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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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方案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方案

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我区现代农业加快发展,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X办发〔X〕55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X办发〔X〕43号)精神,结合X区实际,现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理念,以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以组织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为主线,搭建服务平台,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扶持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力争到X年,在全省基本建成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带动农户占农户总数50%以上,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总数40%以上;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3%以上,耕地(林地)适度规模经营率达到25%(30%)以上。

二、强化主体培育

(一)鼓励发展种养大户。

支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农村致富带头人、农村经纪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以及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创业,采取流转土地、投资入股、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扩大种养规模,发展规模种养大户。

到X年,规模种养大户达到15户以上。

责任单位:

农业局、林业局

(二)大力培育家庭农场(林场)。

鼓励和支持有一定生产规模、有较高管理能力的种养大户成立家庭农场(林场),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引导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进行工商登记。

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林场、森林人家)创建活动,培育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效益良好的示范场,引领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到X年,家庭林场达到10家以上,家庭农场40家以上,继续开展家庭农场(林场)全面统计和生产经营情况典型监测。

积极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加强政策宣传,加大家庭农场(林场)经营者培训力度。

责任单位:

农业局、林业局、工商质监局

(三)加强农民合作社建设。

大力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社区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推动区域合作和同业联合发展,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

指导合作社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依法办社、依法建社。

规范农民合作社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健全民主决策和盈余分配制度。

深入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行动,实施动态监测,着力提高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

以有完善的装备设施、良好的运行机制、健全的管理制度、较大的服务规模、特色主导产业、自主商标品牌、显著的综合效益为目标,深入开展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行动,引导农机合作社建立育秧中心、农事服务超市、加工中心、烘干中心、培训中心,为农业生产提供全面、全程农机化服务。

到X年,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450家以上(其中:

林业专业合作社达到30以上)。

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申办“三品一标”,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参加各种展示展销活动,强化品牌建设,扩大产品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引导合作社推进电子商务建设,与大型电商平台对接,推动线上线下互动发展。

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托管、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等专业化服务,积极承担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项目。

深入开展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行动,引导农机合作社建立农事服务超市,开展耕、种、防、收等各环节农机作业和农机操作手培训,为农业生产提供全面、全程农机化服务。

(四)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公司。

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对在区工商质监局注册有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和实际投入超过100万元且规范运行1年以上的公司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奖励。

奖励标准按X区农业局、X区林业局、X区财政局、X区工商质监局联合印发的《X区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扶持办法》(X农发〔X〕206号)通知执行。

责任单位:

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工商质监局

(五)做大做强农业企业。

鼓励农业企业通过强强联合、兼并重组、产业延伸等方式,建立农业产业化经营集团,推动农业企业做大做强。

支持农业企业建立原料生产基地,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实施品牌发展战略,着力提升市场竞争能力。

加强农业企业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联合与协作,着力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户分享产品销售、加工、储X、物流等环节的收益。

培育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

鼓励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国有林业企业与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股份合作、联合经营。

到X年,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达到9家以上,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达到32家以上。

责任单位:

农业局、林业局、经商局

(六)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

加快建设区级农村综合服务指导中心、乡镇农村综合服务站、村级综合服务社,大力实施基层示范社建设工程,积极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探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试点。

大力推广土地托管、土地股份合作经营等规模化服务,依托特色农业产业,加快农产品生产基地、品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

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服务,建设优质农产品交易供销体系。

做强经营服务体系,做大做强社有企业,探索组建X区供销企业集团或加盟市级集团,加大供销社助力脱贫攻坚新模式新机制实施。

责任单位:

供销社

三、拓宽服务领域

(一)农资采供服务。

支持具备农资经销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农资配送中心、连锁超市、便利店等服务网络,集中采购和供给农业投入品,开展进村入户推介活动,提高集中采供率,减少流通环节。

责任单位:

农业局、供销社

(二)农产品现代流通服务。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完善农产品营销网络,开展农超、农社、农校、农企对接,促进产销有效对接。

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等各类展示展销活动,支持有条件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赴省外、国外参加农产品博览会,拓展国内外市场。

责任单位:

农业局、供销社、投促局、林业局

(三)农业科技服务。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示范和推广,提升农产品科技含量。

鼓励农业科研院校、技术专家、基层农技人员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科技对接,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建设科技特派员站点、“星创天地”等新型科技服务体系。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农机化生产试验示范、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等各类涉农财政项目,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机化技术和装备,为主要农作物生产开展耕整、播种、植保、收获、烘干、秸秆处理提供全程机械化服务,实现节本增效。

