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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乡产业合作社章程

XXX乡产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X乡产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生产经营者或者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二条 产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负责良种引进,防疫药品等设备的供应,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与生产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三条 产业合作社的设立原则: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生产经营者不少于30%;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3)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4)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5)盈余主要按成员的出资额及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退还。

第四条 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五条 产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力,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合作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的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产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产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产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愿意出资可以成为产业合作社的成员,入社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社的成员。

第十条 产业合作社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一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对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查阅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4)有权利对合作社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有退社的自由权。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按章程规定享受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不得超过成员基本表决权的20%,附加表决权的行使范围由成员大会决定。

第十三条 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1)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合作社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2)按章程向合作社出资,出资标准为:

从事生产的成员每年出资200元;从事生产的理事以上成员,每年出资500元;从事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和生猪加工、销售经营的成员,每年出资2000元。

成员的出资额分户设帐,归成员所有;

(3)成员须接受合作社的技术指导,按统一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定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成员不得从事与合作社相竞争或与合作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第十四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政年度终了的3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十五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执行,成员资格终止时,合作社应当按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上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其返还;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十六条 如果成员有严重违反合作社的章程或触犯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经理事讨论通过予以除名,除名时退回记载在该成员帐户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合作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

(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其它重大事项;

(4)批准年度财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6)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7)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的决议,应当由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理事会决定,并提前五天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30%以上成员提议;

(2)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3)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9-13人组成,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3人,秘书长1人,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本社设执行监事1人,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执行监事不得由理事会成员或其近亲属担任。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一条 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筹备召开成员大会,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成员的吸收和除名,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2)理事长或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3)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经理的职权:

(1)按章程规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确定职责报酬;

(2)经理按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授权,具体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建立一个满足业务需要的帐簿和会计系统,定期向理事会提交财务报告。

第二十四条 执行监事或监理会的职权:

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事项的开展情况和财务收支、收益分配状况。

执行监事的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后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合作社资产;

(2)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合作社资金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3)接受他人与合作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4)从事损害合作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合作社所有,给合作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合作社的财务会计按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章程规定,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及财务会计报告;并于成员大会召开前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自有资金的来源包括:

(1)成员的出资;

(2)每年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

(3)兴办经济实体的利润收入;

(4)接受的捐赠款和财政补助。

第三十条 合作社可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量化为成员出资份额。

第三十一条 合作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生产成本。

费用开支范围为:

(1)合作社的日常办公费;

(2)发展合作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3)科研、咨询、培训、推广和宣传教育的支出;

(4)管理人员的工资或者补助,其标准由成员大会决定;

(5)成员的福利及奖励,其标准由理事会决定;

(6)其它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二条 合作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1)该成员的出资额;

(2)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3)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三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

(1)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2)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帐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合作社成员。

第三十四条 合作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补足,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三十五条 执行监事负责对合作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条 合作社与其他单位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立的组织承继。

第三十七条 进合作社分立,其财产应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带连带责任。

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经成员大会讨论修改,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有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报主管部门备案,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有关条款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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