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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人事行政办公管理制度汇编

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引导、激发员工自身潜能和工作热情,不断提高员工的工作业绩,更好的服务于项目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湖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炎汝高速公路第十合同段范围内的人员招聘、录用、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出勤管理、人事考核、业务培训、职业规划和档案管理等活动,具体执行部门为项目部综合办公室。

第二章员工招收与录用

第三条项目部录用的员工分为三类

1)临时工的录用。

临时工是指直接与项目部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事辅助工作(食堂厨工、保洁员等)的临时性人员。

2)合同工的录用。

合同工是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技能型人才或具有一定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包括大学毕业生)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以及司机等特殊工种岗位的人员。

3)职工的录用。

职工是指直接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技术、管理等岗位的人员。

第四条项目部根据项目生产经营的需要招录临时用工人员的,需求部门应将招聘人数、经历、技能、年龄等要求报送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汇总并制定员工招聘计划,报分管人力资源副经理审核、项目经理审批后,方可对外招聘。

第五条项目部根据项目生产经营的需要招录合同工人员的,需求部门应将招聘人数、工种、学历、经历、技能、年龄等要求报送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汇总并制定员工招聘计划,报分管人力资源副经理审核、项目经理审批后,方可对外招聘。

第六条项目需要招聘职工的,应将需求信息报送子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子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向集团公司申报招聘计划。

第七条聘用员工可采取网络、报纸、人才市场等媒介公开招聘,也可采取他人介绍、推荐、自荐等形式进行。

需求量较大,且技术难度不高的,可直接到学校招聘应届毕业生。

第八条员工招聘应有明确的职位、岗位职责和学历、经历、技能、年龄等要求。

有应聘意向者,必须向综合办公室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个人信息资料,经综合办公室和需求部门联合测试合格,报分管人力资源副经理和项目经理批准后方可签订用工合同。

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

(1)有参加不良帮派、邪教组织、酗酒、吸食毒品等违法行为;

(2)尚未与其他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3)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

(4)被通缉或判刑;

(5)有提供虚假学历证明、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从业经历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6)有其他不得录用情形的。

第十条应聘者被录用后需填写个人资料,并附上相关有效证件复印件交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应聘人员被录用后,项目可根据考核情况,确定具体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对新招收的员工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1-6个月,试用结束后,根据综合考核情况,决定是否正式录用。

第十三条被录用人员提交虚假应聘材料的,项目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被劳务派遣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办理;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工伤事故申报等手续。

第十五条被劳务派遣人员与项目发生劳动争议的,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处理。

第三章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项目与员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以一定时间为期限,一般为1-2年;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以某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综合办公室为本项目内部劳动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检查本项目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情况,依法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并对员工的基本情况、工作年限、工作岗位、合同期限、约定条款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岗位从事相应劳动,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遵守项目部的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接受项目部的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工会组织应当对项目部员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议,促进劳动合同的合法履行。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期满后30天内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

续签合同时,不再实行试用期。

第二十三条由于项目部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调整员工工作岗位。

第二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项目部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并给项目部造成一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项目部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项目部另行安排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的;

(2)员工依法达到退休年龄的;

(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项目部被责令关闭、撤销或者项目部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项目部在员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暂停履行劳动合同期间,项目部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二十八条对于擅自离职人员,应解除劳动关系,不再签订劳动合同,项目部不给予经济补偿,并有权要求员工赔偿项目部为其接收、办证、培养等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根据岗位需要,与员工签订书面的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第四章劳动纪律

第三十条工作纪律

(1)员工应该按时上下班,对所负责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做到不擅离职守,不迟到、不早退。

(2)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一经上级决定,应立即执行,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员工可以越级上报,并拒绝履行。

(3)尽忠职守,保守工作业务秘密。

(4)维护项目部信誉,不做有损项目部、公司信誉的行为。

(5)爱护项目部财物,不浪费,不损公为私。

(6)不得私自经营与项目部工作有关的业务或在项目部以外的单位兼职。

第三十一条工作时间

(1)项目部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项目部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保证员工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任务的完成。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延长工作时间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路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或公众利益的,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考勤制度

(1)员工严格按照项目部作息时间执行上下班时间。

(2)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考勤制度,坚守岗位,集中精力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

(3)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考勤等级制度。

(4)迟到30分钟按旷工半日论处,早退30分钟者按旷工半日论处。

(5)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不超过30分钟)3次者,算旷工半日,达5次者,算旷工1日。

第三十三条休假制度

(1)员工休假必须认真填写《请假条》,由所在部门或工区负责人签字同意,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知项目经理方可离开工地,未经同意擅自回家,以旷工论处。

