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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3篇

 

青岛红岛经济区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那么

 

1.4疫情分级

 

1.5适用范围

 

2.1应急处置组织体系

 

2.2应急处置职责分工

 

3.监测、报告、预警

 

3.1监测

 

3.2报告

 

3.3预警

 

5.预案启动、响应、终止

 

5.1启动响应

 

5.2响应启动后采取的措施

 

5.3响应终止

 

5.4后期处置

 

6.1物资保障

 

6.2财政保障

 

6.3人力资源保障

 

6.4法制保障

 

6.5社会发动与舆论支持

 

7.1街道和部门预案

 

7.2实施时间

 

1.1编制目的

 

全面落实传染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的防治工作要求,提高重大传染病疫情快速反响和应急处置能力,保

 

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维护红岛经济区社会稳定和经济

 

开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青岛

 

市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预案、青岛红岛经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

 

委等部门有关指导意见、预案、判定标准、处理原那么等。

 

1.3工作原那么

 

政府领导,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属地管理,分级控制,分工负

 

责,快速高效,依靠科技,科学决策。

 

1.4疫情分级

 

根据传染病疫情涉及的范围、危害程度以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将传染病疫情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重

 

大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较大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和一般传染病

 

疫情事件(Ⅳ级)。

具体分级标准按青岛市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预案有

 

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对发生在红岛经济区范围内以及红岛经济区以外、

 

但可能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且必须由管委协调指挥处置的各类突发传

 

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置。

 

2.1应急处置组织体系

 

红岛经济区传染病疫情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成立红岛经济区传染病疫情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

 

急指挥部),负责协调、指挥全区传染病疫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

 

挥由管委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社会事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党

 

群部、组织人事部、经发局、科技创新局、财政局、建设局、公安分

 

局、交警大队、工商分局、食药监分局和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

 

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红岛经济区传染病疫情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区传染病疫情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社会事务局,社会

 

事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红岛经济区传染病疫情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传染病疫情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聘请流行病、临床及检验等专

 

家组成区传染病疫情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应急处置工作队

 

社会事务局协调成立针对传染病疫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队,人

 

员由流行病学、临床救护、急诊医学、卫生监督、实验室检验、消杀

 

灭、后勤保障等方面专家和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

 

可分为现场处置应急分队、后勤保障分队、检验检测分队和医疗救护

 

分队等。

 

2.2应急处置职责分工

 

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区内传染病疫情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包括负责事

 

发现场所在的区域外急救药品、器材、后勤物资、人员的统一调配;

 

对现场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评价;及时向上级政府反响信息,根据事态开展和上级要求调整工作策略;协助组织卫生防病的社会发动,争取群众支持。

 

(2)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和指挥部临时交办的工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区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日常工

 

作,负责预案的制定、修改、指导、督查有关单位应急处置准备和应

 

急措施的落实,通报疫情和处置工作情况。

 

传染病疫情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负责对疫情预测、研判、病例核实、应急准备、响应级别、采取

 

的重要措施、应急反响的终止和后期评估等提出咨询建议;对应急处置

 

进行技术指导并提出建议等。

 

应急处置工作队职责

 

应急处置工作队负责全区传染病疫情事件的现场处置,对各街道

 

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1)党群部

 

组织新闻单位按有关规定正确引导舆论,宣传防控措施,报道相

 

关事件信息与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

 

(2)组织人事部

 

组织人事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中人员的奖惩工作。

 

(3)经发局

 

会同相关部门分析研究传染病疫情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的影

 

响,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负责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的通讯、网络保障协调以及负责组织本

 

地生产企业防控传染病药品、器械、消杀、防护用品的生产和调度。

 

做好来区旅游团队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定全区旅游行业防控工作

 

方案和措施,协助监督出访旅游团队健康申报和医学观察等措施;根据

 

主要客源国疫情信息,做好对旅游团队的警示。

 

