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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购房合同可以抵押

网签购房合同可以抵押

  篇一:

房屋买卖合同,网签

  篇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知识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知识

  网签就是你和销售对象签订合同后,要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

然后会给个网签号,可以通过这个号在网上进行查询。

网签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

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后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为现售商品房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设定登记前,必须向市国土房管局办理项目入网手续,并报送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市民可随时上网查询。

  这些信息包括购房者最关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

如企业资质及证书号、银行信用等级、获奖情况、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以及楼盘信息,如绿化率、容积率、间距,总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拟售价格,开竣工日期、开盘日期,前期物业服务约定期限及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

  此外,公示的信息还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或房地产权证号、商品房代理销售机构信息、以及房地产权利是否被限制等情况。

  根据《办法》,每一个楼盘都将拥有一个电子楼盘表,该楼盘的预定和销售情况在表上一览无余,适时刷新。

开发商通过虚报销售数字哄抬价格或囤积居奇等蒙骗消费者的手段将会失灵,与售楼处里暗藏猫腻的销控表相比,买房人有了更可靠的信息源。

  网签前房查所需资料:

按照”限购令实施细则“要求,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本市户口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未婚的需去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期中户口本的复印件有未满18岁孩子的也要求提供孩子的);外地户口的须持在武汉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到住房查询窗口进行查询,符合购房资格的窗口向购房人出具“购房人家庭成员情况查询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该证明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相关住房合同备案手续。

  网上签约的程序为:

交易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协议或买卖合同文本协商拟定相关条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打印经双方确认的协议或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在电子楼盘表上注明该商品房已被预订或签约。

每一宗交易的网上操作程序应在24小时内完成。

  实行网上签约之后,还可杜绝开发商“一房多卖”的伎俩。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约后,该合同的具体合同号将反馈至管理部门,如该房已销售或抵押,合同将不能生效。

每套商品房信息网上将一目了然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是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的一部分。

通过该系统,不仅可以查询到商品房楼盘信息,还包括每套商品房的层数、用途销售情况和预售参考均价等详细信息,相关信息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主管部门审核,确保真实准确。

篇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房屋代码:

  出卖人:

  买受人:

  榆林市

  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

  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

  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

  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榆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买受人:

  姓名:

国籍: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国籍:

×

  地址:

×

  邮政编码:

×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编号

  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证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暂定名:

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的竣工日期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榆林市住房和城

  市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

  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层号房,房屋代码

  为。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属钢筋混凝土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其中封闭阳台数为:

0,非封闭阳台楼为:

0。

  该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

  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4、×。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1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最终以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准,双方同意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据实结算,不再互相追究其它法律、经济责任;

  

(2)×;

  (3)×;

  (4)×;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篇三: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0〕15号,2010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8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为正确审理房屋登记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房屋登记机构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受下列情形的影响:

  

(一)房屋灭失;

  

(二)房屋登记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

  (三)生效法律文书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或者房屋登记证明作为定案证据采用。

  第四条房屋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债权人不服提起诉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债权已办理预告登记的;

  

(二)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且房屋转让未经其同意的;

  (三)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申请对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已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的;

  (四)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

  第五条同一房屋多次转移登记,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及后续转移登记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就在先转移登记行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因保护善意第三人确认在先房屋登记行为违法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的起诉。

  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未就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后,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下列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

  

(一)房屋登记簿上载明的权利人;

  

(二)被诉异议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的权利人;

  (三)人民法院能够确认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七条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

  

(二)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第八条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第九条被告对被诉房屋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被告保管证据原件的,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被告不保管原件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复制件并作出说明。

当事人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十条被诉房屋登记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十一条被诉房屋登记行为涉及多个权利主体或者房屋可分,其中部分主体或者房屋的登记违法应予撤销的,可以判决部分撤销。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该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相关的司法解释,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参照本规定。

  京建交?

2008?

