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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评标办法程序和细则

评标细则

可选办法一(适用平均值评标法,技术标与经济标先后分别开启)

1.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技术标评审由技术标评标组负责,经济标评审由经济标评标组负责,各评标组人数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

1.2、技术标的有效性审查:

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一《技术标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标书。

否则为无效标书,经评标委员会技术标评审组认定后,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如评标委员会技术标评审组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审组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技术标的有效性审查结束,评标委员会技术标评审组应编写技术标评标报告,并推荐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参加经济标评审。

1.3、经济标的评分排序

1.3.1开启经济标后,在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价中,去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X%为评标参考价;

1.3.2当标价等于评标参考价时得100分,标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1.5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1%,扣1分,扣至0分为止,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1.3.3按经济标的评分从高到低,确定经济标评审的先后次序。

得分相同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经济标评审组确定其排序的先后。

1.3.4投标报价以数字和文字两种方式表述的,取数字表述的投标报价进行计算。

1.4经济标的有效性审查:

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二《编制技术标书的经济标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标书。

否则为无效标书,经评标委员会经济标评审组认定后,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如评标委员会经济标评审组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审组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1.5经济标的算术校核:

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算术校核,具体标准如下:

1.5.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1.5.2经算术复核的中标候选人报价与其投标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其最终报价;

1.5.3当单价与数量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修改单价或是合价。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小于合价,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大于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

1.5.4当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如果累加修正值小于原累加值,则按累加修正值;如果累加修正值大于原累加值,则按原累加值;

1.5.5如果投标人的有关规费、所有暂定金额、预留金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

1.5.6①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少、单位比招标文件小或错误时,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或单位为准,合价不变,修改综合单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多或单位比招标文件大时,工程量、单位、综合单价及合价均不作修改;②分部分项项目漏项的,则该漏项费用视为已分配在其他项目中,不再修改;③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价低者为准;④分部分项工程量计价表中的项目编码或项目名称或计量单位或工程数量缺省或不填时,由评委以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修正;若同时缺省或不填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则该项按增项处理;⑤分部分项项目增项的,不予修改;⑥其它招标文件规定需要修改的,均以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修改;

1.5.7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

1.5.8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

1.6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经济评审组应在通过投标文件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中,按照原经济标评标排序,推荐前3名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并编制评标报告。

1.7若有效投标单位不足三家,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可选办法二(适合平均值评标法,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2.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投标文件的评审由综合评标委员会负责,该评标委员人数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

2.2总报价的评分排序

2.2.1开启全部总报价后,在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价中,去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X为评标参考价;

2.2.2当标价等于评标参考价时得100分,标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1.5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1%,扣1分,扣至0分为止,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2.3按总报价的评分从高到低,确定评标先后次序。

得分相同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经济标评审组确定其排序的先后。

2.2.4投标报价以数字和文字两种方式表述的,取数字表述的投标报价进行计算。

2.3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审查

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三《不编制技术标书的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标书。

否则为无效标书,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2.4投标文件算术校核:

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算术校核,具体标准如下:

2.4.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4.2经算术复核的中标候选人报价与其投标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其最终报价;

2.4.3当单价与数量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修改单价或是合价。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小于合价,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大于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

2.4.4当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如果累加修正值小于原累加值,则按累加修正值;如果累加修正值大于原累加值,则按原累加值;

2.4.5如果投标人的有关规费、所有暂定金额、预留金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

2.4.6①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少、单位比招标文件小或错误时,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或单位为准,合价不变,修改综合单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多或单位比招标文件大时,工程量、单位、综合单价及合价均不作修改;②分部分项项目漏项的,则该漏项费用视为已分配在其他项目中,不再修改;③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价低者为准;④分部分项工程量计价表中的项目编码或项目名称或计量单位或工程数量缺省或不填时,由评委以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修正;若同时缺省或不填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则该项按增项处理;⑤分部分项项目增项的,不予修改;⑥其它招标文件规定需要修改的,均以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修改;

2.4.7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

2.4.8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

2.5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在通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中,按照原评标排序,推荐前3名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并编制评标报告。

2.6若有效投标单位不足三家,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可选办法三(适用商务综合诚信评标法,技术标与经济标先后分别开启)

3.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技术标评审由技术标评标组负责,经济标评审由经济标评标组负责,各评标组人数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

3.2技术标的有效性审查:

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一《技术标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标书。