责任单位:

农业局、林业局、科知局

(四)统防统治服务。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作物、林业有害生物和家畜禽病虫害统防统治,降低个体农户防治成本,提高防治效果。

支持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利用公益性服务设施开展统防统治,提高防治水平,促进农产品提质增效、农药减量控害,提供专业化服务。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养殖业废弃物、农作物秸秆、农膜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责任单位:

农业局、林业局、供销社

(五)农业信息服务。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发挥社有电商企业的作用,提供电子商务、市场需求、产品价格、物流支撑等信息服务,推进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等现代信息技术和农业智能装备在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应用。

责任单位:

供销社、经商局、科知局、发改局

产品质量监测服务。

指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开展产品快速检测,确保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

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制度和自检制度,推进产品检测、质量追溯信息化管理,实现产品质量可溯。

责任单位:

农业局

(七)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农业生产、产品营销、市场经营、物流配送等各个环节,提供政策咨询、种养技术、市场信息等服务,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群众实际需要。

责任单位:

农业局、林业局、供销社

四、创新服务方式

(一)推行合作式服务。

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服务对象采取共营共管、入股分红、技术承包、利益返还等服务模式,在农业生产、产品销售、冷X保鲜、产品加工、市场营销等环节开展联合与合作,形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共享经营成果。

责任单位:

农业局、供销社、经商局

(二)推行订单式服务。

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服务对象和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在双方自愿选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提供一对一的精细化服务。

责任单位:

农业局、林业局

(三)推行托管式服务。

鼓励服务对象就耕、种、管、收等生产环节,烘干、储X、保鲜等加工环节,以及动植物保护、疫病防治等服务环节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签订托管协议,委托供销社有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和管理。

责任单位:

供销社

(四)推行对接式服务。

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自身服务能力,主动与服务对象互动对接,开展机械作业、产品营销、人才培养、农业科技等服务,满足服务对象特定需求。

责任单位:

农业局、人社局、供销社

(五)推行全程式服务。

建立健全供销基层社服务体系,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其技术、人才、资金、设备、管理以及产品品牌、电子商务、营销网络、物流设施等优势,各基层社实现向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化、保姆式服务。

责任单位:

供销社、经商局、农业局、林业局

五、加大政策扶持

(一)加强公共财政扶持。

鼓励和支持各地用好现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方面资金,积极整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民培训等方面支持政策,不断培育和壮大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承担农业公益性服务项目。

允许财政支农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深入推进财政支农项目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改革。

责任单位:

财政局

(二)落实用地用电政策。

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X〕127号)和《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服务保障农业供给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功能的意见的通知》(X国土资规〔X〕2号)精神,依法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的设施农业、辅助设施、配套设施用地以及服务设施用地;符合按农用地管理规定的,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林地占用的,按林地占用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市、县两级要统筹安排使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积极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机(具)库棚、烘干车间、粮油仓储、维修车间等设施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责任单位:

国土分局、农业局、经商局、林业局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加强税收政策扶持,落实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政策。

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小微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按规定享受国家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

国税局、地税局

(四)加强金融保险支持。

金融机构要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推行主办行制度,简化贷款流程,对信誉较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行“一次授信,随借随还”;全面推行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推进“两证一社”林权贷款改革试点和经(果)林木产权抵押融资工作;建立涉农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积极引进省上担保公司,通过合作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保险机构要大力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和涉及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扶贫保”、“小额人身保险”等品种,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和服务业务的商业保险产品,对从业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责任单位:

财政局、金融办

(五)加强人才培养支持。

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为重点培训对象,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着力培育一批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农业经营管理人才,着力培育一批耕、育、插、防、收等各环节农机熟练操作手。

坚持分类别、分层次、分行业培训,每年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骨干管理人员专题培训。

责任单位:

农业局、人社局

六、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制定配套政策,落实推进措施,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明确部门分工。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认真做好综合协调、业务指导、检查督促和组织实施;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工商、科技、金融、保险、电力、供销等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

(三)坚持示范带动。

在全省组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和示范主体创建行动,扩大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范围,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补助力度,总结典型经验,推广创新做法,不断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

区级各部门

(四)建立奖惩机制。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绩效考评办法,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考评。

考评工作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对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高、诚实守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服务质量差、服务时效不及时、弄虚作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承担农业公益性服务项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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