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保险代理合合同协议书范本通用版简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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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保险代理合合同协议书范本通用版简版

编号:

_____________

 

保险代理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委托人)全称:

乙方(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事宜,达成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基于本合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甲方委托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人身保险业务,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约定的代理行为,获得甲方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

本合同的订立并不直接或间接地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条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制定《民生保险收展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基本管理办法”),作为甲方对乙方管理的基本办法。

乙方自愿遵守基本管理办法,并自愿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乙方作为甲方代理人,负有保护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的义务。

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内容:

1.享有所有权或其他合法权利的动产及不动产等有形资产;

2.业务经营中积累的全部客户资料;

3.代理人队伍;

4.通过各种方式建立的业务渠道;

5.通过各种信息获取的展业机会;

6.电脑及网络系统存储、处理的全部信息资料;

7.关于代理人管理、团队建设、佣金支付、展业诀窍等各项制度或经营措施;

8.商业秘密;

9.各种培训资料、行销辅助品等;

10.商标权、名称权、CI及其他标识;

11.其他形式的甲方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资源或权益。

只有经过甲方的合法授权,乙方才可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或利用上述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乙方不得以非法侵占、使用、窃取、泄露、擅自转让、唆使其他代理人与甲方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及其他方式侵害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

乙方的本项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以下条件作为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乙方已通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本合同自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签

字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本合同有效期三年。

合同期满前十五天,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书面提出解约要求的,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三年,可多次顺延。

第六条乙方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交甲方审验,甲方向乙方核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之后,乙方开始从事如下保险代理行为: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规定期限内为甲方指定客户提供保单保全、催交续期保险费、协助理赔及其他标准化服务。

1.代表甲方并按甲方规定向与甲方订立保险合同的客户收取续期保险费,提供保险费交费凭证;

2.乙方应将代收的保险费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交付甲方;

3.代表甲方向与甲方订立保险合同的客户收取保全所需资料,并在规定时效范围内交回甲方进行业务处理;

4.协助甲方向与甲方订立保险合同的客户提供理赔服务,递送保险金。

二、甲方授权乙方督导指定的营销团队、代理公司,完成续期保费收取工作,并可视业务需要对营销业务人员和代理公司业务人员开展续期收费知识的培训,对甲方组织的续期推动工作开展宣导。

三、甲方授权乙方代为发放和保管续期清单、收据等续期单证。

四、甲方授权乙方在行政区域内代理人身保险业务(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需通过有关资格认定方可销售的产品,依有关规定执行)。

1.持有和使用经甲方制作或核准的展业资料,全面、忠实地向客户解释、说明甲方保险产品的内容和保险条款;

2.认真、正确指导客户填写投保单,并将自己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可能会影响甲方承保及承保费率的有关客户的情况,如实填写业务员报告书,告知甲方;

3.代表甲方为客户办理转账付款手续,或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向客户收取保险费,并按甲方规定向客户交付保险费暂收收据;

4.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代收保险费全部及时交给甲方;

5.及时将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及客户准确资料交甲方审核;

6.在甲方同意承保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签发的保险单正本后三天内将保险单送达客户;

7.按照甲方管理规定,向客户提供与该保险合同有关的售后服务;

8.其他经甲方授权的行为。

五、乙方在甲方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行为,在此过程中涉及客户信息真实性的要求应符合《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82)文件中相关规定。

1.客户信息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型、号码,以及投保人的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等客户个人信息。

2.乙方在从事保险代理行为的过程中本人应实名制销售,即销售人员信息应与保单和核心业务系统中记录的代理人姓名和编码完全一致。

3.乙方在从事保险代理行为的过程中应按照准确、完整、安全、保密的原则,收集、记录客户信息,并将客户信息真实、完整的提交给甲方,不得诱导客户提供不真实的客户信息,不得伪造、篡改客户信息,不得违反本合同中甲方限定范围接触、使用客户信息,不得泄露和倒卖客户信息。

4.乙方应向客户解释说明采集客户信息的必要性和用途,以及不提供真实、完整客户信息可能带来的后果。

5.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客户身份,准确、完整地记录客户信息。

6.乙方应提示客户如果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等客户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更正手续。

7.乙方应鼓励和引导客户提供其本人的手机号码。

8.乙方应自觉遵守与客户信息真实性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向甲方其他在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或中介代理公司的客户销售保险产品。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

乙方从事下述行为的,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追究乙方责任:

1.误导客户:

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隐瞒或任意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投保规则、保全规则或其他重要情况,夸大保险责任,夸大或承诺投资回报率及分红红利,不正当影响客户投保选择;(依据保监会87号文第七条)

