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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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制度汇编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制度汇编

制度目录

序号

内容

页号

1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工作基本制度

2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3

银行分行营业场所安全操作规程

4

**银行监控、报警系统操作规程

5

**银行营业网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6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管理办法

7

银行分行营业网点兼职安全保卫队伍管理办法

8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档案管理办法

9

银行分行非当班人员进入营业网点内厅管理暂行办法

10

如何正确使用报警器

11

防尾随联动门的正确操作与维护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工作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银行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有效预防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分行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银监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分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防范抢劫、盗窃、爆炸、金融诈骗、涉枪、绑架案件和计算机犯罪案件,以及防火、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保障分行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

工作目标是:

不发生经济、治安、刑事案件;不发生人员伤亡、资金财产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

第三条分行安全保卫工作坚持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

第二章保卫队伍工作分工和职责

第四条安全保卫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我分行行长为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组织领导我分行安全保卫工作,分管行长负责组织落实安全保卫制度建设、队伍培训、安全设施、客户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我分行综合业务部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我分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编制安全保卫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我分行安全保卫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

(三)负责我分行技防、物防、消防工程建设和管理。

(四)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加强对办公场所、营业场所、ATM、自助机具、金库等的安防和消防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防范案件发生。

(五)指导、协调我分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我分行全体员工要严格执行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履行我分行安全防范工作职责。

第七条各级签定《安全防范责任书》,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安全防范不合格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责任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

第三章办公场所安全管理

第八条办公场所应配备保安人员,负责日常安全值勤工作。

第九条应建立办公场所应急预案和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第十条办公场所值班人员必须着装整齐,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文明礼貌,并严格遵守分行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外来人员出入办公场所,应出示身份证件,经确认后方可进入,并做好出入登记。

第十二条严禁任何人员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办公场所。

第十三条值班期间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保卫部门应定期对办公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和消防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不留隐患。

第四章营业场所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营业场所负责人为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对安全保卫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营业场所应配备保安人员,负责营业外厅和ATM的日常安全值勤工作。

第十七条营业场所应建立防抢、防爆、防火、防盗、防诈骗、防自然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预案演练。

第十八条营业场所应建立非当班人员进入内厅管理制度,严格把好非当班人员进入内厅管理,防范案件发生。

第十九条营业场所应建立安全学习和安防、消防设施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防设施和消防设施测试,确保设施运作正常。

第二十条营业场所应按要求配置防卫器械、灭火器材和防毒防烟面具。

第二十一条营业场所应进行每日早、午、晚安全检查,检查内容:

(一)营业前。

1、检查门窗等是否完好没有损坏,拉(卷)闸门开启是否正常。

2、检查在行式ATM是否被张贴虚假通知、公告、提示、服务电话或违法人员作案使用的假键盘、针孔摄像枪、盗卡器等作案工具。

3、检查视频监控设备、110联网报警设备是否正常,电话信号是否畅通。

4、检查防卫器械有否损坏,放置位置是否得当;消防器材是否过期、有效,是否放置在显眼位置。

(二)营业期间。

1、检查尾箱接送前是否认真核对押运人员身份,确认无误后,关闭二、三道门,在营业内厅录像监控下进行交接。

2、检查临柜人员是否保持高度警惕,熟练掌握处置预案,做好安全防范各项工作。

3、检查营业场所门匙是否双人分管,门、窗是否处于锁牢状态。

4、检查营业外厅是否存放木棒、砖、石、铁器等便于犯罪分子作案行凶的械具。

5、检查临柜人员离柜时,现金、印章、重要凭证等重要物品是否入柜上锁,并退出计算机操作系统。

6、检查自助设备清机时间是否在非业务繁忙时间,并做好客户解释和保卫工作。

(三)营业结束。

1、检查是否将抽屉、保险柜等全部上锁,保险柜钥匙随尾箱上解。

2、检查是否切断电源(录像监控、报警系统电源除外)、熄灭火种、窗户关闭上锁。

3、检查110联网报警系统是否置于布防、监控设备处于录像状态。

4、检查营业场所的门、窗是否关闭,并上锁固定。

第五章现金库存和尾箱管理

第二十二条我分行现金库存和现金尾箱采用寄库的管理模式,与寄库单位签定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风险和责任。

