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郭捷主编 第三版 笔记系统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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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郭捷主编第三版笔记系统版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郭捷主编、第三版

注:

加黑字体为重要看点,非加黑概念为了解内容。

劳动,是人以自身的活动引起、调整和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

劳动力,是指人所具有的并在生产使用价值时运用的体力与脑力的总和。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主体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2、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3、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4、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5、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法所称的“三方性原则”,是指政府、工会组织、用人单位组织三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对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规范和协调处理。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双方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劳动责任风险承担不同。

作为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而劳务提供者风险自担。

3、劳动报酬支付方式不同。

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其支付方式特定化为一种持续的、定期的支付;基于劳务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是劳务费,其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劳务价格支付。

4、劳动过程中关注点与要求不同。

劳务关系关注的是劳动成果;劳动关系强调的是劳动过程和劳动条件。

劳动法体系:

1、就业促进制度;2、劳动合同制度;3、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制度;4、劳动基准制度: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工资、劳动安全与卫生、特殊劳动保护;5、社会保险制度;6、劳动争议处理制度;7、劳动保障监察制度;8、法律责任。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的特点;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与财产性的特定的劳动行为和财务;4、劳动法律关系是围绕劳动者的保护而展开的。

劳动权利,是指劳动法主体依法能够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意志或利益的可能性。

劳动义务,是指劳动法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在劳动过程中履行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表现为一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法律事实的分类:

行为和事件。

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法律上就业的含义:

1、就业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2、就业主体必须具有劳动能力;3、就业必须是出自就业主体的意愿;4、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5、就业必须使就业主体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6、社会必须有劳动需求。

我国政府就业促进的法定职责:

1、建立就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2、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3、制定实施有利于就业的经济和社会政策;4、推进公平就业;5、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5、大力开展职业培训;6、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7、开展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工作;9、发挥社会各方面就业促进的作用。

政府就业促进的主要措施:

1、建立较完整的就业促进的政策支持体系;2、维护公平就业;3、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4、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展职业培训;5、实施就业援助。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确立、变更、终止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主体的特定性;2、较强的法定刑;3、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4、合同履行中劳动者主体的从属性;5、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单纯是劳动成果的给付。

劳动合同的成立要件:

1、双方当事人作出完整的意思表示;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劳动合同为目的,并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一致。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类型,主要包括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等。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双方解除,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过错性辞退;2、非过错性辞退;3、经济性裁员;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即时辞职;2、预告辞职。

集体合同,亦称团体协议、集体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区别:

1、主体不同。

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另一方是本单位职工,称为集体协议;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称为个体劳动协议。

2、内容不同。

集体合同的内容对全体职工具有普遍适用性;劳动合同的内容只涉及单个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条件,其实用具有特定性。

3、订立原则不同。

集体合同侧重于合作原则,劳动合同侧重于自愿原则。

4、签订目的不同。

集体合同的直接目的在于规定本单位职工的一般劳动条件,劳动合同的直接目的在于确立劳动关系。

5、合同期限不同。

集体合同期限为一到三年,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形式。

6、合同形式不同。

集体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7、生效要件不同。

集体合同需经过协商、草拟、通过、代表签字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等严格程序方能生效,而劳动合同一经合法订立便即生效。

8、对人的效力不同。

集体合同对本单位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只针对签订合同的劳动者本人。

9、效力层次不同。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劳动合同。

10、争议类型不同。

集体合同争议包括因签订而发生的争议和因履行而发生的争议,而单个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订立集体合同的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原则;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原则;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原则;兼顾双方合法权益原则;不得采取过激行为的原则。

工资,广义的工资,指人们从事各种劳动而获得的货币收入或有价物,狭义的工资,也称之为薪金、薪酬、薪水、薪资,指用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以法定货币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工资的产生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2、工资数额的确定依据若干法律规定;3、工资的形式及支付方式是法定的;4、工资体现了国家与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双重属性。

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

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在经济发展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宏观调控、用人单位自主分配与劳动者协商相结合。

工资基准,是指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核算和支付劳动者工资时所应遵守的最低标准。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制度,是国家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极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它体现了《劳动法》促进社会进步的立法目的,与按劳分配制度相辅相成。

1、最低工资的保障范围是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2、最低工资是国家通过立法确定的法定标准;3、最低工资时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最低起限。

确定最低标准的原则:

非效益、非歧视、基本生活保障、分级管理。

特殊劳动保障制度: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一、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内容。

1、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种和工作;2、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3、女职工保健措施的规定,月经期、婚前、孕前、孕期、产后、哺乳期、更年期保健;4、女职工权益被侵害时的保护,可向妇女组织投诉。

二、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保护。

1、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2、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定限度内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

工作时间是劳动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工作时间要符合劳动者的自然生理规律;2、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形式和计发劳动报酬的标准;3、由法律明确规定;4、是实际工作时间和非实际工作时间的总和;5、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制度,是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

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计件工作时间、其他工作时间。

休假时间,是与工作时间相对的,是劳动者按法律规定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

一个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休假法律制度:

法定节日休假制度、带薪年休假制度、探亲假、其他假期(婚丧假、产假)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争执,又称劳动纠纷、劳资纠纷。

劳动争议的概念包含以下内容:

1、劳动争议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争议的产生基础具有特定性;3、劳动争议的内容具有特定性;4、某些劳动争议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性。

劳动争议的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调解原则、及时处理原则、依法处理原则、公正处理原则。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个环节。

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由国家和社会举办的、对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丧失劳动能力或遭受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的物质帮助,以此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社会保障的特征:

普遍性、强制性、社会性、补偿性、互助性、差别性、储备性、福利性。

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以国家、社会组织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了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以及解决某些特殊社会群体的生活困难而发生的经济扶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保障关系,是在国家和社会组织、筹措、运营、发放及监督管理社会保障基金中保障主体间所形成的关系。

社会保障关系的特征:

1、一方当事人须是政府社会保障职能部门;2、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结合的属性;3、主要表现为社会连带责任关系。

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

保障基本需要原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社会共同责任原则。

社会保障法的作用,1、调解收入差距,缩小贫富差距;2、调动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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