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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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0年10月19日以粤人社发〔2010〕306号发布自2010年11月3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增创吸引人才新优势,规范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职称政策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粤前取得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省外来粤人员依据本办法,申报确认广东省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省人社厅,下同)为省直单位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机关,并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负责对本市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由省人社厅核实颁发通过确认人员的《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

第二章 确认条件

  第五条 申报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原省外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粤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缴交了社保。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1.来粤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的;

  2.未经省人社厅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3.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4.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确认程序

  第七条 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程序:

  

(一)个人申请。

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确认申请,提交符合规定的确认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核实。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确认材料认真核实,并将其提交的《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1)置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7个工作日,填写公示情况表。

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确认材料上报。

  (三)主管部门核实报送。

所在单位属省直的,经省直主管部门核实报送省人社厅;属地级以上市直的,经市直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市人社局;属县(县级市、区)的,经本级主管部门、人社局核实后,报送地级以上市人社局。

  非公有制单位的人员,须由其档案挂靠管理或负责其人事代理的县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批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

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报送。

  (四)资格确认机关核实确认、发证。

  (五)确认结束后,确认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第四章 确认材料

  第八条 申报确认提交的材料:

  

(一)申报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1.《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1),或《成建制划归广东省管理的国家部委(军队)驻粤单位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2);

  2.《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信息录入表》(附件3);

  3.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人事档案保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4.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一份,或由我省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的社保凭证原件一份。

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的人员还须提交政府人社部门的调令和行政介绍信(当地军转办开具的部队安置证明)复印件一份;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相片1张,并填写贴资格证相片页(附件4)。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报人提交的经审核通过的确认材料;

  2.《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公示情况表》(附件5)。

  成建制划归我省管理的国家部委(军队)驻粤单位还须提交成建制划归我省管理的政策文件。

  (三)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和省直主管部门须提交如下材料:

  1.《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发证表》1份(附件6)及职称系统生成的上报数据;

  2.贴资格证相片页(附件4)。

  省直主管部门还须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1至4及第二款2的材料。

  第九条 凡提交确认材料的复印件,须由档案管理部门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复印件各页面上出具核实意见,并由核实人签名,加盖档案管理部门或所在单位公章。

  各相关部门在受理和核实确认材料时,根据申报人的工作实绩加具客观、准确的核实意见,如对申报人提交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真实性有疑问,可要求申报人出具相关的鉴定证明。

提交的原件经资格确认机关查验后退回。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核实部门、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申报确认工作中,应认真、如实审核。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打击报复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申报人提交弄虚作假确认材料的,一经查实,不予受理确认申报或取消已确认的资格,并从申报年度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通过确认取得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从省外通过该资格之日起计算。

原省外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仍由申报人保存。

  第十三条 省外来粤人员须经确认取得我省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晋升。

转系列评审的,按我省现行职称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成建制划归我省管理的国家部委(军队)驻粤单位的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在划归后一年内一次性统一办理申报确认。

  第十五条 省外来粤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级资格的确认,申报人所在单位属省直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人社厅确认发证;属市、县的,报地级以上市人社局确认发证。

初级资格的确认,由县(县级市、区)、地级以上市人社局或省直主管部门确认发证。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自2010年11月3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发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8号)、《关于调整省外引进调入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发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发\[2001\]219号)、《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关于贯彻落实粤人发\[2007\]196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258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364号)、《关于成建制划归我省管理的国家部委驻粤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函〔2008〕2317号)停止执行。

附件(1.《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2.《成建制划归广东省管理的国家部委(军队)驻粤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3.《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信息录入表》;4.贴资格证相片页;5.《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公示情况表》;6.《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发证表》)。

 

附件1:

省外来粤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出生年月

省外参评时最高学历(学位)

何时何院校何专业毕业

参加工作时间

原省外

工作单位

名称

何时以何种方式来粤何单位

何时以何种方式来粤现单位

现工作

单位名称

现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

档案现存放单位

取得省外专业技术资格名称

专业资格

评委会全称

资格证

取得方式

评审通过时间

广

申报人签名:

年月日

注:

1、此表一式2份,用A4纸双面印刷,其结构、字体、字号不予改变。

资格确认后1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1份存放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2、此页由申报人如实填写,单位人事部门核实;工作情况小结不少于500字。

3、以何种方式来粤指:

(1)单位调入;

(2)军队转业安置;(3)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

4、资格证取得方式:

(1)评审;

(2)认定。

(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公章)

年月日

主管(业务归口管理或指导)部门核实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公章)

年月日

资格

确认

机关

确认

意见

(公章)

年月日

注:

1、此页由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填写;

2、人事档案由我省政府人社部门批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挂靠管理的,由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在档案管理部门核实栏加具核实意见,加盖公章。

3、资格确认机关确认意见栏,应明确加具同意或不同意确认什么专业什么资格。

附件2:

成建制划归广东省管理的国家部委(军队)驻粤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何时何院校何专业毕业

现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

申请

确认

情况

专业技术资格名称

评委会名称

评审

通过时间

注:

1、此表用A4纸双面打印2份。

2、此页由申报人填写后交所在单位核实。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资格确认机关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

1、此页由人事部门填写。

2、“主管部门意见”中

(1)、

(2)栏按申报程序根据不同行政层级、不同资格档次在栏内落款,其中

(2)为最后一级报送核实单位意见。

 

附件3:

省外来粤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信息录入表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出生年月

出生地

政治面貌

民族

最高学历

学位

学制

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现工作单位

单位属性

单位所属地区

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所属地区

省外单位名称

来粤时间

获何称号、荣誉、待遇

联系电话

取得资格时学历情况

毕业时间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学历

学位

学制

现专业技术资格所属系列

现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

现专业职务

现资格名称

原在何地从事

何专业技术工作

资格

级别

评委会名称(认定机构)

评审(认定)通过时间

注:

单位属性:

企业:

事业教学、事业科研、事业卫生(含中医)医药、事业工程农业、事业财经、事业文化艺术;其他:

最高学历:

博士研究生、研究生、双学士、本科、大专、中专、高中、初中、高小、初小;学位:

博士、硕士、双学士、学士;称号、荣誉、待遇: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博士导师、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学科带头人、省优秀中青年专家、市拔尖人才、市学科带头人、名老中医;系列:

高等学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学教师、小学(幼儿园)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技工学校教师、工程技术人员、经济专业人员、会计专业人员、审计专业人员、统计专业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新闻专业人员、体育教练员、广播电视播音、出版专业人员、工艺美术专业人员、档案专业人员、艺术专业人员、海关、船舶技术人员、民用航空技术飞行人员;资格级别:

正高、副高、不分正副高、中级、初级。

 

附件4:

贴资格证相片页

 

相片粘贴处

 

贴大一寸近期

免冠彩色照片

 

 

姓名

单位

单位所属市县

申报确认的专业

专业技术资格名称

说明:

1、由申报人填写,并贴上大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做资格证用),与其他确认材料一起报送。

2、如不符合确认要求,此件与其他材料一并退回。

3、此表用A4纸打印,其结构、字体、字号不予改变。

附件5:

省外来粤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公示情况表

姓名

单位

申请确认专业技术资格名称

专业资格

公示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以确认材料的真实性为重点)

公示情况

(有无举报投诉及核查结论)

单位纪检(人事)部门核实情况

 

年月日

部门意见

上级人事(职称)

 

年月日

附:

此表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纪检(人事)部门填写,用A4纸打印。

附件6:

省外来粤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发证表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年月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

性别

出生年月

现工作单位

何时何院校何专业毕业(学历)

原在何地从事何专业工作

现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

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及取得资格时间

确认

机构名称

确认意见

资格证号

此表由主管部门填写,一式三份,一份存放确认机关,一份存放上级主管部门,一份存放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核实人:

负责人:

确认机关(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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