否则为无效标书,经评标委员会技术标评审组认定后,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如评标委员会技术标评审组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审组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技术标的有效性审查结束,评标委员会技术标评审组应编写技术标评标报告,并推荐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参加经济标评审。

3.3经济标的评审排序

1.3.1计算投标人报价得分

1.3.1.1开启经济标后,在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价中,去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X%为评标参考价;

1.3.1.2当标价等于评标参考价时得100分,标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1.5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1%,扣1分,扣至0分为止,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1.3.2计算投标人的总得分

1.3.2.1权重分配:

报价得分权重80%~95%;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权重5~20%(权重由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的同时根据上述权重的区间段自行确定);

1.3.2.2投标人总得分=报价得分×报价分权重+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综合诚信分权重;

1.3.3按照投标人总得分从高至低进行排序,确定经济标评标的先后排序。

总得分相同的投标文件,以综合诚信评价排名靠前的排前;总得分与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均相同的投标文件,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布的上一年度施工项目总中标金额高的排前。

1.3.4投标报价以数字和文字两种方式表述的,取数字表述的投标报价进行计算。

1.4经济标的有效性审查:

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二《编制技术标书的经济标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标书。

否则为无效标书,经评标委员会经济标评审组认定后,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如评标委员会经济标评审组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审组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1.5经济标的算术校核:

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算术校核,具体标准如下:

1.5.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1.5.2经算术复核的中标候选人报价与其投标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其最终报价;

1.5.3当单价与数量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修改单价或是合价。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小于合价,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大于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

1.5.4当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如果累加修正值小于原累加值,则按累加修正值;如果累加修正值大于原累加值,则按原累加值;

1.5.5如果投标人的有关规费、所有暂定金额、预留金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

1.5.6①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少、单位比招标文件小或错误时,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或单位为准,合价不变,修改综合单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多或单位比招标文件大时,工程量、单位、综合单价及合价均不作修改;②分部分项项目漏项的,则该漏项费用视为已分配在其他项目中,不再修改;③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价低者为准;④分部分项工程量计价表中的项目编码或项目名称或计量单位或工程数量缺省或不填时,由评委以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修正;若同时缺省或不填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则该项按增项处理;⑤分部分项项目增项的,不予修改;⑥其它招标文件规定需要修改的,均以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修改;

1.5.7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

1.5.8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

1.6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经济评审组应在通过投标文件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中,按照原经济标评标排序,推荐前3名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并编制评标报告。

1.7若有效投标单位不足三家,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可选办法四(适用商务综合诚信评标法,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1.评标细则

1.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投标文件的评审由综合评标委员会负责,该评标委员人数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

1.2评审排序

1.2.1计算投标人报价得分

1.2.1.1开标后,在位于[招标控制价×80%,招标控制价]区间的投标价中,去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X%为评标参考价;

1.2.1.2当标价等于评标参考价时得100分,标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1.5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1%,扣1分,扣至0分为止,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1.2.2计算投标人的总得分

1.2.2.1权重分配:

报价得分权重80%~95%;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权重5~20%(权重由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的同时根据上述权重的区间段自行确定);

1.2.2.2投标人总得分=报价得分×报价分权重+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综合诚信分权重;

1.2.3按照投标人总得分从高至低进行排序,确定评标的先后排序。

总得分相同的投标文件,以综合诚信评价排名靠前的排前;总得分与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均相同的投标文件,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布的上一年度施工项目总中标金额高的排前。

1.2.4投标报价以数字和文字两种方式表述的,取数字表述的投标报价进行计算。

1.3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审查

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三《不编制技术标书的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标书。

否则为无效标书,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1.4投标文件算术校核:

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算术校核,具体标准如下:

1.4.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1.4.2经算术复核的中标候选人报价与其投标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其最终报价;

1.4.3当单价与数量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修改单价或是合价。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小于合价,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大于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

1.4.4当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如果累加修正值小于原累加值,则按累加修正值;如果累加修正值大于原累加值,则按原累加值;

1.4.5如果投标人的有关规费、所有暂定金额、预留金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

1.4.6①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少、单位比招标文件小或错误时,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或单位为准,合价不变,修改综合单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多或单位比招标文件大时,工程量、单位、综合单价及合价均不作修改;②分部分项项目漏项的,则该漏项费用视为已分配在其他项目中,不再修改;③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价低者为准;④分部分项工程量计价表中的项目编码或项目名称或计量单位或工程数量缺省或不填时,由评委以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修正;若同时缺省或不填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则该项按增项处理;⑤分部分项项目增项的,不予修改;⑥其它招标文件规定需要修改的,均以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修改;