负责协调组织有关生活必需品的储藏、调度、投放管理等工作。

 

(4)科技创新局

 

配合做好所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传染病防控工作。

 

(5)财政局

 

保证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所需应急准备和处置救援工作资金。

 

核各部门提出的应急防控经费预算,报经管委批准后执行。

 

(6)建设局

 

协调上级交通部门做好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的传染病防控工作;

 

(7)社会事务局

 

与城阳区卫生计生委、城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工作联动机

 

制,协调依托其专业力量和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控制和医疗

 

救治工作;协调对疫情发生现场进行卫生处置和卫生监督;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区域的建议;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指导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为有关单位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认真落实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报告制度;防范传染病在学校(托幼机构)内发生传播。

组织开展学校环境整治和健康教育活动;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疫情监测管理和出国留学人员的健康教育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被隔离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协助做好死亡人员的无害化处理和有关善后工作。

 

(8)公安分局、交警大队

 

协助社会事务局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依法落实强制隔

 

离措施;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交通疏导;处置与疫情

 

有关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9)工商分局

 

重点做好商场、农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场所的传染病防控工作。

 

(10)食药监分局

 

重点做好全区食品药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11)各街道办事处

 

负责辖区传染病疫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传染病类突发事件发生

 

时,根据管委的部署,启动辖区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催促检查辖

 

区内各单位和群众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

 

3.监测、报告、预警

 

3.1监测

 

利用现有监测系统,协调青岛市、城阳区相关部门做好疾病监测

 

和信息互通工作。

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的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系统管理,明确报告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按照要

 

求开展工作。

及时发现通报异常现象,引起关注并及早采取防治措施。

 

3.2报告

 

责任报告人

 

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

 

和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义务报告人

 

在红岛经济区辖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人员有责任向管委及其有关部

 

门报告传染病疫情隐患。

 

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发生单位

 

及与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为传染病疫情的责任报告单

 

位。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疫情报告的检查指导。

上级主管部门负

 

责对有关单位报告责任履行情况协调检查评估。

 

报告程序、时限和内容

 

发现传染病疫情后,责任报告人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标准(试行)进行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信息(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病症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

 

措施、事件的开展趋势、下步工作方案等)和事件发生、开展、控制过程信息(事件发生、开展、控制过程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获得传染病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

 

第一时间以或等方式向城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报社会事务局,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城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

 

社会事务局接到传染病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后应当尽快协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立即向管委应急办和市卫生计生委报告。

如尚未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协调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开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建立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传染病疫情报告、举报:

 

66966702(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管委有关部门举报传染病疫情和隐患,有

 

权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传染病疫

 

情监管职责的行为。

 

3.3预警

 

由市应急指挥部按照传染病疫情发生、开展规律和特点,对疫情

 

作出预警。

按照传染病疫情事件的Ⅰ、Ⅱ、Ⅲ、Ⅳ级四个等级,依次

 

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

 

警等级。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红岛经济区的传染病疫情信息,需上报市

 

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涉及本区疫情分析、流行趋势及病原

 

变异等关键性问题,由市卫生计生委协调统一发布信息,其他任何部

 

门、单位及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

 

5.预案启动、响应、终止

 

5.1启动响应

 

当传染病疫情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Ⅱ、Ⅲ级标准时,由市

 

应急指挥部启动Ⅰ、Ⅱ、Ⅲ级响应;当传染病疫情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IV级标准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启动IV级响应,并组织处置一般级别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

 

5.2响应启动后采取的措施

 

5.2.1IV级响应:

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疫情处置和进展工作报告;

 

社会事务局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密切协调相关部门,加强配合、联

 

系,及时通报监测信息,建立联动机制,协调加强传染病监测,密切

 

关注传染病疫情动态,及时公布监测情况,组建专家组并明确职责;

 

召开会议对传染病防控作出部署,做好传染病疫情可能发生的物资准

 

