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公园地下商业物业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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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公园地下商业物业租赁合同

市民公园地下商业物业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承租方):

地址:

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的物业事宜,订立本合同。

1关于出租物业的情况

1.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物业座落在桂林市临桂区市民公园地下商业物业共34339.91平方米(以下简称“该物业或该物业”)。

该物业的平面图见合同附件一。

1.2甲、乙双方同意,该物业用于计算租金、物业管理费的建筑面积即租用面积约为平方米,该面积为甲乙双方最终确认的面积。

1.3乙方在此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实地考察充分了解了该物业的情况,对1.2条约定的租用面积没有异议。

乙方对该物业的面积、位置、结构等现状、对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及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核实确认无误,同意按签订本合同时的现状承租该物业。

1.4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物业作为之用途,乙方经营的品牌必须为及乙方承诺遵守国家和当地有关物业使用和管理该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该物业。

1.5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及外立面(合同终止双方验收认可),否则甲方无条件收回。

1.6本合同签署后,甲方或管理该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无偿使用乙方品牌名称或LOGO对外宣传推广,乙方经营的品牌如违法或侵犯他人权益的,给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2关于出租物业的交付

2.1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该物业交付乙方。

乙方同意甲方按该物业交付当时的现状(物业

内容具体以图纸肯交付清单为准)将该物业交付给乙方。

如乙方在本款约定的交付日前未向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交清租赁保证金、承租押金、装修押金等应交款项,甲方有权拒绝交付该物业,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2.2该物业的租赁期为自年月日起个月(租赁期包含乙方的装修期)。

2.3乙方应于甲方通知的日期前往甲方指定地点办理该物业的交接手续。

乙方逾期未办理该物业的交接手续或未能付清根据本合同规定应于该物业交付时或之前支付的所有款项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承租押金不予退还。

2.4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在甲方通知的具体交付日办理该物业的交接手续,则该物业仍视为已由甲方在该日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交付给了乙方。

3关于租金

3.1在乙方租满上述2.2款规定的租赁期并遵守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在租赁期内给予乙方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为期5年的市场培育期。

市场培育期内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第一个租赁年度至第五个租赁年度租金50万元/年。

乙方必须在该物业的约定交付日之前向甲方或管理该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本合同第4条所规定的租赁保证金、装修押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3.2该物业的起租日为2.1条约定的交付该物业之次日,租金按照下述方式计付(注:

首个租赁年度为自交付日起至次年交付日的前一日,其他租赁年度以此类推;所称首月指自起租日至当月月底):

3.3第六个租赁年度按租金元/月/㎡收取。

第六个租赁年度至第十个租赁年度,每2年递增5%,即第六年和第七年为成交租金价格,第八年和第九年在第七年的基础上递增5%,以此类推。

第十一个租赁年度的承租价格为第六个承租年度的2倍,第十一个租赁年度至第二十个租赁年度,每2年递增5%,即第十一年和第十二年承租价格为第六个承租年度的2倍,第十三年和第十四年在第十二年的基础上递增5%,以此类推。

3.4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和上月的水电、通讯(如有)等其它费用,如该日为国家法定节

日,则应在节假日之前将当月租金支付至甲方银行账户。

3.5如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的最后一个月内的租赁期间不足一个日历月,则该月份的固定租金应根据上述3.2款规定的固定租金的日租金标准,按照该月内的实际租赁天数计算[(当月实际租赁日数/当月天数)*月固定租金]。

3.6支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乙方对甲方的所有付款,应以人民币银行转帐方式汇至甲方以下指定之账号:

单位名称:

桂林新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临桂县榕山路支行

银行帐号:

20222401040006233

甲方在收到租金和乙方提供的相应信息资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交与乙方。

4关于租赁保证金(承租押金)及物业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4.1甲、乙双方约定,收取该物业租赁保证金(承租押金)伍佰万元整,装修押金壹佰万元整,装修完毕后,物业公司对其装修现场进行验收无问题后,2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其装修押金;乙方撤场时,具备退还保证金的约定条件时,甲方无息退还该保证金。

4.2乙方与物业公司另行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应于租赁期(包括装修期)内向管理该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

该物业管理费暂时按照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月计算,现行水费按3.5元/吨计算,电费按1元/度计算,停车位按40元/个/月计算,乙方应于每月5号前按时向管理该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当月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

租赁期内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物价上涨的实际情况进行统一调整物业管理费,乙方在物业管理公司公布了调整收费方案及相关依据后按新的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

4.3除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上述费用外,租赁期(包括装修期)内有关该物业的水费、电费、通讯费(如有)和甲方提供的设施和设备的开通和/或使用的费用均应由乙方承担并负责缴纳给管理该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代为支付。

5物业装修及修缮责任

5.1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或允许他人对该物业及其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线路、排水、消防、室内外的外观及现有装潢)进行任何改建、增建或增设。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物业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物业原状并赔偿损失。

