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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采购协议模板合同

范本19

设备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

××公司

卖方: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通用条款

专用条款

合同协议书

技术规范与设备要求

附件1供货范围

附件2价格表

附件3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4其他-技术服务

通用条款

1定义

在包括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的合同条款中,以下措辞和用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含义。

1.1“买方”是指公司。

1.2“卖方”是指公司。

1.3“合同”是指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合同,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合同价格”是指在卖方完全和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详见相应合同附件。

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本工程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合同设备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7“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需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合同附件1所列示和规定。

1.8“分部工程验收”是指根据技术规范及设备要求及国家相应验收规范,按专业划分的系统整体验收(划分依据为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9“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0“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1“现场”是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工程工地,为买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12“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设备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商业运行前)备品备件。

1.13“随机备品备”是指在安装、调试、试运阶段所需的备品备件。

1.14“试运行”是指整机在调试阶段进行的运行。

1.15“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1.16“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1.17“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18“运杂费”是指合同设备从卖方始发站(车上)到交货地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2合同标的

本合同遵循合同双方买卖平等自愿的原则。

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工程。

2.1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2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安全的、经济的、成熟可靠的。

2.3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见技术规范及设备要求。

2.4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见合同附件1。

2.5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

2.6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

2.7卖方提供设备的运输及保险。

3供货范围

3.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合同附件1。

3.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口备件,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技术规范及设备要求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按买方要求时间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4合同价格

4.1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纲、运杂费、保险费、合同设备所需进口配套设备的进口环节的相关费用和国外验收费用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具体金额为《合同专用条款》标明的价格。

4.1.1合同设备价格

本合同设备价格包括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交纳的所有税费、技术资料费、从制造厂到交货地点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

4.1.2合同设备的技术服务费

4.1.3合同设备到现场交货点的运杂费。

4.2合同的分项价格详见合同附件2.

4.3本合同总价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

5付款

5.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

5.2付款方式:

5.3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5.3.1具体按《合同专用条款》进行支付。

5.4付款时间以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

5.5主要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

5.5.1由于买方与合同分包商和外购设备供货商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故本合同设备的主要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由卖方负责。

但如果发生由于个别原因(买方按时向卖方付款而卖方没有按时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导致分包和外购设备有可能不被按时交货以至于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买方有权暂时终止向卖方付款。

在卖方向合同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支付相关款项后,买方将继续向卖方付款。

5.5.2买方上述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但此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

5.5.3如果卖方仍未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买方将出于保障工程进度的目的,有权直接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此转付款及相应利息(买方存款利息)将从下一笔买方向卖方的付款中扣除。

5.6违约金的扣除与支付

5.6.1如果发生卖方的合同履行违约行为,相关款项将由卖方在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后2周内向买方支付,买方也有权从履约保函和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如果属于制造质量问题造成的买方损失,相关款项将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5.6.2如果发生买方的合同履行违约行为,相关款项将由买方在接到卖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且由买方认可后2周内向卖方支付。

5.7在买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在卖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6交货和运输

6.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完整性。

6.2交货地点:

具体见《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设备所有权自合同设备交付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合同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合同设备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

6.3交货前1周卖方向买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

6.4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现场后双方签署合同设备的外观检查证明的时间为准。

此日期即本合同11.8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6.5卖方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到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

6.6卖方按技术规范的规定,向买方提供10套技术资料,并列出技术资料清单。

根据工程进度及买方要求的时间,由卖方专人送至买方现场,资料的收到时间以买方签收时间为实际交付时间。

另在设备包装箱内随机提供一套完整的技术资料。

6.7收货单位:

见合同《合同专用条款》规定。

7包装与标记

7.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2000》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

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2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

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箱体上的明显位置标注上“小心”、“轻放”、“向上”、“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GB191和GB6388的规定。

7.3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合格证。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

另送至现场装箱清单各二份。

7.4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他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他方式妥善防护。

7.5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7.6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11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8技术服务和联络

8.1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8.2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试运、调试,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8.3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费用各自承担。

8.4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

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

如有重大技术方案和/或合同价格的修改,须报原合同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

8.5卖方提出并经双方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

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8.6买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8.7对盖有“密件”印章的供买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8.8卖方的分包商需要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自行负担。

8.9卖方(包括分包与外购)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8.10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他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面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8.11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

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在设备安装前2周内提交买方予以确认。

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7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11.10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8.12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9监造与检验

9.1监造

买方有权派人员到卖方厂内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卖方提供方便条件。

买方有权查阅(借阅)检验合同设备所必须的技术资料、图纸、工具等。

买方代表有权根据合同提出意见,卖方有责任采限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9.2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9.2.1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整机总装和试验。

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

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

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送至现场给买方存档。

此外,卖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9.2.2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按照本款规定,经检验合格的货物,买方将向卖方签发接收单,卖方在收到买方签发的接收单并出具回执时,视为该批货物已由卖方按第6.2款交付。

9.2.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包括保管不善等),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

9.2.4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和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1周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

如有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1周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9.2.5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9.2.6修理、修正,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

对于上述索赔,由买方从履约保函或下次付款中扣除。

9.2.7买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现场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3个月。

