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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管理制度解析

脚手架管理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电公司所辖生产区域内脚手架的搭建、验收、使用、拆除的具体要求及其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GB26164.1—2010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2010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住建部577号

《高处作业吊篮》GB/T19155---2003

3职责

3.1生产技术部专责工程师按照本标准的技术要求,负责4m以上脚手架的检查和验收。

3.2安全环保部安全管理员按照本标准,对搭设人员资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同时负责4m以上脚手架的检查和验收。

3.3使用部门的职责

3.3.1负责联系脚手架搭建,并填写工作面高度4米以上脚手架申请单(格式见附录B)。

3.3.2负责对脚手架按照本标准进行检查验收,负责联系安全环保部、生技部专责工程师对4m以上脚手架进行公司级监督检验,确保本部门工作人员使用符合本标准的脚手架。

3.3.3负责检查脚手架搭设人员的上岗证,发现无证搭设立即制止。

3.4脚手架搭设部门职责

3.4.1机务检修部负责公司所辖生产区域内设备、系统日常检修维护工作中的脚手架的搭设、验收、使用、拆除及其管理,负责公司范围内机组大小修、抢修架子的搭拆工作。

3.4.2脚手架搭设部门保证搭设人员持证上岗,并监督搭设人员按照标准搭设脚手架。

3.4.3监督搭设班组及时搭设脚手架,向使用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3.5脚手架搭设人员职责

3.5.1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所从事工作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3.5.2熟悉本岗位的全部技术要求,掌握搭设过程的基本原理。

对所搭设脚手架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经常检查所搭设脚手架使用中的安全状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脚手架的技术要求

4.1.1脚手架的搭设应由经过专门培训且持有政府部门(安全监督部门)下发上岗证的架子工搭设。

4.1.2搭设脚手架所用的柱杆可采用木杆、竹杆或金属管,木杆应采用剥皮杉木或其他各种坚韧的硬木,禁止使用杨木、桦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断的木杆。

竹杆应采用坚固无伤的毛竹,青嫩、枯黄、或有裂纹、虫蛀以及受机械损伤的都不准使用。

4.1.3木质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5cm,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9cm,6~8cm的可双杆合并使用或单杆加密使用。

4.1.4木质脚手板应用5cm厚的杉木或松木板,宽度不宜小于20cm为宜,长度不超过6m,板的两端8cm处应用直径为4mm的镀锌铁丝箍绕2~3圈或用铁皮钉牢。

4.1.5竹片脚手板的厚度不小于5cm,长度2.2~2.3m,宽度在40cm为宜,沿纵向每隔50~60cm用直径8mm~10mm的钢筋螺栓栓紧,螺栓离端部20~50cm,螺栓孔不得大于10mm。

4.1.6竹木立杆和大横杆应错开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5m,绑扎时小头应压在大头上,绑扣不得少于三道。

立杆、大小横杆相交时,应先绑两根,再绑第三根,不得一扣绑三根。

立杆间距不大于1.5m,大横杆间距不大于1.2m,小横杆间距不大于1m。

4.1.7脚手架的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6~7根立杆,应设支杆及剪刀撑,支杆和剪刀撑与地面的夹角不得大于60°。

支杆埋入地下深度不得小于30cm,架子高度在7m以上或无法设支杆时,竖向每隔4m,横向每隔7m必须与建筑物连接牢固。

4.1.8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mm,壁厚3~3.5mm的钢管,长度以4~6.5m及2.1~2.8m为宜,凡弯曲、压扁、有裂纹或已严重锈蚀的钢管严禁使用。

4.1.9钢管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2m,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m,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m,立杆、大横杆的接头应错开,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cm,承插式的管接头搭接长度不得小于8cm,水平承插式接头应有穿销并用扣件连接,扣件不得有脆裂、变形、或滑丝,不得用铁丝或绳子绑扎。

4.1.10脚手板的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cm,对头搭接处应设双排小横杆,双排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cm。