第六章安防、消防设施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新建或改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金库应根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公安部标准(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企业内部消防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安防、消防设施建设由保卫部门负责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报建、审批、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营业场所、金库必须经公安部门、消防部门验收合格,领取安全合格证和消防合格证照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自助银行或自助机具应根据《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GA745-2008)标准执行,应按照合理布局、发挥效能、方便客户、便于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科学合理地选择设置地点。

第二十七条设置自助银行和离行式ATM需经保卫部门对选址进行考察,审核同意后方可设置;经公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办公场所、营业场所、金库应配置录像监控设备、消防器材、应急照明设备、自卫器械、报警系统,报警系统应与110报警中心联网。

第二十九条ATM应安装与110报警中心联网的防盗、防震动、防撬等安防装置以及录像监控设备。

以上录像监控保存不少于30天。

第七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单位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建立各级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预案演练。

第三十二条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应当保留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并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三十三条严禁在易发生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第三十四条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启动消防应急防案,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和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三十五条建立消防设施维护、安全检查和档案管理制度,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整改。

第八章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和处置

第三十六条发生下列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向主管部门和保卫部门电话报告,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情况上报。

(一)营业场所发生客户重大纠纷、群众集体起哄及挤提存款等事件。

(二)营业场所发生抢劫、盗窃、爆炸,金融诈骗、涉枪、绑架案件和计算机犯罪案件。

(三)执行公务期间发生人员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四)发生火灾、水灾、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办公、营业场所停业、人员伤亡等重大事件。

(五)发生其他影响分行稳定的重大事件。

第三十七条接到报告后,保卫部门应及时向行领导报告,并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到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八条各级负责人和保卫人员要24小时保持电话开通,确保报告渠道畅通。

对于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安全保卫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建立安全保卫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综合文书、安防设施、消防设施、经济民警、司法查询等档案的管理。

第四十条综合文书档案包括:

各类安全保卫制度,以及合同、协议书等与安全保卫工作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四十一条安防、消防设施档案包括:

安防设施和消防设施管理台账,营业场所、金库建设和安防、消防设计的相关图纸、资料、证照。

第四十二条经济民警档案包括:

经济民警管理各项项规定,个人档案资料。

第四十三条其他档案包括:

上级、公安部门来文,案件资料,各类报表,司法查询等资料。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分行(以下简称我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部署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防诈骗、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防火灾、防事故,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

第四条 综合业务部是我行的安全保卫部门,营业网点应设置专职保卫人员和兼职保卫人员。

第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我行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年度经营目标考核管理,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管理办法,逐级签订安全防范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在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

(一)年度安全责任考核不合格单位。

(二)发生责任性刑事案件,造成恶劣影响。

(三)发生直接损失超过10万元的责任性事故。

(四)发生导致人员重伤或死亡的责任性事故。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安全保卫部门职责

(一)制定安全保卫工作规划、安全保卫制度和应急预案。

(二)负责安全、消防设施的建设、验收及检查。

(三)负责安全管理、现金押运和库房值守工作。

(四)检查、监督安全保卫制度执行情况。

(五)做好案件、事故防范工作,查办各类刑事、治安案件。

(六)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七)负责经警队伍管理教育。

(八)负责枪支弹药管理。

(九)开展安全教育学习工作。

(十)协助办理司法及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查询。

第八条各级领导职责

(一)各级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根据工作计划和安全防范签约责任具体抓落实。

(二)制定本单位安全保卫的工作计划,将安全保卫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三)落实安全保卫制度,逐级签订《安全防范责任书》,将防范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四)严格执行安全保卫工作规程,认真监督、检查安全保卫制度执行情况。

(五)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防范各类案件和责任事故的发生,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年度经营管理指标考核。

(六)定期分析本单位安全、消防工作现状,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七)重视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根据防护级别标准,完善网点安全防护设施。

(八)对安全问题及时组织落实整改。

第九条各级安全保卫人员职责

(一)检查督促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和安全设施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二)严格执行安全防范目标责任制,对违反安全保卫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负责安全保卫资料档案的管理。

