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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要点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要点

质量监督登记编号:

监督部名称:

监督部

质量监督工程师:

水暖监督工程师:

电气监督工程师:

监督部长审核签字:

质量监督开始时间:

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年月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清单

序号

交底项目名称

就是否交底

备注

1

监督工作的依据、方法与内容

2

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3

对责任主体与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要求

4

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5

对建设单位的几点提示

6

深度大于4米的基坑、基槽工程

7

桩基工程

8

钢筋混凝土工程

9

填充墙砌体工程

10

钢结构工程

11

住宅工程

1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13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

14

幕墙工程

15

屋面工程

16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17

通风空调工程

18

电气安装工程

19

水、电分部(公建、住宅工程)的补充要点

被交底人签字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总承包单位

桩基承包单位

交底人签字

交底时间

监督工作的依据、方法与内容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与天津市、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核查受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构配件及商品砼生产单位的资质,检查人员资格以及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及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抽查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监督采取地基、基础、主体、竣工四次过程验收的监督,日常采取抽检、巡检相结合的监督方法。

2.工程施工中监督人员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其重点就是地基工程、基础工程、验槽、主体结构工程,与影响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

并利用先进的检测仪器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

3.地基、基础、主体分部验收时,由建设(监理)单位提前5日通知监督站备查。

4.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工程名称、地点、时间、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监督站,监督站将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进行监督。

地基验槽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协同施工单位提前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及监督站。

5.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对违反法律、法规、验收规范、文件的规定与强制性条文的行为依据规定进行处罚。

执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一)、手册的精髓就是“过程控制、责任到人”。

其目的就是:

要求建设、监理、工程承包商加强内部工序控制,严格管理,落实责任制度,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二)、执行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手册》的必要条件

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重视,在施工管理人员当中树立起质量意识。

2.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学习手册,不明白的要继续组织探讨学习,或向监督工程师咨询,直到会填写、会执行为止。

要将手册的执行当成每日必查项目,将其贯彻到日常工作中。

3.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纳入到施工现场的质量保证体系中。

4.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督促检查手册的执行情况。

对责任主体与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要求

对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

1、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齐全;勘探前办理备案、对需要进行建筑节能告知性备案的项目应到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办理告知性备案、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证。

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对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开发区内居住项目、公共建筑项目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需进行施工图(含设计变更)审查。

2、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的,应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监督交底、第一次工地会议等情况:

第一次工地会议需反映至少三个方面:

工程就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建设单位单位对总监的授权、总监对施工单位的监理交底。

并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对会议纪要的内容进行签字认可。

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应提供会审记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齐全。

所有设计变更,包括蓝图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齐全后方可施工。

4、有无眀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与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5、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与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6、当装修工程中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发生变更时,审查就是否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7.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执行“一办法三手册”;需要说明的就是:

手册中在签字栏建设单位的签字可以授权给总监,但要有授权书;否则建设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必须签字。

8.对监理签发的停工令等其她需建设单位签字认可的资料或行为进行检查并确认。

如:

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进场检查验收记录表中,建设单位必须签字。

9.组织工程阶段验收情况:

地基、基础、主体、竣工(电梯)验收,若为住宅工程,还要相应增加埋地采暖管道隐蔽验收。

10.凡需进行变形控制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委托沉降观测单位签订观测合同,并由观测单位制定出观测方案后,方可报请开工。

沉降观测单位指有沉降变形观测资质并与地基基础处理、主体结构施工无关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

11.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要求

1、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2、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勘察、设计文件有责任人签字。

3.勘察原始记录按照规定进行记录。

4.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5.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经施工图审查并获批准。

6、进行设计交底;图纸及设计变更时有设计人员签字、出图章,手续齐全。

7、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8.设计单位有设计任务书、勘察成果应用、计算结果分析。

检查设计说明,标准图选用明确,合理使用年限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勘察单位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9.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与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按规定审定。

10、参加阶段性验收并及时提供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11、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因设计问题导致的质量事故,设计要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因勘察问题导致的质量事故,勘察单位要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要求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书中的相一致,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人员按照施工合同书规定配齐,若调配主要管理人员,有建设单位书面签字认可。

施工单位现场必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并得以贯彻执行;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部至少应建立如下质量管理制度:

(1)材料、构配件、设备采购制度;

(2)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及管理制度;

