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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国家税务局

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备查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徐州市各级国税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维护政令的统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结合徐州市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徐州市各级国税机关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规定、规程、制度、办法等。

第三条下列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一)税务机关内部行政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

(二)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三)原文转发上级国税机关或者上级国税机关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补充规定的除外);

(四)有关税收计划财务、各种报表、后勤服务、税源调查等文件;

(五)宣传、教育、人事、监察方面的文件。

第四条制定或转发(有补充规定的)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文件,均应由徐州市各级国税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审核,签署同意的意见后,方可发出。

第五条徐州市各级国税机关所属各职能部门在制定或转发(有补充规定的)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文件时,应由拟稿部门将文件发送至各级国税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

法制工作机构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有关要求进行初审(特殊情况除外),有修改意见的,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修改后,将修改后的文件反馈给拟稿部门征求意见,不论有无意见,拟稿部门都应在3日内将所拟文件重新传递给法制工作机构复审,法制工作机构复审后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发送各级国税机关办公室处理。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每半年对各级国税机关制定或转发的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文件和原文转发的有关涉税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鉴定、汇编,其中对原文转发上级国税机关或者上级国税机关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时,转发文件的拟稿部门应在转发文件后5日内,将所转发文件目录报法制工作机构备案,以便与其他文件一起进行汇编。

第七条各县(市、区)国税局除省、市国税局文件明确授权外,一般不得另行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对上级规范性文件提出补充意见。

确需制定的,应由拟稿部门报上级国税机关对口业务部门先行审批,拟稿后按本规定的有关程序发文并在发文后上报市局法规处办理备案手续。

市局所属分局不得制定任何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核有关部门起草或转发(有补充规定的)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文件时,应当对拟发文件就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一)所拟文件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税收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二)是否变更了法律、法规、税收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

(三)是否超越权限,变更了有关税收征管范围、税目、税率等;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各级国税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对有关部门起草或转发(有补充规定的)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文件按照本规定和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确保依据准确、程序合法、避免政策冲突,经专人审核后的文件必须由各级国税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发送给各级国税机关办公室处理。

第九条各级国税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在核稿时,如果发现所审文件有问题时,应当予以修改;审核过程中,拟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在限期内答复法制工作机构的查询意见,如果拟稿部门不同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的,应将审核意见报上一级领导裁决。

第十条各级国税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对审核出台的各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文件以及徐州市(包括所属县、市、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制定的涉及国税的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应当在出台(或收到)后5日内,将该文件一式两份报送上级国税机关备案或备查。

各级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的各类会议纪要等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国税局在上报备案备查文件时,应同时报送备案备查报告一份(样式见附件1),并在报送的文件右上角注明“备案”或“备查”字样,对上报备查文件中涉税部分应当用红笔标注。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国税局应当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年本辖区的备查备案情况报告和上述各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徐州市国税局法规处(样式见附件2)。

第十三条徐州市国税局将对各县(市、区)国税局备查备案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列入法规工作考核。

第十四条徐州市各级国税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核稿和有关文件的备查、备案、清理、鉴定、汇编工作。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关于<╳╳╳>的备查(备案)报告》

附件2:

《——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关于《╳╳╳(文件名称)》的备查(备案)报告

------备字[]第号

徐州市国税局:

现将-------------------------(发布机关)-----------年---------月--------日发布的《(文件名称)》(一式两份)上报备查(备案),请查收。

附:

同级国税机关意见(可另附页)

---------------国税局(印鉴)

年月日

附件2:

——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时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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