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人员业务培训资料08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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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人员业务培训资料0811
代开发票征税业务规范
一、代开建筑业发票
(一)、在窗口开具的建筑业发票或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应申报缴纳以下税款:
1、营业税:
按计税营业额3%计算征收。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费:
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5%、1%二档税率)、教育费附加率3%和地方教育附加费2%计算缴纳。
3、个人所得税:
个人承建的按2%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以企业承包工程的,按0.5%征收个人所得税(非个人承建的对项目经理按0.5%征收个人所得税)。
4、企业所得税:
查帐征收的,由企业自行申报按1%预缴并于次年汇算清缴,外来企业有外经证的按0.2%预征,未提供外经证的,按2%预征;核定征收的,按1%计算征收。
5、印花税:
按建筑安装合同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指财产租赁合同)。
6、资源税:
涉及到砂石、粘土的,按开票金额的0.2%核定征收。
7、水利基金:
按开票金额的0.06%征收。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对外来建安企业在我局辖区内施工工程,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外管证》、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建安合同书(开工证明、中标通知书),对于项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管理分局项目管理员应在审核后将有关数据录入征管软件登记模块”项目管理”。
窗口征收人员征收税款和开具发票均在征管软件有关菜单项目内开票操作。
个人申请开具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比照上述执行;
2、外来建安企业申请开具发票时,需项目税收管理员按规定鉴定税种后传递窗口,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后予以办理。
个人的,可以填写《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请审核表》后交窗口征收人员办理,开具《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或《建筑安装统一发票》。
3、临时申请开具发票,征收人员在征收税款时应将税款所属时间修改为本月份。
如:
某施工企业在9月11日申请开具发票,其在缴款书或完税证上体现的税款所属为9月1日-30日,而不能体现8月1日-31日。
4、外来建安企业未提供《外管证》临时申请代开发票时,按2%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0.5%征收个人所得税。
5、外来建安企业能够提供《外管证》的,申请代开发票时,预征企业所得税0.2%,并按0.5%征收个人所得税,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建安企业被鉴定为核定征收的,申请代开发票时,按1%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0.5%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办理]
7、个人申请开具发票的,按2%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8、资源税征收问题。
判断该项工程是否应征收资源税,就是看该工程是否使用了应税非矿产品或非矿产品。
如果未使用,就不要征收资源税,如挖土方工程等。
目前,在我局中心窗口开具发票时,适用税收征收率为:
0.2%;安装工程不征收;其他工程项目,按照是否使用了应税非矿产品予以征与不征。
窗口征收时,资源税税率不能按上述比例直接征收资源税,而应按单位税额开票。
二、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
(一)、销售不动产发票主要为规模较小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以及驻房管局代征人员代开二手房交易发票。
1、营业税:
按计税营业额5%计算征收。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费:
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5%、1%三(二档)档税率)、教育费附加率3%和地方教育附加费2%计算缴纳。
3、个人所得税:
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按规定计算所得额,税率为20%;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
4、企业所得税:
查帐征收的,由企业自行申报预缴并于次年汇算清缴;核定征收的,按企业税种鉴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
5、印花税:
按产权转移书据按合同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
?
