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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调配管理办法

员工内部调配管理办法

一般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劳部门具体负责,人劳部门要根据神华集团公司企业劳动定员标准和生产计划,每年编制矿岗位定员计划,报上级公司审批以后,作为全矿增员减员和内部人员调配的准则,按此设置机构配备人员,并根据生产和工作需求,提出人员增减调配计划,按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二、人员配置

人员配置必须按审批后的劳动定编定员进行。

坚持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用人原则,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个人专业、爱好、特长、身体状况、性格等因素,以满足岗位需求为主,兼顾个人意愿,优化劳动力的科学配置,搞好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审批管理。

凡从矿外调入调出的一律由矿长签批以后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矿内人员调配实行以定员编制标准、分向流动管理审批制度,即由生产单位内部调配和由机关单位向生产一线流动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用人计划,经劳资部门按定编定员数进行审核后,报分管矿长批准后实施;由生产单位向机关调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经人劳部门按定员数审核以后,提交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

内部调配一律事先填制调动联系书,经调入调出单位签署意见以后按审批权限由分管劳资部门的矿长或主管矿长签批后,由劳资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干部内部调配和调入、调出,均经矿长办公会研究后方可办理。

二、调配管理

为了便于人员统计、工资管理,人员调配一律按劳资部门出据的工作分配单或调令单到指定的单位报到上岗,未办理手续不准擅自接收人员上岗,对于私自接收人员的单位核减工资总额1000元,并对单位负责人予以500元的罚款;对未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的人员不予发放工资;对于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不按通知时间报到者视为旷工,一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的50%;二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三天按不服从分配论处,停发工资及一切待遇,并在一年内不予考虑工作分配,对于在工作分配调动中故意制造事端,胡搅蛮缠者按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新员工和临时用工管理

由公司统一分配到矿的新员工必须进行不少于两个月的入矿教育,分配到生产单位的还要进行不少于10天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发给上岗证,员工可持证上岗,劳动试用期满后,也得经过考试考核,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确定为正式劳务关系。

矿内一般不得使用计划外临时工和费用工,确因生产、工作任务所需,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经分管矿长审批,分管劳资的矿长批准以后,由人劳部门统一办理临时用工的录用和合同手续,明确用工期限和工资额。

随意用工(费用工)不履行手续,出现安全事故等责任由用人单位负责,矿不支付工资。

劳资部门经常深入各岗位了解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和对本岗位工作的胜任能力,对于不胜任本职工作的要抽回矿内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进行劳动技能培训或调离原岗位,经过培训,在相同条件下,上岗资格证、技能多者优先上岗。

对暂时离岗人员,经过培训后,根据本单位生产情况及人员短缺状况抽回岗位顶员,本单位实际在岗人数不得突破定员人数,根据科学定编和劳动生产率促进和提高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可不设的坚决不设,特殊情况增岗增员需分管矿长批准,对于工作中消积怠工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要给予处分,对工作态度好、技能好、做出突出贡献的要向矿建议给予表彰奖励或提升晋级。

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办法

一、各种假期的规定

(一)有薪假

1、婚假:

员工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单位给予3天的婚假,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的基本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员工自理。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给予婚假30天,工资奖金照发。

女年满30周岁,男年满32周岁,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宅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单位给予3天丧假,员工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员工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的基本工资照发,途是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员工自理。

产假:

怀孕女工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20天,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40天,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流产的按病假处理。

女工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为一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一五天(剖腹产),多胞胎生育的,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一五天。

符合晚育规定(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一个月产假。

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并采取长效节育者,增加一个月产假。

产假期间,员工的基本工资照发,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奖金也照发

探亲假:

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与父亲、母亲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未婚员工,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本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二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是指员工与父母团聚的时间。

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学徒工、见习生、实习生在学徒、见习期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转正后即可享受,上半年转正的可当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从下年度起享受。

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年休假:

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外,仍可享受年休假,休假期限为:

工龄在10年以下者,年休假10天;

工龄在10年—19年者,年休假一五天;

工龄在20年以上者,年休假20天;

员工一年内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25天,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年休假时间的,病事假相加超过35天,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员工待岗、脱产一年以上参加种类学校学习的,待岗或学习期间不再享受年休假。

休假时间一律不得跨年度使用。

法定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

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

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劳动节:

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国庆节:

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和纪念日:

妇女节:

(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

(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

(6月1日),一三周岁以下的獐放假半天。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休。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补休假。

2、病假:

职工请病假,凭矿区总医院诊断证明书,按审批程序事先办理病假手续,严禁事后补开病假诊断书,病假期限规定如下:

医疗期限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工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⑴实际工作七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⑵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七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⑶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无薪假

事假:

员工有事,需请假,可据实给予一定期限的事假,事假期间停发工资及奖金。

二、请、销假审批程序

1、事假:

一般员工请假在3天以内的,由部门批准;3天以上、7天以下的,由本单位签署意见后,到劳资部门办理请销假手续;7天以上,需经分管矿领导批准,并到劳资部门办理请、销假手续。