628号

  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

  网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开发区房地局、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交易保证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提高行政服务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同时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现将我市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0月15日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进行买卖的,当事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均需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意向并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当到房屋管理部门设臵的服务窗口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详见附件1),由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文本。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含代办转移登记手续)存量房买卖,或自行成交的买卖双方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按《关于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信息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

2007?

508号)的有关规定,仍由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服务。

服务窗口提供网上签约政策咨询和系统操作指导。

  二、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设臵的服务窗口负责为本辖区内的存量房买卖提供网上签约服务;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负责办理转移登记的,由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设臵服务窗口提供服务。

各服务窗口设臵在交易权属办事大厅,提供免费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的办公时间。

  三、在服务窗口进行网上签约的程序如下:

  1、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

  2、当事人向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3)买卖双方自行办理的,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3、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核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并通过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录入存量房买卖合同第一条至第四条的相关信息,打印后交当事人确认。

  4、当事人确认合同网上信息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将存量房买卖合同文本(包括网上打印的合同第一部分、印刷的合同第二部分即第四条之后的内容)一式四份交当事人。

  买卖双方应根据约定填写合同第二部分,签字或盖章后合同依法生效。

  四、存量房网上签约完成后,服务窗口、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通过网签系统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附件2)一式两份和《转移登记申请书》一份交当事人。

  篇二:

网签申报操作流程.doc2

  关

  于

  合

  同

  和

  申

  报

  流

  程

  一、签合同需准备资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一份购房合同,无房证明附页;

  收入证明填写按揭金额的倍,超过5000需提供银行6-12个月的流水证明。

(持营业执照正本可不提供收入证明);

  提供重庆市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关于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授权委托书三张表格;

  首付款收据复印件及原件;

  四本抵押合同及商品房抵押登记申请书;

  2、客户携带以上资料于周一至周五到银行办理按揭手续

  3、电话联系客户是否成功办理银行按揭

  4、通知客户领取购房合同及大修基金查询卡至房管局缴纳大修基金费用(地址:

易家坝中国建设银行楼上三楼房管局,只刷卡不收现金)

  5、客户回交大修基金正式发票附页

  6、待银行审批

  7、权证人员带回银行审批通过资料,准备相关资料做申报(身份证两份、无房证明、婚姻证明、购房合同、合同备案登记表2份和预告登记表3份)填写抵押合同,工商银行需填写贷款合同。

  

(二)、公积金贷款

  1、办理公积金所需条件:

  公积金账户余额一万以上;

  连续缴满一年以上无间断;

  篇三:

房地局网签合同

  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房字[]第号)

  卖方(下称甲方):

[]

  买方(下称乙方):

[]

  提示:

  1.《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填写后,需在3个有效工作日内到房产局进行核验打印,

  否则将自动作废,合同需重新输入。

  2.本合同只用于买卖双方自行交易,通过中介公司成交的,应填写《武汉市存量房居间合同》,否则出现法律纠纷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买卖双方向管理部门举报并经核实后,中介公司需退还全部交易中介费用。

  3.字数限制:

每一项的填写字数请勿超过100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下列房屋买卖,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甲方所有房屋,座落于武汉市,为结构,建筑面积

  平方米],用地面积]。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字])第[号]”。

房屋附属设施见附件。

房屋所有权证填发日期[年月日],房屋所在层次第

  层],房屋地上总层数],房屋设计用途:

房型:

]。

  第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上述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

  第三条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第四条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全部房款[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如甲方有设定抵押、按揭、租赁等行为应告知乙方,并自行约定解决。

交易房屋如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甲方逾期不交付房屋给乙方,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一日,按照全部房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所付房款,并按全部房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乙方逾期不交付全部房款给甲方,视为不履行合同,甲方不解除合同的,每逾期一日按全部房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解除合同的,由乙方承担房屋转移过户中甲、乙双方缴纳的全部税费,并按全部房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地产转移过户手续。

办理转移过户手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按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或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八条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选择下列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二份需交有关登记部门存档。

  第十三条补充协议、附件:

  1、全部转让部分转让

  2、转让份额[%]转让面积[平方米]3、

  4、

  5、

  立合同人:

  卖方: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买方: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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