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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方案》

《工伤赔偿方案》

青xx,男,1956年6月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青xx本人于202x年6月27日在国合建设有限公司春雪项目部工地工作时被砸伤,现在大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青xx亲属就青xx工伤赔偿问题向我所提出法律咨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现将青xx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列明如下:

(一)医疗费

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实际发生数额支付;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青xx及亲属在医院治疗期间产生的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根据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四)辅助器具费

因日常护理须为青xx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照目前市场均价计500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考虑到青xx目前生理状况,拟按24个月计算为宜,24×3000元=7202x元。

注。

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青xx应当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具体数额由医疗机构提供建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六)护理费

青xx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北京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算至青xx死亡时止;2236元×276(月)=617136。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计81000元;

(2)伤残津贴:

2700元×48(月)=129600元;

(3)青xx满60周岁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我国人均寿命标准79岁计算,为1500元×228(月)=34202x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八)丧葬补助金

4672元×6(月)=28032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九)供养亲属抚恤金

1200元×276(月)=331200元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以上合计。

1601468元,不包括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时青xx的医疗待遇。

以上方案,请酌用。

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

202x年9月1日

附: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法条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六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篇:

工伤赔偿具体赔偿项目、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1、要求。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

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

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

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

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

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

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支付75%工资的伤残津贴;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2款

第三篇:

工伤赔偿一、治疗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1、第一次治疗费按实际支付的5万元(施工方已支付)

2、第二次治疗费约需2万元

二、伤残补助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1、伤残补助金:

16月*3500元=56000元

2、伤残津贴:

(3500*60%*12)*xx年=277200元

三、生活护理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1、上年度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1830元

2、1830元*50%*3(个月)=2700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30元*60天*2=3600元

五、交通食宿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1、5000元(工伤发生时去2趟2车,手术时去四趟2车,其余为护理人员交通费)

六、护理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60天*2人*100元=1202x元总计:

422250元

第四篇:

工伤赔偿协议调解协议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在甲方工地发生事故,现乙方已康复出院。

事故发生后,甲方积极为乙方申报工伤,相关工伤赔偿待遇正在社保部门办理中。

因乙方要求与甲方先行一次性了结工伤赔偿事宜。

故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赔付乙方各项工伤待遇费用共计人民币元(付款账号),社保部门对此次工伤事故的所有赔付则由甲方所有;

第二、双方签订本协议后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元,剩余尾款元,则需乙方配合甲方,在甲方获得社保部门关于本次工伤全部赔付后,甲方再向乙方结清。

第三、基于双方因用工关系而产生之一切纠纷,就此了结,再无其他纠葛;

第四、甲、乙双方承诺签订本协议前已深知各条款之法律意义及风险,双方愿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主张协议无效或撤销。

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本协议赔偿总额20%之违约金。

第五、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五篇:

工伤赔偿协议书)协议书

甲方:

烟台大海阳石材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为解决乙方工伤事宜,根据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年月日乙方在工作时因自己不慎受伤。

乙方经治疗现已痊愈,治疗期间花费共计元,已由甲方全部支付。

二、乙方同意对没有完成的治疗事项自己负责。

三、双方一致同意:

由甲方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工伤期间工资、交通食宿费、护

理费,以及本协议签订后若有后续治疗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共计

四、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双方劳动关系即为解除,双方不存在因劳动关系解除而产生的纠纷,因劳动关系解除而产生的相应权利已经包含在第三项中。

五、乙方领取上述各项款项后,乙方自愿放弃其他各项权利,关于本次工伤赔偿及劳动关系解除全部解决完毕,以后互不相扰。

六、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其他各项权利。

七、以上协议,完全出于甲乙双方的自愿。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翻悔。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持一份,见证人留存两份。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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