备。

 

5.2.2III级响应:

III级响应启动后,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应

 

急指挥部针对疫情提出的对策措施开展工作,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医

 

疗相关专业专家组和各有关部门到位并实施24小时值班制;在市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组建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消杀灭等专业队伍并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组织专人对每日疫情进行汇总、信息通报;召开有关部门的会议,实行信息联动制度;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对来自聚集性发病国家或地区、乘坐同一交通工具中出现传染病病症、进入红岛经济区的所有人员实行隔离

 

医学观察等工作;在市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协调相关医院隔离消毒工作;广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

 

5.2.3II级响应:

II级响应启动后,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应急指

 

挥部的安排部署,实行24小时值班制,根据市专家组对疫情作出的分

 

析及防治意见和建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入战

 

时状态,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响应。

其中,社会事务局协调相关卫生部

 

门、人员积极配合上级疾控部门在我区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源

 

检测、密切接触者医学隔离、可疑病人隔离治疗等工作;党群部积极配

 

合上级宣传部门增加对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

 

5.2.4I级响应:

I级响应启动后,区应急指挥部严格按照市应急

 

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针对上级提出的关停、关闭公共场所等建议严

 

格落实;根据上级要求,加大防控力度,在上级指导下采取全面切断疫

 

情传播途径等措施;在上级卫生部门指导下,严格执行医务人员个人防

 

护标准;积极配合上级新闻媒体在我区24小时播放相关防治知识宣传

 

等工作。

 

5.3响应终止

 

响应终止严格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那么来进行。

 

IV级响应终止:

在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治愈后,经过一个最长潜

 

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或周发病率已明显低于启动响应时,常态防控措施可以有效控制疫情,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疫情分析提出报告,经社会事务局报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可以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I级、II级和III级响应终止:

由市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响应的

 

终止。

 

5.4后期处置

 

后期评估

 

传染病疫情结束后,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卫生等有关部门

 

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疫情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

 

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

 

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评估报告上报管委。

 

其他

 

奖励、抚恤、补助、征用物资和劳务的补偿及责任追究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

 

6.1物资保障

 

经发局、社会事务局、食药监分局等单位编制物资储藏明

 

细表,区、街道两级应分别建立传染病应急装备及物资储藏库。

储藏

 

库着重储藏个体防护装备,现场工作人员预防性药品,现场样本采集、

 

保存装备,现场快速鉴定、检测装备和试剂,现场消杀灭装备及药品、

 

医疗救治装备与药品、采样车、消杀车、病原微生物检测车等以及卫

 

生应急队伍通讯办公、后勤保障等装备和物资。

加强物资储藏的质量

 

监督,做好疫情防控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

 

发生疫情时,管委可以根据疫情需要,征用社会物资并在

 

发生疫情区域内统筹使用。

 

所有储藏物资的使用实行审批制,专人负责,严格审批。

 

6.2财政保障

 

财政局负责对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医学观察、隔离、流行病学

 

调查、医疗救治等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人力资源保障

 

社会事务局负责协调组织传染病防治人员技术培训,提高协同作

 

战和快速反响能力。

协调使用城阳区传染病防控人力资源库,并按疫

 

情级别协调人力资源调配方案,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人力保障。

 

6.4法制保障

 

社会事务局协调管委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文件。

各有

 

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并保证落实。

 

6.5社会发动与舆论支持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依

 

法及时公布和通告疫情,保持信息透明度,防止因猜疑引起公众的恐

 

慌。

 

加强对市场物资价格、销售情况的检查,储藏充足的相关

 

商品,当市场发生波动时,及时投放储藏商品,平抑物价,保持社会

 

稳定。

 

街道办事处及其卫生效劳机构应进一步开展普及传染病防

 

治的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增强基层单位和居民的疾病预防意识和防

 

护能力。

 

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加强应急训练,

 

以备疫情发生时能有效提供各种效劳。

 

