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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管理办法

民工管理办法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乌东德施工局

民工管理办法

为规范施工局民工管理,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减少职业危害,增强民工安全意识,充分调动民工的积极性,为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三峡集团乌东德建设部等有关民工管理、民工工资发放的文件精神,结合施工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民工管理应遵循“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用人单位对所属民工负全部责任,施工局成立农民工管理机构,设立农民工办公室并指派专人负责协助、监督各用人单位进行民工管理;各用人单位的民工管理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职责

第二条综合部是民工管理第一部门;财务部、安全部、经营部、工点根据自身业务特点配合管理,是民工管理的重要部门;各用人单位是民工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施工局实行“谁用工,谁负责”方式进行民工管理,即各部门、工点、直属队、协作队等的负责人为民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与民工签订《劳务合同》(附件3),全面负责民工生产、生活、安全等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各协作队伍按施工局要求指定专职人员专项负责所属

为,一切后果由民工本人负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民工驻地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同时个人应管理好自己的财产,对个人物品的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损失民工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民工在施工现场必须服从施工局及用人单位相关管理人员的合理安排,严禁穿拖鞋、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等违反施工局劳动纪律的民工出入施工现场区域。

第十八条施工局鼓励各协作队伍实行班组承包制,与班组民工签订班组承包合同(附件6)。

协作队伍对承包班组要实施正常管理,不得以包代管,要准确掌握承包班组民工的考勤、工资发放、劳保发放等正常应该了解的情况。

第十九条在民工合法权益存在争议时,可向施工局民工办投诉,施工局民工办将进行协调解决,民工办协调未果时按照《劳务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五、工伤处理

第二十条现场民工受伤后,现场人员应快速反应,并视伤情及现场情况进行相关处理。

受伤较重且不确定该如何救援的,应首先通知现场管理员及坝区医院,由专业人员指挥救治。

综合部是医院对口联系部门。

用人单位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直接联系医院。

用人单位在伤员救治有保证的前提下,照些现场及伤员照片,并提供给综合部。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在12小时内将民工受伤经过、身份证复印件交至综合部、安全部。

综合部负责保险索赔工作。

第二十二条坝区医院是受伤民工接受治疗的第一医院,是否转出治疗,应根据医生的建议决定。

转入医院原则上为施工局指定的医院。

用人单位如有特别要求,也可转至别的医院,但应给予说明,并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十三条救治过程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有争议的,待施工局确定责任后再协调分摊。

第二十四条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安排,综合部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五条工伤赔偿协商应本着依法、依理、互谅互利的原则进行。

用人单位是工伤赔偿协商的第一责任人。

综合部给予经验、专业等方面的指导。

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解决纠纷造成影响的,施工局将介入协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工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劳务合同》内必须标注民工工作内容及劳动报酬等事项。

民工的工资标准应依法合规,符合本行业市场基本行情;

第二十七条施工局支持和鼓励各用人单位用工资卡统一发放工资。

用人单位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民工签订民工工资发放协议,以双方认可的方式结算工资。

民工工资发放协议需由施工局审批。

用人单位每月民工工资未支付部分由施工局根据情况按比例存入民工权益保证金。

综合部负责凭证(附件7)填写,由施工局长审批后,交由财务入帐。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工点、直属队每月5日前将民工签字确认的考勤表交至综合部,逾期未交者,将在相关考核中扣分。

第二十九条协作队伍必须按时对所属民工工资造册且需由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各协作队伍每月5日前向施工局上报上个月的《民工工资清单》(附件5)。

协作队伍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民工工资发放清单的,施工局有权暂停结算,直至补齐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各用人单位不得虚报民工工资或出勤工日,施工局将不定期抽样检查。

经查实如有不合实际、弄虚作假情形的,施工局有权按照处罚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第三十一条各工点要做好所管理部位人员投入情况的统计工作,并留存资料。

统计内容包括人员所属单位。

第三十二条民工工资由协作队伍负责按时造册,农民工办公室负责监督民工工资发放。

第三十三条施工局每个月初对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告示。

如有异议请在告示后5天内到农民工办公室反映情况。

七、民工退场

第三十四条若中途有退场的民工,用人单位应按照施工局规定要求退场民工办理退场手续并填写《民工退场确认表》(附件4),同时用人单位应在民工退场后2天内将《民工退场确认表》上交施工局备案。

若退场民工未按规定办理退场手续并填写《民工退场确认表》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民工本人及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在本项目施工超过三个月的民工,退场前原则上应该进行健康体检。

