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文件.docx
《山东省民政厅文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省民政厅文件.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山东省民政厅文件.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2-11/29/4f2140af-07f1-4340-940f-4dd1d18baa39/4f2140af-07f1-4340-940f-4dd1d18baa391.gif)
山东省民政厅文件
山东省民政厅文件
鲁民[2007]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
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规范联合检查工作的内容、方法和程序,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一月五日
山东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
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检)工作,规范联检工作的程序、内容和成果,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检工作是指毗邻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对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边界线)实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省级边界线联检工作按照民政部《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民政部第28号令)执行,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边界线联检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联检工作的内容包括:
1、法定边界线的宣传和落实情况;
2、界桩及其方位物变化与界桩的维护情况;
3、边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边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的检查与修测;
4、跨边界线生产、建设管理情况与相关问题的处理;
5、其他与边界线管理有关的情况等。
第四条 联检工作应坚持维护边界地区群众利益,保持边界稳定,构建平安边界,促进边界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联检工作的依据是: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毗邻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附图、附表,界桩登记表;上级人民政府裁决意见及其附图,上级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意见及其附图;历次联检成果;本办法。
第六条 设区的市与市之间同一条边界线的联检每5年进行一次,县(市、区)之间同一条边界线的联检每3年进行一次。
遇有影响边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或地形变化等特殊情况,由毗邻双方人民政府共同对边界线或边界线特定地段随时安排检查。
第七条 边界线的联检工作由省民政厅统一部署,设区的市、县(市、区)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毗邻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八条 联检工作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日程,确保人员、经费、交通工具及工作设备等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市级边界线的联检经费由双方市级财政共同承担,县级边界线联检经费由双方县级财政共同承担。
第二章 联检准备
第九条 根据年度联检任务,联检双方成立联检工作组,联检工作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二人,由双方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业务主管工作人员及技术员组成。
根据边界线联检的具体情况,可吸收有关部门参加。
第十条 联检工作组根据边界线的实际情况,共同制定联检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1)。
实施方案应明确联检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实施步骤、处理原则和工作要求等。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确定后,联检工作组应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部署工作任务,提出具体要求,组织实施联检工作。
第三章 联合检查
第十二条 联检中应向边界地区基层人民政府及干部群众广泛宣传《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宣传边界线的法律地位及实地走向,宣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管理边界线的职责。
同时,要全面了解法定边界线的管理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界桩及其方位物由毗邻双方联合组织检查,并按分工予以维护。
