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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事故处理规定

 

编号:

SM-ZD-82975

安全责任事故处理规定

Throughtheprocessagreementtoachieveaunifiedactionpolicyfordifferentpeople,soastocoordinateaction,reduceblindness,andmaketheworkorderly.

编制:

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

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

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责任事故处理规定

简介:

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防范和整改安全隐患,落实安全事故的责任和权力,严肃追究各公司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有关责任人、部门主管领导、店总经理、区域管店总及区域相关条线领导的责任,保障广大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保障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切实执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制定。

本规定适用于XX汽车XX区域公司所属管理的各4S店、各二级网络店及经营单位(以下称“各公司”)的所有员工。

返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外包人员、实习人员、非全日制员工等,一律视同为本条上款所称的“员工”。

  第三条各公司总经理或公司第一负责人作为本公司安全负责人,须建立店面的安全

  

  组织机构,完善和发挥机构职能,确保全年经营安全、无失窃、火灾、设备、工伤和交通事故等责任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声誉和员工生命安全。

  第四条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文件、工作流程、上级指令及社会道德准则等,忠于职守,积极维护和增进公司及其他员工的利益。

  第二章事故的分类

  第五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将安全事故进行如下分类:

  一、一般事故:

是指无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内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5

  万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大于5万元(含5万元)但小于

  10万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

是指造成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

  坏财产的价值。

具体统计如下:

  1、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

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和停工工资等。

  2、善后处理费用:

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等。

  3、财产损失费用:

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和流动资产损失。

注:

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第六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对伤亡程度进行如下分类:

一、轻伤:

指职工负伤后休息105个工作日以内者,但未到重伤程度的。

  二、重伤:

指职工负伤后休息超过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三、死亡。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七条各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公司总经理或第一负责人报告;本公司总经理或第一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向管店负责人及区域公司XX部XX经理处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公司申报事故报告,区域XX经理接到事故报

  上报事故情况。

  第八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应区域公司XX部要求报告的内容。

第九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的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上述条款所列的事故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上述条款所列的事故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十一条事故单位总经理或第一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公司财产损失。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各公司总经理或第一负责人应当自事故事发之日组织进行事故的调查工作,并于事故发生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的性质;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

   

  并将调查结论上报区域公司领导审批,由区域公司对各单位提出的处理建议做出最终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如店面总经理(或店面第一责任人)未能按照本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的,则直接推定店面总经理(或店面第一责任人)为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并加倍处罚;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员工因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该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不影响公司基于本规定所享有的处罚权的行使。

  如责任事故是因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操作流程、上级指令等造成的,则该事故的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公司不再承担。

  第十八条处罚措施包括: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扣罚年度绩效工资、降职、解除劳动关系。

  警告:

由区域公司XX部向被处罚员工或该员工所在单位下发书面警告通知。

通报批评:

由区域公司XX部向全体员工下发书面批评通报。

罚款:

由区域公司XX部出具罚单或收据,由被处罚员工按照罚单或收据金额交纳罚

  款。

  扣罚年度绩效工资:

按本规定标准,由区域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执行。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当事人的部门主管领导及单位总经理(或店面第一负责人),给予扣罚年度绩效工资的处罚,具体如下: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扣罚部门主管领导年度绩效工资的(2%-20%),总经理或第一负责人年度绩效工资的(1%-10%)。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扣罚部门主管领导年度绩效工资的(10%-40%);总经理或第一负责人年度绩效工资的(5%-20%)。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扣罚部门主管领导年度绩效工资的(15%-60%);总经理或第一负责人年度绩效工资的(10%-40%)。

  (四)发生特大事故的,扣罚部门主管领导年度绩效工资的(25%-100%);总经理或第一负责人年度绩效工资的(20%-80%)。

  以上累计扣罚总额不超过年度绩效工资的总和。

店面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对责任事故发生单位的分管副总及当事人所属条线的分管领

  

  导,根据所发生的事故的类别及事故的频次给予相应的罚款处罚。

具体如下:

  1、一般事故<3起的,扣罚分管副总及相关条线负责人年度绩效工资的1-10%;

  2、一般事故≥3起且少于5起或发生较大事故2起之内的(含2起),扣罚分管副总及相关条线负责人年度绩效工资的5%-20%;

  3、一般事故≥5起或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扣罚分管副总及相关条线负责人年度绩效工资的10%-40%;

  降职、解除劳动合同:

对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当事人,视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要求,公司有权做出降职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第十九条事故责任人在事故酿成后,能够及时、积极主动的承认过错、配合调查,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所带来的损害的,经区域公司最终认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按区域公司的相关车辆管理制度执行。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根据交警部门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给予相应处罚,交警部门认定我方全责、主责、同责的,相关领导的处罚按照本规定执行;交警部门认定我方次责或无责的,按公司车辆管理制度执行,由公司按比例承担保险免赔部分的损失,相关领导不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罚时,由区域公司XX部会同运营部、人力资源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区域公司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各公司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在处罚决定下达3日内,全额上缴区域公司财务部,同时将收款凭证复印件报区域XX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区域公司XX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2011年12月10日第一次修订,并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司其它规章制度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原2011年1月1日下发的《安全责任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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