5.2装修期共个月,乙方在装修前应当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交装修申请及装修方案,并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装修押金和装修管理费。

经甲方或管理公司书面许可,乙方可在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同意的范围内对该物业进行装修。

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进行的装修应由乙方负责维修和保养,而甲方对此无须承担维修和保养责任。

5.3乙方如发现该物业及甲方提供的装修、附属设施或设备出现损坏或故障,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管理公司前来维修而不得擅自处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可在为减少对乙方财产及雇员产生即时损害或风险之目的的限度内进行临时性的修理)。

如乙方或其雇佣的人员、承包商或代理人擅自处理该物业及甲方提供的装修、附属设施或设备的损坏或故障,由此造成或与此有关的损坏、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5.4甲方维修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

但如遇紧急情况,甲方不能于现场找到乙方人员或不能通过乙方在本合同中预留的联系电话即备案电话(需24小时开通)找到乙方人员,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及受雇人员也可不经乙方许可进入该物业采取必要措施,事后再尽快与乙方取得联系。

因乙方阻挠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5.5乙方如要求在物业外墙安装乙方之标识或广告,必须事先取得甲方同意。

乙方安装与放置的标识或广告,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给物业管理公司或甲方造成损失,应赔偿物业管理公司或甲方全部损失。

(乙方门头标识需严格按照甲方规定之标准进行统一安装,不得随意安装)

5.6若在租赁期内,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物业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乙方安装与放置的标识或广告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均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修改并独自解决该等修改带来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影响相邻物业和/或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而产生的责任与费用。

5.7若在租赁期内,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物业相邻物业(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必须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和/或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提供所有必须的协助。

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如有)由乙方与其相邻物业的所有人协商解决,但乙方不得以该等损失为由拒绝或迟延给予上述协助。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不就乙方因相邻物业的所有人的原因受到的损失承担责任与费用。

5.8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物业损坏或造成一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因非甲方过错导致物业物业毁损、灭失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和/或赔偿责任;因非乙方和非乙方的顾客、乙方的其他访客、乙方的装修承包商等的过错导致物业毁损、灭失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5.9如乙方装修需要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报验、审核等手续时,装修、报验的主体为乙方,甲方在申请书等有关文件上的签字、盖章仅起配合作用,如乙方装修未能通过消防验收或有关部门的审核、批准,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

5.10乙方装修应确保装修的防水工程不得影响物业的正常使用,如因乙方装修造成渗水、漏水等问题而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及其他后果的,由乙方全部承担。

5.11乙方装修时不得对该物业内甲方原有的强电主线槽、电缆、消防线路等设施进行改动,也不得有任何损坏。

乙方装修时对甲方允许改动的原有设施进行了改动的,如乙方租赁期未满提前解约,应赔偿装修时改动甲方原有设施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转租、转让、交换、销售

6.1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放弃租赁该物业,但可以转租、分租物业,也可以以分租、借用、共用、联营或将

业务承包他人等任何方式,使得非本合同当事人在租赁期内取得使用、占用该物业或其中任何部分,不论乙方对该物业使用或占用是否有收取房租、其他报酬、其他利益等。

但乙方自始至终对甲方承担本合同义务,并对转租对象承担连带责任。

6.2租赁期内,乙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他人,但不得将该物业与他人承租的房物业进行交换。

6.3甲乙双方特此明确同意:

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完全自主地出售该物业或整个物业、抵押该物业或整个物业,或转让、抵押该物业或整个物业的收益权,并有权完全自主地与抵押权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或其他方式处分该物业,但甲方的该物业处分行为不得损害乙方的合法租赁权益。

甲方销售同时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购买权。

乙方在此明确承诺:

乙方无条件地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且承诺是不可撤销的。

6.4租赁期内,如甲方将已租赁给乙方的物业销售给第三方,租赁期内的费用问题由甲方负责与第三方协商解决;租赁费由甲方负责与第三方解决。

7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7.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物业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物业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3)该物业灭失、严重毁损或者被鉴定为危险物业,以致无法使用并且在90日之内无法修复的;(但如果该物业的灭失、毁损系甲方过错或乙方及乙方的建筑安装或装修承包商、分包商以及乙方所雇佣的人员的过错所造成的,则本合同即使终止,甲方或乙方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7.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1)若甲方未能于2.1款规定的日期前向乙方交付该物业,并且逾期超过30日,则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这种情况下,甲方应自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本合同自动终止;

(2)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物业用途的;

(3)因乙方原因造成物业主体结构损坏的或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物业结构及不能改动的设施或造成设施损坏的;

(4)乙方租用该物业开业后,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于正常营业时间暂停或停止营业累计达6个月日(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的;

(5)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应付款项超过十五日的;

(6)乙方将该物业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之目的;