(四)协助查处刑事和治安案件。

(五)负责经警管理教育和业务培训。

(六)严格执行安全保卫费用开支规定,按权限上报审批。

(七)定期检查办公场所、营业网点、库房守值制度执行情况,对库房守值进行定期查岗。

(八)完成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条网点安全责任人,网点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应落实以下工作:

(一)对营业网点门、窗、自助设备、监控录像、110联网报警和通信系统等进行日安全检查。

(二)组织网点员工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安全学习和各类预案演练。

(三)组织对110联网报警测试,对自卫器械、消防器材进行日常管理。

(四)对进入营业室内的非当班人员进行审验。

(五)检查监督钱箱交接制度执行落实。

(六)对保安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七)对安全保卫资料进行收集归档。

第十一条营业网点人员职责

(一)必须3人以上当班临柜,并做好防抢劫、防诈骗和防假钞等工作。

(二)按时到岗并对周围环境及营业网点进行安全检查。

(三)钱箱交接要认真核对押运人员身份,必须在营业室和监控录像范围内办理交接,双人核对、双人验锁。

(四)营业期间大额现金要及时入箱(柜),不得放在柜面上或其他显眼位置。

(五)不得接受外来人员赠送的药物、饮料、香烟、食品、饭菜、茶水等饮食用品。

(六)营业期间进出营业室时,严防外人尾随进入营业室内。

非特殊情况,严禁启用防尾随联动门紧急双开、双锁装置。

(七)临时离柜,现金、印章、重要凭证等必须入柜上锁,并退出计算机操作系统。

银行分行营业场所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分行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我行安全操作行为,根据省公安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银行分行营业场所操作以保障职工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为目的,以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及防火灾事故为目标,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各营业场所。

第四条本规程所指临柜人员是指营业场所的前台员工(以下简称临柜员)。

第五条银行分行综合业务部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程,综合业务部是我行贯彻实施本规程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分行综合业务部对本规程的贯彻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依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第二章营业场所人员条件及工作纪律

第七条临柜等人员属于要害岗位人员,我行必须按照岗位任职条件对其政治思想、现实表现、安全保卫基本知识、枪支和警械使用技能、擒拿防卫技能和身体素质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任用。

第八条要害岗位人员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身体健康,无犯罪前科,无社会劣迹,熟悉安全保卫知识和相关工作业务。

第九条要害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门的金融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教育,培训合格并取得《金融安全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要害岗位人员在岗期间应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不准擅离职守,不准岗前和在岗饮酒,不准值班睡觉,不准做与营业无关的事项;

不准让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以下简称柜台),不准非当班人员进入营业场所柜台内;

营业场所内不准放置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等,营业场所内不准放置交通工具等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不准违反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事项等。

第三章营业场所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营业场所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人。

营业场所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并建立安全责任制度。

第一节营业前

第十二条营业场所安全员应提前到达工作岗位并做好下列工作:

1.检查营业场所及周边治安情况;

2.检查技防设备夜间运行记录和撤防情况,检查报警器、电视监控系统是否正常;

3.检查自卫器械是否放在便于取用的位置,消防器材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4.锁闭除交接款通道以外的其他通道,做好接钞准备;

5.如实记录检查情况,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排除或报告主管领导。

第十三条营业场所负责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督促、配合安全员例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2.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检查,确保双人临柜;

3.组织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做好接钞准备。

第十四条营业场所保安员应执行下列规定:

1.按时到达岗位,按规定着装,携带好防卫器械;

2.配合有关人员对营业场所大厅及周边进行检查;

3.运钞车未到达前,巡视营业场所周边,清理运钞车预停区域及通道障碍物,做好接钞准备。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营业场所负责人;

4.运钞车到达后,协助押运员做好交接款警戒,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域,待运钞车安全驶离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十五条临柜员应对自身工作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班前和接钞准备等工作。

第十六条款箱交接应执行下列规定:

l.运钞车到达后,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应核查、辨别车辆及解押人员;

2.核查、辨别无误后,应由一名押运员持枪护送解款员携提款箱至营业场所门外,解款员由缓冲式电控联动门(以下简称缓冲门)进入柜台内与临柜员在视频监控下进行款箱辨别、数量核准、完好检查等,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3.交接完毕,待运钞车安全驶离后,解除警戒;