(3)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处理制度;

(4)施工设备采购、进场验收、管理制度;

(5)分部、分项工程、工序验收制度;

(6)工序检查制度(即“三检制”);

(7)质量考评、奖惩制度;

(8)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9)索赔制度;

(10)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11)施工资料管理制度;

(12)见证取样制度;

(13)技术交底制度;内部例会制度;

(1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报审制度;

(15)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

(16)施工图纸、标准图集、验收规范、企业标准、地方规定文件的收集及管理制度;

(17)执行“一办法三手册”制度;

(18)图纸审查、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工作制度等。

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4.对建筑材料、构配件有能保证其质量的存放条件;计量器具精度符合要求;材料、构配件、试件与商品混凝土按规定进行进场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时,不得使用;建立相关台帐记录(见证取样台帐、计量器具管理台帐等),方便管理;

5.健全隐蔽工程验收制度与制订隐蔽检测计划,做好隐蔽工程项目检查评定记录,隐蔽验收记录及规范涉及的检查记录如GB50205-2001中对进场钢构件、高强螺栓施工记录、端板缝隙施工单位进行100%检查。

记录要及时、真实;有三检制执行记录;

6.涉及工程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检测或试验;

7、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8、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与认真处理;

9、分包单位资质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要有记录,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记录体现在:

总包应对分包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并签字认可;对分包的工作范围内分部、分项工程、工序及时组织技术交底、验收,并签字齐全;

10、总承包单位就是否对分包单位的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

11、施工单位对影响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就是否进行复试,取样就是否按见证抽样制度执行;

12、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整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要及时、真实、完整;

13、对质量监督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所发工程整改的回复报告;

14、执行“一办法三手册”,与现场实际吻合、结论明确;

15、《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件规定:

第三条 危险性较大工程就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就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与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就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与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与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与其她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六条 专家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16、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要求

(一)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质、配备及人员到位情况、监理工作制度

A、人员资格查监理上岗证,所有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监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监理资格,针对钢结构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型钢结构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且具有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具有两年以上同类型钢结构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且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型钢结构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且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B、人员按照监理合同书规定配齐,若调配人员,有建设单位书面签字认可。

C、总监担任二个工程以上的,应有各建设单位的书面认可文件,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3、2、1规定)

D、涉及消防工程的,必须提供相应监理工程师的上岗证。

E、监理工作制度的制定,在质量方面应主要从“人、机、料、法、环”(即4M1E)五个环节入手,并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天津市地方文件规定、公司内部规定、工程自身特点要求等纳入。

一般情况下,应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1、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施工主要设备进场验收制度;

2、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施工主要设备处理制度;见证取样制度;

3、建立原材料、构配件、试件台帐制度;

4、施工图纸、标准图集、验收规范、企业标准、地方规定文件的收集及管理制度;

5、图纸审查、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工作制度;

6、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审查制度;

7、监理资料管理制度;监理组对外行文管理制度;

8、监理人员考评、奖惩制度;

9、索赔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10、监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11、监理交底制度;内部例会制度;

12、对分包单位的审查管理制度;

13、监理例会制度;

14、工地停工、复工管理制度;

15、监理旁站、巡查、平行检验检查制度;

16、分部、分项工程、工序验收制度;竣工验收制度;

17、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8、一办法三手册执行制度;

19、监理工程师报告制度等。

F、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规定,总监的职责如下:

1对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合同的实施负全面责任,

2负责管理项目监理部的日常工作;

3确定项目监理部人员的分工与岗位职责;

4检查与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人员的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进行调换;

5主持编写工程项目监理规划与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6检查监理日记;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与监理工作总结,主持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7主持项目监理信息与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

8主持监理工作会议;

9签发项目监理部重要文件与暂停、复工指令;

10审定承包单位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与进度计划;

11组织审查分包单位、供货单位、试验单位资质,提出审查意见;

12确定见证抽样送样工作岗位,指定专人负责;

13签认分部工程与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

14主持审查承包单位竣工预验收申请,组织监理人员进行竣工预验收,参加竣工验收:

15审查与处理工程变更;

16审定承包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17参与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的调查:

18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

19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授权。

G、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规定,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

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与权力。

其中第F条第4、5、9、10、12、13、15、17、19款的职责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授权。

