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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单位:

海港区人社局

海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本局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活动,是指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二)制度建设和规范执法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等执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日常抽查、重点检查、自我评查和举报核查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就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查询,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

被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监督整改落实情况,被查科室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二)受理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核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执法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单位:

海港区人社局

  为促进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合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作为全区人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二、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在一定范围内自由裁量的处罚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三、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公开信息、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对其他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单位:

海港区人社局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l.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开展情况:

2.从业人员上岗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3.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实地查验、年度报告、服务对象反馈、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机构信息公开;

2.注重信息跟踪;

3.关注媒体报道;

4.组织市场巡查:

5.受理投诉举报; 

6.组织年度审查;

7.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不同的监督检查措施,采取相应的监督检查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

 l.警告,督导整改;

 2.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单位:

海港区人社局

一、检查对象

海港区内取得职业培训资格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检查内容

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和教师培训工作;

2、学校日常安全、校舍安全、消防安全、集体活动安全、饮食安全;

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准确性;

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是否报物价行政部门备案;

5、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三、检查方式

定期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检查、抽查、日常管理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项目措施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4、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重大变更事宜不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7、有其他违法法律法规政策事项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

2、综合评审;

3、结果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综合评审不合格的民办培训机构敦促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撤销其办学资质。

 

 

 

“两定”单位监督检查

单位:

海港区人社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海港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是否合理,特别是参保人员的门诊高额费用、就诊次数异常以及举报投诉事项进行医疗保险稽核;

(二)监督“两定”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

(三)检查协议“两定”单位对医疗服务协议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违规违约行为,并提出具体处理建议。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

分区域监管、定期轮换的模式。

主要采取常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新闻媒体曝光、投诉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二)网络监管。

主要采取对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门诊、住院费用明细和信息进行比对和分析。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普查法、抽查法、明察暗访相结合的措施;

(二)人工查阅病历资料和电脑网络查阅数据信息相结合的措施;

(三)现场检查和网络监控相结合的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检查目标和检查内容;

(二)确定检查人员分组和任务;

(三)对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监督检查;

(四)对违反协议的行为填写现场监督检查违约通知单。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医疗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依据协议进行处理并监督整改。

 

 

参保人员参保管理

单位:

海港区人社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海港区参保单位及职工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参保单位及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有效。

(二)检查参保单位及职工中断、注销、接续医保关系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有效。

(三)检查参保单位及职工信息变更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有效。

(四)检查参保单位及在职职工医保缴费基数、退休职工养老金基数是否准确。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主要采取对参保单位上报的参保材料、中断接续材料、信息变更材料、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表等相关材料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单位及职工参保资料进行认真详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海港区医疗保险政策制定单位和职工参保流程及申报材料内容;

(二)对参保单位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符合规定的事项及时办结,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予以解释并要求更正。

 

 

行政执法

 单位:

海港区人社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海港区区属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负责对劳务派遣机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劳动保障监察采取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及年度审查、专项检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缴纳审计、接受举报投诉以及处理群体性事件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人力资源和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案件登记;

  

(二)案件初查,初步核实确认违法问题;

  (三)立案建档;

  (四)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五)依法事先告知。

制发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六)听取陈述申辩或应要求举行听证会,案件复审;

  (七)作出处罚(处理)决定并送达;

  (八)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九)结案和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责令改正。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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