4.临柜员应将暂时不支付的大额现金存入保险柜。

第二节营业期间

第十七条营业场所工作人员(保安员除外)应按规定营业时间开启场所大门或卷闸门并锁定,大门钥匙或遥控器应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八条缓冲门的内外门钥匙或遥控器要指定专人分别掌管,隐蔽存放,不得带出柜台。

缓冲门要始终保持防尾随状态,非遇到紧急情况,不得使用缓冲门双开功能。

第十九条临柜员需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报经值班负责人同意,并妥善处理桌面有关物品,将现金、印鉴、密押、重要凭证、有价证券等入柜加锁,退出微机处理系统并妥善保管业务用卡(软件),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能离开。

第二十条临柜员出入柜台时,必须告知同班人员引起注意,在确认安全后严格按照缓冲门出入操作规定进出,必要时应安排执勤保安员在门外警戒。

第二十一条临柜员应在视频监控下办理业务。

暂不支付的大宗现金应及时入柜入箱,不得置于桌面、地面等客户视线范围之内的地方。

第二十二条营业场所值班负责人应加强巡视,检查缓冲门是否锁定、临柜员是否全部在岗、柜台内是否有无关人员,随时了解掌握营业场所秩序,柜台外有无可疑人员等。

第二十三条非临柜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柜台内时,应征得营业场所领导批准,出具介绍信、有效证件,在本单位领导或总行保卫人员陪同下,按要求登记后才能进入。

第二十四条营业场所保安员应执行下列规定:

1.不准进入营业场所柜台内,不准持有缓冲门等有关钥匙;

2.协助做好营业场所临时调款、工作人员进入柜台、自助设备清装钞等警戒工作;

3.维护营业场所大厅一米线等候排队及厅内正常营业秩序,严密监视警卫区域内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4.严禁替客户办理业务,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等。

第二十五条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和保安员在营业期间遇抢劫、诈骗或火灾等突发事件时,应沉着冷静,及时报警求援,按应急预案妥善处置。

第二十六条营业期间临时调款时应执行下列规定:

1.营业场所负责人应安排专人做好接款准备;

2.安全员或保安员应在营业场所大门外进行警戒;

3.经核查、辨别押解人员身份无误后,临柜员打开缓冲门允许解款员携款进入柜台内,并在视频监控下办理交接手续;

4.交接完毕,待运钞车驶离后,警戒解除。

第三节营业终了

第二十七条营业终了,待大厅内客户全部离开后,锁闭大门及场所所有通道。

第二十八条临柜员应将现金、印鉴、密押、重要凭证等物品清查无误后放入款箱封存,在柜台内等候运钞车。

第二十九条安全员或保安员应对营业场所周围进行巡视,清理运钞车预停区及通道障碍物,做好接车准备。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单位保卫部门,通知运钞车变更到达时间或行驶路线。

第三十条运钞车到达后,款箱交接应执行接款操作规定。

第三十一条送款工作结束,营业场所负责人要组织员工进行班后检查,整理好工作区域物品,关闭办公机具电源。

监控设备管理人员对录像回放检查、登记。

安全员逐一巡查营业场所的安防设施、通讯设施是否正常,开启防盗报警器布防,关闭其他工作电源,熄灭火源,锁定所有门窗,并将检查情况据实登记。

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排除或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节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

第三十二条在行式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在结帐、清装钞时,营业场所内的加钞通道和现场要暂时封闭或清场,要指定专人在现金装填区安全门外警戒,2名以上专职人员携款箱,凭钥匙和密码进入现金装填区后反锁,在视频监控下共同完成相关工作。

无人警戒的,不能在营业期间进行自助设备结账、清装钞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离行式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在结账、清装钞时,必须由运钞车送款,押运员进行警戒,2名以上解款员携款箱,凭钥匙和密码进入现金装填区后反锁,在视频监控下共同完成相关工作。

期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三十四条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现金装填区安全门的钥匙和密码必须实行双人单向保管制度,不准交叉交接使用,密码要定期更换。

第三十五条营业网点应安排专人加强对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服务窗口及周边的安全检查,及时处置有关情况及问题。

第五章监控报警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六条监控室工作人员接岗时,应检查控制操作台、监视器、电源开关、线路、备用电源,确认设备是否完好;检查前期监控交接情况和目前监控区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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