。
个人销售住房的,免征。
6、土地增值税:
个人销售住房的,免征;销售非住房的,能提供相关证明的,按规定计算征收;不能提供证明的,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写字楼和土地使用权按实际成交价格2.5%征收,商住房、仓库、车库、厂房及其他房屋建筑物按实际成交价格2%征收。
(二)、相关政策说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自2011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不需再加这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核定征税。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转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地税〔2006〕110号)对纳税人转让普通住房及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和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的,纳税人未完整、准确提供房产原值或其他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产原值、费用和应纳税额的,实行核定征收,征收率暂定为住房转让收入的1%。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三、代开服务业发票:
(一)、代理业
1、开具代理服务发票应缴纳以下税款:
(1)营业税:
以代理收入的5%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费:
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5%、1%二档税率)、教育费附加率3%和地方教育附加费2%计算缴纳。
(3)个人所得税:
按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收入畸高的,要加成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4)水利基金:
按开票金额的0.06%征收,未达起征点的不征收。
(二)、旅店业
2、开具住宿服务发票应缴纳以下税款:
(1)营业税:
以住宿服务收入的5%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费:
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5%、1%二档税率)、教育费附加率3%和地方教育附加费2%计算缴纳。
(3)个人所得税:
按生产经营所得2%征收率征收(宣地税函〔2008〕96号)。
(4)水利基金:
按开票金额的0.06%征收,未达起征点的不征收。
(三)、仓储业
3、开具仓储服务发票应缴纳以下税款:
(1)营业税:
以仓储服务收入的5%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费:
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5%、1%二档税率)、教育费附加率3%和地方教育附加费2%计算缴纳。
(3)个人所得税:
按生产经营所得2%征收率征收(宣地税函〔2008〕96号)。
(4)印花税:
按仓储保管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5)水利基金:
按开票金额的0.06%征收,未达起征点的不征收。
(四)、租赁业
4、房屋出租及转让管理
房屋出租缴纳税款分以下四种情况:
(1)、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应缴纳以下税款:
①房产税:
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②营业税:
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③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费:
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5%、1%税率)、教育费附加率3%和地方教育附加费2%计算缴纳。
④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出租面积和对应土地等级税率征收土地使用税。
⑤个人所得税:
按财产租赁所得税率20%征收,每次收入减除相关税费后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扣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⑥印花税:
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⑦水利基金:
按开票金额的0.06%征收,未达起征点的不征收。
(2)、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
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对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分别做以下优惠:
①营业税:
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
②房产税:
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③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费:
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5%、1%二档税率)、教育费附加率3%和地方教育附加费2%计算缴纳。
④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按规定减除相关税费后,每次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扣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⑤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⑥免征印花税。
⑦水利基金:
按开票金额的0.06%征收,未达起征点的不征收。
(3)、企业纳税人出租房产,承租方用于经营应缴纳以下税款:
①房产税:
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②营业税:
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③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费:
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5%、1%二档税率)、教育费附加率3%和地方教育附加费2%计算缴纳。
④企业所得税:
查帐征收的,由企业自行申报预缴并于次年汇算清缴;核定征收的,按企业税种鉴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
⑤印花税:
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⑥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出租面积按楼层数换算占地面积和对应土地等级税率征收土地使用税。
⑦水利基金:
按租金收入的0.06%征收。
(4)、企业纳税人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
①房产税:
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的规定)。
②营业税:
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③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费:
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5%、1%二档税率)、教育费附加率3%和地方教育附加费2%计算缴纳。
④企业所得税:
查帐征收的,由企业自行申报预缴并于次年汇算清缴;核定征收的,按企业税种鉴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
⑤印花税:
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⑥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出租面积按楼层数换算占地面积和对应土地等级税率征收土地使用税。
⑦水利基金:
按租金收入的0.06%征收。
注:
《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六、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八、上述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5、代开房屋租赁以外的租赁服务发票应缴纳以下税款:
(1)营业税:
以租赁服务收入的5%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费:
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5%、1%二档税率)、教育费附加率3%和地方教育附加费2%计算缴纳。
(3)个人所得税:
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
