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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彩镇督查检查表企业

2017年南彩镇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检查表

检查企业名称:

检查时间:

主要负责人:

联系方式:

序号

检查类别

检查事项

评定内容

评定分值

评分标准

督查情况

1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1、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六)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工作;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5

主要负责人履职记录不全的,每缺1项扣1分。

2

2、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督促、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实施。

3

主要负责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履职记录不全的,每缺1项扣1分。

3

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3

1)责任制内容或要素不全的,扣1分;

2)职责未覆盖所有人员和岗位的,每缺一个部门或岗位的责任制,扣1分;

3)职责描述不清晰或与实际不符的,扣1分。

4

2、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

1)未对责任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的,不得分;

2)考核记录不全的,每缺一个部门或岗位的考核记录,扣1分。

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

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

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象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和实习生。

3

1)无教育培训档案或伪造培训档案,视同未开展,不得分;

2)培训资料不全的,扣3分。

6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初次培训不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12学时。

其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16学时。

(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岗前培训不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8小时。

其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岗前培训不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20学时。

(三)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应当重新接受岗前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的,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

3

培训学时不符合要求的,每人次扣1分。

7

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八)安全生产其它有关内容。

2

1)未制订年度培训计划或培训计划内容不完善的,不得分;

2)未执行年度培训计划的,不得分;

3)培训内容无针对性的,扣2分;

4)培训内容不全的,每缺1项扣2分。

8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按照下列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行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从业人员50人以下的,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应少于2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下列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4%的比例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应少于1人;

(二)从业人员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200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一般按照不低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不应少于1人。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

未按要求设置或配备的,不得分。

9

保障安全投入

1、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

无安全投入相关记录的,不得分。

10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重大危险源监控;

(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或者救援服务;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2

安全投入不足的,不得分。

1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单位,要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标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水平。

3

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不得分。

12

制度建立情况

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五)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5

1)每缺一项制度(如企业不涉及,可不制定相应制度),扣2分;

2)每有一项制度内容不全,扣1分;

3)每有一项制度与法规规定或与实际不符,扣1分;

4)制度相关执行记录未存档,不得分;

2)制度涉及的档案记录不全或伪造记录的,扣1分;

3)制度涉及的档案记录未保存3年的,扣1分。

13

主要负责人考核情况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培训,并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

2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的,不得分。

14

从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落实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配备满足生产经营活动实际需要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并严格按规定的工种作业;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按要求组织参加资格复审;

2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证,每人次扣1分。

15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证,每人次扣1分。

16

三同时制度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要实施全过程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同时落实以下要求:

(一)综合分析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全面辨识安全风险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编制资金投入和使用计划,依法科学确定施工工期;

(二)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和规划许可,确保建设项目选址符合规划要求;

(三)勘察单位的勘察深度应当保证满足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需要,为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提供全面详细准确的基础数据;

(四)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规范编制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文件,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安全与职业危害的因素,加大安全系数,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对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负责;

(五)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选用质量合格的材料和设备等,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六)监理单位依法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审定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等,加大对隐蔽工程的监理力度,监督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投入使用;

(七)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组织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调试;组织项目验收时,应同时严格验收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情况;

(八)按规定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等相关资料存档,并长期保存。

3

三同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17

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预评价、设计、验收评价,并向政府部门申请设计审查。

1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18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预评价、设计、控制效果评价,由建设单位分别组织专家评审,并按职业病危害程度向政府部门申请备案或审查。

1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19

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发动全体员工,全方位、全过程科学辨识生产系统、设备设施、操作行为、职业健康、环境条件、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对风险的种类、数量和状况登记建档;对辨识出的风险分类梳理,评估风险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等情况,确定出各类、各级、各层、各岗的安全风险防控重点。

,进行安全风险警示和风险防控工作,加强重大危险源及重点部位、重点岗位的动态监控。

4

1)未编制安全风险辨识清单的,不得分;

2)未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的,扣2分;

3)未针对每一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管控措施的,扣2分。

20

安全风险公告

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企业风险点、风险类别、重大危险源和管控措施;对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标明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4

1)未设置公告栏的,扣2分;

2)公告栏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3)未设置岗位告知卡的,扣2分;

4)岗位告知卡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21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落实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实施动态监控,制定重大危险源与属地政府“一对一”的应急预案,将应急措施告知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并定期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区)或者按隶属关系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报告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并依法实施相关管理措施。

3

1)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的,不得分;

2)未制定“一对一”预案的,扣2分;

3)未报告监控措施的,扣1分。

22

较大危险因素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1

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的,不得分。

23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细化和明确从业人员、基层班组等基层作业单位和工艺、技术、设备等部门,事故隐患排查的具体内容、周期、责任等事项,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和资金保障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2

1)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不得分;

2)制度内容不全的,扣1分。

24

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按照要求建立“一企一标准、一岗一清单”,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发现隐患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设置警戒标志;存在现实危险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从危险区域撤出所有人员,并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资金、时限和预案,确保隐患按期治理和治理期间的安全。

事故隐患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验收。

暂停使用的相关装置、设备、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3

1)未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爆的,不得分;

2)隐患闭环管理不完整的,扣2分。

25

信息系统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3

未如实使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不得分。

26

检查隐患整改情况

2016年以来各属地及有关部门日常监督执法和安全巡查、检查、督查、明查暗访等发现问题与隐患的整改情况。

4

针对检查发现问题与隐患,核对企业整改记录,未进行闭环管理及公示的,不得分。

27

汛期安全防范与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落实

开展汛期隐患排查,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完善防汛抢险物资储备。

4

未开展汛期隐患排查的,不得分。

28

应急管理情况

应急组织体系及队伍建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3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29

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

1、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1

未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不得分。

30

2、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5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31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32

组织应急演练

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3

1)应急演练次数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2)未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的,扣1分。

33

总结评估

1、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2

1)未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不得分;

2)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34

2、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3

35

应急物资

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5

1)未配备应急物资及装备的,不得分;

2)未建立应急物资及装备使用档案的,扣3分;

3)未对应急物资、装备定期检测维护的,扣3分。

检查人员:

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检查企业指南:

按照督查检查表一项一项的对照查看资料,指导企业尽快完善资料,同时规范文件管理模式:

针对此次大检查工作,建立五项档案盒,档案盒内要有目录,目录下面是相应顺序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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