及时报道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引导

 

公众行为。

 

7.1街道办事处和部门预案

 

各街道办事处结合本预案制定本区域相应应急预案,卫生院、教

 

委办、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制定各自相应的传染病部门应急预案。

 

假设市政府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启动上级预案,本预案将服

 

从上级预案的要求。

 

7.2预案的修订

 

本预案定期组织修订,假设有机构、人员、内容变动调整,将召

 

开专门会议进行补充、修改与完善,以保证预案的可行性。

 

7.3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本预案通过网站报刊、张贴宣传画、媒体播送报道等多种手段进

 

行宣传。

并每年组织传染病应急演练和培训。

 

7.4预案的发布

 

本预案由管委发布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传染病疫情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

 

(1)在青岛市城区(除四市之外的区域)发生1例以上肺鼠疫病例或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联系的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肺鼠疫、肺炭疽在涉及青岛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均有疫情发生;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青岛市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青岛市发生或传入青岛市,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青岛市发生;

 

(4)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丧失事件;

 

(5)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青岛市发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平安的事件;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传染病疫情。

 

2.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

 

(1)在1个县级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涉及2个以上的县级市;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

 

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相关联的腺鼠疫疫情在包括青岛市在内的2

 

个以上市(地)均有病例发生;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

 

例;

 

(4)霍乱在青岛市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相关联的疫情在包括青岛市在内的2个以上市(地)均有病例发生,并连续出现病例;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涉及2个以上区(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青岛市发生或传入青岛市,尚未造成

 

扩散;

 

(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8)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9)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0)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传染病疫

 

情。

 

3.较大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

 

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级市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区(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疫情涉及2个区(市);

 

(3)霍乱在1个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人以上、

 

30人以下,或涉及2个以上区(市),或在青岛市的市区当年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区(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

 

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响或不良反响;

 

(6)周边地区出现新发传染病(输入性埃博拉病毒感染、西尼罗病毒感染、裂谷热等)病例;或出现SARS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确诊病例;

 

(7)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传染病爆发,出现2例以上病危或1例死

 

亡;

 

(8)出现不明原因传染病病例并出现续发病例,有2例以上病危或

 

1例死亡;

 

(9)在国际、国内重大活动及会议期间,相关单位内出现传染病病

 

例;

 

(10)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传染病疫

 

情。

 

4.一般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传染病疫

 

情;

 

(4)对于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未有明确分级的传染病疫情,可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制订青岛市暂行分级标准。

 

复工复产的企业在每日员工体温和健康监测中发现员工出现发

 

热、乏力、干咳等健康异常情况,或者在员工主动申报有上述健康状

 

况时,应立即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发现员工有发热、咳嗽等病症,应嘱其停工,并引导至企业临时

 

隔离观察室。

 

STEP2:

报告

 

立即向本企业的防疫负责人报告,并作好登记;防疫负责人立即向

 

企业领导报告。

 

STEP3:

报送

 

企业将发热人员信息报送当地疾控中心,由后者报送当地卫健局

 

和市疾控中心;当地卫健局报送当地防控指挥部,由后者每日汇总报送

 

市指挥部疫情研判组的同时报送当地公安局进行流行病学史比对;市

 

疾控中心报送市公安局,由后者进行流行病学史比对。

 

STEP4:

反响

 

市公安局进行流行病学史比对后反响市疾控中心,由后者反响当

 

地疾控中心;当地公安局也进行流行病学史比对后反响当地卫健局,由

 

后者反响当地疾控中心。

 

STEP5:

送诊

 

当地疾控中心根据流行病学排查结果,如有明确流行病学史,由

 

120救护车送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无明确流行病学史

 

的,就近至当地医疗机构或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就诊。

 

STEP6:

诊治

 

有明确流行病学史,如符合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定义,要求其

 

到当地定点医院诊治;无明确流行病学史,但符合新冠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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