H、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1负责编制本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2按专业分工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见证、平行检测;负责本专业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与隐蔽工程验收,并对工程验收提出本专业的验收意见;

3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本专业部分内容;

4负责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意见;

5负责对本专业进场工程物资进行质量验收。

6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实施填写监理日记,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7负责本专业工程的计量工作,审核计量成果。

8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形成及处置工作;

9组织、指导、检查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检查监理员的监理日记:

当需要调整监理员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10向总监汇报本专业监理工作,对重大质量与安全问题应立即报告。

I、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规定,监理员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情况,并作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按施工图纸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施工工艺或施工工序过程进行检查与记录。

对加工制作及工序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担任见证、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本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作好监理日记与有关监理工作记录。

7按总监理工程师的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见证抽样工作。

J、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规定,资料员的职责:

l负责项目监理部各类监理资料收集、登记、分类、整理与保管工作;

2负责对项目监理信息的整理工作;

3负责项目监理部的文印工作;

4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沟通项目监理情况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二)监理规划、细则、旁站方案、监理交底

1.监理交底分对施工单位的交底与对监理人员的交底二部分;

2.监理规划、细则的内容必须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第4、1及《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第7、4的规定,并提供监理组所配检测工具的合格证书及鉴定证书;

3.监理规划的内容中必须对控制目标进行分解,并列出制定监理细则、旁站方案的部位或工序。

(三)监理通知单、联系单、会议纪要、停工令、复工令

1.监理通知单就是监理通过检查,发现问题,通知施工单位整改,作为施工单位必须给出整改回复;监理联系单,体现的就是监理的事先控制,施工单位可以不回复,但应有对应的处理记录;

2.会议纪要应前后交圈。

3.监理下发的停工令、复工令必须有建设单位的书面认可文件。

若监理制止不住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可在下面五种情况下,给质量监督站以书面形式报告:

(1)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及天津市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

(2)地基、基础、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进行下步施工的;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未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擅自隐蔽,并拒绝按要求进行剥露,由监理工程师重新检验的;

(4)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擅自使用的;

(5)工程主体结构出现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的。

(四)原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验收;施工主要设备、特殊工种验收;对分包单位的审查记录;见证取样制度的执行情况

1.签字齐全有效、结论明确。

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建立台帐(见证取样台帐、计量器具管理台帐等),记录齐全。

3.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擅自使用的。

监理不制止,亦未执行监理工程师报告制度的,将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监理公司及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处罚。

(五)对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体系的检查认可记录;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的审查记录;对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方案的审查记录

1.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对这一块的检查记录体现在:

津资统表0、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制度的审查、监理通知单等;

2.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的审查记录,要求结论明确。

若第一次检查存在问题,应有复查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应有内部审查签字,不允许打印;总包应对分包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并签字认可;

(六)隐蔽验收记录及规范涉及的检查记录

1.签字齐全有效、结论明确。

2.规范涉及的检查记录如《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中对进场钢构件、高强螺栓施工记录、端板缝隙监理进行10%检查;《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03中规定对机械接头的检查记录等。

(七)监理旁站

1.记录齐全有效、结论明确、签字全。

2.旁站范围:

(1)总监在监理规划中制定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

(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部(2002)189号文件规定的:

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

土方回填;灌注桩;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她结构砼;防水砼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

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

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砼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3)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29-131-2005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检查旁站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宜细化如下:

A、凡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监理单位必须配置合理的人员结构与数量,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安排足够的与合理的巡视检查时间。

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与设备安装工程的关键部位与工序,均应实行旁站见证。

B、旁站见证项目划分为甲类与乙类两类:

其中甲类项目为关键管理项目,该项目工序施工期间监理人员应旁站见证施工全过程,旁站见证人员中间不得离开现场;乙类项目为一般管理项目,在该项目工序进入正常施工后,允许旁站人员兼顾其它监理工作。

下列工程部位或工序应按甲类项目要求实行旁站见证:

①.基础工程:

桩基工程、沉井过程、水下混凝土浇筑、承载力检测、独立基础框架结构、基础土方回填;

②.结构工程:

混凝土浇筑、施加预应力、施工缝处理、结构吊装;

③.钢结构工程:

重要部位焊接、机械连接安装;

④.设备进场验收测试、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试运转、设备安装验收、压力容器等;

⑤.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

⑥.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样;

⑦.工程管理相关制度与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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