(2)员工请假1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项目部分管领导批准。

所有请假必须报知项目经理。

(3)除病假或丧假外,请假须提前2天申请,项目部综合考虑工作安排,决定是否批假。

(4)遇紧急事故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及时打电话向其部门主管请假,返回工作岗位时应补交相关证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

(5)请假人离开工地前,应将请假条交给项目(工区)综合办公室,以便人事部门及时掌握人员动态。

(6)销假:

员工请假经批准后又取消假期或假期内上班,必须以书面形式报项目人力资源部门,否则当请假论。

第三十四条出差制度

(1)员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派差条》。

一般员工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项目经理批准,工作紧急无法请批时须电话告知有关批准人。

(2)项目职工出差,应以办好公务、节约费用、节省时间、安全往返为原则。

(3)长途出差的人员,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知会项目经理及办公室。

(4)出差如需借款,应填写借款条,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

(5)出差人员无特殊原因必须在计划时间内返回工地,如有变动,须经分管领导或项目经理同意,否则以旷工处理。

(6)出差必须选择正常路线,不得无故绕道,如有特殊原因需绕道的,必须经领导同意。

出差期间如有特殊原因需乘坐飞机、软卧的,须经项目分管领导同意,并报知项目经理。

(7)出差相关的费用,如住宿标准、差旅标准等,按照公司出差管理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8)出差期间严禁公费游玩、请客送礼,严禁收受礼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现场工人劳动纪律

1)全体工人必须服从管理,自觉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2)参加现场施工,着装必须符合工种安全规定,统一佩带安全帽,持证上岗,严禁酒后上班,严禁穿拖鞋、高跟鞋等进入施工现场。

3)现场施工必须服从施工班组长、安全员的统一指挥、调度,不得擅自进入未排险地段作业,不得违令违规作业。

4)爆破员、安全员、电工、机械操作手、运输车驾驶员、电焊工、砼工必须严格执行各工种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5)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和请假制度,不请假擅自离岗或离开驻地者,视情况予以经济处罚或清除出场。

6)严禁打架斗殴,惹事生非,严禁向当地居民索要物品和赊欠钱物,违者严惩。

7)严禁赌博、嫖娼、偷盗、吸毒等,违者重罚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8)遵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坚决禁止出现非法超生、无证生育、与当地女子非法同居等现象发生,违者重罚并清除出场。

第五章劳动报酬

第三十六条项目部建立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政策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和本项目生产经营状况,制定工资调整方案,在保证项目部生产发展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员工工资收入水平。

第三十七条项目员工薪资实行总额控制,按照项目定编定岗设置,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和基础收入定量,岗位工资考核,奖金浮动发放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岗位薪资由岗位基础薪资、岗位考核薪资、奖金三部分组成。

1)岗位基础薪资,即每月按照岗位标准定时发给的基础薪金。

2)岗位考核薪资,即按照履行岗位职责、遵纪守法、维护项目和企业形象等情况进行挂钩考核的一项薪资,考核薪资发放标准参照第六章项目人事考评办法执行。

3)奖金薪资,即根据项目生产经营盈利状况确定的奖励性薪资。

第三十九条员工福利待遇

1)项目员工可享受过节费、降温费、烤火费,公司职工还可享受春节物资费和工会费。

2)元宵、三八、清明、端午、中秋的过节费为元。

3)春节、元旦、五一、十一等长假职工过节费分别为元、元、元、元,副部长及以上职务的合同工过节费分别为元、元、元、元,业务骨干合同工过节费分别为元、元、元、元,一般合同工过节费分别为元、元、元、元。

4)降温费和烤火费职工分别为元,副部长及以上职务的合同工分别为元,业务骨干合同工为分别元,一般合同工为分别元。

5)职工春节物资费和工会费分别为元。

6)项目员工可享受30元/月的劳动保护用品和12元/天的伙食费补贴。

7)业务骨干以上人员可享受春节回家探亲的全额路费,一般人员可享受春节回家探亲的单程路费。

第四十条项目部为项目员工办理集团手机号码,使用统一的集团彩铃,按照岗位标准,制定话费报销标准。

综合办负责每月核实员工话费实际消费金额,并参照其话费报销标准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薪酬支付方式

(1)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或者工伤津贴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2)员工每月请假4天,不扣工资,超过4天则扣除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及施工津贴。

根据实际情况,长途出行来回当天也计入考勤。

原则上分管领导批假应当根据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保证项目生产的前提下执行。

(3)项目部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代缴下列费用:

1)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司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用。

(4)项目部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1)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项目部经济损失的费用;

2)项目部按照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违纪经济处罚;

3)经员工本人同意扣减的其他费用。

(5)每月工资原则上在下月10日前发放,因项目资金周转困难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后发放工资,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期限的,可以参照当时银行利率计算利息。

