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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规则

为简单起见,在本规则中所使用的“他”及“他们”均泛指男性及女性。

“球员经纪人”同时指代俱乐部经纪人。

 

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规程

定义

第一章引言

第一条范围

第二章球员经纪人的活动范围

第二条总则

第三条持证球员经纪人

第四条例外

第三章获得和失去球员经纪人的证书

第五条颁发证书的责任方

第六条申请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

第八条考试程序

第九条责任保险

第一十条银行担保

第一十一条符合职业行为准则和足球规程

第一十二条发证机关

第一十三条公布

第一十四条失去证书

第一十五条因不符合条件退出证书

第一十六条条件的检查

第一十七条再次考试

第一十八条活动终止

第四章球员经纪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代理合同

第二十条报酬

第二十一条标准代理合同

第二十二条遵守章程、规程和有关法律

第二十三条职业行为准则

第二十四条执证球员经纪人的参与

第五章球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球员经纪人的参与

第二十六条协议

第六章俱乐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执证球员经纪人的参与

第二十八条协议

第二十九条付款条件、权利和索赔的界定

第五章与球员经纪人有关的争议

第三十条概论

第六章处罚

第三十一条概论

第三十二条资质、限制和费用

第三十三条对球员经纪人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球员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俱乐部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会员协会的处罚

第七章释义和省略

第三十七条官方语言

第三十八条未尽事宜

第八章过渡条款和执行

第三十九条过渡条款

第四十条执行

附件一职业行为准则

附件二保险规定和银行保证金

附件三标准代理合同

 

本规程依照《国际足联章程实施规程》第14条的有关规定制定。

定义

1.球员经纪人:

是指一名自然人,以获取佣金为目的,在本规程允许的范围内向俱乐部介绍球员进行签约或续约,或者介绍两家俱乐部签订转会合同。

2.证书:

有关会员协会颁发的使一名自然人能够从事球员经纪人活动的官方证件。

3.申请人:

希望获得证书以便从事球员经纪人活动的自然人。

参见国际足联章程和国际足联球员转会规程的定义部分。

注:

在本规程中所使用的“他”及“他们”均泛指男性及女性。

不限单复数。

第一章引言

第一条范围

1.本规程负责规范球员经纪人向俱乐部介绍球员进行签约或续约,或者介绍同一协会的及不同协会的两家俱乐部签订转会合同的工作范畴。

2.本规程仅限上文严格限定的球员经纪人的活动。

3.特别是,球员经纪人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对球队管理和教练等人的服务不属于本规程范围,应由会员协会所在领土的法律规范。

4.本规程同时负责对球员经纪人的培训和标准化管理。

5.各会员协会应落实和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并应根据国际足联经纪人规程及本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制定本协会的球员经纪人规程。

会员协会的球员经纪人规程应于现行规程实施的两年内上报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事先批准。

第二章球员经纪人的活动范围

第二条总则

1.球员和俱乐部均可聘用经纪人从事转会、谈判球员转会合同或续约的活动。

球员经纪人有权因其提供的服务获取酬劳。

本规程不授权球员经纪人在其活动中违反其所在国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工作位置的规定;

2.根据第4.1和4.2的规定,球员和俱乐部不得使用非执证的球员经纪人。

第三条执证球员经纪人

1.只有取得相应足协颁发的球员经纪人证书的自然人方可从事球员经纪人活动;

2.球员经纪人的工作是一种商业行为,前提是其雇员仅从事和球员经纪人商务有关的行政事务。

只有球员经纪人本人可以代理或推广其球员或俱乐部客户与其他球员或俱乐部的商业利益。

第四条例外

1.球员父母、近亲或配偶可代理球员的签约或续约;

2.依据所在国规定在国内或其永久居住国的注册律师可代理球员和俱乐部;

