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行为处罚裁量基准doc.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4542320 上传时间:2022-12-06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6.2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5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行为处罚裁量基准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5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行为处罚裁量基准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5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行为处罚裁量基准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5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行为处罚裁量基准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5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行为处罚裁量基准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5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行为处罚裁量基准doc.docx

《5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行为处罚裁量基准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5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行为处罚裁量基准doc.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5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行为处罚裁量基准doc.docx

5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行为处罚裁量基准doc

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初次违反资产评估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未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多次违反资产评估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初次违反资产评估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未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多次违反资产评估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

(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资产评估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未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多次违反资产评估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三)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八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资产评估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未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多次违反资产评估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初次违反资产评估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未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多次违反资产评估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

(二)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

(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四)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

(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委托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初次违反资产评估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未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多次违反资产评估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七、《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在两个以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的。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接受行业自律管理的,由资产评估协会予以惩戒,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由资产评估协会按照规定取消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初次违反资产评估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未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多次违反资产评估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八、《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对其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办并出具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利害关系业务的。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对其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资产评估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未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对其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多次违反资产评估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高中教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