脚手板和斜道板应铺满于架子的横杆上,不应有空隙和探头板,铺设应平稳并固定绑牢,在斜道两边、斜道拐弯处和脚手架工作面的外侧,应设1.2m高的双层栏杆,并在其下部加设18cm高的护板;并在脚手架的外侧悬挂安全防护网。

4.1.11脚手架应装有牢固的梯子,直立爬梯应绑扎牢固,间距不大于30cm。

用起重装置起重重物时,不准把起重装置和脚手架的结构相连接。

4.1.12工作过程中,不准随意改变脚手架的结构,有必要时必须经过技术负责人的同意。

4.1.13禁止将脚手架直接搭靠在楼板的木楞上及未经计算过补加荷重的结构部分上,或将脚手架和脚手板固定在建筑结构不十分牢固的结构上(如栏杆、管子)。

严禁随手用木桶、木箱、砖及其他建筑材料搭临时铺板来代替正规脚手架。

4.1.14脚手架上禁止乱拉电线,必须安装临时线路时,木竹脚手架应加绝缘子,金属脚手架应另设木横担。

脚手架接近带电体时,应做好防触电的措施。

4.1.15荷重超过270kg/m2的脚手架或形式特殊的脚手架应进行设计,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搭设。

禁止在脚手架和脚手板上起重聚集人员或放置超过计算荷重的材料。

4.1.16移动式脚手架、悬吊式脚手架、或吊篮必须经过设计。

4.1.17在使用时移动式脚手架应将活动部分可靠的绑牢固定,然后将脚手架本身与建筑物绑住。

工人上下应使用固定的梯子。

4.1.18吊架的挑梁必须固定在建筑物牢固部位上,用来吊拉吊篮的钢丝绳和大绳,应保证其不与吊篮的边缘、房檐等棱角相摩擦。

4.1.19脚手架在工作结束后必须在一周内拆除,拆除脚手架应自上而下顺序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4.2拆除的脚手架材料堆放保管要求

4.2.1钢管和扣件

4.2.1.1钢管和扣件必须分类存放,在条件允许时最好存放在库房内,在无库房时可露天存放,堆垛上面必须用油毡或其它防水材料覆盖。

4.2.1.2堆放场地必须平坦、排水畅通,堆垛下面必须加垫垫块,堆垛离开地面的距离不得小于250mm。

4.2.1.3变形弯曲的钢管必须校直之后再统一归类堆放。

4.2.1.4扣件及螺栓必须用箱子等容器集中储存以免丢失。

4.2.1.5钢管外壁必须将锈迹清除干净涂刷防锈漆以防止钢管锈蚀,防锈漆每间隔两年重新涂刷一次。

4.2.1.6扣件在每次使用完之后用煤油清洗干净,外表涂上机油防止锈蚀,涂抹机油时扣件内侧不得涂抹。

4.2.2杉木杆和竹架板

4.2.2.1杉木杆、竹架板在条件允许时最好存放在有防雨设施的棚库内,没有条件时可露天存放,但堆垛底部离开地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m以保证堆垛底部通风良好,堆垛上面必须用防水布严密覆盖。

4.2.2.2杉木杆、竹架板的堆放场地必须保证通风良好、排水畅通并符合防腐、防火等要求,并根据所堆放材料的数量大小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4.2.2.3杉木杆、竹架板必须按照不同规格分类堆放,相邻两个堆垛之间至少留出1.5米宽的消防通道,同时也便于材料的取用和堆放。

4.2.2.4材料堆放时必须摆放整齐、左右对齐,堆垛高度一般不得超过1.5米。

4.2.2.5每年对堆放点存放的所有杉木杆、竹架板材料进行全面检查、鉴定,合格者方可使用。

腐朽、开裂及变形严重的杉木杆和腐朽、整体结构松散的竹架板及时清理报废,经检验报废的脚手架材料严禁与合格材料混合堆放。

4.2.2.6生产现场原则上不得存放杉木杆、竹架板等脚手架材料,为满足生产现场设备抢修工作的实际需要可适当存放少量的杉木杆、竹架板等脚手架材料,脚手架材料的堆放地点必须经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定置堆放,并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

