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管道顶管工程施工易兴置业2之令狐文艳创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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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管道顶管工程施工易兴置业2之令狐文艳创作

2010年通信管道顶管工程施工合同

令狐文艳

发包人(盖章):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签约代表(签字):

承包人(盖章):

【驻马店市易兴置业有限公司】

  签约代表(签字):

发包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承包人:

【驻马店市易兴置业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本通信管道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中国移动河南公司驻马店分公司2010年通信管道顶管工程】  工程地点:

【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本合同由以下约定条款和通用条款两个部分组成。

约定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通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通信管道施工的条款。

第一部分:

约定条款

一、工程内容

1、按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设计的内容进行管道顶管施工

2、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

【确山县城区部分路段】,详见附件清单(请填写承包人承揽的具体施工路段)

二、工程承包方式

1、承包方式为:

【1.2】。

(请填写具体承包方式对应的序号)

1.1包工包料。

1.2包工部分包料。

2、在本合同中,根据具体的承包方式,发包人负责提供设备材料详见附件;

3、承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详见附件。

4、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范围和工程量发生变更,无论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均必须以发包人书面确认为准。

三、合同工期

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10】天。

2、关于合同工期的其他特殊约定:

【无】。

四、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

1、按发包人设计审批文件、符合部颁通信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符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标准。

本合同签订后,开工之前,承包人应当按照本条约定主动向发包人索取或自行查询并请发包人确认本合同所适用的全部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并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

五、图纸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工程完工1月内提供图纸4套】。

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任何第三人。

】(请据实填写)

关于工程图纸的其他约定:

【无】(请据实填写)。

六、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一)合同价款

1、过路顶管【1646】米,施工单价为【150】元/组米;每增加1组增加100元/米。

2、合同预算价为人民币【740700】元整(大写:

【柒拾肆万零柒佰】元),合同结算价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并由发包人审计(发包人自行审计,或发包人委托专业机构审计)后确定。

费用明细详见附件1(承包人承揽基站土建施工费用明细)。

(二)付款方式

1、当承包人完成整体工程量的70%时,经发包人核实后,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30】

.%,金额【222210】元整(大写:

【贰拾贰万贰仟贰佰壹拾】元),且承包人应开出相应正规发票。

2、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按审计结果开具全额正规发票,承包人凭发票和正式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到审计认定价格的90%,剩余10%作为工程质保金。

3、质保期结束后,承包人凭工程质量保修证书,发包人向承包人一次性付清余款。

七、双方代表

1、发包人代表:

姓名:

【王振伟】,职务:

发包人项目经理,职权:

【签发形式开工通知、竣工验收单;审批工程付款;合同内容的变更经济洽商和索赔的确认】。

(请据实填写)

2、监理工程师:

姓名:

【朱铁桩】,职务:

项目经理,职权:

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为准。

 3、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朱世林】,职务:

项目经理。

八、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2011年01月31日】

2、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无】。

九、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发包人【叁】份,承包人【壹】份。

十、其它约定事宜

【无】。

十一、合同附件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基站土建施工费用明细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文件组成及解释

1、本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本合同约定条款

  

(2)本合同通用条款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中标通知书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时,以发包人的解释为准。

二、双方权利义务

3、监理工程师

3.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其职权职务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约定条款内写明。

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约定条款内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监理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3.2除合同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4、发包人代表

4.1除发包人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4.2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发包人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发包人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5、项目经理

5.1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发包人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5.2项目经理一经确定,除发包人要求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外,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调离或更换,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未经同意,不得更换。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3项目经理不得在其它工程中兼职。

5.4发包人经与承包人协商,可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6、发包人权利义务

6.1负责承包人与发包人所属县(市、区)分公司或营业部的协调配合工作(在发包人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河南分公司的情况下,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下属地市分公司及县市区分公司的协调配合工作);

6.2有权指派监理公司对承包人承担的工程进行监理;

6.3及时提供图纸以及材料设备;

6.4有权对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进行材料、进度、质量等的监督和检查,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

6.5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

 7、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7.1承包人于开工前三天提供施工组织计划、进度计划,并确保按照进度按期完成工程。

在开工后每周(或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己完成工程量的进度报告。

发包人代表在接到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报告后,对承包人己完工程量进行核实,对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超出发包人要求、设计图纸等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7.2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3妥善保管和使用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并不得用于本合同工程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7.4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施工时由承包人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以及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7.5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7.6向发包人提供现场工作的便利条件;