个人的确有特殊原因的,可以申请预支。

(6)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的工资,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1个月的工资,可以约定支付日期。

第四十二条年终奖标准由项目部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确定。

工作时间不足1年者,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

第六章人事考核

第四十三条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明确员工工作目标与责任,引导、激发员工自身潜能和工作热情,不断提高员工工作业绩,实现项目盈利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项目人事考核是指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员工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浮动薪酬的依据,并以此来确定项目奖金分配及相关人力资源政策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四十五条人事考核依据:

以公司、项目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和员工综合考评表为基础

第四十六条人事考核每月开展,年终总结评比。

第四十七条人事考核程序:

(一)各归口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5日对所属员工进行考核,28日前将考核结果上报分管领导审核。

(二)分管领导将考核结果汇总后,提交项目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研究,经项目经理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项目人事考核采取四级考核体制,即:

(1)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由项目经理考核。

(2)工区长、部长由归口管理的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考核,报项目经理审批。

(3)工区技术负责人、副部长、专业工程师由归口管理的工区长、部长考核,报归口管理的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审批。

(4)业务骨干、一般人员由归口管理的工区技术负责人、副部长、专业工程师提出考核意见,由归口管理的工区长、部长考核,报归口管理的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审批。

第四十九条对被考核人应从劳动纪律、职业道德、任务执行、团队意识、能力提升、合理建议、创新成果、获奖情况等八个方面加以考核评价。

第五十条月薪的构成及确定

(一)项目员工月薪由基本薪酬和浮动薪酬构成。

(二)项目副经理、总工程师基本薪酬的标准为月薪基数的0.65,浮动薪酬标准为月薪基数的0.35。

(三)工区长、部长基本薪酬的标准为月薪基数的0.7,浮动薪酬标准为月薪基数的0.3。

(四)工区技术负责人、副部长、专业工程师基本薪酬的标准为月薪基数的0.75,浮动薪酬标准为月薪基数的0.25。

(五)业务骨干基本薪酬的为月薪基数的0.8,浮动薪酬标准为月薪基数的0.2。

(六)一般人员基本薪酬的标准为月薪基数的0.85,浮动薪酬标准为月薪基数的0.15。

(七)基本薪酬为每月实发的基本工资,浮动薪酬与每月考核结果挂钩,每季度末兑现该季度浮动薪酬。

(八)如当月考核结果为优秀,则当月浮动薪酬为标准的1.1倍;如当月考核结果为良好,则当月可足额拿到浮动薪酬;如当月考核结果为合格,则当月浮动薪酬为标准的0.9倍;如当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当月浮动薪酬降低一级发放。

(九)如考核结果符合奖励与处分条件,则参照考核奖励与处罚条件兑现。

(十)如项目员工辞职或被开除,考核期间的浮动薪酬不再发放。

第五十一条月奖的构成及确定

(一)如项目存在盈利,月奖金根据考核结果每半年兑现一次,年终奖在项目完工时兑现。

(二)完成项目月盈利指标时,当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当月可拿月奖基数的1.1倍;当月考核结果为良好的,当月可拿月奖基数;如当月考核结果为合格,当月可拿月奖基数的0.9倍;如当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当月奖金降低一级发放。

(三)当月项目盈利,但未完成盈利指标时,月奖基数按比例折减;当月项目盈利,并且盈利指标超过要求时,月奖基数按比例增加。

(四)当月项目亏损,月奖金为零,如后期项目盈利能弥补前期亏损并达到盈利指标时,则亏损月的月奖金按项目盈利指标达到要求时的差额部分补发,使得累计奖金达到项目盈利指标满足要求时的标准。

(五)考核结果符合奖励与处罚条件的,则按照考核奖励与处罚条件兑现。

(六)如项目盈利,年终奖总额=当年盈利部分的20%-当年月奖金发放总额,具体发放办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如项目员工辞职或被开除,考核期间的奖金不再发放。

第五十二条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用分数加以量化,并按实际得分分级。

(二)考核结果分为四级:

实际得分≥90分为优秀;90>实际得分≥75分为良好;75>实际得分≥60分为合格;实际得分<60分为不合格。

(三)办公室依据生效的考核结果确定被考核人的浮动薪酬及月奖标准,并提交项目经理审批。

考核结果在次月5日公布,列入员工个人档案,作为员工今后晋升、降职、提薪、降薪、辞退等人事变动的主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考核奖惩

(一)如连续三个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从第四个月开始浮动薪酬和月奖提高半级发放;如连续六个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从第七个月开始浮动薪酬和月奖提高一级发放,并在后续考核中不再提升。

(二)如连续三个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从第四个月开始浮动薪酬和月奖降低半级发放,如连续六个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从第七个月开始浮动薪酬和月奖降低一级发放,并在后续考核中不再降低。