9.2.8

9.3压力容器监测

国家强制要求进行的压力容器检测工作,除买方另有要求外,原则上在卖方工厂完成,卖方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方便。

10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10.1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说明书及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

整个安装、调试过程须在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并签字确认。

10.2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技术规范及设备要求和国家相关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

10.3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以不影响工期为原则,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1周,否则将按11.10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10.4分部工程验收完毕,合同设备达到技术规范及要求和国家相关验收规范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买方应在10天内签署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分部工程验收单。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技术规范及设备要求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10.5款和11.6款办理。

10.5进行分部验收如果达不到本技术规范及设备要求和国家相关验收规范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再进行验收,直到合格为止,如属卖方责任,卖方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费用。

10.6按10.4款出具的分部验收单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分部工程验收单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

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卖方对纠纷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保证期终止后一年。

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卖方应按照本合同11.3款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10.7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

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其人员的费用。

10.8不论合同设备的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在买方或是在卖方,卖方应首先尽快交付更换或补充此损失或损坏的设备,然后再确定上述设备的费用由哪一方承担。

11保证与索赔

11.1保证期是指合同签发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并签发验收单之日起二年,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10款和11款有关条款执行。

11.2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卖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11.3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

如需更换,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1周内,否则,应按11.10款处理。

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由买方负担。

11.4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期间卖方应完成买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

但卖方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11.5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9.2.4条款办理。

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买方安排大型修理。

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卖方负担。

11.6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11.7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属卖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一年。

11.8不是由于买方原因,卖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6.1款和6.4款规定计算,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0.5%;

迟交2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

迟交3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5%;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10%。

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2周时,每周卖方向买方支付的违约金为迟交货物金额的3%,与此同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1.9如由于确属卖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属严重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资料时,则每迟交一周,卖方应支付违约金,迟交时间的计算以6.6款规定为准。

11.10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卖方将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0.5%,这部分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且卖方需支付由于卖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买方的直接损失。

11.11卖方对于根据本合同11.8、11.9、11.10款承担的合同违约金总额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11.12卖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

11.13如果由于买方的原因,迟付货款,买方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

迟付1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0.1%;

迟付2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0.2%;

迟付3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0.3%;

11.14履约保证金

11.14.1本合同生效一个月内,卖方须向买方提供由卖方主办银行开具金额为合同总价20%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以买方为受益人,具体见《合同专用条款》。

其格式合同附件3。

11.14.2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条款规定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2周内退还。

但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得到解决,那么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所有理赔完毕。

11.14.3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并给买方造成损失,那么履约保证金将作为对这一损失的补偿而支付给买方。

12保险

12.1卖方须对合同设备,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以卖方和买方为共同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区段为卖方仓库到买方仓库止。

设备(在交货地点)交货之前卖方为保险受益人,设备(在交货地点)交货之后买方为保险受益人。

12.2如果发生卖方未对合同设备进行投保,买方有权将之部分保险费从合同设备的运杂费中扣除,而且,与其发生的连带责任,将全部由卖方承担。

12.3卖方应将保险合同的副本于合同设备交货前20天提供给买方,如果卖方未能及时提供,买方将认为卖方未对合同投保,并按12.2款处理。

12.4如果交付的合同设备和/或文件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或损坏,卖方应与保险公司联系进行索赔。

如果此种丢失或损坏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则卖方应负责对买方进行赔偿。

13税费

13.1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卖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卖方承担。

13.2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

卖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服务、运输、保险、进口设备/部件等所有税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卖方承担。

14分包与外购

14.1卖方未经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部件进行分包(包括主要部件外购)。

卖方需分包的内容和比例应征得买方同意,否则不得分包。

接受分包的单位(分包商)不得再次分包。

14.2卖方将本合同范围内需分包与外购的设备/部件的内容和比例提交买方同意后,在合同谈判时,将此部分设备/部件的分包商名单确定。

14.3卖方具有独立的、自主的材料和设备采购权利,可以采取各种适合自己的采购方式,但在分包与外购的设备/部件的问题上应充分采纳买方的意见和建议,买方有权对部分分包与外购的设备/部件要求卖方招标采购,并确认结果,买方将决定是否参与技术部分,为买方提供既符合买卖双方的技术要求又价格合理的产品。

14.4分包(外购)设备/部件的技术服务、技术配合按8.7、8.8、8.9款的规定办理。

14.5卖方对所有分包设备、部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

15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5.1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

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应附详细说明)。

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报原合同审查单位审查后方能生效。

将修改后的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

15.2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后5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做出修正或提出修正计划。

如果得不到修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买方将保留中止本合同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

对于这种中止,买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负担。

如果卖方的违约行为本合同其他条款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15.3如果买方行使中止权利,买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卖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

15.4当在合同(附件)中注明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厂的厂商、规格、产地、牌号、数量由于卖方原因,发生变更,需事先书面提交买方确认同意,对此面引起对交货期的延迟影响,由卖方承担责任。

15.5因买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买方应向卖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设备价格的10%并赔偿卖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5.6因卖方原因而造成部分合同设备不能交货,卖方应向买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设备价格的10%并赔偿买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5.7如果卖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买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卖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买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16不可抗力

16.1不可抗力是指:

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乱等等,其特点是不可预见、无法避免。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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