4.2.2.7生产现场杉木杆、竹架板的存放地点必须远离热源、通风条件良好,并且不得堵塞或阻碍设备检修人行通道。

4.2.2.8生产现场的脚手架材料不得私自乱堆乱放,脚手架材料在使用完毕之后必须重新放回经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所核准的堆放地点,并且按照不同规格分类码放整齐。

4.3脚手架搭设申请

4.3.1工作面高度4米以下的脚手架的搭建,可由工作负责人或由需搭设或使用的班长直接联系综合班班长,并书面说明搭设的地点、用途、现场作业危害分析结果、范围规格及使用时间、联系人姓名等。

4.3.2工作面高度4米以上的脚手架搭设,应由使用的工作负责人提出并填写脚手架申请单,并说明搭设的地点、用途、现场作业危害分析结果、范围规格及使用时间、联系人姓名等。

4.3.3事故抢修使用脚手架搭设可由工作负责人直接联系脚手架管理负责人提出搭设要求,即脚手架搭设的地点、用途、现场作业危害分析结果、范围规格及使用时间,脚手架管理负责人应立即安排脚手架施工人员进行搭设。

4.3.4重要、特殊、危险场所的脚手架或特殊形式的脚手架,应有专门设计,搭设前由使用班组提前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生产技术部代表分公司对脚手架搭设方案组织论证后,由综合班实施。

4.4脚手架的检验

4.4.1工作面高度在4米以下(包含4米)的脚手架搭好后由搭设部门自检,合格后通知使用部门,由使用部门安全员或指定专人组织验收,脚手架验收按脚手架验收单格式(见附录A)进行,合格后经双方签字悬挂检验合格标示牌(见附录C)。

4.4.2工作面高度在4米以上的脚手架及炉膛专用活动平台(或炉膛脚手架)、特殊的大型脚手架的验收由生技部、安全环保部、搭设部门、使用部门安全员或指定专人组织参加,检验合格后签字,悬挂检验合格标示牌后方可使用。

4.4.3安全环保部对脚手架检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搭设、检验不认真,违反本标准的部门和个人,按照违章考核。

4.4.4脚手架应经常检查,在大风、暴雨后及解冻期应加强检查。

4.4.5脚手架使用的有效期限为两周,使用超过两周的脚手架,由部门重新组织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延期使用,每次延期时间为两周。

4.4.6每次作业前,工作负责人应对所使用的脚手架和脚手板的状况进行检查,如有缺陷应立即整修。

悬吊式脚手架的结构、挂钩及钢丝绳应指定专人每天进行检查及维护。

4.5脚手架的使用

4.5.1所有防火重点部位、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域,必须选用钢管式脚手架,并采用钢或铝制脚手板。

脱硫、电除尘区域必须全部使用钢或铝制脚手板。

4.5.2其他区域1.5米以上长时间工作的场所搭设脚手架,须采用钢或铝、木脚手板,禁止使用竹排脚手架。

4.5.3禁止在脚手架上超重聚集人员和放置超重材料或工器具,脚手板上不得随意堆放物件。

临时放置的零星物件,必须做好防窜、防坠、防滑的措施。

4.5.4脚手架上进行动火作业应做好防火措施,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线规范,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

4.5.5脚手架四周为危险区域。

搭建及使用过程中必须使用围栏警戒,人员必须经指定的临时通道进出。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4.5.6采用直立爬梯时,严禁手中拿物攀登。

不得在梯子上运送、传递材料及物品。

在检修工作过程中,检修人员不准改变脚手架的结构。

如需更改应由脚手搭设人员进行整改。

4.5.7不准用脚手架作起重装置来起吊重物,也不准把起重装置和脚手架的结构相连接。

4.5.8严禁利用脚手架吊运重物或在脚手架上拉结缆风绳,脚手架上禁止乱架、乱拉电线,如检修工作必要时,应采取防触电措施。

禁止将各种油类倒、洒在脚手板上。

4.5.9脚手架(移动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规定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条款的要求。

扣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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