(三)如当月考核结果不合格,次月降级使用,如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开除在项目任职资格。

第五十四条考核要求:

(一)各归口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分管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力度,公平、公正地提出考核意见,并及时提交考核结果。

(二)每月考核结束后,直接上级与每一位成员进行绩效面谈,就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与工作表现等进行充分沟通,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帮助员工制定改进措施,提高部门协作能力。

(三)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方式向项目领导班子反映相关情况,项目领导班子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十五条对不严格把关导致其部门或分管工作效率低下、严重影响项目工作正常运转的,一经项目领导班子核实后,将对其部门主管人员薪酬及奖金处以降半级的处罚。

第七章员工培训

第五十六条为了不断提高员工的技术与业务水平,以适应发展需要,项目部为员工提供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机会。

第五十七条项目部综合办根据实际情况协同各职能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年度计划编制人员培训需求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有计划的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员工,必须经过培训。

第五十八条员工培训形式一般采取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相结合。

第五十九条员工培训或学习要专业对口,工作需要,学用一致。

项目部原则上不再安排员工参加脱产学历教育,但积极支持和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提高文化和技术水平。

确因工作需要脱产送培的,报请子公司同意后,脱产学习的员工和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学习期间待遇和毕业后为单位服务的年限。

第六十条员工培训学习期间的待遇

(1)领导干部调训或单位安排的培训、学习,按出勤办理,按规定报销培训学习班收取的费用。

(2)员工脱产学习(指取得文凭的学习)的待遇及报销费用问题以本人与单位签订的协议办理。

(3)因工作需要,经单位安排的短期培训、学习班,按出勤办理,按规定报销培训班收取的培训费、资料费等。

(4)员工自学、函授及面授考试等学习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函授费、资料费等费用均由本人承担,待取得国家教委承认的学历后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5)员工不脱产函授、自学在集中面授考试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计发。

(6)员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报名费、辅导费、考试费等均由本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员工自学、函授等学习取得国家教委承认的学历的奖励标准为:

取得大专学历奖励500元,取得本科学历奖励1000元,取得研究生学历奖励2000元。

第六十二条员工享有参加培训的权利,也有接受培训和培训他人的义务。

员工除了积极参加项目部及公司各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外,重点在提高专业知识,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方面进行自主学习。

第六十三条如项目部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或学历教育的,员工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员工应该严格遵守培训机构的时间安排,准时参加培训,不得缺勤;

(2)员工在培训期间应当认真学习,顺利完成培训课程,准时通过考试或获得相关证书。

(3)完成专业技术培训后,应当按照项目部安排从事相关技术工作,并对项目部其他员工承担相应的内部培训和辅导工作。

(4)员工应当在本单位至少服务2年以上,如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项目部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四条获得学历奖励的员工毕业工作2年以内离开单位的,需全额退回奖金,公司内部调动的,按特殊情况处理。

第八章职业规划

第六十五条对于具备大专或以上学历的新进人员或具有专业资格的年轻骨干,项目部综合办应该收集、整理相关信息,组织相关部门并会同领导对其进行职业规划。

第六十六条综合办根据项目发展需要确定项目年度人力资源目标,组织召开人力资源规划编制协调会,经会议通过后,形成项目年度人力资源规划,编制人员需求计划、人员调整计划、人员晋升计划、人员培训计划等分项计划。

第六十七条综合办结合项目生产经营目标整理现阶段人员信息,在各业务部门建议的基础上,提出项目人力资源需求计划,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阶段性人力资源需求计划经项目分管领导审核,报项目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综合办负责执行落实。

第六十八条综合办应根据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和岗位能力准则的要求,根据岗位能力要求针对新员工、转岗员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等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经项目分管领导审核,报项目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十九条员工可向所在部门和综合办提出跨部门调动申请,经项目主管领导同意后,综合办负责具体落实。

跨部门调动申请必须遵循满足项目建设业务需要和员工职业发展需要的原则。

第七十条综合办在人员配备方面,从教育程度、培训、经历、以往的业绩、技术管理能力和岗位技能等方面综合考核,择优选用,实行岗位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绩效适时调整,作出调入、调出、转岗等人事决策建议,经项目经理办公会通过后执行,以适应项目生产经营的需要。

第七十一条项目主管领导负责对年度人力资源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评审并提出改进计划。

第九章人事档案管理

第七十二条项目部综合办为每个员工建立个人档案。

员工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准确无误,员工以下信息需要更改或补充的,须提前5日通知项目人力资源部:

(1)住址和电话号码;

(2)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3)婚姻状况;

(4)女员工怀孕或小孩诞生;

(5)学历或专业资格情况。

第七十三条员工人事档案分为以下四类

(1)入职档案

1)个人简历、员工登记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英语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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