副科级人员请假3天以内的,由部门正职批准;3天以上的由分管矿领导批准后到劳资部门办理请、销假手续。

正科级人员请假3天以内的,由分管矿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由矿长批准,请销假手续同副科级人员。

2、婚假、产假:

由本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矿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审核后,到劳资部门办理请销假手续。

3、探亲假、年休假:

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签批,劳资审批后办理。

4、病假:

员工请病假,由矿区总医院开据诊断证明书,7天以内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到劳资部门办理请销假手续。

7天以外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分管矿领导签批后,到劳资部门办理请销假手续。

请假条一式三联,本人、所在单位各执一联,存根一联,销假时,本人一联经部门负责人注明销假时间后,再到劳资部门销假,不按时销假或不按程序请假,劳资部门一律不准假,不予办理请假手续,无请假手续或无公出证明单不上班者,视为旷工。

三、劳动纪律奖惩办法

1、员工日常考勤管理由各二级单位管理,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要对员工的出勤亲自把关,对月底考勤的签字要认真负责,杜绝考勤员在月底一次性虚划考勤,严禁虚报,一经核实,对本单位的负责人和考勤员各处以100元罚款。

2、上班期间,凡因公或事外出者,一律向本单位负责人申请同意后方可离岗,否则按脱岗处理。

上岗睡觉按脱岗处理,对于迟到、早退和脱岗者,查岗时单位领导保庇者,加倍罚款。

3、对不按时到考勤处签字报到,经常迟到、早退、消极怠工、无故脱岗、没有完成生产任务的职工、干部要开展批评教育,并处以罚款,屡教不改者,按管理权限,给予除名等党纪、政纪处分。

4、迟到、早退、班中干私活或与工作无关的,不论职工干部每发现一人次,处以50元罚款。

由此造成重大损失者,按《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另行处理。

5、根据劳动保护要求和岗位特点,生产车间等工作岗位,必须穿带工作服,发现一次不着装,处以50元罚款。

6、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的,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违反各类请、销假程序及有关规定,擅自放假,愈期不归者,一律按旷工论处。

7、为保证作业时间,便于统一安排工作任务,应严格井上、下现场交接班制度,地面单位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劳资部门将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但下列情形不列入违反劳动纪律范畴:

⑴完成规定生产任务后,经班组长批准提前离开工作场所。

⑵由于停产或任务不饱满,经班组长临时决定未出勤者。

⑶由于生产任务量变化,现场出现富余劳动力,经班组长批准,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提前离开工作场所者。

⑷根据工作需要,经班组长预先安排推后到工作场所者。

⑸生产中,因非本岗位造成系统发生的故障,检修也不需要本岗位配合,而且本工时内无法恢复生产,岗位处于闲置等待,经现场管理人员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

⑹经过一专多能培训,领取相应岗位资格证者,根据工作需要,经班组长同意,员工间进行相互顶岗者。

劳动合同管理及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一、劳动合同的管理

1、劳动合同由劳资部门统一管理和建立台帐;办理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及终止等具体手续,定期检查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

2、劳动合同书的填写要规范严谨,合同书中的适用条款不能有空填。

明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协议书,一定要在合同书中载明并附在合同书之后。

约定某一规章制度的依据时,应注明该规章的文件编号。

3、各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先由用人单位对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进行签订,然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4、劳动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任何一方需续订合同时,在合同期满前30天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续订手续。

二、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1、对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2、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员工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补偿金。

3、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最多不超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4、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5、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7、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8、员工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员工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⑴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⑵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⑶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⑷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9、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BaoMi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10、劳动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因违反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1、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争议案件,一方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经过裁决的争议案件,自裁决书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方当事人不起诉的,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

社会基本养老统筹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一、费用的筹集

1、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全系统按统一比例筹集。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

2、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纳,由所在单位代扣。

1996年缴费比例为3%,1997年为4%,以后每年提高0.5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3、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神华集团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职工缴费工资基数。

4、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学徒工、熟练工等,按上一年度系统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自起薪之月开始缴费。

5、调入本系统的职工和接收的复退、转业军人,以本系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自起薪之月开始缴费。

6、职工发待岗工资的,自待岗之月起按上年系统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7、下列情形仍按规定正常缴费:

⑴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

⑵女职工生育哺乳期间。

⑶单位组织对外提供劳务或借调至外单位工作仍在原单位计发工资期间。

⑷带工资脱产上学期间。

8、职工发生下列情形时,自次月起终止个人缴费:

⑴调离本单位。

⑵符合条件离退休。

⑶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

⑷除名、开除。

⑸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关系。

9、已办停薪留职,个人承包国有资产经营期间,由职工本人按系统上年度平均工资的17%缴费,由保留其工资关系的单位代收代缴。

10、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集团公司社保办根据各子(分)公司上年度工资总额每年核定一次,按月分解,按月缴纳。

11、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各子(分)公司社保办机构根据所属单位报送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核定一次,按月由基层单位发放工资时代扣。

12、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二、养老基金征缴程序

1、确定缴费基数:

负责保险工作的人员,每月底前,以上月的缴费资料为基础。

根据本月的职工增减变动情况填制《年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申报表》(一式三份)做为本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依据。

2、缴费:

财务部门根据劳资部门填报的《年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申报表》第二联,作相应的帐务处理,属个人缴纳的部分,若本月工资尚未支付,先由财务部门垫付,待支付本月工资时从本月应付工资中扣除、冲销。

并开出转帐支票,将单位和个人缴费一并转入集团公司社保办在本地区资金调拨中心开设结算户。

3、登记个人帐户过录卡,基层劳资部门兼职人员根据申报表第一联和《工资表》即时登记个人帐户过录卡,年终将个人帐户过录卡转集团公司社保办登记《职工个人帐户台帐》。

三、养老金计发办法

按北京市城镇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补充养老金和过渡性补充养老金管理办法

按神东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员工离退休管理办法

一、凡矿内管理的员工达到离退休年龄,要如期办理离(退)休手续。

办理离(退)休手续时不需本人申请,由组织人事部门在其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一个月内,按照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然后通知本人办理手续,员工从办理完离(退)休手续的下个月起,不再列入在职人员编制。

二、管理岗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办理离(退)休手续。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地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工作年限满10年的。

3.因公致残,经地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工人岗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办理离(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由地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公致残,由地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员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地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本人自愿,经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可以提前办理离(退)休手续。

五、离(退)休年龄的时间计算以本人人事档案中最早记载材料为依据。

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员工,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规定办理离(退)休。

1.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3.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8年的。

七、从事高空、特殊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有20种,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种有5种。

(见下表)

从事高空、特殊繁重体力劳动工种:

1.矸石山翻车工、扒车工

2.斜绳井口摘挂钩运搬工

3.人力装卸工

4.矸石手选工

5.人力破碎工

6.人力挖煤泥工

7.标准轨铁路调车、连接工

8.露天矿大型电机车司机

9.露天矿坑下钻务工

10.露天矿平路机司机

11.露天矿钻孔机司机

12.露天电铲

一三.露天矿运输司机

14.露天矿爆破工

一五.露天矿推土机司机

16.露天矿山人工运输工

17.人力搬运工

一八.架子工

19.地质钻探

20.钻探设备安装工

其它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种:

1.矿灯充电工

2.沥青工

3.司炉工

4.电焊工

5.地勘野外测井工,测井仪修理工

八、尚未明确的工种,而专业设备、工艺和劳动条件又符合国家对从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种的有关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报集团公司人事劳资部审定。

九、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见工资管理制度。

十、因公致残或患二期矽肺人员计发退休费标准为:

1.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者,缴费年限满20年以上的(含20年),按本人计发退休费基数的100%计发,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含10年)按95%计发。

2.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者,缴费年限满30年以上(含30年),按100%计发;缴费年限2530年的按95%计发(含25年);缴费年限20-25年的按90%计发(含20年);缴费年限10-20年的按85%计发(含10年)。

3.根据国发〔1978〕第104号文件规定,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本人申请,可以退休。

计发比例为:

缴费年限满20年以上的(含20年),按本人退休费基数的100%计发,缴费年限满10年不

职称评聘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评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双轨制(即评聘分开)。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识和技术水平、业务知识的标志,是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且有相应的任职资格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根据我矿实际情况,暂设工程、统计、会计、经济、档案、政工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专业技术职务。

工程系列分工程技术岗位和技术管理岗位,工程技术岗位是指直接从事工程规划、设计、环保绿化与治理、生产、施工、通讯及技术咨询等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岗位。

技术管理岗位是指在计划、基建、生产、运输、物资、职工教育等部门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岗位。

经济岗位是指从事经济计划、经济管理、经济监督、经济贸易、财税金融、物资物价、人事劳资及定额管理、计量、职工教育等工作人员的岗位。

统计岗位是指从事经济计划统计、人事劳资统计、生产技术指标统计等工作人员的岗位。

会计岗位是指从事财务、审计、财税金融等工作人员的岗位。

档案岗位是指从事技术资料管理、文书、文件管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岗位。

政工岗位是指从事党务、政治思想、组织人事、工会、共青团、公安保卫工作的人员的岗位。

一、申报与评审

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审条件,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业务述职报告,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劳资部门。

劳资部门根据考核考试结果及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岗位及现有职称情况,对申报名单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由矿会议研究决定推荐申报人员名单。

申报材料包括: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本人业务述职报告,申报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应同时提交述职报告和论文、证明本人专业技术职务和学历的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当年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内容。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与聘任

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是聘任专业技术人员的前提,根据我矿定编定员要求及实际工作需要,遵从精简效能、因事设岗的原则,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见岗位设置明细表)。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应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工作态度,从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择优聘任。

已聘任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聘期一般为二年,也可根据任务情况确定聘期。

聘期内提出辞职或调离者,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报劳资部门审批,对从事连续性专业技术工作者在确认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聘任程序:

1、由劳资部门根据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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