3.上述两种人的活动不属于国际足联管辖范围。

第三章获得及失去球员经纪人证书

第五条发证机关

1.球员经纪人证书由其为公民的国家的足协颁发。

如果申请人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则由其最后获得的国籍的国家的足协颁发证书。

如果申请人在某国连续居住两年以上,则由其居住国的足协颁发证书,而非其有国籍的国家足协颁发。

2.如果申请人住在非其国籍所在国的某欧盟或欧共体国家,他可以向其国籍所在国的足协提出书面请示,无需在国籍所在国连续居住至少两年以上。

第六条申请的条件

1.申请人需向有关足协提出书面的要求获得经纪人证书的申请。

申请人必须为信誉良好的自然人。

没有因经济或暴力而获刑的人即为信誉良好。

2.申请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在国际足联、洲际足联、会员协会、联赛、俱乐部或此类相关机构或实体中任职。

3.该条件必须在球员经纪人的整个职业生涯中都予以遵守。

4.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同意遵守国际足联、各洲际足联和各足协及其各职能部门的章程、规程、决定和指令。

第七条申请

各会员协会负责核查所受理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前提条件。

如果未满足条件,申请可被拒绝。

如果申请人的申请被会员协会拒绝,可向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提交所有文件并请求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再评估其是否符合条件。

如果确实符合条件,国际足联将指示相关足协继续发证程序。

如果申请人无资格获取证书,申请人可在两年符合条件后再次提出申请。

第八条考试程序

1.如果申请人符合条件,会员协会可通知其参加笔试。

各会员协会每年应于三月和九月举办两次笔试。

国际足联将于每年一月和六月确定具体的考试日期。

考试由会员协会根据国际足联总则组织。

国际足联保留对会员协会的考试程序进行现场抽查的权利;

2.如会员协会无法在指定日期组织考试,则为放弃组织考试。

但须提前通过官方渠道发出不进行考试的通知。

任何情况下,只可连续两次不组织考试;

3.各会员足协可收取适当的考试费用,费用不得超出组织和进行考试的成本费用;

4.考试为多项选择题考试。

申请人获得国际足联规定的最低分数即为考试及格;

5.考试的内容包括以下:

a)现行的足球规程知识,特别是与转会相关的规程(国际足联的章程和规程、申请人考试所在足协及洲际足联的章程和规程);

b)民事法知识(个权基本原则)和义务法(合同法);

6.考试应包括20道题,15题为国际规程,5题为国内规程。

考试时间为60至90分钟。

各会员协会可依据本范围确定各自的具体考试时间;

7.国内题目由各会员协会自行确定。

国际足联负责制定国际足联章程和规程的考题并提供给会员协会考卷;

8.国际考题必须使用国际足联提供的考卷,每人一份;

9.国际足联负责制定及格分数线。

每题一分;

10.考试前,各会员协会应将考试时间和及格分数通知申请人;

11.考试结束即行判卷并将考分及时通知申请人;

12.未及格的申请人可申请进行下一次的考试;

13.如申请人第二次考试仍未及格,则需空一年方可再行考试。

一年过后可申请进行第三次考试,并可选择参加有关会员协会的考试或国际足联的考试;

14.第三次考试不及格的申请人需空两年方可再行考试;

15.对考试成绩的质询应于该考试日期后的六个月内提交有关会员协会或通过会员协会提交给国际足联。

第九条责任保险

1.如果申请人通过了笔试,各足协应要求申请人与一家资信保险公司签定职业责任保险(参见本规程第10条),最好是本国的保险公司(参见附件二)。

保单范围应足够囊括球员经纪人所从事活动的所有风险。

保单还应包括球员经纪人合同终止后仍可能产生的损失。

保单应明确涵盖球员经纪人职业所能产生的所有风险;

2.发放证书的协会负责依据本规定核查球员经纪人保单的签订情况。

第一十条银行担保

除上述职业责任保险外,申请人应提供一份瑞士银行发出的担保,最低银行保证金为100,000瑞士法郎。

该保证金的条件由附件二明确。

保证金由瑞士银行提供并附不可撤回的声明,声明在法庭、仲裁庭或相关足球机构判决球员、俱乐部或其他球员经纪人因球员经纪人的活动而遭受损失获胜时,将无条件支付该保证金。