三方交会点的联检随先期开展的界线联检工作同步进行。
(一)完好无损或轻度损坏可修复的界桩,应修复界桩损坏部位,用红漆对界桩上的文字进行刷新,清除界桩周围的遮挡物,并拍摄彩色照片存档;同时,按分工明确界桩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人。
(二)位于边界线上的原界桩丢失或严重损坏不能修复的,应查明原因,属人为因素造成的,由责任人负责重新制作,费用自担;属人为因素造成但查不到责任人,或属自然因素造成的,由分工负责管理的一方重新制作,费用双方共担,并与毗邻方共同按照原界桩登记表和界桩成果表记载的界桩位置,在原地重新设立。
不在边界线上的单立界桩丢失或严重损坏不能修复时,应在原界桩附近的边界线上选取适当位置重新设立。
(三)因生产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需要移动界桩的,可在原界桩附近边界线上选取适当位置重新埋设;原单立界桩不在边界线上的,移动后应埋设到实地边界线上。
新增设界桩的编号按《山东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工作具体规定》(鲁勘办发[1998]1号,下同)执行,一般不增设双立或三立界桩。
(四)因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性生产等原因造成原界桩被毁无法重设的,双方应书面报告省民政厅,经批准后方可按销号处理,并在联检记录和联检报告中予以说明。
(五)原界桩方位物消失,但不影响界桩位置的确定,可不再新设界桩方位物。
第十四条 恢复、移动和增设界桩后,应按照《山东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工作具体规定》的有关要求,测定界桩坐标,填写界桩登记表,拍摄界桩照片。
重新设立、恢复和增设界桩的时间按联检时间注记,其他注记和界桩规格与原界桩一致。
第十五条 边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边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应按照协议书边界线走向说明及协议书附图进行实地检查。
对发生变化的地段,应查明原因,详细记载变化的情况,组织进行边界线地形图的修测,标绘在与原协议书附图等比例尺的地形图上,以保证边界线实地位置清楚易认。
对边界线地形图所进行的修测,属人为因素造成的,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属人为因素造成但查不到责任人,或属自然因素造成的,其费用由双方共担。
第十六条 单方设立的指示边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应予清除。
确需设立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增设界桩。
第十七条 联检中发现未经毗邻各有关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非法越界开发建设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人民政府责成业务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边界线两侧各5米的范围内确需建设房屋或永久性建筑物的,或确因生产建设需要局部调整边界线,且毗邻边界线两侧的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和群众对调整方案意见一致的,双方应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联合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变更的边界线,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勘界工作有关规定对变更后的边界线进行勘定;自批复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对变更的边界线的勘定工作。
勘定工作包括:
签订协议书及标绘附图,埋桩测绘,有关文件的起草、报批、备案,相关资料的立卷、归档及备案等。
第四章 资料整理与成果上报
第二十条 联检工作结束后,联检工作组应组织进行联检资料的整理汇总、检查验收、成果上报和立卷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联检中恢复、移动和增设的界桩,应整理并填写界桩登记表和界桩成果表。
第二十二条 对边界线及其界桩的联检,双方共同填写“界线联检记录表”(见附件3)和“界桩联检记录表”(见附件4),作为联检工作的成果资料,并作为联检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
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边界线调整变更的,双方应将边界线调整变更的审批及相关资料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双方联检工作组共同组织起草联检报告(见附件2)。
其中,县级边界线联检报告由毗邻县(市、区)民政局共同报设区的市民政局,同时抄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设区的市民政局汇总全市县界联检情况(见附件5),形成本市综合性的县级边界线联检报告,上报省民政厅,同时抄送本级市人民政府备案。
由省民政厅汇总全省本年度县界联检情况,形成联检报告上报民政部勘界办,同时抄报省人民政府。
联检报告的内容包括:
联检工作的基本情况、组织实施、实地检查、处理结果等。
第二十五条 联检工作中所形成的实施方案、会议纪要、检查及修测记录、联检报告以及界桩成果表、登记表、照片等与边界线管理有关的资料,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立卷归档,并建立相应的电子光盘,由毗邻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存一套,同时报省民政厅一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编写《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方案》参考要点