(7)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且在甲方书面通知后七日内乙方未予纠正的;

(8)乙方被强迫或自愿进入清算程序(以重组或合并为目的者除外),或乙方之财产被强制执行,或乙方被接管人接收,以至于乙方不能维持正常经营或导致任何一方商誉受到重大影响的;

(9)乙方自本合同约定开业之日起超过30日仍未开业经营的;

(10)乙方在开业前未能办妥在该物业经营所需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能取得营业执照或必要的许可证等)的;

(11)政府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乙方调整租赁物公共区域装修风格和档次,乙方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未有执行的;

(12)法律法规允许任何一方解除合同之情形的,以及甲、乙双方在其他条款约定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的。

7.3甲乙双方特此同意,在租赁期内,如乙方的现有股东结构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则乙方应于有关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甲方,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尽快解决,否则甲方可终止合同。

7.4租赁期届满前,乙方需要续租的,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如双方未在租赁期限届满前签订新合同的,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次日撤离该物业并负责办妥以该物业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将办理注销手续回执交甲方备案,且向甲方交还的该物业及其装修、设备和设施。

如乙方超过10日仍未撤离或未办妥前述手续或未向甲方交还该物业及其装修、设备和设施,则甲方有权进入该物业内对乙方的物品及装修不经催告自行处置,因此而产生的物品丢失、毁损和其他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7.5乙方决定租赁期届满后不续约的,须在租赁期届满三个月以前书面通知甲方。

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内双方未签订续租合同的,甲方有权安排潜在的承租人进入该物业实地考察,乙方应当提供积极的配合。

7.6因乙方违约而致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乙方单方提前解除合同或租赁期限届满合同终止,乙方无权对该物业的装修及物品要求甲方赔偿,且撤离该物业时需按甲方要求对装修进行拆除或保留;同时,乙方支付的租金、租赁保证金、物业管理费不予退还且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8乙方的违约责任

8.1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即构成乙方的严重违约,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就所发生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8.2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违约情形而甲方行使解除本合同之权利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前乙方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承租押金及所有租金、物业管理费(无论该租金所对应的租赁期间是否届满)均不予退还,此外,在本合同提前解除后,乙方还须按下述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须向甲方赔偿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完全履行情况下甲方可得的租金及处置乙方物品和装修发生的费用。

如果乙方根据上述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尚不足补偿甲方所受之损失,甲方有权进一步向乙方索偿差额。

8.3出现本合同规定的乙方违约情形而甲方行使解除本合同之权利的,甲方除有权就其在剩余租赁期内的租金损失行使本合同8.2款规定的权利以外,甲方还有权同时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法律规定等就本合同解除之日前甲方因乙方违约所发生的损失向乙方索赔,或直接依约定向乙方追偿违约金。

8.4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下述第13条规定的任何乙方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如果乙方的违约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得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则甲方还可同时行使解除本合同的权利以及要求乙方承担解除合同所对应的违约金的权利。

8.5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支付装修押金、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通讯费(如有)或甲方所提供的设施和设备的开通和/或使用的费用或本合同所列的任何费用或任何应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逾期补交租赁保证金,每逾期一日,则应按逾期之款项的0.1%支付滞纳金。

8.6乙方承诺在承租物业开张营业之日前办妥相关经营所需证照和资质。

如乙方在开业后30日内仍不能办妥上述证照和资质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根据本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如导致因此而终止合同的,所交租金、租赁保证金、物业管理费等均不予退还,乙方的损失及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8.7乙方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在国家质量抽查中被判为不合格,或消费者在购买或接受服务后因质量问题投诉并经权威部门认定,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或带来负面影响的,乙方须赔偿甲方的损失并负责消除其给甲方带来的不良影响。

在乙方因此产生与消费者的纠纷最终解决前,如果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甲方先行赔付,甲方有权从乙方的租赁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或向乙方追偿。

8.8乙方装修期届满后未开业或开业满铺率未达到80%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将租赁保证金(承租押金)的1%扣收作为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乙方自装修期届满之日起超过30日仍未开业经营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7.2条的约定执行。

8.9对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本合同其他条款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于本合同其他条款未约定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乙方应按每出现一项次5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另赔偿甲方损失。

9甲方的违约责任

9.1该物业交付时存在质量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并变更有关租金条款,具体内容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9.2因甲方未在本合同签订前告知乙方该物业物业出租前已抵押,如果发现该物业在出租前已抵押且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9.3租赁期间,因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物业毁损、灭失,造成乙方或/和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在甲方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9.4甲方逾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的退还义务的,每逾期1日,按逾期未退还款项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但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5乙方同意,在下述情况下,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对所发生的损失没有责任(且本合同项下之租金及其它费用不得减免或中止支付):

