塞销赃渠道。

除了从源头上的作好“堵”的工作以外,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做好疏的工作更为关键。

因为就损失而言,事后惩罚犯罪总是以犯罪活动已然为前提的,无论采取何种措施加以阻止,企业造成损失已无可避免,对客户的用电已造成不便。

而如果我们从防患于未然的角度出发,从经济学角度来说,显然是更为有利的。

因此,构建有效的“防范”体系应当提上议事日程,值得我们法律人重视。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4.3依靠技术,建立防范电力设施偷盗的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供电企业应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的投入,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安全防范网络,做好输电线路、配电网站报警装置的设置工作,争取与各公安、派出所报警中心连接,提高电力设施整体防控能力。

4.4加强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热线。

加强监管,全面落实。

针对目前抓获的犯罪人员有很多是从事过电力从业经验的现象,供电企业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有效防止雇用的从业民工勾结不法分子偷盗电力设施案件的发生。

供电企业应象打击窃电现象一样,公布举报电力设施偷盗电话,建立健全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奖励制度,对破获涉电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举报有功、有立功表现的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4.5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并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围。

供电企业要配合政府部门大力宣传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重要意义,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踊跃参与巡线护线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要通过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

同时,应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确保一方供电安全。

4.6作为一名法律丛业者,除了统筹兼顾正确处理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外,在发生偷盗情况时,我们应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及时赶赴案发现场固定证据,最大程度保持证据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同时,配合公安部门作好报案、查抄等相关工作,适时、正确处理理赔等后续工作,为企业将损失降到最低,积极行使权利的同时,兼顾承担社会义务。

上述种种,使我们认识到反电力设施偷盗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其中,将该项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是其重中之重。

202*年8月21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上海市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用电秩序规定》,为反电力设施偷盗提供了强有力的地方法规的保障,我们在查处电力设施偷盗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开展反电力设施偷盗工作中贯彻法制化,是一种将依法治国的思想理念转变成社会实践的活动。

我们相信,只有依法打击偷盗的行为,才能真正保护供电企业正常运营,最终在法律的框架下构建崭新的供用电秩序。

当前盗窃、破坏电力、通信设备犯罪情况分析

202*年03月26日10时12分

[相关资料]“通信设备”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法规文件典型案件论文文献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当前,盗窃、破坏电力、通信设备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在部分地区甚至相当猖獗。

202*年我县公安机关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中共查办此类违法犯罪案件107件,抓获涉案违法犯罪嫌疑人48人,打掉犯罪团伙6个27人,检察机关批捕此类违法犯罪案件38件57人,已提起公诉11件18人,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6件9人,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但是,此类违法犯罪严重影响了电力、通信的正常传输和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建设。

同时,也给电力、通信等部门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盗窃破坏电力、通信设备违法犯罪突出这一社会问题,应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

1、作案目的和动机具有单一性。

从违法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和目的来看,大多数都是为了牟取经济利益,尚未发现出于发泄不满、报复社会等目的而实施违法犯罪情形。

2、盗窃与收赃一体化。

从某县破获案件的情况来看,有的违法犯罪分子与废品收购业主相互勾结,在作案之前就与废品收购业主进行过协商,盗得赃物定点出售给该业主,形成了盗窃与收赃的一体化。

3、犯罪涉案价值大,后果严重。

在已发的盗窃电力、通信案件中,纵向比较,犯罪涉案价值有渐增趋势。

如某县三江镇钢绳厂红山村三栋底楼直径为35毫米照明铜芯皮线被人盗割大约200米,价值近8000元。

渝南市场马路边变压器被盗,价值高达8万余元。

尽管有的涉案价值不大,但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后果,如3月26日凌晨,某县古南镇新山村30号通信电缆被盗割,造成760户通信中断。

4、作案的时间和地域较为隐蔽。

在某县查处的107起盗窃破坏电力通信案件中,8成以上发生在深夜,犯罪嫌疑人多选择人少、防范措施不到位的居民楼宅和通信设备安装地实施作案。

5、流窜作案,多以团伙犯罪的形式出现。

此类违法犯罪有严密的组织分工,无明确的作案目标,走到哪里就在那里作案,哪里方便就在那里下手。

如3月23日,某县公安机关将涉嫌盗窃破坏电力、通信设备犯罪的罗某、梁某和王某捉获归案。

通过审查,该三人交代了流窜于某县古南、三江、永新等地系列作案13件,涉案金额5万余元。

6、未成年犯罪比较突出。

在已破的案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占了40%,其中年龄最小的仅11岁,具有向低龄化发展的趋势。

如某县公安机关根据情报将盗窃电线后准备销赃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王某(13岁)、丁某(14岁)抓获。

经深挖,又将罗某(17岁)、刘某(18岁)抓获,从而破获某县城区系列盗窃破坏电力通信设施案件30余件。

二、犯罪的主要成因

1、法制宣传力度不够。

由于保护通信电力线路设施的法制宣传不够到位,有的群众和在校学生保护线路设施法治观念淡漠,守法意识不强,自我约束能力差。

同时,由于电力、通信设备的主要原材料是铜和铁,随着近年来这些金属价格持续上升,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在金钱的诱惑下,惟利是图,铤而走险,把盗窃通信、电力设备作为他们“发家致富”或满足一时享受的渠道。

2、防范力度相对较弱。

线路设备权属单位在重点线路、基站、变电房以及高发案地段和住宅密集地区技防水平不高,人防措施不够到位,又没有充分发挥各镇综治部门、村(居)的群防群治作用,没有对线路设施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和看护,因此、给违法犯罪分子盗窃线路设备以可乘之机。

3、与“护线”相配套的行政管理制度缺位。

国家取消《废旧金属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造成了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的混乱。

企业或个人从事废旧金属收购只需完成工商登记并得到经贸委批准就可以营业,无须再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废旧金属收购特种行业许可证》。

这样,在打击盗窃电力、通信设备工作中事前有多少家经营废旧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