八、奖惩规定

第三十六条民工奖惩的条件和标准与正式工保持一致。

第三十七条《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填报不准确的民工所造成的后果由各用人单位及民工本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施工局民工办不定期核查民工信息情况,对于发现使用未按施工局规定要求登记《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的人员,施工局将给予各用人单位500元每人次的罚款,并要求符合用工条件的立即补办相关手续。

若不符合的用工条件的要求立即清退出场。

第三十九条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内与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处以各用人单位1000元每人次的罚款并限期补签《劳务合同》,如限期内未补签的民工将给予清退。

 

第四十条施工中辱骂、殴打管理人员的民工,视情节情况对该民工清除出场或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民工工伤未上报的,视情节给予用人单位1000元至10000元每人次的罚款,并承担因此引起的责任;未及时上报的,影响保险索赔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对协作队伍上报的民工工资,经查实有不合实际、弄虚作假情形的,给予协作队伍2000至20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应依法、依理积极处理纠纷,对未能处理好纠纷而造成影响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用人单位1000元至10000元每次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施工中对表现优秀、组织能力较强、吃苦耐劳的民工,施工局将进行统一表彰。

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民工管理的考核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中体现。

九、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施工局各用人单位及全体民工,由施工局农民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是施工局与各协作队伍分包合同的补充。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

附件2:

乌东德施工局民工进场须知

附件3:

(参考范本)劳务合同

附件4:

 退场确认表

附件5:

年月民工工资清单

附件6:

班组承包协议

附件7:

民工权益保证金凭证

附件8:

成立农民工办公室

 

附件1:

 

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婚姻状况

出生日期

籍贯

进场日期

所在单位

班组

工种

所在宿舍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家庭主要

联系方式

关系

姓名

联系方式

备注

个人工作经验(哪个工地、何种工种)

备注:

 

1、进场人员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填写本信息表;

2、进场民工电子照片由各用人单位负责收集;

3、进场人员将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附在本表后一起上交;

4、本表可在电脑输入,打印出来后由民工签字确认。

 

附件2:

乌东德施工局民工进场须知

1、民工进场2日内,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各用人单位报到,并准确填写《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

若未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者,施工局将不承认其在工地施工作业。

如有负案在逃人员,由执法机关处理。

2、施工局民工办工作人员对进场民工填写的《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进行审核。

对拒绝或者未填报《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的民工拒绝招用。

填报信息不准确的民工所造成的后果由各用人单位及民工本人承担。

3、民工必须在进场15日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若发现限期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的民工将给予清退。

4、民工应积极参加施工局组织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技术交底,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上岗后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施工局规章制度并服从施工局及用人单位相关管理人员的合理生产组织安排。

5、民工必须按有关规范要求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及防护器材,精心维护和使用机械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安全生产及文明生产。

6、施工局将不定期调查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所有民工必须认真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7、协作队伍将每月按时对所属民工工资造册,民工应进行本人签字确认,协作队伍于每月5日前上报到施工局民工办。

8、民工若在中途退场,必须到用人单位指定负责人办理退场手续,并填写《民工退场确认表》。

协作队伍必须在民工退场后2天内上报施工局民工办。

未办理退场手续所引起的后果由民工本人承担。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熟知上述民工管理要点(签字)

年月日

 

附件3:

(参考范本)

劳务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甲方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籍贯: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劳务协议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协议期限:

1、固定期限。

本协议于年月日生效,于年月日终止(如有试用期,则试用期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2、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本协议生效日期为年月日;以乙方完成工作任务为协议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在(地点)从事工种(岗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所从事工种(岗位)的工作标准、职责范围,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的工种(岗位)进行调整。

乙方不得无故拒绝。

三、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五条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前对乙方进行入场施工安全教育。

第六条甲方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制度及本工程的相关要求,严禁违章作业,预防劳动安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安排乙方按照下列第()种工时制度:

1、不定时工时制度(适用于施工生产用工)。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适用于施工生产用工)。

3、其它工时制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乙方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按月发放乙方工资。

甲方实行下列第(   )种薪酬标准:

 

1. 按月薪计算工资,其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__元/月; 

2. 按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单位工作量标准为    。

具体金额以甲乙双方核对确认为准。

 

3. 参与班组共同完成施工任务的,按班组结算额及其内部协商分配。

 4. 其它劳动薪酬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施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水平。

甲方应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时一次性付清未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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