1.4.7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

1.4.8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

1.5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在通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中,按照原评标排序,推荐前3名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并编制评标报告。

1.6若有效投标单位不足三家,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可选办法五(适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标与经济标先后分别开启)

1.评标细则

1.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技术标标书评审由技术标评标组负责,经济标标书的评审由经济标评标组负责,各评标组人数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

1.2技术标的有效性审查:

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一《技术标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标书。

否则为无效标书,经评标委员会技术标评审组认定后,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如评标委员会技术标评审组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审组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技术标的有效性审查结束,评标委员会技术标评审组应编写技术标评标报告,并推荐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参加经济标评审。

1.3经济标投标文件算术校核:

经济标评标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算术校核,具体标准如下:

1.3.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1.3.2经算术复核的中标候选人报价与其投标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其最终报价;

1.3.3当单价与数量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修改单价或是合价。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小于合价,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大于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

1.3.4当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如果累加修正值小于原累加值,则按累加修正值;如果累加修正值大于原累加值,则按原累加值;

1.3.5如果投标人的有关规费、所有暂定金额、预留金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

1.3.6①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少、单位比招标文件小或错误时,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或单位为准,合价不变,修改综合单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多或单位比招标文件大时,工程量、单位、综合单价及合价均不作修改;②分部分项项目漏项的,则该漏项费用视为已分配在其他项目中,不再修改;③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价低者为准;④分部分项工程量计价表中的项目编码或项目名称或计量单位或工程数量缺省或不填时,由评委以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修正;若同时缺省或不填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则该项按增项处理;⑤分部分项项目增项的,不予修改;⑥其它招标文件规定需要修改的,均以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修改;

1.3.7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

1.3.8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

1.4经济标的排序:

按经过算术校核的投标总报价从低到高,确定经济标评审的先后次序。

经过算术校核的总报价相同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经济标评标组确定其排序的先后。

1.5经济标的有效性审查:

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二《编制技术标书的经济标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标书。

否则为无效标书,经评标委员会经济标评审组认定后,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如评标委员会经济标评审组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审组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1.6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经济标评审组应当在通过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中,按照原经济标的评审排序,推荐前3名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并编写经济标评审报告。

1.7若有效投标单位不足三家,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可选办法六(适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1.评标细则

1.1标书的评审由综合评标委员会负责,该评标委员会人数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

1.2投标文件算术校核:

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算术校核,具体标准如下:

1.2.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1.2.2经算术复核的中标候选人报价与其投标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其最终报价;

1.2.3当单价与数量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修改单价或是合价。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小于合价,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大于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

1.2.4当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如果累加修正值小于原累加值,则按累加修正值;如果累加修正值大于原累加值,则按原累加值;

1.2.5如果投标人的有关规费、所有暂定金额、预留金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

1.2.6①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少、单位比招标文件小或错误时,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或单位为准,合价不变,修改综合单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比招标文件多或单位比招标文件大时,工程量、单位、综合单价及合价均不作修改;②分部分项项目漏项的,则该漏项费用视为已分配在其他项目中,不再修改;③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价低者为准;④分部分项工程量计价表中的项目编码或项目名称或计量单位或工程数量缺省或不填时,由评委以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修正;若同时缺省或不填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则该项按增项处理;⑤分部分项项目增项的,不予修改;⑥其它招标文件规定需要修改的,均以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修改;

1.2.7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当修正后报价小于原报价,总价按修正后报价;当修正后报价大于原报价,总价按原报价,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在结算价中扣除修正报价与原报价的差额。

1.2.8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

1.3确定投标文件的评审次序

按经算术校核后的投标总报价从低到高,确定投标文件评审的先后次序。

经过算术校核的总报价相同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经济标评标组确定其排序的先后。

1.4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审查

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三《不编制技术标书的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标书。

否则为无效标书,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1.5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在通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中,按照原投标文件的评审次序,推荐前3名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并编写评标报告。

1.6若有效投标单位不足三家,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可选办法七(适合综合评估法,技术标与经济标先后分别开启)

1.评标细则

1.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技术标标书评审由技术标评审组负责,经济标标书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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