附件2:
编写《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报告》参考要点
附件3:
界线联检记录表
附件4:
界桩联检记录表
附件5:
市界线联检情况汇总表
附件1:
编写《 县和 县行政区域界线
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参考要点
文件名:
关于 县和 县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报送单位:
两县政府、上级民政局
报告内容:
(主要有六部分组成)
一、边界线的基本情况
内容包括:
界线的勘定时间、长度、走向、地势状况、沿线的主要界线标志物、界桩情况、沿线涉及两县的乡、镇,以往联检时间及简要情况等。
二、组织领导
内容包括:
拟成立的联合检查组织、工作职责、牵头单位、毗邻双方工作分工、工作布置和计划采取的主要工作方式等。
三、联检内容和要求
内容包括:
一是界桩的检查内容及各种情况下的修复与管理的要求;二是界线及其他界线标志物的检查内容和相关问题的处理要求;三是联合检查工作总结内容和联检成果的整理汇总、立卷归档工作要求。
四、重大问题处理原则
主要是在联合检查中可能发现的界桩及其他界线标志物损坏、跨界建设、越界侵权对界线管理工作的影响等问题,其他与边界有关的突发事件的处理原则和逐级报批原则。
五、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
包括成立毗邻县(市、区)联合检查工作班子、召开准备会议、制定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部署任务的时间安排。
2、实施阶段:
包括组织开展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协调处理、采取措施的时间安排。
3、成果汇总阶段:
包括对毗邻县(市、区)界线联合检查情况总结和成果资料汇总与立卷归档工作的时间安排。
六、其他事项
主要是对联合检查工作人员、经费及其他未尽事项的协商意见。
落款单位:
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
时 间:
年 月 日
附件2:
编写《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报告》参考要点
文件名:
关于 县(市、区)和 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情况报告
主报单位:
上一级民政局;抄报单位:
同级政府
报告内容:
(主要有五部分组成)
一、联合检查工作基本情况
主要有两部分组成。
一是联合检查前的界线基本情况:
包括界线勘定的时间、界线长度、界线总体走向、地势、沿线的主要界线标志物、埋设的界桩、涉及两县(市、区)的乡(镇、街)行政建制、以往的联合检查时间及简要结果等;二是此次联合检查简要过程:
包括联合检查依据、检查单位、开展时间、主要检查方式及完成结果。
二、联合检查工作组织实施
内容包括:
成立的联合检查组织、牵头单位、各方工作分工、工作布置、采取的主要工作方式等。
三、联合检查工作主要过程
1、准备阶段。
包括成立两毗邻县(市、区)联合检查工作班子、召开准备会议、制订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向乡(镇、街)通报实施方案和布置工作、向基层单位和干部群众开展界线管理工作宣传工作等。
2、实施阶段。
包括组织开展、实地检查、问题调处、采取措施过程情况等。
3、成果汇总阶段。
包括两毗邻县(市、区)界线联合检查情况总结和成果资料的整理汇总与立卷归档工作情况等。
四、重要问题处理情况
主要说明部分受损界桩的修复、部分具体地段界线标志物的修测措施与结果,解决与跨界建设、越界侵权有关的界线管理问题的建议意见、下一步加强管理计划。
五、联合检查工作经验和体会
落款单位:
县(市、区)民政局(盖章)
县(市、区)民政局(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附件3:
界线联检记录表
编号:
界线
名称
界线长度
(km)
界线协议书附图幅数(1:
1万)
联检时间
联检地段
起 点
止 点
长度(km)
涉及协议书附图幅数
(1:
1万)
联检地段
所在地
市 县(市、区) 镇(乡、街道) 村(居委会)
市 县(市、区) 镇(乡、街道) 村(居委会)
市 县(市、区) 镇(乡、街道) 村(居委会)
参加现场联检人员
界线现
状情况
界线异常情况
异常地段
长度(km)
所在图幅
异常原因
处理意见及结果
牵头方联检代表签名:
市:
县(市区):
年 月 日
被牵头方 联检代表签名:
市:
县(市区):
年 月 日
注:
此表地级市界一式四份,报民政部、省民政厅及留双方市存档;县级界一式五份,报民政部、省民政厅、地级市民政局及留双方县(市、区)存档。
附件4:
界桩联检记录表
编号:
界桩
名称
联检时间
年 月 日
联检地段所在地
市 县(市、区) 镇(乡、街道) 村(居委会)
市 县(市、区) 镇(乡、街道) 村(居委会)
市 县(市、区) 镇(乡、街道) 村(居委会)
参加现场联检人员
界桩
现状
情况
界桩
异常
情况
状况
所在图幅
异常原因
处理意见及结果
牵头方联检代表签名:
市:
县(市区):
年 月 日
被牵头方联检代表签名:
市:
县(市区):
年 月 日
被牵头方联检代表签名:
市:
县(市区):
年 月 日
注:
此表地级市界一式四份,报民政部、省民政厅及留双方市存档;县级界一式五份,报民政部、省民政厅、地级市民政局及留双方县(市、区)存档。
附件5:
市边界线联检情况汇总表
年 月 日
界线名称
已检
未检
界线标志
物有变动
界线标志物无变动
应检
界桩数
实检
界桩数
界桩
破损数
界桩
丢失数
界桩
恢复率
(%)
涉及
乡镇数
备注
合 计
主题词:
边界管理 联合检查 通知
抄送:
民政部国勘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