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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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潍坊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亠、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潍坊企业参保

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

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立户

城乡居民参保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

行户籍归属地管理

所需资料:

城乡居民参保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3•重度残疾人需提供残疾级别为壹级或贰级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低保(五保)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确认的有效证件;

5.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军人证;

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潍坊企业参保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机关事业单位持单位成立批文

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潍坊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6.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参保流程;

1、持所需申请材料

2、到户籍所在辖区社保机构征收部门个人缴费窗口

3、参保成功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3.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

4.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所需资料:

农村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材料

1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领取养老金申报单》

4.社保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办理材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死亡领取丧葬补助金材料

1.职工死亡及死亡原因证明;

2.《户口簿》;

3.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领养老金

1.当事人的人事档案及相关证件(如独生子女证、身份证等);

2.填写《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职)待遇审核表》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职)审批表》

领取流程;

农村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流程

填报领取申报表。

村代办员(会计)携带即将到达领取年龄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填写《领取养老金申报单》,一式三份报送农保经办机构。

个人也可直接于达到领取前一个月到县级农保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死亡领取丧葬补助金流程

社会保险机构对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初审5个工作日内办理,复核即时办理初审,经复核无误的,到财务办理相关手续

注: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500元的丧葬补助金。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跨省、跨市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的

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3.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未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4.对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非潍坊籍人员流动到我市就业的,不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只为其建立临时养老缴费账户

所需资料:

1.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

3户口本

4.《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5.《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1•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员跨省、市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跨省、市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申请表》。

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原参保地开据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填写完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完成转移接续。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养老保险关系转

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

符合转移条件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信息并

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同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包括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根据《信

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完成养老保险关

系转移接续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城镇居民参保条件

1•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城镇居民);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城镇居民);

3.其他符合条件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一般城镇居民)。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能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参保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

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等(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

所需资料:

城镇居民参保条件

1•须提供户口本

2.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

3.低保人员提供《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4.重度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城镇职工参保材料

1.单位持《参保单位申请登记表》

2.参保人员花名册

3.工商营业执照

4.法人资格代码证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

(原件及复印件)

上年度财务年报、单位职工劳动合同、最近一个月工资发放表

参保流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流程

1.凡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城镇居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享受城市低保、残疾人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或常住地所在的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在校生、市属学校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参保。

学校负责参保学生信息录入、代收医疗保险费,按程序审核、确认、公示后,到当地县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流程

新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资料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报销指南

所需资料:

1.医保卡

2•门急诊病历本

3处方

4.费用总清单

5.出院诊断证明书

6•出院小结

7.住院病历复印件

8.发票

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凭身份证和医生入院安排,先缴纳住院押金住院。

出院时,到医院住院收费处办理出院费用结算。

然后将住院单据、收费单据、参保的医保卡和身份证,到所属经办医疗机构进行报销。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认定流程;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

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

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参保指南

参保对象:

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保人员花名册

3.工商营业执照

4.法人资格代码证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上年度财务年报、单位职工劳动合同、最近一个月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新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资料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与之形成劳动关系。

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5.人员增加报表电子版和纸质版

参保流程;

申请人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当地的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的失业保险参保手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

2.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寸)四张

3.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求职证明(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失业证》领取流程;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

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3.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转移指南

暂无指南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所需资料:

潍坊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临沂市企业职工生育费用拨付申报表》

2、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原件,收费凭证(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7、生育职工本人工行银行卡复印件

8、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再提交其配偶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职业证明、身份证。

参保流程;

企业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及治疗生育并发症结束40天后到

一年之内,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带齐有关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大厅生育保险窗口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业务,申报之次月20号以后,生育保险待遇通过银行直接拨付到职工的社保卡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退休(含提前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调离本市的;

6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以上的;

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9、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0、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的;

11、纳入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范围的;

12、享受潍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所需资料: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绑定的银行账户(卡或折),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并根据不同提取情况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代为提取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

2、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职工和配偶的身份证。

3、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职工和配偶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与患者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其身份证。

提取流程;

1、单位初审

单位根据提取类别需要条件进行初审,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职工;初审合格

的,单位负责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并加盖印章,由职工本

人或单位经办人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当提取职工人数较多时,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

2、公积金中心审批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提取职工或单位经办人。

3、公积金中心拨款

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划入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由财政集中

支付中心再划入职工单位;其他单位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所在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内。

4、发放款项

职工所在单位负责支付至职工本人。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购房提取的,按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当月或契税完税证日期职工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余额提取,且不超过购房款总额。

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2、正常还贷、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清贷款的,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原则

上不应超过借款人当年偿还的贷款本息额,若职工本人及配偶在还款期间有连续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

3、大病提取的,按照病历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但不应超过职工实际支付的医疗费金额。

4、职工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不可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

职工及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可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1、具有本市居民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身份证件;

2、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所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不足半年的需补缴二年公积金;

3、购买的自住住房符合国家和省、市房贷政策(同时需满足第二部分的要求);

4、所购房首付款达到国家房贷政策规定的比例;

5、有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稳定的收入来源,信誉良好;

6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购房协议;

7、借款人必须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中约定的产权人;

8、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9、法律法规和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资料:

一手房

1.申请人和配偶的身份证、照片:

审查原件,留3张复印件(组合贷款需四份)2.申请人和配偶的户口簿:

3份;审查原件,留复印件。

组合贷款需四份(如申请人与配偶不属同一户口的,需另附结婚证复印件或婚姻关系证明)。

3.《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3份;组合贷款需四份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份复印件(期房)

5.《商品房买卖合同书》:

3份至少原件一份,组合贷款至少原件二份

6.房价20%以上预付款收据:

3份审查原件,留复印件(组合贷款需四份)

7.申请人为离异单身的出具离婚证明或离婚协议:

审查原件,留3份复印件

8.《房屋所有权证》:

审查原件,留4份复印件(现房)

9.契税完税证:

审查原件,留3份复印件(现房)

10.《潍坊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缴费发票:

1份;留原件,组合贷款需二份。

单位所在地和户籍不一致或夫妻双方不再一地的,需分别提供。

二手房

1.申请人和配偶的身份证、照片:

审查原件,留3份复印件2申请人和配偶的户口簿:

审查原件,留3份复印件(如申请人与配偶不属同一户口的,需另附结婚证复印件或婚姻关系证明)

3《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银行不做二手房组合贷款

4.过户前房屋原房主身份证:

1份复印件

5.过户后《房屋所有权证》审查原件,留4份复印件

6.《购房协议》:

留原件一份,复印件2份

7.房价50%以上的收到条:

审查原件,留3份复印件

8.契税完税证:

审查原件,留3份复印件

9.申请人为离异单身的出具离婚证明或离婚协议:

审查原件,留3份复印件

10.《潍坊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缴费发票:

留1份原件,单位所在地和户籍不一致或夫妻双方不在一地的,需分别提供。

办理流程:

1、贷款担保

2、申请

3、受理

4、考察

5、审批

6、签署合同

7、办理抵押、质押、保证

8、委托放款

9、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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