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准予在下一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4)印花税:
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5)水利基金:
按开票金额的0.06%征收,未达起征点的不征收。
(五)、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6、开具广告业、其他服务业发票应缴纳以下税款:
(1)营业税:
以广告收或其他服务收入的5%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费:
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5%、1%二档税率)、教育费附加率3%和地方教育附加费2%计算缴纳。
。
(3)个人所得税:
按劳务报酬所得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收入畸高的,要加成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4)水利基金:
按开票金额的0.06%征收,未达起征点的不征收。
四、代开交通运输发票
7、开具包车、客运类发票应缴纳以下税款:
(1)营业税:
以客运、包车收入的3%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费:
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5%、1%税率)、教育费附加率3%和地方教育附加费2%计算缴纳。
(3)个人所得税:
生产经营所得,未定期定额核定税款的零散户按客运、包车收入2%征收率征收(宣地税函〔2008〕96号)。
定期定额核定税款的正常管理户按应税所得率5%计算所得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4)水利基金:
按开票金额的0.06%征收,未达起征点的不征收。
8、开具装卸搬运类发票应缴纳以下税款:
(1)营业税:
以装卸搬运收入的3%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费:
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5%、1%税率)、教育费附加率3%和地方教育附加费2%计算缴纳。
(3)个人所得税:
按装卸搬运收入2%征收率征收(宣地税函〔2008〕96号)。
(4)水利基金:
按开票金额的0.06%征收,未达起征点的不征收。
9、货运代开发票应缴纳以下税款(货运发票代开软件中开具):
(1)营业税:
以货运收入的3%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7%税率、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3)个人所得税:
生产经营所得,按货物运输收入2.5%征收率征收(国税函〔2008〕977号)。
2011年9月1日起改按货物运输收入1.5%征收率征收(国税公告〔2011〕44号)
(4)企业所得税:
按货物运输收入2.5%征收率征收(国税函〔2008〕819号)。
(5)印花税:
按货物运输合同按货运收入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6)水利基金:
按开票金额的0.06%征收,未达起征点的不征收。
五、代开文化体育业发票
10、开具文化体育业发票应缴纳以下税款:
(1)营业税:
以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的3%计算缴纳,但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的,以全部票价收入减去场地费、经纪费后的余额的3%计算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费:
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5%、1%二档税率)、教育费附加率3%和地方教育附加费2%计算缴纳。
(3)个人所得税:
按生产经营所得2%征收率征收(宣地税函〔2008〕96号)。
(4)企业所得税:
查帐征收的,由企业自行申报预缴并于次年汇算清缴;核定征收的,按企业税种鉴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
(5)水利基金:
按开票金额的0.06%征收,未达起征点的不征收。
六、代开金融保险业发票
10、开具金融保险业发票应缴纳以下税款(主要为单位、个人利息收入,典当收入):
(1)营业税:
以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的5%计算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费:
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5%、1%二档税率)、教育费附加率3%和地方教育附加费2%计算缴纳。
(3)个人所得税:
按每次取得收入的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
(4)企业所得税:
查帐征收的,由企业自行申报预缴并于次年汇算清缴;核定征收的,按企业税种鉴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
(5)印花税:
按借款合同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6)水利基金:
按开票金额的0.06%征收,未达起征点的不征收。
七、代开邮电通信业发票
11、开具邮电通信业发票应缴纳以下税款(主要为单位、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收入):
(1)营业税:
以开票金额的3%计算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费:
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5%、1%二档税率)、教育费附加率3%和地方教育附加费2%计算缴纳。
(3)个人所得税:
按生产经营所得2%征收率征收(宣地税函〔2008〕96号)。
(4)企业所得税:
查帐征收的,由企业自行申报预缴并于次年汇算清缴;核定征收的,按企业税种鉴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
(5)水利基金:
按开票金额的0.06%征收,未达起征点的不征收。
八、代开转让无形资产发票
12、开具转让无形资产发票应缴纳以下税款:
(1)营业税:
以开票金额的5%计算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费:
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5%、1%二档税率)、教育费附加率3%和地方教育附加费2%计算缴纳。
(3)个人所得税:
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能提供财产原值、合理税费等相关材料的按规定计算所得额,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主管分局核定其财产原值计算所得额,税率为20%。
(4)企业所得税:
查帐征收的,由企业自行申报预缴并于次年汇算清缴;核定征收的,按企业税种鉴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
(5)印花税:
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以合同金额万分之五贴花,非专利技术转让按技术合同税目,以合同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5)水利基金:
按开票金额的0.06%征收,未达起征点的不征收。
九、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十、几个特例:
1、电信部门租用单位或居民的屋顶建天线而支付的看管费、广告公司在单位或居民的墙壁或屋顶或户外的某些空间,悬挂广告牌而支付的费用,以上业户有这些情况而取得的收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出租房屋,所以不征收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
2、对纳税人采取化整为零办法的,应责令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若合同记载是按月支付并结算租金的,且每个月开具不足5000元的营业额,可以开具发票,且不征收收营业税及附加,但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并责令其办理税务登记。
若是按年支付租金的,应视为一个月的租金征税,对纳税人将一处房产拆成多人(亲属)签定合同的,注意要求提供房产证明等资料。
3、劳务报酬:
除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营销人员由保险公司代扣税金,其个人所得税可以按比例予以扣除外,其他劳务报酬项目扣除费用,一次性收入减除纳税人缴纳的税金后所得在4000元以下的,允许定额扣除800元费用,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
十一、其他注意事项
(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补偿费,应征营业税(除政府财政部门支付;或个人因自有普通住房拆迁的暂不征营业税)。
补拆迁人按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搬家业务征税问题
搬家业务是搬家公司利用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