第一十一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足球规程

通过考试的申请人需签署职业行为准则(参见附件一)并承诺遵守之,以此规范其活动。

会员协会必须保存签署的准则的原件。

第十二条发放证书

1.如果发放球员经纪人证书的所有条件都得到了满足,包括签署职业行文准则、投保职业责任险,及必要的银行担保时,会员协会应签发证书。

证书仅为个人使用并不得转让。

事实上,拥有证书即可在其会员协会所属的领土上(参见第2.1.条)从事全球范围内的有组织的足球的工作;

2.球员经纪人一旦取得证书,可在其名称前加上:

“某国足协授权球员经纪人”的字样;

3.如果申请人考试后六个月不能满足所有条件,将重新考试。

第十三条公布

1.各会员协会应保持更新其签发过证书的球员经纪人的名单并以适当的形式(网站、通知等)予以公布。

各会员协会应在每次考试后,向国际足联出具一份已在被其发放了证书的球员经纪人名单。

如遇取消证书或退出证书的情况,应立即通知国际足联。

同时,会员协会还应通知国际足联其相关的处罚程序及其结果(参加第七章);

2.每年6月30日前,会员协会应向国际足联提交其所属经纪人在其领土范围内前一年的活动报告,包括数据和敏感信息,如经纪人数量、球员经纪人开始及终止其活动的细节、对球员经纪人的处罚、其犯罪记录,包括未决程序,及其他任何可能影响球员经纪人声誉的情况。

第十四条失去证书

如因球员经纪人不再符合条件,或因球员经纪人的活动终止,或因球员经纪人受处罚其证书被收回或退回,球员经纪人即失去证书(参见第七章)。

第十五条因不符合条件收回证书

如球员经纪人不再符合拥有证书的条件(第6、9、10条中提及的任何条件),相关足协应收回证书。

如果能够弥补,该足协的相关机构应设定合理的时间期限满足要求。

如果期限已满,仍未满足条件,则即收回证书。

第十六条条件的检查

相关足协应保持监督,了解球员经纪人是否仍符合条件。

第十七条再次考试

1.发证后五年,证书到期;

2.球员经纪人应根据上述第5条在其证书到期前向有关足协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再次参加考试。

如球员经纪人在五年期其证书到期时未提出再次参加考试的书面申请,其证书即自动失效;

3.如果球员经纪人满足了上述第2段提及的时间期限,其证书在下次考试日期前仍然有效;

4.如球员经纪人考试未及格,其证书则自动失效直至其通过下次考试;

5.球员经纪人可参加下一次的再次考试,不受再次考试的次数的限制。

第十八条活动终止

1.任何决定终止活动的球员经纪人需将其证书退还给签发的协会。

不遵守此条规定将导致证书被取缔并将取缔决定公布于众;

2.有关足协应立即将终止活动的球员经纪人的名单通知国际足联。

第四章球员经纪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代理合同

1.只有与球员或俱乐部签署了相应的书面代理合同的情况下,球员经纪人方可代表球员或俱乐部;

2.如果球员为未成年人,则其法定监护人也需根据球员居住的国家的法律在代理合同上签字;

3.代理合同期限最多为两年,但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最多再续约两年,之后不能蓄意再延长;

4.代理合同应明确规定球员经纪人的付费方及付费方式。

该协会所在领土的所有相关法律均需考虑在内。

费用应由球员经纪人的客户独家直接支付给球员经纪人。

然而,转会协议签署后,球员也可书面同意由俱乐部代替其直接支付报酬给经纪人。

代替球员支付的报酬必须包括球员和球员经纪人商定的支付条款;

5.代理合同必须包括下列最低要求:

合同方的名称、应支付给球员经纪人的报酬及支付期限、付款总则、合同签订日期及签名;

6.代理合同由双方签字,一式四份。

球员和俱乐部保存第一份,球员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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