7.7承包人必须遵守本工程沿线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承包人有对已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的义务。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承担因其保管不善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7.9认真按照合同约定的标难、规范和设计的要求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人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若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7.10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7.11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发包人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7.1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如发生分包事项,承包人对分包人的工作承担责任,并应支付给发包人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7.13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7.14承包人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和本工程及发包人有关的所有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许可擅自泄露的,应承担合同价款%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8.2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9、暂停施工

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发包人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应当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0.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10.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10.3不可抗力;

10.4约定条款中约定或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检验

11、工程质量

  11.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双方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发包人指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2、检查和返工

  12.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可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延误工期的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3.2无论发包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发包人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配合检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4、初步竣工验收

14.1工程竣工后一月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4份、电子版1份、初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派工单,竣工资料应达到《河南移动竣工技术文件编制办法》要求。

承包人未按要求时间提供竣工资料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14.2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一月内,由发包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的签署初步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在验收期间,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改正并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改正后,发包人将重新对工程予以验收,如还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施工直至工程验收合格,合同工期不顺延,所有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并另行选择施工单位,所发生的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

以上两种责任的承担,不影响承包人按照本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15、正式竣工验收(终验)

15.1工程初步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组织进行本工程的试运行,试运行期12个月,从签署初步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计算。

试运行期间,本合同工程的各项性能指标及施工质量应符合发包人要求、设计和技术标准、规范等。

如果在试运行期间发现任何与本合同约定的不符之处,承包人有责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对其进行整改直到符合要求,试运行期相应延长。

15.2运行期结束前15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正式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在收到正式竣工验收申请后组成验收小组,对工程的试运行情况、初步竣工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结果等进行检查。

经验收工程符合正式竣工验收条件后,由验收小组出具正式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该验收报告由发包人批准后,发包人签署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五、安全施工

16、施工安全

16.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损害赔偿,由承包人承担。

16.2如因承包人发生安全事故等原因而使受害人通过投诉、起诉、信访等方式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16.3每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可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6.4因承包人责任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发生诉讼纠纷案件,在案件尚未结案之前,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合同款。

 17、安全防护

17.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做出安全防护措施。

17.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噪声、烟尘、震动等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因施工抽取地下水、进行爆破作业等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由承包人负责妥善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被害人要求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予以扣减,或者另行向承包人追偿。

 18、事故处理

  18.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承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8.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农民工工资

19、如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经有关部门调查属实,则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向农民工支付,折抵承包人的工程款;或在结算中预留3%-5%的工程款作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在质保期满时,经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则与质保金尾款一并支付。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发包人接到报告后20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2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21、合同价款支付

21.1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和进度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约定条款中明确。

21.2如果承包人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发包人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21.3承包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

如承包人提供虚假发票,发包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拒绝支付合同未付款项;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因处理虚假发票时间所花费的全部费用,以及因此遭受的行政处罚等;如果相应的合同款项已经支付,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还,或者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其他双方已签订合同所需支付的合同款项,且有权直接从前述合同款项中直接扣除发包人已遭受损失。

八、材料设备供应

2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22.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

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2.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2.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2.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发现达不到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要求的材料,应及时通知甲方改换并不得使用。

23、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3.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2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3.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3.4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九、工程变更

24、工程设计变更

  24.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4.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4.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5、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26、确定变更价款

26.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执行。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发包人代表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6.2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6.3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6.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十、竣工结算

27、竣工结算

27.1工程初步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应按照施工合同签订的施工方式及约定的工程价款变更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7.2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后提供竣工资料的同时提供初步竣工结算表。

竣工结算价以甲乙双方审定后的工程量为基础,并由发包人主管部门进行审计,在发包人完成结算审计并经承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结算价。

27.3审计费用根据审计认定后的审减率情况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如净审减额超出送审金额的5%,超出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合同款中扣除,不超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27.4由于承包人不能按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款不能及时结算时,应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7.5工程初步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28、质量保修

28.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8.2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28.2.1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包括:

承包人施工工程质量部分和提供的施工材料。

28.2.2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因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而引起的维修,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

在保修期内,经承包人维修的工程保修期应重新计算。

28.3质量保修期

工程质保期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署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一年。

28.4质量保修责任

28.4.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后7天内修复完毕。

承包人不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保修责任,发包人可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从承包人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另行支付。

28.4.2发生必须紧急抢修的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事故现场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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