(1)因对该物业物业或其相邻物业或整个物业进行维修、保养或因按本合同规定的程序对该物业物业或其相邻物业或整体物业进行装修、增建或改建,致使公用设施临时性停止使用,或导致该物业的水、电、电话、传真或其他有关服务或供应临时性中断,从而使乙方或乙方的雇员、代理人、访客发生损失的。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尽量选择在非营业时间进行,涉及乙方利益的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提前通知乙方,但因突发性事故无法提前通知乙方的情形除外;

(2)由于乙方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或伤害;

(3)任何时间该物业物业内的非因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4)乙方因政府要求而暂停或停止营业致使乙方遭受的损失。

10该物业的出入

10.1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及前二者的雇员,出于该物业物业的维修、保养、卫生、安全、防火或人员救护等需要,经事先联系乙方后,可进入该物业物业进行检查或采取适当措施。

但如遇紧急情况,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不能直接于现场找到乙方人员或不能通过乙方备案电话(需24小时开通)找到乙方人员时,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及受雇人员也可不经乙方许可进入该物业物业采取必要措施,事后再尽快与乙方取得联系。

因此造成的门窗、门锁等财物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10.2乙方同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在租赁期内,经事先通知乙方,在合理时间内陪同相关人员参观该物业或物业。

甲方应在按本款规定进入该物业时尽量减少对乙方工作的影响。

10.3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及前二者的雇员根据本条规定需进入该物业时,乙方应予以合作。

11该物业的交还

11.1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乙方应在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该物业物业交付给甲方。

该期限满后,乙方仍未办理交付手续的,视为乙方已自动搬离;物业内如有遗留物品的,视为乙方已抛弃。

甲方可以不通知乙方自行决定并进入该物业对物业内的物品和装修进行清理、清洁工作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乙方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未与甲方书面达成关于续租或延期的协议而逾期不交还该物业物业超过3日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合同终止当月日租金标准的两倍向甲方支付物业占用费,同时,乙方还应承担该物业在占用期间内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如有)等一切其他费用。

11.2乙方向甲方交还该物业前,应对该物业进行打扫和清理,使该物业处于完好状态。

乙方如按本合同之规定在甲方同意的范围内和要求下对该物业进行装修,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在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前将该物业恢复原状或经甲方同意予以保留,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届时甲方依其完全自主决定书面同意乙方无需将该物业恢复原状的,甲方无任何义务就乙方对该物业和物业或其装修、设备和设施作出任何补偿或赔偿。

11.3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交还该物业时,如甲方发现该物业或甲方提供的装修、设备、设施被损坏或遗失(自然损耗除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

如租赁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要求乙方赔偿不足的部分。

11.4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合同解除、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乙方均有义务在一个月内向甲方交回物业,由于乙方自行提前迁出该物业,致使该物业被第三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占据,不论乙方对该等占据是否知晓或同意,乙方应对因其自行迁出和该物业被占用而引起甲方的所有损失和费用承担责任且甲方无需退还租赁保证金和已支付的费用。

12甲方之义务

12.1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甲方义务外,甲方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提供可以正常使用的物业物业。

(2)在租赁期内,甲方如拟在该物业内进行改建、增建或装修,须事先经乙方同意,但乙方不应不合理地拒绝。

(3)除按本合同规定行使甲方的权利外,甲方不得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该物业进行干扰或妨碍。

13乙方之义务

13.1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乙方义务外,乙方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保持该物业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的装修、设施和设备等的清洁完好及可使用状态。

乙方因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及因乙方和乙方的安装或装修承包商、分包商及乙方所雇佣的人员的原因导致物业物业毁损、灭失,造成甲方或/和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应服从物业公司相关规定遵守物业服务协议、业主公约、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

不得污损或毁坏公共部位及公共设备和设施,也不得擅自使用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设备。

(3)乙方不得在公共通道或其他公用地段放置货物、家具、垃圾,不得堵塞上述地段的通行,并不得在公共区域乱丢垃圾。

(4)乙方不得将武器、弹药、硝石、火药、火油或其他易燃易爆类或其它类危险品、化学品、违禁品、其他违反当地习俗的物品或可能使该物业保险费用被要求增加的物品带进或存放在该物业内。

(5)乙方不得在该物业物业内进行任何非法的和不道德的活动,或各类宗教活动或其他甲方认为不适当的活动,或可能对其他用户或租户造成或引起他人厌恶的活动,或干扰或可能干扰其他用户或租户或他人安静祥和地使用公共场所及该物业之外其他物业的活动。

(6)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物业物业的外部包括公共通道、窗户、外墙或顶部展示、树立、粘贴或悬挂任何标志、文字、标记、海报、旗帜、宣传牌、或告示等。

(7)乙方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导致该物业物业的保险失效,或使保险费增加的活动。

如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致使甲方增付保险费或发生其他开支或损失,乙方须及时补偿甲方因此所遭受或可能遭受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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