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砼采购备案标准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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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砼采购备案标准版本
生产企业:
武汉和聚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文本编号:
编号:
HJT—2013—0005
武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
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备案(章):
工程名称:
江夏区大桥新区企业总部办公大楼
工程地址:
文化大道渔牧村
建筑面积:
28800M2
建设单位:
买方:
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卖方:
武汉和聚混凝土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13-03-01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监制
签订《武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须知
一、买、卖双方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
二、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使用由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共同监制并印有序号的《武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三、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应一次性签订《武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由买卖双方持合同正本(含补充协议条款)一式三份共同到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审核备案和办理《武汉市生产、使用商品混凝土核准通知单》;
四、因故终止合同的,买、卖双方须在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办理终止合同备案手续。
武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
买方:
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武汉和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
一、甲方由乙方预订商品混凝土总数量50000立方米、预计总金额(人民币)元。
商品混凝土供货品种、单价及用途见表1。
表1: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m²)
结构
层次
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企业总部办公大楼
28800
框剪
24
商品砼品种
单价(元/m³)
数量(m³)
合计价(元)
C15
252
580
C20
262
490
C25
272
344
C30
282
8310
C35
297
830
C40
312
6220
砂浆
242
680
抗渗S8砼(增加)
15
3940
混凝土添加早强剂、防冻剂:
各加10元/m³
各加10元/m³
共计
运输费(元/m³)
单价中已包含
泵送费(15元/m³)
已含,砼自卸减10元/m³
总价(元)
备注
二、交货地点和方式
1、交货地点:
文化大道渔牧村,区政协对面
2、交货方式:
自卸、泵送
三、供应量结算
1.商品混凝土供应量计算以运输车的发货总量为依据。
2.以施工图混凝土计算量对供应量进行复核,不扣除混凝土结构中钢筋所占的体积,不计损耗;垫层混凝土按双方签字确认的小票结算;桩基混凝土的结算:
依据商混供应商与桩基施工队双方核定确认的供应量进行结算;如果确因甲方原因造成超方,双方在现场查明原因后在混凝土供应小票上说明原因并经双方现场负责人签认后方可以小票结算,现场爆模、跑模以现场签证为准另记。
若发生设计变更,甲方应于一周内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并以此据实结算。
四、结算价格
商品混凝土结算价格在供应量结算的同时,按以下方式之一第条确定:
1、参考商品混凝土供应当月,武汉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商品混凝土月度指导价格进行确定。
2、主要原材料结算期价格与签订合同期价格相比,价格变化幅度未超过%,按照本合同表1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如果主要原材料结算期价格与签订合同期价格相比,价格变化幅度超过%,按超过部分的金额计取税金后与本合同表1的材料之和确定结算价格进行结算。
五、质量验收
按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并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商品混凝土交货检验结果,是判定商品混凝土质量的依据。
商品混凝土质量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由乙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程由甲方承担。
当甲方不具备试验条件时,经甲、乙双方协商认可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
六、支付货款
截止每月25日为当月供应量结算日,双方确认后,甲方在业主支付该月该项工程款后支付给乙方当月结算货款的70%,甲方在混凝土供应全部结束后二个月内支付给乙方总价款的95%,余款5%在业主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但最迟6个月结清。
以上支付若因业主给甲方的计价款未到位,则给乙方支付日期顺延,顺延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七、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
1、在工程开工前与乙方商定混凝土供货计划,并于供货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果乙方的商混供应不能满足甲方生产进度要求(乙方延误时间在2小时以上时),甲方将按每延误一次对乙方进行3000元/次的进度延误惩罚;如果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泵车在现场误工2小时以上时,甲方按3000元/次的惩罚赔付乙方。
2、提供商品混凝土卸料保证条件,做到施工现场进出道路坚实、平整、畅通,并配备必要的电力、照明及车辆冲洗等设施;负责对乙方混凝土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指挥调度;
3、指派专人吴慧珍对乙方交付的商品混凝土进行验收,完成验收后出具收货凭证;
4、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组织交货检验,对已验收的商品混凝土质量负责;
5、按照国家规范及乙方提供的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进行商品混凝土的泵送、入模、浇捣及养护,保证混凝土施工正常进行;
6、泵送施工时,制定泵送施工方案,组织人员铺设、迁移管道,保障商品混凝土泵送施工正常进行;
7、协助乙方做好泵送设备器材的保管工作;
8、按本合同的规定办理结算、支付货款。
(二)乙方
1、按国家标准、规范及本合同的要求组织生产,完成配合比设计、原材料检测、生产、出厂检验、运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对所供应的商品混凝土质量负责;
2、按照双方商定的供货计划供货,保证混凝土施工进度的需要;
3、保证生产设备具备原材料称量、投料、搅拌及卸料的微机自动控制功能,保证微机控制记录的生产原始数据完整与可查;
4、设置汽车磅,保证供货数量,协助甲方对供货数量的核对抽查;
5、及时向甲方提供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及产品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资料。
6、所提供的商品混凝土若出现由于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一切责任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7、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在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办理备案手续由乙方负责完成,甲方配合,其费用已包含在此合同单价中。
八、违约责任
(一)甲方
1、未能提供商品混凝土卸料保证条件,造成混凝土初凝期内未浇筑完毕,所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2、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验收乙方的供货、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乙方供货或接受乙方供货后未按本合同规定办理验收手续,所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3、未按照国家规范及乙方提供的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的要求进行混凝土施工,导致混凝土缺陷或质量事故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临时改变供货计划,未及时通知乙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5、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停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结算并支付已供应的商品混凝土货款。
6、甲方未按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购货款,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支付总货款的5‰0违约金。
甲方延迟支付货款超过合同规定任何付款期限1周后,乙方有权停止供货,且甲方仍应及时向乙方支付上述违约金。
(二)乙方
1、未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及本合同的要求组织生产,所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2、未按照双方商定的供货计划供货,所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及产品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资料,导致甲方拒绝验收乙方的供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争议时,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过程的质量判定,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商品混凝土质量检测由有关法定检测单位实施。
(二)本合同在履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如协商不成,按以下第1款方式解决: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章)乙方签字:
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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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户:
帐户:
产品出场检验机构: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