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反腐新规十大亮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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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反腐新规十大亮点
十八届三中全会“反腐新规”十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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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反腐新规”十大亮点-法律
十八届三中全会“反腐新规”十大亮点
沈小平
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对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改革提出了许多新举措、新要求,对于我们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着力规范权力行使,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决定》对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提出新要求,强调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
权力是社会政治生活的核心,其运行是否科学有效,是判断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和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十八大提出,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在此基础上,《决定》再次强调,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
这进一步表明了权力运行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且从顶层设计的高度提出了明确的改革方向和具体要求。
落实这一要求,当前要从两个方面着力,一是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完善重大决策的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和纠错机制,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
二是要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之间的关系,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更好发挥党代会和全委会的重大问题决策权,党委常委会的执行权和一般问题决定权,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权。
二、《决定》对加强一把手监督约束提出新要求,强调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职责权限,加强和改进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制约和监督。
由于权力制约不力、监督乏力,少数主要领导干部把权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习惯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凌驾于组织之上,大搞“一言堂”,甚至一手遮天。
这些年,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腐败分子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主要领导干部,有的还是高级领导干部。
十八大指出,严格规范权力行使,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
《决定》再次强调,要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大量事实也表明,地位越高、权力越大,就越应受到制约和监督,决不允许存在超越于党纪国法之上、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特殊公民。
因此,必须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证一把手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要按照分工负责原则来确定主要领导干部分管的事项、掌握的权力以及应负的责任,减少主要领导干部对具体事务的插手干预,降低主要领导干部对班子成员晋升时的权重。
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把行政监察渗透到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层面,深入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加强对领导干部在经济决策、经济管理等经济责任方面的审计监督。
三、《决定》对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权限提出新要求,强调要建立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
腐败的根本原因是权钱交易、是权力设租寻租。
加强对权力有效监督和制约是反腐败的重点。
但是,群众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到底有多少权力、权力边界在哪里、权力行使的规则和程序等问题,并不十分清楚。
《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权力清单制度,‘实际就是告诉社会、群众,政府的权力有多少,权力的边界在哪里,是否行使了权力履行了职责,便于社会监督,便于舆论监督。
权力清单制度是一种从根本上或者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
为此,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简政放权精神,对权力进行审核确认,该调整的调整,该削减的削减,该限制的限制,该下放的下放,对超越法律法规范围的权力坚决予以取消,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
遵循减少层次、优化流程、提高效能、方便办事的原则,全面规范并公开权力运行流程,促使显性权力规范化、隐性权力公开化。
四、《决定》对发挥社会公众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作用提出新要求,强调要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事实一再证明,群众理性、规范的使用互联网行使舆论监督权利,对整个政府和党委工作都有很大帮助,特别对反腐倡廉有明显效果。
《决定》一方面肯定了人民参与的监督形式,一方面进一步强调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建立保证权力接受人民监督的体制机制。
当前,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微博、微信等通讯形式的广泛应用,网络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群众传递信息、参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渠道。
要高度重视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处置机制,对反映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对反映失实的要及时澄清,对诬告陷害的要追究责任,对制造和传播网络谣言的要依法加以打击,推动网络监督走上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不断聚集和提升网络监督的正能量。
五、《决定》对权力公开运行提出新要求,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
民主的基础是公开,公开是监督的重要条件。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
《决定》强调,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扩大党内外民主,进一步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
当前,要不断完善并认真落实各项公开制度,不断拓展公开领域,丰富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形式,形成整体推进的良好局面。
一要加强党务公开,全面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深入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以党务公开带动和促进政务、司法、厂务、村(居)务以及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
二要加强政务公开,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化财政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重大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等信息公开。
三要加强各领域办事公开,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等,特别是教育、医疗、通信、电力等公共服务单位,都要结合行风治理,进一步深化公开工作。
六、《决定》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提出新要求,强调要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
早在1982年,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就明确规定对纪律工作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内容,特别是程序、制度不健全,出现了以地方党委领导为主、上级纪委领导权有时虚置的问题,造成了地方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监督不到位。
《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加强双重领导体制,推进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
这一系列要求,既从程序上进一步强化了上级纪委在下级纪委查处案件办理案件过程中的领导权,也从组织上进一步保证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各项工作的领导权,为双重领导体制更好的实行,作出了具体的要求和安排。
可以预期,这方面的改革搞好了,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建设廉洁政治,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标,都会是一个重要的贡献。
七、《决定》对完善派驻制度和巡视制度提出新要求,强调实现派驻制度和巡视制度“两个全覆盖”。
派驻和巡视制度,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
但目前派驻、巡视工作覆盖面还不够高,巡视制度中覆盖到各级党委或者主要的政府部门,党务部门基本上没有设置派驻机构。
《决定》提出了派驻制度和巡视制度“两个全覆盖”的改革举措,强调“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
”一是派驻监督要全覆盖:
今后中央纪委向中央和国家机关都要派驻纪检机构;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派驻纪检组长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只履行监督职责,不参与驻在部门业务分工,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产生;各项工作保障由驻在单位负责,工作经费应列入驻在单位预算。
二是巡视监督要全覆盖:
对所有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都应当进行巡视,以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中心进行,无论是谁,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任地方党委书记的同志在内,都在巡视监督的范围之内;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违反八项规定、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等方面的问题,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促进问题解决,遏制腐败发生。
八、《决定》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新要求,强调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全党动手。
1998年11月,中央颁布实施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2010年11月,中央又颁布了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当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也面临责任分解不够明确,检查考核不够深入,责任追究不够严肃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决定》进一步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落实“两种责任”的要求,就要求各级党委必须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起第一责任,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工作之中,统一部署落实、统一检查考核。
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并认真履行好监督责任,不仅要分解、考核任务,更要严格追究责任。
无论是党委、纪委还是职能部门,都要对具体承担的责任行为进行“签字背书”,对敷衍塞责、不抓不管而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分清责任、严肃追究,该组织处理就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就纪律处分。
九、《决定》对建立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提出新要求,围绕住房和办公用房、配备公车、配备秘书、警卫、公务接待等作出限度性制度安排。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在工作生活待遇上追求奢靡、享受特权,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决定》明确提出要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土作生活保障制度,具有极强的针对性。
规范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当务之急是要按照中央的要求,抓紧制定出台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住房、配车、秘书配备、警卫、公务接待、福利等工作生活待遇标准,以确定相应级别的领导干部能够享受哪些待遇以及何种程度的待遇,切实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同时,对领导干部离职退休后的待遇,也要进行明确规范。
《决定》还提出了探索实行官邸制的改革措施。
实行官邸制等制度,有利于防范以权谋私、违规多占住房等现象,是通过深化改革逐步铲除滋生特权的土壤和条件的治本之策,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和完善。
十、《决定》对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提出新要求,强调要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规。
这些年来,我们高度重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法规制度建设仍然是深人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必须着力解决好的重大课题和紧迫任务。
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使反腐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这是我们党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根本方向。
《决定》专门就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体现了必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理念。
要紧紧围绕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个核心,抓住当前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关键环节,结合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研究论证以惩治和预防腐败为统领的法规制度体系,采取先易后难的方法,切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和反腐败国家立法,成熟一个出台一个,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使反腐倡廉工作有法可依,不断提高反腐败法治化水平。
(作者单位:
安徽省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