2.代签名:

在投保单、契约审核通知书、体检报告书中的健康告知、各类疾病

问卷、授权委托书、委托转帐合同、保单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等甲方规定需客户亲笔签名的相关保险资料上代客户签名或唆使非客户本人签名;

3.冒名顶替体检:

协同客户让他人顶替体检、伪造或修改体检报告,或明知客户顶替体检不阻止且不告知甲方,或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找他人顶替体检;

4.强制或引诱客户投保、唆使客户退保、回佣、隐瞒犹豫期或阻挠客户在犹豫期内退保;

5.以甲方名义修改或变更保险条款,签订、变更、废除任何保险合约,放弃甲方任何权利;

6.除依本合同的规定或经甲方同意外,乙方代表他人垫付未曾真实收到的保险费;未收到客户交付的任何保险费情况下,乙方将任何收款凭据、发票送交任何人或承诺收到保险费;

7.阻碍客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以利诱、唆使等不当引导方式,诱导投保人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致使公司或客户利益受损的,或擅自更改客户投保资料;

8.参与保险欺诈:

擅自以甲方名义签发保单,擅自修改、变更条款或与客户签订附加合约;在事故发生后再接受客户投保申请(倒签单);串通客户参与制造假赔案,欺骗甲方;

9.向客户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10.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影响甲方据以确定是否同意承保及承保费率的情况;

11.接到客户索赔通知后,不及时报告甲方,代表甲方承诺任何法律责任或赔偿责任;

12.将自己招揽的业务不全部提交给甲方,为任何其他保险公司或代理公司、经纪公司承揽保险业务;

13.滞留、挪用或侵占客户首期预交保险费、续期保险费、保全补费、甲方各类给付保险金、解约金、保全变更退费等;

14.引诱甲方的任何投保人将保险合同或批注项下的保险合同取消、变更或减少,引诱其他代理人终止与甲方的保险代理合同;

15.擅自制作使用有关甲方保险产品展业资料,向甲方及甲方授权的分支公司外的任何第三方购买并使用有关甲方保险产品的展业资料;

16.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前在任何刊物、新闻媒体、互联网络以及在任何场合下发表任何有关甲方的新闻、评论、广告、通告、信函或文件,使用任何有甲方名称、标识的文件、资料、图片或电子媒体;

17.在营业网点、公共场所等区域,或者利用产品说明会、新闻媒体、公司网站以及其他媒介等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进行虚假宣传;(依据保监会87号文第六条)

18.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依据保监会87号文第六条第二款)

19.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依据保监会87号文第六条第三款)

20.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依据保监会87号文第六条第四款)

21.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依据保监会87号文第六条第六款)

22.将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或者乙方自称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销售人员;(依据保监会87号文第六条第七款)

23.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依据保监会87号文第九条第三款)

24.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依据保监会87号文第九条第四款)

25.侵害本合同第三条所述的甲方各项资产、资源及权益;

26.基本管理办法列明的乙方在代理活动中不能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乙方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基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甲方交纳保险费,及时向客户转交保险金:

1.除不可抗力或甲方的原因外,乙方代收的首期、续期保险费、保全补费,应于收到后的24小时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交纳至甲方,否则视为滞留保险费;

2.除不可抗力外,乙方应将客户的溢交保险费、保险金、解约金、贷款、保全变更退费或其他款项于收到后的24小时内转交给客户,否则视为滞留保险金。

第十条甲方应按照基本管理办法及甲方有关实施办法及时向乙方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1.手续费或佣金为甲方按照基本管理办法规定及甲方有关实施办法向乙方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

2.在乙方经手的保险合同变更为另一新的保险合同的情况下,甲方将按照变更后的保险合同发放手续费或佣金,但若变更当年度原保险合同的手续费或佣金已经

支付的,甲方不再支付该年度新保险合同的手续费或佣金。

3.若乙方在上岗月离职,则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手续费或佣金。

4.除不可抗力情况外,甲方每月28日为上月手续费或佣金发放日。

第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管理办法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2.有权依照基本管理办法对乙方的业务情况进行考核;

3.有权依照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的要求或依市场变化、业务发展的需要制订或修改基本管理办法及其它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乙方应遵照执行;

4.对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的手续费或佣金中扣除,对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偿;

5.若甲乙双方对乙方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产生争议,甲方有权暂停支付该笔代理业务的手续费或佣金直至该争议解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手续费或佣金项目及支付时间向乙方支付手续费或

佣金,该手续费或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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